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 郑州 450004)
检察文化产业基本问题初探
张国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 郑州 450004)
检察文化产业是近年新兴的概念,其相关基础理论目前尚未见系统研究之作。检察文化产业的概念应以文化产业的概念为基础,结合检察文化特色来界定,呈现层次性的丰富内容,与检察文化事业密切联系,但又彼此区别。它具有文化性和商业性双重属性,彰显着自身特色,并具有经济性和意识形态性两大类型性功能。未来检察文化产业必须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走集约化的创新发展之路。
检察文化;检察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21世纪,和平与发展是国际社会两个最重要的主题,衡量一个国家未来潜力的重要标志就是以科技为核心的硬实力和以文化为核心的软实力①。提高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即发展文化生产力,是提高一个国家和城市竞争力的核心途径。在我国,同样需要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途径,就是不断丰富文化的内容。在文化中,法律文化是处于较高的地位,它给公众输送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保证一个社会健康前进的基本方向。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类型,它是对法律自身运行的检查和纠错,是法律运行始终沿着公平正义道路前进的基本保障。在文化产业化的过程中,检察文化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要提高我国的文化生产力,同样需要充分挖掘检察文化的产业价值。本文将尝试对检察文化产业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概念是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同时也是组成其他思维形式的基本要素。正确把握检察文化产业的概念,是研究检察文化产业其他一切相关问题的逻辑起点。
(一)检察文化产业的概念
检察文化产业是近年新兴的概念,其根基依然是文化产业。要科学界定这一概念,还要依托传统文化产业的定义,并结合检察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质,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
1.检察文化产业的内涵。从逻辑上讲,检察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下位概念,要界定检察文化产业,必须首先对文化产业有一个大概的界定。所谓产业,是指规模制造以及市场销售。制造是技术性要求,销售是商业性要求。因而,文化产业具有技术性和商业性特征。另外,文化产业还具有文化性,表现为:其一,文化产业推销的产品或服务主要通过对原创文化内容大批地复制生产;其二,文化产业市场营销活动的社会功能在于文化传播②。所以,我们可以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从事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创造、生产、经营以及为这种创造、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清楚了文化产业的概念,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演绎理解并得出检察文化产业的概念:从事检察文化产品与检察文化服务的创造、生产、经营以及为这种创造、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等活动的总和。
文化产业作为最广泛的概念,包含了一切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各个方面的精神需要,而检察文化产业,就是提供人们所需要的检察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检察文化是区别于公安文化和审判文化的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法律文化。以刑事诉讼活动为例,公安文化内容重在对案件的侦破,审判文化重在对案件的审理,而检察文化则是重在起诉以及对公安机关、法院行使法律赋予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可以说,检察文化的内容以法律监督为特色,涵盖我国法律运行的整个流程,起着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特色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检察文化是检察文化产业的核心,决定着检察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和整体质量。要做好检察文化产业,就必须创造出高质量、积极向上的检察文化;也只有富有生命力的检察文化,才能够持久地推动检察文化产业,使其蓬勃发展,不断壮大。
2.检察文化产业的外延。检察文化产业的定义也从某种意义上为我们划分检察文化产业的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借鉴澳大利亚麦觉里大学经济学教授大卫·索斯比在其《经济与文化》一书中的部分观点,笔者认为,检察文化产业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1)核心检察文化产业,即从事检察文化本身研究创作的行业。检察文化产业是以创造性的检察文化思想为核心而向外延伸、辐射、扩大的同心圆,其核心部分是根据日常的检察实践和成果所进行的检察文化艺术的创作活动,包括学者的学术文化产品、文艺家和作家的文学艺术产品以及相关的文化设计等原创性的文化产品、文化策划、文化构思和文化理念。它提供了检察文化产业中最主要的知识性和信息性内容,可以说是检察文化产业的生命之种、动力之源,是检察文化产业的重中之重。(2)本体检察文化产业,指围绕核心检察文化产业,从事检察文化产品的生产、分配和服务的行业。检察文化产品的生产包括从事检察艺术表演,检察新闻出版,检察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制品,等等;检察文化服务包括检察文化图书馆、检察文化博物馆、检察文化展览馆,等等。(3)亚检察文化产业,即与检察文化产品的生产、分配、消费以及检察文化服务直接相关的行业,主要包括检察文化产业相关的网络服务、广告设计、美术作品、工艺制品以及检察文化产品的销售等行业,也可以称之为检察文化周边产业。
