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势与对策

2012-04-12 02:31罗海敏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8期
关键词:社会化网民犯罪

罗海敏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论网络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势与对策

罗海敏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在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型媒体。根据CNNIC发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6月末,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是2000年的21.5倍,互联网普及率已经攀升至36.2%,超过30%的世界平均普及率①。互联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尤其是随着未成年网民的增加,网络影响未成年人成长过程并在现实生活中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已经成为当前比较严重的教育和社会问题。为此,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大量调查数据,分析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新形势,探讨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机制,希冀有助于对新形势下网络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有效的预防与治理。

一、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新形势

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情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总体来看,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正在向扩大化、低龄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研究网络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对这些新形势予以关注。

(一)未成年网民持续增加,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面扩大

近年,互联网在未成年人中的普及率呈现明显上升态势。截至2011年6月末,我国19岁及以下网民人数已增至1.32亿人,在全部网民中占比为27.3%。从近年来的增速变化看,未成年网民在达到1亿人规模以后增速放缓,数量趋于饱和。伴随着未成年网民不断增加的,是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根据调查,80%以上的未成年犯罪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在未成年犯中,“经常进网吧”的比例为93%,“沉迷网络”的比例为85%,上网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的比例达92%②。

根据调查,未成年人近半数首次上网年龄为5到10岁之间。5岁以下触网比例近10%,10岁以下触网比例将近60%,低龄网民规模有扩张趋势,其中有70%以上未成年人每周至少上网一次③。调查同时显示,绝大部分被调查未成年人上网使用的网站、玩的游戏与成年人没有差异,孩子对未成年人专属网站所知甚少。而以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互联网信息的庞杂性使未成年人接触低俗信息和内容的可能性极大增加。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欲和探知欲强、鉴别和自律自控能力相对较弱的阶段,很容易因此受到不良思想和文化的侵蚀。

(三)新的网络应用层出不穷,网络终端呈现多元化、移动化趋势

在网络应用不断丰富的背景下,大部分未成年网民的网络生活聚焦在娱乐、社交与自我展示等应用上。在网络娱乐方面,未成年网民对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的使用率都高于整体网民,其中网络游戏的使用率达81.5%,不仅高于整体网民使用率,也高于青少年网民的平均水平。在网络交流沟通方面,博客和即时通信使用率分别为64.6%和72.4%,均高于整体网民相应水平④。近两年,微博、社交网站等新型网络应用的用户规模迅猛增长,它们在未成年人中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同时,网络终端与其他电子设备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重要媒介。

(四)网瘾青少年比重有所提高,网瘾青少年对不良行为的容忍度高于非网瘾青少年

根据调查,2009年我国城市青少年网民中,网瘾青少年的比例约为14.1%,人数约为2404.2万。与2005年相比,网瘾青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未成年网民的增加,网络影响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并在现实生活中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已经成为当前比较严重的教育和社会问题。鉴于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作用机制的特殊性,有必要以“综合治理、宽严相济”为原则,建立有效的预防和处罚体系。

网络;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对策

二、新形势下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机制

(一)网络深刻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进程

以KUKA六自由度工业机器人为对象建立D-H参数法运动学模型,其三维模型如图2所示,各关节的坐标系如图3所示。

人的社会化进程,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个体通过与社会的交互作用,成为能够履行一定社会角色行为的社会人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家庭、学校、朋友、媒体等。网络作为一种新出现的社会化因素,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影响正越来越深入:一是网络社会抢占了现实社会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控制权⑥;二是触网时间低龄化会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障碍形成牛鞭效应。

(二)网络对未成年人潜在犯罪意识的共振与强化效应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剧烈变化的时期,分析、判断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网络文化具有的负面特征极易与未成年人个性和心理的不成熟产生呼应,甚至可能异化为滋生犯罪的动机或隐患。一是网络的开放性和多元性造成未成年人道德意识减弱、价值标准紊乱;二是网络的虚拟性和弱规范性强化未成年人的放纵心理、淡化法律意识;三是网络的信息碎片化造成未成年人的行为短期化、情绪化。

