公共理性与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

2012-04-12 02:31王子丽吴赋光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8期
关键词:理性公民利益

王子丽,吴赋光

(内江师范学院,四川 内江 641112)

于骁骁

(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学院,北京 100081)

公共理性与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

王子丽1,吴赋光2

(内江师范学院,四川 内江 641112)

价值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事实,若任其多元价值无限度冲突就不会有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要求公共理性成为社会基本价值观,对话、讨论、沟通是体现这种价值观的具体方法和程序,是公共决策的合法基础。公共理性缺失是导致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共理性;群体性事件;基本价值观

一、前言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当前群体性事件仍保持多发的态势。”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群体性事件危机,成为当务之急。要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中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整个社会缺乏公共理性。

二、公共理性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存在着多元价值。但问题在于,如若任其多元价值无限度冲突,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从何而来?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之所以出现,恰恰在于存在着任何价值主体都认同的共同价值,但每一个价值主体因其理性的有限性是提供不出这个共同价值的,这个共同价值存在于何处呢?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它就存在于公共理性之中。“民主的一个基本形态就是合理多元主义的现实。一个由各种合理而全整的宗教论说、哲学论说和道德论说相互冲突构成的复合体,是自由制度文化的规范结果。在民主社会里,公民意识到,在社会问题上,他们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甚至连相互理解都无法实现。有鉴于此,当基本的政治问题处于成败攸关之时,公民需要考虑的是,他们会理智地给出一个又一个什么样的理由……找到一种适合的有关公共理性的观念,是各个民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关怀”[1]。

究竟什么是公共理性?概括地说,公共理性是横跨国家(政府)理性、政党理性、利益集团理性和个人理性,并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机制和能力。它是各种理性间的交往、对话、沟通的理性。公共理性不是政府理性、政党理性、利益集团理性和个人理性。政府理性是政府运用概念、判断、推理来证明政府的价值观和利益合理性,政党理性是政党运用概念、判断、推理来证明政党的价值观和利益合理性,利益集团理性是利益集团运用概念、判断、推理来证明利益集团的价值观和利益合理性,个人理性是个人运用概念、判断、推理来证明个人价值观和利益合理性,这些理性都局限在维护自身价值观和利益上,而公共理性则是这种种理性间为社会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问题展开的交往、对话、沟通。在现代社会里,政府理性只有置于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之下,其决策和管理才能在更大的程度上体现公共理性,即决策和管理具有公共性、民意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要准确理解公共理性概念就必须掌握公共理性概念所具有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谁在运用公共理性?在哪里运用?用于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运用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是什么?它在社会中的地位怎样?

(一)谁运用——公共理性运用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官员及公共机关的候选人

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观念缘起于宪政民主制当中民主公民资格的概念。”[2]公共理性运用的主体除了指公民个体、公民团体外,最主要的是政府官员及公共机关的候选人。

(二)在哪里运用——公共理性只能在公共领域中运用,个人理性只能在私人领域中运用

理性是公共理性还是个人理性的区分之一是在何种领域运用,当我们的理性是在私人领域中思考自己生活的价值,处理自己私人生活的事务时,这便是个人理性的运用。当我们的理性在公共领域中思考和讨论公共事务时,这便是公共理性的运用。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公共理性意指他在公共权力机构中出场,以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作为理性思考的出发点,以此作为公共政策和决策的合法性依据。按罗尔斯的说法,例如法官在法庭中的话语,立法者在议会中的话语,行政官员在政府机构中的话语,公共机关竞选人在集会上和公共传媒上面对选民的话语,都应运用公共理性。而普通公民一旦介入政治参与或介入社团与社团间交往关系中,其话语也应运用公共理性。

(三)用于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公共理性讨论的内容是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问题