(二)检察文化产业的特征
检察文化产业在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初步发展期,大多数从业人员甚至一些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对它的认识都尚不清晰。为深化对检察文化产业的认识,这里进一步将其特点总结如下:
1.检察文化产业具有经营性和导向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文化产业所生产的检察文化精神产品同其他物质产品一样,都有价值,但它们的价值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因而,检察文化企业必然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来生产和经营检察文化产品。然而,检察文化产品同其他的物质产品相比有特殊性,表现为价值理念的导向性,也就是检察文化产品蕴含的政治社会观点、道德评价和艺术评价等,都以检察文化理念为向导,不能偏离检察文化的方向。
2.检察文化产业具有知识性和原创性。检察文化产品以提供检察知识、信息等内容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因此,检察文化产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都是检察文化的外在载体。另外,所有检察文化产品,不论是文学产品,还是艺术品,必须有原创性。检察文化产品生产者虽然可以吸收利用前人的劳动成果,但也必须创造出自己新的成果,因此,检察文化产品之间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
3.检察文化产业具有可复制性和可传播性。检察文化产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是通过对原创文化符号反复重现复制出来的,如果没有复制技术,就没有大规模生产的可能,也就失去产业化的可能。检察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不断吸收新的科技成果,特别是信息技术和检察文化内容的创新来发展检察文化产业,才能获得新的竞争优势。
4.检察文化产业具有服务性和营利性。检察文化产业提供的产品包括无形的服务产品,因而具有服务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文化产业也追求资本增值,因而具有营利性。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检察文化产业,应当以服务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③。
(三)检察文化产业与检察文化事业的关系
要准确把握检察文化产业,还需要进一步将检察文化产业与检察文化事业区分开来。检察文化产业与检察文化事业具有内在的联系性:二者在检察文化这一核心价值点上是一致的,并且都以发展和扩大检察文化的影响、服务于公众的检察文化需求为目标。检察文化产业是在检察文化事业中孕育而生的,二者在检察文化上是相通的,都具有检察文化的独特品质,可以说二者是同根的。检察文化的内涵、精髓和特色,首先需要由检察文化事业来培育,而将这种内涵、精髓和特色进一步大众化,推广到社会群体中,使其进一步渗透、延伸,则需要检察文化产业来完成。检察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检察文化产业。检察文化产业不单是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其根本目的与检察文化事业并无不同,都是为了推动检察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使每一个公民都认识、了解检察文化,提高检察文化的社会效益,巩固检察文化的社会地位,推动检察文明的建设。由此可见,检察文化产业和检察文化事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同根同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以检察文化事业培育检察文化,以检察文化产业推广检察文化,二者共同促进检察文化的蓬勃发展。
但是,检察文化产业并不同于检察文化事业,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二者的产品性质不同,检察文化产业是为市场生产商品,而检察文化事业则是以社会需要为目标。二者的运营机制不同,检察文化产业需要自给自足,靠市场养育,以少投入、多产出和追求经济效益为原则;而检察文化事业则由国家提供经费④。另外,二者的调控方式也不一样,检察文化产业以间接调控为主,包括法律调控、税收政策以及价格杠杆等法律和经济性调控方式;而检察文化事业则是采用国家行政命令等直接调控方式。二者的组织形式也不同,检察文化产业往往是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而检察文化事业机构则往往是事业性单位,通过行政手段管理。
综上可知,检察文化产业和检察文化事业概念不同。检察文化产业在展现检察文化、弘扬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充分开发其商业价值,创造经济效益,即注重营利,并以营利来供给自身的发展。但是检察文化事业更注重检察文化的公益性,并不注重检察文化的商业性,不要求产业化经营进行营利活动,而是由国家公共财政的投入来促进其发展。我们既应看到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充分协调二者的发展,以使其相互支持。同时,也应看到二者发展模式的不同地方,用不同的调控手段来保证二者的进步,让检察文化产业充分融入市场、适应市场,激发出检察文化产业的生命活力,建立检察文化产业的创新机制,努力推动检察文化产业水平的稳步提高。
要深入探索检察文化产业,必须把握检察文化产业的根本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检察文化产业对推动我国文化产业整体发展、对满足我国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价值功能。
(一)检察文化产业的性质