(三)网络为未成年人团伙化犯罪提供了条件

团伙化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组织形式,而网上邀约犯罪正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动向。犯罪团伙的传统形成方式多具有地域特征,受到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而网络的发达为团伙化犯罪突破地域限制提供了技术手段。调查数据显示,在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0%以上都有通过QQ等即时通信工具进行联系的情况,一些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形成网上联络、网下犯罪的团伙化犯罪形态,而类似的未成年人“网络结社”的现象也呈不断扩散趋势⑦。

(四)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增加了未成年人监管的难度

近年,随着网络游戏、即时通信、微博等网络应用快速普及,以及网络终端与电视、手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网络与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娱乐等方方面面都在发生着深刻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仍抱着希望未成年人与网络隔绝的态度已经极不现实,对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信息的监管难度将越来越大。首先,在一些新的技术领域,例如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监管还较为缺乏。其次,一些电子设备的娱乐性掩盖了网络终端实质。部分家长会抱着赶时髦或者买玩具的心态,为未成年人购置iPhone、iPad等网络设备,而苹果应用商店的很多软件存在涉黄等问题却缺少分级,年龄提示形同虚设,无形中为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创造了条件。

三、对策建议

(一)推动网络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部分法律法规中,提及了预防网络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说,我国涉及预防网络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还很缺乏,未成体系,很难适应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势。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例如美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先后颁布了《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案》(The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 Act)、《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Children'InternetAct)等法律,德国、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旨在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内容

首先,要开展专门的整治工作,净化网络内容。其次,要加强技术监管,发展和推广应用网络过滤技术等。第三,应探索网络分级制度。为了限制未成年人可接触的网络内容,有必要探索建立一个原则性的标准和机制,将网站内容划分成若干级,并规定每一级所能面对的受众群。2009年年底,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五级分类设想,但主要是从网络安全的角度对网站内容进行的分类,并未重点关注受众群体的不同。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设有专门的“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韩国设有专门的“游戏等级审核委员会”,由这些专门机构负责对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等产品进行分级,往往分为适合所有人、适合儿童以上、适合青少年以上、必须成人等不同级别。

(三)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的育人功能,优化成长环境

家庭和学校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然而调查显示,网瘾成因与家庭、学校具有密切关联,网瘾青少年与家长沟通理解的程度、家庭和谐程度低于非网瘾青少年,网瘾青少年和非网瘾青少年在学校的人际关系也有显著差异。未成年人受到网络诱惑走上犯罪道路,最需要追责的是孩子的父母和学校,最需要反思的就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预防网络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家庭和学校要充分发挥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通过衣食住行和言传身教,将未成年人从沉迷网络中拉出来,使其回到正常的社会化轨道中。

(四)通过社区矫正等方式,推动未成年人罪犯的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标准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整合社会团体、社区成员、司法组织相关资源,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进而实现以非监禁刑手段达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比较常见的社区矫正形式包括缓刑、假释的社区考察、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⑧。社区矫正是不使犯罪人与社会相脱节的一种刑罚方式,有利于恢复未成年人罪犯的正常社会化进程,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因此,对受网络影响的未成年人罪犯,应尽量采取社区矫正等刑罚方式,预防与减少其重新犯罪。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cn/research/bgxz/tjbg/201107/P0201107 21502208383670.pdf,2012年3月9日最后访问。

②⑦操学诚、刘桂明、路琦、牛凯:《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4期。

③赵秀红:《未成年人触网呈低龄化趋势》,《中国教育报》2011年3月2日,第2版。

④李雪昆:《我国青少年网民呈现城乡分化态势》,《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5月11日,第7版。

⑤蔺玉红、董城:《2009年中国青少年网瘾报告显示——城市未成年人网瘾比例与4年前比下降》,《光明日报》2010年2月3日,第5版。

⑥王卫:《网络时代青年社会化范式的转型》,《青年研究》1999年第12期。

⑧王伟、闫鹏:《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研究》,《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D9

A

1007-905X(2012)08-0024-03少年数量翻了一番,比例也有一定上升。此外,在城市非网瘾青少年中,有网瘾倾向的青少年约为1858.5万人,比例约为12.7%⑤。总的来说,对于现实中的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网瘾青少年容忍度更高。

2012-05-02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自设项目(220110562)

罗海敏,女,浙江玉环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责任编辑 韩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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