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乐乐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社会转型期宪法解释的功能定位
——以“山西煤矿整合事件”为例
吴乐乐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社会转型加剧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缝隙”的扩大,而我国刚性宪法的特质,却又决定了欲通过修宪机制回应社会转型更显困难。作为一种实践宪政理想的机制,宪法解释是回应社会转型和承担宪法变革的理性路径选择,其核心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有意的设计与改革,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缝隙,进而填补宪法规范的“真空地带”。构建宪法规范与转型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方面,将社会转型纳入宪法解释的考量,赋予宪法与时俱进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将宪法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界限,进而实现宪法规范与转型社会的“零缝隙对接”。
宪法解释;社会转型;宪法变革;功能定位
自2008年9月起,山西省政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推行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这场被誉为“国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①。山西省政府强调,实施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是落实中央政策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山西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②,而且实践证明,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不仅整出了资源,而且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政府财政收入、民营资本收益、国企管理体制以及环保效益等方面显现出多重功效,在中国煤炭工业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页③。“山西煤矿整合事件”涉及诸多法律部门,其不仅与民法和物权法相关,更重的是其涉及宪法性问题④。所以,整个事件始终备受我国宪法学界的关注,并最终被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之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该事件所涉及的宪法学问题进行了分析。但是无论从哪个分析框架切入,似乎都最终陷入了一个“瓶颈”:山西省政府推行煤炭资源整合与煤矿兼并重组的举措,其最上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⑤?如何权衡和协调“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笔者认为,上述事件中所面临的“瓶颈”,并不是个案的凸显,而是共性的表现,是转型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亟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的主旨是面对宪法规范与复杂多变的转型期社会之间的矛盾与摩擦,试图从宪法解释这一实践理性出发,“填补”宪法规范与转型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实现宪法规范的“价值扩容”,形成宪法规范与转型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发挥宪法的规范功能,进而完善和发展以宪法解释为核心的宪法变革模式,赋予宪法规范与时俱进的生命力⑥。
转型,不仅意味着发展方式、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变革与新生,同时也意味着承受“转型之痛”。立宪主义认为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至高的权威性,是其他低位阶法律规范的合法性的依据,即“宪法至上”。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开放性和抽象性等特质的宪法规范与纷繁多变的社会现实之间出现缝隙是不可避免的。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发展面临各种变幻莫测的不确定性因素,必然会增加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遭遇公共风险冲击的危险。同时,随着社会转型逐渐渗透至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新旧体制的碰撞与摩擦难免导致制度结构功能在体制内的整体弱化,进而造成各种“隐性”问题聚集性“爆发”,而这些现象背后所暴露出来的则是在谋求和谐转型以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笔者认为,有转型自然会有压力,有转型必然会有冲突,而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是需要权衡和协调的。前宪政时代的利益冲突和纠纷解决机制是通过回避“矛盾”或者压制“冲突”实现的,而作为近现代政治法律文明的结晶体——宪政,则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制度框架以增加社会的包容性,从而为实现实质性的社会和谐提供可靠的制度性资源与保障。
制度安排为实现社会良性互动提供了制度支撑与保障。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是一个纯粹的伦理共同体,都必须通过制度的“生长”去构建其庞大而复杂的“身躯”。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基础性问题的解决都会促使我们去研究这些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在多数国家,各种制度的建立几乎都是基于本国的宪法规定,而宪法本身也就是一种国家层面最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形式。当一国社会因承受“转型之痛”而焦虑不安时,其所表现出的种种“不适性症状”,促使我们要为其寻求一种标本兼治的“镇痛良药”,以达“祛病健体”的效果。时至今日,改革开放已过“而立”之年,我国社会也迈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宪政理念的普及,人们主体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苏醒、思想桎梏的打破,人们希望通过充分争取和运用自己的权利以获取更大的发展。发展成了人们的主要价值追求。
宪政民主是一种把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加以制度化的制度,它能有效地帮助一个多元社会维持自由、安定和统一,而不致发生太大的动荡与暴力,是摆脱治乱循环、以暴易暴和恶性政治派阀政治的根本途径⑦。依据唯物辩证理论,宪法的权威性是绝对的,宪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始终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中,统一是相对的、短暂的,而对立是绝对的、永恒的。宪法是对社会现实最具权威性、稳定性、开放性和抽象性的反映,需要在对立统一中实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良性互动。质言之,就是实现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多变性的动态对应。而宪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基本形式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解释与运用⑧。在现代宪政理念中,控制政府权力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山西煤矿整合事件”中,我们会发现政府仅仅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的通知》就强制国有企业整合小煤矿的行政行为似乎是没有宪法依据的。但是笔者认为,在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压倒性价值目标的特定历史时期,意欲实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良性互动,发挥宪法的规范功能,就必须充分考虑具体的国情。