检察文化产业兼具文化属性和商业属性,其中,文化属性突出地反映了检察文化的特质。检察文化产业是以检察文化为内容,以产业化发展模式为存在形式的一种经营性行业。因此,单从字面上考察,就可以看出检察文化产业兼具检察文化决定的文化性和产业化模式决定的商业性这种双重属性。事实上,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追求的核心价值,这种核心价值要被人们感知并得到传播,则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而这种载体往往以有形的物质或者无形的服务呈现,这就使文化可能发展成为一种产业。文化产业是文化及其载体相结合的产物,自然要分别继承文化和载体的双重属性。检察文化产业也不例外,它是检察文化在社会化过程中与各种商业传播媒介相结合的产物,因而兼具文化属性和商业属性。
在检察文化产业中,文化性和商业性是互相融合、相辅相成的。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文化属性是商业属性的来源。因为一种文化的社会化最终发展壮大成一个产业,仅仅有载体的存在是不可能做到的,载体本身并不具有文化价值(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的),唯有这种文化本身具有的核心价值为人们所需要、崇尚和追求时,再借助于适当的媒介,才可能实现。检察文化产业也是如此,正是检察文化本身固有的文化价值决定了其潜在的商业价值并最终实现检察文化的产业化。因此,检察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是决定其商业属性的第一位属性。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可以说文化性和商业性是检察文化产业这一主体的两个方面。文化属性保证检察文化产业精神追求的高品质,商业属性则意味着检察文化产业的高推广度或者社会公众对检察文化产业的广泛接受度。二者互相结合,才能使检察文化产业化由可能变为现实,才可以打破原有检察文化发展的僵化局面,形成灵活多样的产业形式,并衍生出更多的相关产品。
在掌握了检察文化产业文化性和商业性双重属性以后,还需要注意二者在检察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平衡。一方面,发展检察文化是检察文化产业的目标,是检察文化产业价值评估体系的核心维度。这要求我们大力发展检察文化产业,扩大检察文化在公民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彰显检察文化所蕴含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检察文化的发展要成长为一种产业,就应当规范其产业化经营模式,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逐步扩大检察文化产业的规模,充分发掘其商业价值,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这要求我们把展现检察文化作为检察文化产业的内在价值追求,作为其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始终不可偏离的航标,同时也要认识到创造经济利益作为检察文化产业的外在重要使命,是检察文化产业化存在的不可或缺的保障。二者不可偏废,必须平衡把握,稳步发展。
(二)检察文化产业的功能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文化产业的文化性和商业性不可分割,即文化产业的精神文化性质是其商业价值所在。文化之所以能够成为产业,具有商业价值,并创造经济效益,就在于人们对其有需求,也就是说它在某个方面满足着人们的精神需要或是社会向前发展的精神食粮。由上述双重属性所决定,检察文化产业具有经济性和意识形态性两大类型性功能。
1.经济性功能。检察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产业”,首先表现的是它的经济性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身营利性功能。所谓营利,是指谋取利润。可以说,营利性是所有文化产业所具有的基本特点,文化一旦进入产业当中,就必须能够取得一定的利润,只有如此,才能成为经济利益的增长点,体现其商业价值。(2)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功能。检察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依托于现代的文化传播方式。经济性意味着检察文化产业可以取得利润,而利润来源于人们的消费。利用现代化的传播方式,可以便捷的将各种各样的检察文化产品和服务传播推广到社会公众当中,加深公众对检察文化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了解,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在现代生活当中,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杂志、手机和网络等媒体组成的立体传播方式基本上可以覆盖到每一个公民,这些多样的文化传播方式易于被大众接受。充分利用这些传播方式来完善检察文化产业链,可以促进检察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会对广播电视等媒体产生反作用力,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3)丰富文化内容功能。文化产业中有“内容为王”的说法,说明了内容对文化的重要作用。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精神境界以及其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均体现在其自身的内容之中,所以应重视文化产业内容并以此来开发产业当中的文化底蕴,做好价值引导。使检察文化打破原有思想误区和体制束缚而进入市场成为文化产业,就是对文化产业内容的一大创新。同时,不能拘泥于现有的检察文化产品和服务,还应当不断在现有文化产品当中加入新的元素,因为并非所有的文艺作品和文化创造都会适应文化产业的,只有经过持续的探索和努力,才能做出适应产业化发展的检察文化产品,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2.意识形态性功能。检察文化产业的经营活动是保障人权、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检察文化理念外化的一种形式,它承载着人们对权力和权利的理解和思考,记载着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在检察文化产品的推广过程中,它本身所包含的精神因素得以传承,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文化心态、认知心理乃至世界观,并最终转化为消费者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力量,变成一种生产力作用于社会。具体而言,检察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主要体现为娱乐功能、审美功能和教化功能。
