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及其实现——生态学的视角

2012-04-12 02:04陶军明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12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职业企业

陶军明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职业教育研究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一、职业教育参与主体的生态学审视

生态学(Ecology)的概念来源于生物学,其研究的视角主要关注生物和环境以及生物和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从20世纪初开始,生态学的基本原理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并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研究人类生存和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20世纪30年代,生态学的观点逐渐被引入教育研究。

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主要指一定地域内生存的所有生物与环境是相互作用,具有能量转换、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功能的统一体。其基本点在于强调系统中各因子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以及功能上的统一[1]。生态学的观点认为,任何生物的生存都不是孤立的,生物的生存和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空间、物质与能量。生物在长期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对周围环境某些物理条件和化学成分等的特殊需要。由此可见,生态学的要旨在于有机体与环境之间以及有机体之间的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相互关联和共生。

用生态学的观点关照职业院校与企业两个主体,从其性质来看,二者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属于一种教育关系、资源交换关系与市场关系。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职业院校和企业都是面向市场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利。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办学是两个独立市场主体基于共同利益的整合,双方只有在遵循平等互利原则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达成一致意愿。由于自身的先天不足,职业院校必须借助于企业的资源促成学生习得应用技能,这是目前大多职业院校办学的内在需求。对于企业来说,撇开投机和市场的不确定性,职业院校所培养出来的技能型专门人才也正是企业生产所需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参与到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来,从而实现身份的根本性转变,即不仅成为人才需求主体,也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不难看出,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企业与职业院校二者的合作关系首先以合作性为基本特征,因为双方都有一致的需求目标,是基于专门型人才的需求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体系的内部合作。

由此,职业院校和企业两个主体间由于利益和资源的相互需求关系,存在着生态关联性,二者是生态系统内部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关系的统一体。

二、职业教育的生态失衡:学校和企业由自然结合到分离

根据生态学的观点,生态平衡(ecological balance)是指一定时间内生态系统中的生物与环境之间、生物各个种群之间,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使它们相互间达到高度适应、协调和统一的状态。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并不意味着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不变。生态平衡不是静止的平衡,它总会因系统内某一部分发生变化而引起不平衡,然后,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机制或人为机制,恢复到原初的稳定状态。当外来干扰超越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而不能恢复到原初状态时,生态失衡(ecological imbalance)或生态平衡的破坏就出现了。维护生态平衡不只是保持其原初稳定状态,而且是在认为有益的影响下,建立新的平衡,达到更合理的结构、发挥更高效的功能和取得更好的生态效益[2]。可以说,正是这种由平衡到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的反复过程,才推动了生态系统整体及其各组成部分的发展和进化。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鲜活地体现了这一规律。

生存问题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面临的首要问题。初民社会,人类出于对生活必备资料的需求,亟需有效生产、生活等劳动经验的传授。如历史上有“伏羲之世,天下多兽,故教民以猎”以及“神农氏制耒耜,教民农作”[3]的记载。这是人类教育活动的开始,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便是最早的职业教育。奴隶社会,由于剩余产品的出现,奴隶主阶级得以脱离生产劳动,通过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导致了奴隶主阶级对学校教育的控制权,这时期的学校教育以与生产毫无关联的文化教育为主要特征。这样一来,“职业教育”被“正统”教育排除在教育体系之外,只能在民间得以继续流传,以“家传世学”的形式得以保存,受到“正统”教育的排斥和鄙视,没能取得统治阶级垄断的学校那样的地位。“家传世学”的职业教育在劳动现场开展,以血脉关系来承载,很好地满足了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历史时期家庭手工业发展的需求,也与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社会需求状况相适应。最初形态的职业教育对技艺知识的传递非常有效,技艺知识的传授与生产劳动实践融为一体,从根本上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根本特性。

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扩大了职业教育授受的范围,从手工业经济时代的“家传世学”到农业经济时代的学徒教育,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进步,在职业教育形态更替的这一历史过程中,职业知识的传递都实现了与生产劳动实际的融合,教育对象的变化并没有导致职业教育本质的变化。

不管是手工业经济时代的家传世学,还是农业经济时代的学徒教育,就两种形态的职业教育发生地而言,家庭和手工作坊有现代企业的特点,以现代职业教育的观点来看,二者都可以被定位为企业教育。企业教育主要是由“企业”在企业(泛指工作现场)内进行的,以企业内部人员为对象,以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一种最典型的职业教育形式[4]。这种职业教育发生在生产劳动的现场,是职业教育产生的源泉,也是职业教育最初的面貌。