转型社会必然会出现新的利益诉求,而当这种新的利益诉求得到一定范围内的人的共同支持之后,它就需要得到承认与保护。当然,这种新的利益诉求必须是在宪法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当其他利益得以受到合理的保护,而且是以最小限度的代价损害某一重要的利益时,适当地运用宪法解释进行利益衡量与取舍是必要的。在效率至上的历史时期,客观上政策、法律以及发展模式等多方面因素造就了一定数量受益于制度安排的既得利益群体,但当人权保障、结构转型、经济转型、低碳生活以及可持续发展等科学发展理念成为时代主旋律时,这些既得利益群体必然试图通过体制内外的渠道运作以维持其“即将逝去的利益”,而它们的诉求背离了当下国家发展的需要和政策目的。为了解决这一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在满足法治所要求的安定性、可预见性等前提下,结合具体国情,将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与国家发展需要纳入实践宪法秩序中,选择宪法解释作为解决此类问题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尝试。鉴于我国宪法对“山西煤矿整合事件”这类“转型期问题”并未明文规定(当然在制定宪法时也不可能预见此类问题),可以将其定位为有待“填漏补缺”与“价值扩容”的宪法规范调整范围的“真空地带”。在理论上可以适用宪法解释的“整合理论”,在实际运作中可以考虑在现行宪法制度框架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进而做出相关宪法解释,为相关政府行为提供合宪性依据,从而实现统筹协调、国民整合的目的。
鉴于我国不存在英美国家普通法制的传统,在以改革与发展为时代核心的特定历史时期,考量中国这种巨型文明体在社会转型和宪政转型过程中所遭遇的矛盾与挑战,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的话语模式和宪政理论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寻求一种适应转型的、以民主与和谐为价值核心兼顾权利与效率的、以进化式转型为支点的宪法变革路径,对于推进中国特色宪政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个制度存在并发挥作用,必须有坚实的基础来论证其必要性和合理性⑨。宪法变革理论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四种路径选择,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和制宪权的再启动。当然,根据唯物辩证的理论范式,这四种宪法变革路径也必须放在同一特定历史时空与特定区域中才有比较的可能性,才有可能得出哪种模式更具有时代适应性。当然,相对于宪政主义的核心内涵而言,现代宪政主义对于宪法变革采取何种框架设计与选择没有任何的偏好,其仅仅强调宪政体制的构建与发展必须符合“控制政府权力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理念。再则,由于我国宪法具有刚性宪法的特质,加之宪法修改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理论和现实问题,虽然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但是笔者认为,转型社会的宪法变革不宜采用宪法修改这种“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宪法变革的模式。如果经常修改法律,那么人们在特定时间里将很难发现法律的规定是什么,人们将陷入修改法律的忧虑之中,因为他们所了解的法律已成为过去⑩。宪法亦是如此。
因此,考虑到我国独特的国情、社情和民情,我们不能僵硬地模仿西方宪政国家的宪法变革路径,而更应该考虑理性地选择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宪法变革路径。的确,与其他几种宪法变革路径相比,宪法解释这种使个体层面的理性与集体层面的理性相协调的路径则更加符合现阶段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要求。诚然,宪法解释亦有其一定的缺陷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发挥的功能也十分有限。但是,“动态化”的宪法解释作为一种“进化式”宪法变革路径,基于其特殊的“魅力”始终吸引着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其本身的特质也更加符合社会转型和宪政转型的要求。
宪政的价值贵在实践,而实践是检验一切命题的“试金石”,宪政的真谛就在于使宪法规范所承载的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宪政理念渗透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曾几何时,我们过多地将聚光灯照向了宪法修改这种方式,但是在“解释时代”来临之时,宪法解释这种“进化式”的宪法变革路径将致力于民主宪政的维系,在保持宪法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宪法的规范作用,使宪法规范具有“与时俱进的生命力”,使国家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继续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趋势,同时逐步完善和促进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中国特色宪法制度的良性运转,及时为现行宪法不断地“补充”符合时代特征与要求的价值内涵,孕育法治国家成长的生命契机,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文透过对“山西煤矿整合事件”中相关问题的分析,旨在说明宪法解释在社会转型期对于“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的重要作用,认为依托宪法解释这一“进化式”的宪法变革路径,可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渐进式”宪政转型理论。透过解释,发现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与矛盾,权衡与协调多元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以实现国家、社会与公民在宪政制度框架内实现良性互动。在解释一个社会制度的时候,不管是解释它的维持和稳定性还是解释它的发展,我们一开始都集中在这个制度对社会生活某个方面的影响上:这个制度的存在给社会互动带来了什么变化。宪法的诞生是近代政治法律文明发展的最高境界,任何社会变革的终极形式都必然表现为宪政的变革;宪法变革能否成功直接关系着社会转型能否实现以及转型成果能否得到巩固,其重要使命就在于用新的宪政理想、宪法规范,去宣布社会转型的意义及其必要性并借此凝聚社会多数成员的共识,以推动社会向更为民主文明的方向发展。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是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法治的实现,则依赖于完善和缜密的宪法制度予以保障。的确,宪法规范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而宪法的灵魂则应当具有一种超然于时代的持久的生命力。相对于宪法制度设计的规范性理念与宪政民主的实践发展而言,宪法解释这一“进化式”的宪法变革路径兼具维持宪法秩序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如果从现代宪政主义的核心价值与当下社会转型的发展要求出发,处于转型社会的宪政转型更应该侧重于兼顾人权保障与特定历史时期国家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刚性底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韧性”功能与作用,实现宪法规范与转型社会的“零缝隙对接”。在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中,面对转型与挑战,我们应该秉承“批判地吸收、创造性地思考”的理念,采用适合“中国模式”的概念、基本理论、分析框架和价值基准,在发展与改革的经验中探寻新的核心命题与价值,构建一种“渐进式”的宪政转型理论,进而既能够趋近实现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的宪政理想,又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转型。
注释:
①参见:《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件》,http://news. dayoo.com/china/57400/201002/02/57400_100852304. htm,2010年5月18日访问。
②孟凡君:《山西资源整合:博弈中达到共赢》,《中国矿业报》,2010年3月13日,第B02版。
③翟红:《山西资源整合:煤炭行业一场革命》,《经济参考报》,2011年2月28日,第6版。
④韩大元:《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法治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⑤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9页。
⑥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147页。
⑦韩成军:《检察权基本理论研究综述》,《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⑧[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
⑨[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周伟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⑩苗连营:《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
责任编辑 韩成军
D9
A
1007-905X(2012)04-016-03
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