(1)娱乐功能。检察文化产业的主要功能是满足人们对检察文化精神生活的需要。文化产业特别是广播影视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等都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休闲娱乐、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因此,面向大众,服务于大众,为大众提供休闲娱乐服务,满足人们对检察文化的精神需求,是检察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2)审美功能。审美功能是指人们通过对检察文化的欣赏从而得到一种美的享受。美感是人类所特有的感觉,它不仅仅是感性的体现,也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更是二者结合所产生的精神感受。美感并不等于愉悦和快乐,并不停留在检察文化产品给人的直观感觉中,而是蕴含在检察文化产品特别是其中的文化艺术产品之中,不仅包含快乐的美,也包含着悲伤的美。审美功能是检察文化产业的核心功能。检察文化产业的生生不息,必须要在给人初步快乐的感官体验的基础上,遵循人们的理性思维,符合人们的价值追求,让人们在欣赏和使用的过程中,品尝到其中所散发的检察文化之美,使其所倡导的价值与公众的理想产生共鸣,点燃检察文化产业不息的生命火焰。(3)教化功能。教化功能是指检察文化的教育和感化作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检察队伍的教化。我国人口众多,检察队伍庞大,由于国情所制,我国现今检察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要使检察文化产业化和大规模地传播,首先要通过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检察人员塑造正确的价值观,使其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其整体素质,促进我国检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是对普通公民的教化。检察文化的普及能够指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使人向善而弃恶,使人通情达理而非怙恶不悛,同时,使人们监督检察工作,形成二者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教化功能是检察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功能。检察文化产业通过生产和传播检察文化产品和提供服务,来传递其本身所独有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加深人们对检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以此来指导检察人员的工作,指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最终提高我们国民的整体素质、保持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因此,应当重视检察文化产业的教化功能,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核心价值观等检察文化理念融入到检察文化产品和检察文化服务之中,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这是推动检察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检察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⑤。
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不管是否愿意,各个国家的文化产业都开始进入竞争激烈的全球市场当中。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没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必然会被时代所淘汰。在此种情况下,要发展我国的检察文化产业并使其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就必须加强检察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只有勇于创新、善于创新,才能使我国检察文化产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检察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基本理念
检察文化产业是我国文化产业中新兴的一个产业部门,要把握检察文化产业正确的发展方向,就必须确立正确的发展理念。
1.检察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文化理念——追求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任何一种文化产业都是将某种文化社会化的过程,检察文化产业同样如此。检察文化的社会化,就是用各种物质载体将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在社会中不断传播并发挥其文化功能,它包括检察文化观念在社会中的传播、检察法律法规体系在社会中的实现以及检察文化基础设施在社会中的完善等内容。检察文化产业是检察文化社会化的基本途径,其发展和监督管理都应该紧紧围绕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