现代社会是价值多元的社会,由于价值观自身具有排他性,当不同价值主体进行讨论时若各自按照维护自己的价值观立场出发,讨论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必须要有一种不同价值主体都承认的共同价值作为游戏规则,这个共同价值就是社会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公共理性推导过程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它全然展开于有关正义的政治概念之中”。“第一,它们的原则适用于基本的政治与社会制度(社会基本结构);第二,它们可以在任何种类的全整论说中独立地得以表达(尽管它们也当然可以通过这些论说合理地重叠共识获得支持);以及第三,它们能够从隐含于宪政政权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推导出来。诸如像有关公民作为自由与平等的人民的概念以及社会作为一个公平合作的体系的概念等”[3]。公共理性讨论的内容主要涉及社会基本政治制度如何设计,讨论的是宪法中的根本理念和基本价值,讨论的是何为社会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参与讨论的各方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尊重对方发言。参与讨论的各方不能只从维护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出发,而应从维护社会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维护公共利益目标出发。

在公共领域中出场的政党、政府以及在公共领域中出场的官员、法官、立法者、政治候选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只能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一个政党执政后,特别是作为一个集团的剥削阶级被消灭后,社会只有阶层分层而无阶级分层时,执政党思考的是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如何实现和如何协调的问题,政党理性运用应转换为公共理性的运用。一项公共政策决策事关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只有经过不同利益主体充分讨论、协商才可能是公正和合理的。一项公平合理的具体的公共政策决策不可能天然存在于某种全整学说之中,它只存在于不同利益主体充分讨论、协商之中。公共政策决策合法性的依据不是因它符合某个政党主张的哲学、宗教及道德等学说,而是因为它是公共理性的产物。

(四)运用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公共理性运行的基础是满足互惠准则

罗尔斯认为:“公民要成为具有理智的公民是在以下情景中发生的,他们互相视对方为现代社会合作体制中的自由与平等的公民……互惠准则要求做到,当提出此类条件作为平等合作的最合理条件之时,那些提出此类条件的人们至少还必须考虑到这对于接受此类条件的人们来说也是合理的,考虑到接受此类条件的人们是自由与平等的公民,而不是被支配或被操纵的或者处于一种受压迫的较低政治或社会地位的人们……一旦基本自由遭到否决,互惠准则也就自然受到践踏。”[4]换句话说,当我们与对方讨论、交流、协商时,我们首先要考虑己方提出的条件对方可否接受,其次,还要考虑对方提出的条件哪些是合理可接受的,再次,还要考虑双方都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不能操纵、支配、控制对方。也就是要达到中国先哲荀子所说的“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的状态。

运用公共理性不能事先预设某种观点正确,因讨论的双方最初都是以各自持有的全整学说来立论的,但双方一旦接受互惠准则,双方就会逐渐在对话中消除分歧、改变偏见、互相让步,接近某种平衡点。即使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少数人虽在内心持有异议,但经由公共理性检验过的裁定也具有充分的合法效力。

(五)它在社会中的地位——宪法的根本应当充分体现公共理性的作用和精神

三、公共理性缺失与我国群体性事件

(一)公共理性缺失加剧了社会强弱二元对立的结构性矛盾冲突

大量“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是社会强弱二元对立的结构性矛盾冲突的具体表现。一个社会未能充分认识到公共理性是宪法基本价值观之一,就必定会忽略体现这一基本价值观的社会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建设,就必定不会把对话、讨论、沟通作为社会基本制度来规定。这样弱势群体越来越无话语权,而强势群体则垄断话语权,产生大量不公平现象,弱势、强势群体认同感由此形成,所以一旦突发事件产生以后,就造成了所谓的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性的群体冲突。非阶层性是说参加的人群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无直接利益是说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和事件本身没有关系。这类群体性事件典型地体现了强弱二元对立的结构性矛盾冲突,比如湖北石首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如果所有公民的话语权都是平等的,且有由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的对话、讨论、沟通的平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要求得到表达和公平的安排,社会强弱二元对立的结构矛盾是可以大大缓解的。

(二)公共理性是政府公共决策的必经程序和合法性基础,缺乏这一程序也可能诱发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

公共理性的价值不仅是构成宪法的基本价值,而且它还应该是指导政府各项工作的最基本的方法论。对话、讨论、沟通不能仅仅被看成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工作程序和方法,而应被理解为宪法基本价值观要求的刚性制度规定,是政府公共决策的必经程序和合法性基础。如果某项政府公共决策涉及社会某一群体利益,从程序上讲政府须与这一群体进行对话、讨论、沟通,缺乏这一程序也可能诱发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