两次工业革命直接摧毁了原有的生产关系和产业结构,也直接摧毁了此前维系学徒教育的基础,历史和现实的一切线索均表明一股强烈的暗涌正在形成,全新的时代在召唤着全新职业教育制度的出现。学校职业教育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职业教育形态发生了革命性变革。这种变革直接导致了职业教育由“企业”本位向学校本位的转变,它放弃了原来学徒教育中全程式的工艺教学,将整个生产工艺分解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工序进行教学[5],学校职业教育满足了生产力发展和机器大工业对标准型技术人才的大批量需求,但是同时也与职业教育的原初本真越来越远。所以,在职业教育历史形态的演变过程中由学徒职业教育向学校职业教育的更替是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分水岭。正是由于这种转变和学校职业教育形态的出现,使得职业教育远离了工作现场,将职业技能的学习和生产实践人为隔离,造就了它渐渐疏远了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这是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注定会出现而且仅凭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这也终究会使得远离了生产实践现场的职业教育最终将以失败而告终。为调和这一矛盾,回归职业教育的本真,历史必将选择“校企合作”的形式来弥补学校职业教育的先天缺陷。

在职业教育发展演变的脉络中,职业教育与其他社会系统构成了一个生态系统,同时,职业教育内部还存在一个相互关联的生态系统,它一直处于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现阶段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正是使职业教育从生态失衡发展到新的平衡的必由之路,是符合职业教育本质和根本发展规律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三、职业教育的利益场域及规制的缺失

(一)职业教育的利益场域

场域(field)是布迪厄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型构(configuration)。场域中的每一个社会行动者都是资本的承载者,他们基于自身拥有的资本和在场域中的位置,养成一种积极行事的倾向,竭力维护或者颠覆现有的资本分配格局[6]。

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除合作性之外,在合作办学过程中还存在对各自利益的关涉,因而学校和企业各有关切。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属于独立法人之间的市场关系范畴。对各自利益的追求决定了合作双方在办学过程中不同的关注度和倾注度,不同利益的追求对双方合作效果的影响也是可以预期的。一方面,职业院校会从节省教育教学资源的角度出发,减少在合作办学中的投入,以便降低本就不丰厚的办学成本。另一方面,企业是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除了要投入厂房、场地和设施等相关资源之外,还要解决大量实习生的工资以及工伤保险等问题,企业的资金也是有限的。所以,企业也具有降低成本以达到增大收益的内在目的。职业教育存在不同的利益场域。

(二)规制的缺失

规制是由英文regulation一词翻译而来,有规范制约之义,意即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6]。政府规制就是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在政策和行动上对市场主体各种个体利益主张的干预行为,在这一调适的过程中,以宪制为核心的国家制度的意义在于使合作性的集体行动成为可能和现实。政府规制的最终目的应该是降低社会生活中的交易费用,使个体收益的总和不断接近于社会集体的收益,因此,政府规制是降低交易费用、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行为。所以,仅有公共利益的存在,并不必然保证市场主体之间会在公共问题领域展开合作。现代国家通过政府规制表明公共利益并非一定需要在个体利他的动机和行动下才是可行,在承认利己的动机和行为主导的社会和制度中公共利益是可以实现的[7]。在一个相互依赖的社会中公共问题的管理和市场失灵治理,离不开政府规制的作用。政府规制是创造性地实现对公共利益整合、维护和分配的行为[8]。

按照生态学的观点,政府规制属于生态系统中的外部环境因素,它对系统中各个主体间活动及能量的转换具有重要影响。根据对国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研究,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至关重要,政府行为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生态系统构建的过程中起着外部环境规范的作用。目前,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而言,我国政府的倡导和鼓励仅停留在口号上。政府出台的大量相关政策文件缺乏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实施细则,使得政策的本原目的和实际效应落空。

首先,责任机制缺失。我国政府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问题出台了大批政策法规,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要求在职业教育的实施过程中走校企合作之路,文件里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鼓励体现得比较具体和明显,然而,对企业如果不履行教育责任则缺乏相应的实施、督导约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和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责任的规定只停留在倡导和原则上,这些规定概括性过强,毫无实践操作性,只表明了政府的态度,仅具有象征意义。随着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行业与企业管理的学校剥离出来后,从管理的权限看,由于企业与职业学校的直接脱离,企业就不会举办职业学校。同时,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在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上往往对相关主体的教育责任显得模糊而泛化,对于很多涉及如何激励企业积极性的具体问题,并没有明确说明,造成政策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相互推诿和扯皮。

其次,利益补偿机制缺失。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按规定”是何种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政策是怎样?类似于这些涉及利益补偿的主体和方法以及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等一直未见出台,参照什么样的标准等这些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没有推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补偿机制的构建不够完善,相关政策过于注重对原则性、精神导向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再次,约束机制缺失。在我国,企业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承担怎样的教育责任等,至今未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现行法律和政策对不参与或者消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处罚手段不够严厉,这也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除了尽力做好思想宣传工作,有效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主动性以外,约束机制的构建,严肃的违法惩戒和反向激励措施的出台,是促进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四、职业教育路径回归: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现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作何种决策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获得收益。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它是否有必要参与职业教育,怎样去配置资源,主要基于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要促使企业自觉参与职业教育,达成校企之间合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激发企业内在的动力。

从根本上来讲,企业与学校的合作实际上出于在生态系统中两个主体之间的一种资源交换和共生。这种合作单靠学校一方的努力显然难以解决根本问题,也难以保证合作的长效性。参照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审视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有效机制的建立,必须通过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公共政策的引导和公共财政的支持。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诉求看,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可以运用政策手段和经济杠杆,以不同形式的补偿来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这需要从精神、物质以及智力支持等几个层面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相应补偿。