检察文化产业化的过程中包含着价值选择内容。从形式上看,社会化内容的价值选择应当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即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检察文化,当然,也不能完全忽视占非主导地位的检察文化在社会中起到的积极补充作用。从实质上讲,作为社会化内容的检察文化,应当具有较高质量,能够起到促进社会精神文明进步的作用,可以作为具有“正面价值”的社会财富,因此,在检察文化产业化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因为公平正义是检察文化的根本价值,是检察文化生命力之所在,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保证检察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以及分配不公导致部分阶层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各种复杂社会情况不断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在于一定时期内我们社会的发展轨道在某些方面偏离了公平正义方向。经济发展中第一次社会财富分配注重效率是正确的,但是第二次社会财富分配则必须注重公平。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自身提供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的功能,利用自身的力量打击贪污腐败,逐步形成妥善处理社会冲突的法律框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水平的平稳提升,将社会发展的轨道引入公平正义的航向。我国检察机关既是法律实施的监督者又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它在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检察文化必须充分彰显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的终极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律之基石,是检察文化的本源,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检察文化产业的永恒主题。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不辱检察文化的使命,才能把握检察文化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2.检察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商业理念——树立市场经济的运营理念。检察文化产业是将检察文化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产业类型,检察文化产业应当同社会产业体系中的其他产业一样注重经济效益。我们发展检察文化产业,不能墨守成规,按照原来办检察文化事业的思路来办;而是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检察文化的产业化特点,把它作为文化产业中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来发展。我们不要害怕检察文化进入市场,只要我们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学会用市场的手段来管理检察文化产业,就一定能发展好并提升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检察文化产值。在发展检察文化产业中,是否真正树立市场经济的运营理念是我国同发达国家最大的差距。文化的产业化在发达国家发展较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由于我国体制的束缚,检察文化长期只被视为一种公益性事业,没有被纳入市场化的思路,致使其潜在的商业价值不能被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同时,检察文化长期被作为一种宣传的工具,片面扩大它的教化功能,忽视了文化本身所具有的娱乐功能,从而埋没了它的商品属性。因此,我们要解放思想,树立“经营文化”的理念,强化检察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产业。
3.检察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检察工作、服务检察事业理念。检察文化的产生是由检察思想、检察规范等在长期的实践中融合而成的。所以要发展检察文化产业,必须把握检察文化的精髓,紧紧围绕检察工作,服务检察事业。检察文化产业化,其目的在于推广和普及检察文化,只有紧紧围绕检察工作,才能不断从中汲取新的文化元素,丰富检察文化产品的内容;同时,只有紧紧围绕检察工作,才能从产业化的检察文化中吸取营养,反哺于检察事业,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注入动力和活力。在检察文化的产业化中,应当以紧紧围绕检察工作、服务于检察工作为理念。无论是检察文化产业的文化理念,还是检察文化产业的商业理念,都需要以检察文化的内容要素为根基,才能保证检察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正确性。
(二)检察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基本路径
中国加入WTO之后,市场面向全球开放,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检察文化产业也同样受到波及。在全球性的激烈竞争中,我国检察文化产业要谋求优势地位,占有一席之地,不能靠以往不正规的“散打”式的发展模式。笔者认为,今后中国检察文化产业应当集约化经营,加强内部联系、统筹协调,集聚原本分散的竞争力。而采取的路径就是建立各种产业基地,并以此为根据地辐射检察文化产业的其他方面,拉动整个检察文化产业的发展。
1.建立检察文化影视制作产业基地。影视制作基地主要是电影、电视节目的开发制作行业。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电影院和有线电视已经十分普及,而人们消费水平越来越高,并更加注重消费质量,也愿意到电影院欣赏电影。电影同样是一种表达思想、倡导某种价值观的方法,而且其具有巨大的精神感染力,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更为电影技术革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甚至可以让人身临其境地体会电影本身所表达的思想理念。检察文化产业的发展应抓住电影技术革命的历史契机,建立自己的影视制作产业基地,专门制作检察文化影视作品,充分地利用影视作品来扩大检察文化的影响力,传播检察文化的精神理念,推动产业发展。