以2009年发生的“通钢事件”、“林钢事件”为例。这两起事件发生的直接诱因是政府决策缺乏对话、讨论、沟通这一体现公共理性作用的程序。企业改制涉及众多企业员工群体利益,改制改不改、怎么改须同企业员工群体进行充分对话、讨论、沟通,由此形成的政府决策才能得到企业员工群体的理解和支持,才能顺利贯彻执行。

(三)公共理性要求政府公共决策须从公共理性出发而不能从政府理性出发

政府公共决策须从公共理性出发而不能从政府理性出发。政府理性是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政府的利益和政府价值观的合理性,从政府理性出发的决策自然是为实现政府利益和价值观的。虽然现代社会中各种群体理性(政党理性、国家政府理性、利益集团理性等)和公民个人理性都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政府是公共权力主体,其决策只能从公共理性出发,从众多理性博弈中找到平衡点[5]。我们通常讲政府执政为民是讲政府决策应该为民谋利,不能简单推论为凡是政府决策就一定代表人民的利益、政府的决策就自然是为民谋利的。政府决策究竟实际为民谋利与否则是需要经过公共理性过滤检验的。只从政府理性出发的政府公共决策也可能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发生。甘肃陇南突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打砸抢烧事件,可以看成是从政府理性出发的政府公共决策引发的社会群体事件。

引发事件的是酝酿中的行政中心搬迁问题。从政府理性出发思考,行政中心从武都搬迁到新区,更有利于政府的管理,但问题是武都作为陇南市行政中心建设已经多年,大量的征地和拆迁,涉及众多失地拆迁群众的利益,政府须从公共理性出发而不能从政府理性出发思考行政中心搬迁问题。同时,对于是否搬迁政府又从未明确答复市民,最终酿成陇南突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打砸抢烧事件。

(四)公共理性要求各种理性主体在对话、谈判、沟通中具有平等法律地位

竹叶青酒是以中国清香型名酒——汾酒为基酒,以竹叶、当归、陈皮、栀子、砂仁、檀香、丁香等十余味名贵中药材的浸泡液为基础配制而成的一种露酒。常年适量饮用,可以达到调和脏腑、疏气养血、消火消痰、解毒利尿、健脾滋肝等功效,曾被国家卫生部连续3次颁发“中国名酒”称号。竹叶青酒酒体稳定,金黄微翠,清澈透明,具有药材芳香并兼有汾酒清香,诸香和谐,入口甜、落口绵、醇厚爽口、余味悠长。前期相关研究主要是对竹叶青酒功能研究和化学成分含量的分析,而未涉及竹叶青酒的气味特征的分析。

在现代中国社会结构中已无阶级对抗的群体结构,主要是阶层区分的群体结构,群体间矛盾冲突大量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各种理性主体都在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论证自身利益和价值的合理性,公共理性是横跨其间的理性,公共理性要求各种理性主体在对话、谈判、沟通中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以求找到不同利益的均衡点,不能运用暴力和不平等方式来论证自身利益和价值的合理性、人为制造对抗性结构矛盾,否则也可能激发社会群体事件发生。

(五)公共理性要求媒体应成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公共平台

媒体是一个公共的东西,它应是中立、无私的,媒体是提供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公共平台,是公共理性运用的监督者。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不仅是党的喉舌,更应是人民的喉舌,二者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既要正确导向,又要表达民情社意。但在现实中,民意通过媒体表达的机会较少,媒体失去公正也会对社会群体事件发生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甘肃陇南事件发生后,人们迫切要求了解事件的真相,得到真实可靠的消息,但新闻媒体竟然集体失声。由于得不到权威媒体发布的消息,人们只能依靠网络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口传小道消息,结果是“不明真相”的群众似乎越来越多,事件则愈演愈烈。

(六)公共理性要求普通公民树立公共理性的价值应该高于言论自由的价值

公民个体和群体用发起和参与社会群体事件的方式表达公民个人理性和群体理性是不可取的。言论自由是宪法上的一种价值,但是言论自由是针对公共的,而不是针对个人的,否则言论自由就没有意义。某种意义上讲,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公共理性,如果我们的言论自由已经触及到,损害到公共理性了,那么言论自由就应该受到限制。公共理性优先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不是一种绝对的价值,公共理性的价值应该高于言论自由的价值。