(一)精神形式的补偿

企业十分注重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良好的企业形象及声誉是企业凝结成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软实力。企业声誉是企业行为在社会成员中所形成的对企业的一种看法,这主要是通过信息或者社会成员的感观对企业所形成的综合性判断与评价。声誉是基于行为所赢得的人们的尊重和好评。企业声誉的获得是建立在日常行为基础上的,传播可行的、可信的企业战略,提高对企业前景的评价,才能使企业获得社会成员的肯定与支持。

根据发达国家企业发展的历史可知,企业的市场竞争经历了几个时期,首先是传统因素即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的竞争,接下来就是声誉竞争。21世纪企业声誉已备受西方学者们的关注,成为研究的热门议题。有学者认为:“任何一个固体组织要取得恒久的成功,良好声誉是至关重要的,声誉管理是一个价值不菲的产业。”[9]企业声誉被看做是企业未来竞争的方向。毫无疑问,企业想要在未来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声誉都是企业的一项战略资源。

因此,各级政府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可以采取给予荣誉称号、通过媒体予以宣传等方式,为企业积累参与职业教育的声誉,从精神层面给予补偿。

(二)物质形式的补偿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从客观上占据了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不能忽视这种事实,应立足于公平、公正的基点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中可以看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承担的社会责任较重,国家应运用税收杠杆来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税收政策是政府调控目标的很好手段,我国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政府也应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激励。参考国外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方面的举措:

1.征收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税。在构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补偿机制之前,有必要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预先征收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税,让企业明确对社会的回报和对职业教育的参与是其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于那些能够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一定比例的减免,将这些减免的税费专款用于企业的职业培训,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补偿的一种形式。这样既能让企业认识到参与职业教育是履行一种社会责任,又能让企业切实感受到这是一项促进企业增加经济效益的事业,从而激发其参与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税收优惠。国家针对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较少,有的过于笼统,界定不清晰,但有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所以造成了此类税收优惠在全国各地的参差不齐。本文建议国家在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基础上,充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加强其系统性和规范性,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3.补贴企业成本的消耗。企业在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和参与培养职业院校的学生必须增加成本,如企业资助、捐赠给职业院校教学设备和各类捐款;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必须要支付一定的报酬,并且还有学生的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顶岗培训,企业要相应地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支出都包括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里,这些费用增加了企业正常生产的成本。政府应从政策上给予企业以补贴。例如,其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工学交替、顶岗实习支付报酬可以按照接受学生人数和时间数比照初级职工工资基数统一在上缴税收中作补贴性减免;企业接收职业院校教师顶岗锻炼,可按接受教师人数和时间数按照中级职工工资基数统一在上缴税收中作补贴性减免;企业资助、捐赠给职业院校的教学设备和各类捐款,经当地政府部门中设立的专门负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机构同意、核准后,可以在上缴税收中作补贴性减除;对校企合作开展科技研究和新产品研发给予经费资助和奖励等。

(三)智力形式的补偿

从长远利益出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得到的最有潜质的收获应该是智力形式的补偿。这种智力形式的补偿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有形和无形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1.优先获得优秀毕业生充实企业员工队伍。企业在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过程中,企业是办学的主体之一,学校的人才培养可以按照企业需要设置专业,构建和开发课程体系,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教学,培养出的高素质技能型和高端技能型毕业学生优先被选入企业充实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由于学业与企业能实行零距离对接,毕业生入岗便可顶岗工作。这种绵延不断的人力资源储备,能确保企业免除出现“技工荒”的忧虑,而且能不断提升企业员工的整体技术水准。

2.借助职业院校的智力支持联合开发产品和进行技术革新。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策略,企业生产结构的调整、生产方式的转变、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工艺的改革等乃是企业创新永恒的主题。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可以借助职业院校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联合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改革活动,不断提升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生产率,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3.依托职业院校教学资源库和网络平台,提供产业最新研究成果信息和相关咨询。职业院校可以利用学校教学资源库和网络平台建设,为企业不断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与信息补偿。

4.利用职业院校的师资力量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职业培训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最直接的社会责任和应该承担的义务,有计划地开展对企业员工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是使企业生产充满活力的重要保证。企业对员工的培训需要借助外力,而职业院校可以在这方面给予协助,利用学校的师资和管理队伍,为企业提供补偿。

无论是采取哪种补偿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应体现到举办职业教育的特殊性。补偿政策的制定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只有让职业教育的参与主体和利益相关方都获得实在的优惠,才能达到职业教育参与主体间利益和职业教育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

[1]范国睿.教育生态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2]张志刚,周才云.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J].理论探索,2011,(1):95—98.

[3]孙培青.中国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宫地诚哉,仓内史郎.职业教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

[5]石伟平.比较职业技术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6][法]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7]潘伟杰.制度、制度变迁与政府规制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8][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9][美]戴维斯·扬.创建和维护企业的良好声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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