2.建立检察文化广播电视产业基地。广播电视产业是指从事广播电视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行业。广播电视也是新技术革命的成果,具有传播迅速、覆盖面广的特点,最重要的是使用方便,受限制条件较小。广播电视本身就是一种产业,提供众多商品,具有显著的经济属性。把检察文化产业同广播电视产业相结合,构建具有检察文化特色的栏目产业,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产业来广泛、便捷地传播检察文化,推动检察文化产业的发展。
3.建立检察文化报刊书籍等传统传媒产业基地。报刊、书籍、杂志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文化载体。不同于广播电视、电影等影视作品的一次性消费,传统书报能够反复阅读,其携带和使用更加方便,不受任何条件限制。书报杂志对检察文化的传播分为两种途径:第一种是检察文学,以其特有的故事性为社会公众广为接受;第二种是检察时事,包括检察新闻、检察通讯等,对检察文化的社会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书报杂志等传统传播媒介长久以来一直在我国检察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我国检察文化产业的萌芽和形成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当今社会生活愈发现代化、众多传播媒介互相融合的情况下,书报杂志等传统媒介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市场化的挑战,必须走集团化的道路,以应对新兴传播媒介带来的竞争压力。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书报杂志等具有的传统优势并未丧失,所以,有必要建立检察文化产业的书报杂志产业基地,利用全方位、多层次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4.建立检察文化教学研究产业基地。检察文化产业的顺利发展,归根结底离不开检察文化的发展,所以,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的与新兴的教育培训模式,建立检察文化教学研究产业基地。传统的检察教育培训为国家培养了合格的检察工作者和职业检察官,而新兴的检察教育培训更多是培养公民的检察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更加灵活多样。二者各司其责,共同承担着推进我国检察文化水平提高的重任。将检察教育培训作为一项检察文化产业,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来运营,可以更有利地培养检察文化人才,从而积极增进检察文化社会化的效果。
注释:
①“软实力”是“Soft Power”的中文译名,也译为“软力量”,最初是由美国学者约瑟夫·奈于20世纪90年代,是同国家军事、经济实力等组成的“硬实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说来,“软实力”指的是能够影响他国意愿的精神力量,包括政治制度的吸引力、价值观的感召力和文化的感染力等所谓的软要素表现出来的一种能力,在当今国际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②这里主要借鉴了刘作翔教授在《法律文化理论》一书中对“法律文化”的界定。
③本部分内容参照了靳玉军:《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研究》,西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④李芳:《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⑤高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重庆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之缘故。关于这两个“缘故”,前者,上面已做过论述;后者,则是需要探讨的。
责任编辑 韩成军
在“还原论”看来,在社会与政府的关系上,何者为先更具有本源性。不言而喻是社会,政府之出现来自社会的需求,对此契约论者早已有过精辟论述,尽管这是一种假说,但已被证实。任何社会都需要政府,把公民的一些权利让渡出来,由一定的组织来承担,在阶级社会,这种组织多半表现为“政府”,并且,社会所要求的政府,是一个好的政府,而“好坏”之分选择的标准,应由社会来评判,因而在行政管理领域,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行政职能的转变、流畅的再造和行政价值观的确立等诸方面,均由社会来评判,以此说明政府存在的合理性。政府自身是无法自圆其说的,这也就是上面所谈及的“不自足”问题。以价值分析之,其中存在主客体关系,社会是主体,政府是客体,政府只有能满足或顺应社会需求,才有其价值。所以,“行政”的“不自足性”、“伦理”的视角特殊意蕴,揭示了“行政”与“伦理”存在的学理根据。
“价值理性”、“伦理视角”和“学理根据”,是在进行公共行政伦理的理论研究中,多半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把它归为“公共行政伦理研究的特殊意蕴”。通过研究,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公共行政的演进中存在“价值理性”,在不同时期其形态有差异。第二,对“价值理性”的关注在方法论意义上,是视“行政”为客体,要由作为主体的社会或者公民来决定,以求用这种善的方式(亦即“价值分析”方法)来把握世界,这就是行政伦理视角的特殊意蕴。第三,“行政的不自足”和“行政伦理视角的特殊意蕴”,决定了公共行政的“行政”与“伦理”结合的内在的学理根据,不是外力所强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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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A
1007-905X(2012)04-0001-05
2012-01-28
本文是201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中国检察文化发展暨管理模式研究》(GJ2010B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张国臣,男,河南登封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博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