在公共领域中,各种理性是在遵守公共理性的前提下自由表达的,即各种理性平等对话、沟通、交往,既要表达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又要尊重对方表达他的利益和价值观,从中寻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和价值共识点。如果说政府用暴力方式去诉求政府理性,压制公民个人理性和群体理性诉求是错误的,那么公民个体、群体用暴力方式去诉求公民个人理性和群体理性并压制政府理性诉求同样是错误的。公民个体和群体用发起和参与社会群体事件的方式表达公民个人理性和群体理性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公共理性概念既体现宪法的基本价值,又表现为一个社会得以有序运行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它理所应当成为社会基本制度安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是迫切需要公共理性概念来支撑的。

[1][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3]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4][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

[5][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于骁骁

(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学院,北京 100081)

摘 要:近年,随着我国城市的急剧扩张,地方政府把土地视为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对土地财政依赖严重,不断透支着城市未来。土地财政在给地方政府带来滚滚财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土地财政”现象不可持续,必须尽快破解。

关键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分税制

一、土地财政与城市扩张

(一)土地财政的内涵

在一般意义上,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高度倚重土地及相关产业租、税、费收入的一种财政模式”①。但当前我国学者大多把“土地财政”看做贬义,即“土地财政”是指由中国现有的体制造成的,地方财政严重依赖土地,由此获取财源的一种非正常的短期行为,是对以地生财的地方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结构的戏称。

(二)土地财政的内容

土地既是一种资源又是一种财产,能够给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政府凭借所有权所获得的土地收益即成为政府土地财政收入。政府土地财政收入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土地租金。二是与土地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税收。三是土地房产收费,如征地管理费、服务性和资源性收费等。由于我国房地产收费环节多且复杂,各省市征收标准不一,本文将不对土地规费的有关内容进行阐述。

(三)城市扩张与土地财政的关系

土地财政与城市扩张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既“相互促进”②,又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抑制”③。然而,由于目前城市扩张形势严重,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主要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政府官员以唯“政绩化”和唯“GDP”为出发点,以城市扩张建设带动经济增长,彰显政绩,造成地方财政入不敷出,为填补缺口,出让土地这种投资少、收益高、见效快的方式就成为地方财政换取收益的不二法宝④;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为了无限期推行土地财政政策,只好进行城市扩张占地然后再将土地出让。农民大片土地被征用,土地征用补偿金根本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损失,造成了大量农民失地失业、农民工拥入城市现象加剧。

二、城市急剧扩张下土地财政问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急剧扩张下土地财政问题现状⑤

1.现行土地财政中土地出让金规模。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在批租土地时,凭借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征收的地租收益”⑥,是土地租金的一种形式,也是土地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1年至2009年间,土地出让金价款总额从1295亿元上升至15910亿元。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2001年至2003年上升的最为明显,大体成2倍上涨;2003年以后该比重呈折现波动,但始终保持在40%左右。可见,土地出让价款日益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

2.现行土地财政中土地税收比重。(1)土地直接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与土地直接相关的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4种。该4种税总额从2003年的576.8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4008.66亿元,增长了约3432亿元,年均增长490.3亿元。在这4个税种中,契税占直接税总额的比重最大并且也是增幅最大的一个税种。从整体上看,土地直接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大但是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03年仅占5.86%,至2009年该比重才上升至两位数达12.3%。(2)土地间接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与土地间接相关的税种,主要包括房地产业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从总体上看,土地间接税总额2003年的615.7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3138.2亿元,增长了5倍左右,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3年的7.23%上升到2009年的13.31%。在几个主要税种之中,房地产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两个税种。

3.地方财政收支情况。近年,地方财政才出现严重的入不敷出情况。2003年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为9849.98亿元,不含土地出让金收入为4428.67亿元,而同年地方财政支出额为

C91

A

1007-905X(2012)08-0040-03

2012-05-20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十一五”规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SC09W004)

1.王子丽(1960— ),女,河南新乡人,内江师范学院图书馆馆员;2.吴赋光(1955— ),男,四川内江人,内江师范学院科技处处长,教授。

责任编辑 姚佐军

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2)08-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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