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方言双宾句动词类型研究

2012-04-08 19:39王玉
飞天 2012年4期
关键词:咸宁语序语义

一、“给予”义动词

所谓“给予”,按照朱德熙先生的描述,即“与者”(A)主动地使“与者”所与亦即“受者”所受的事物(C)由“与者”主动地转移至“受者”(B)[1]。这类动词有一共同点即动词本身就带有“给予”义,以S为着眼点,表示事物C从A转移到B,其深层要求带有三个强制性支配成分施事、与事和受事。也可以说典型的双宾结构是由三价动词构成的。依据此特点,在其内部分又为两小类。

(一)典型“给予”类

属于典型“给予”义的动词主要有:“送、把、还、奖、赔、输、补(补贴)、分、传、递、塞、找、让”等。这些动词自身包含着十分明显的“给予”义,动作实现的过程是事物的领属关系发生了从“与者”向“受者”的转移的过程。是典型的“给予”类动词。如:

我把一本书伊。(我给他一本书。)

发支烟我。(发我一支烟。)

在咸宁方言中,表“给予”义较少用“给”,这个词是受普通话影响而借入的,在咸宁方言中与“给”相对应的是“把”。在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中间插入其它引介成分,形成S+V+O(直)+得+O(间)格式。如:

把一本书得伊。

此外,这类动词还可以构成与普通话相同的“S+V+O(间)+O(直)”语序。

(二)非典型“给予”类

这类动词又可分为两小类:

1、“寄写”类

“寄写”类动词主要有:“寄、夹、汇、打、写、留、舀、扔、踢、搬、倒”等。这类动词所表“给予”义的成分是临时性或是隐含的。“寄写”类在意义上一般也都表示受事从某处转移至与事,或是动作行为隐含着接收一方的存在(“写”不预设接收的一方,但是在某些搭配如“写信”时就临时预设了与事的存在),即这类动词都暗含着三个语义要素:施事、受事、与事(或是动作关涉的对象、接收者)。因而我们把这类动词也归入到“给予”义动词这个大范畴内,但它们与典型的“给予”义动词即“送把”类动词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V(送把)都是典型的三价动词,它能单独与其后的两个宾语自由搭配,分别形成动宾式结构,表示不同的语义结构关系。而V(寄写)一般都是二价动词,关联着施事与受事两个语义格。动词与与事只存在语义上的搭配关系,不存在句法上的搭配关系。在V(送把)中,施事、受事和与事三个语义格都是动词的强制性成分,是必有论元。“寄写”类动词在普通话中,施事和受事才是动词的强制性语义成分,是必有论元,与事可出现也可不出现,如果出现都是以与格的形式出现的,如“我寄了一本书给弟弟”。

我寄了好几封信她,她都没回(信)。(我给她寄了好几封信,她都没有回信。)

因“寄写”类动词是二价动词,与事不是其强制性语义成分,所以与“送写”类动词相比,这类双宾句的语序受到动词语义特点的制约而只有“S+V+O(直)+O(间)”这一种,其中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之间也可以插入引介成分“得”。

2、制作类

包含“制作”义的动词有:“炒、做、打(编织)、画、开、盖、煮、熬、煎、搓、印、冲、煨、炖”等等,这是个开放的类。在词汇意义上,它们都有创制的语义特征,受事是创造的结果。“制作”义动词都是典型的二价动词,它的两个必有论元中一个是施事论元,一个是结果论元。在咸宁方言中,这类二价动词也可以构成双宾句。如:炒个青菜得伊。给他炒个青菜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在咸宁方言中,进入S+V+O(直)+O(间)双宾句的动词一般都是单音节的动词,诸如“分配、拜托、告诉”等表“给予“义的双音节动词,其构成的双宾句语序一般为S+V+O(间)+O(直),与普通话的双宾句语序相同。

二、“取得”义动词

所谓“取得”,按朱德熙先生的描述,即“得者(A′)”主动地使“得者”所得亦即“失者(B′)”所失的事物(C′)由“失者”转移至“得者”②。同“给予”义动作动词相比较,“取得”义动词以S为着眼点,表示事物C′从B′转移到A′,其转移是内向的。如拿、抢、偷、赚、弄、搞、占、买、收等。要注意的是,在咸宁方言双宾句S+V+O(直)+O(间)中,虽然动词本身的具有“取得”义,但整个句子所表达的依然是“给予”义,即事物C′从A′转移到B′。如:再弄个袋子我。拿个袋子给我。

在这些双宾句中发生的转移过程是两个:S首先从某处获得事物O(直宾),这是第一转移过程,过程中的“失者”没有出现;然后,S将事物O(直宾)转移到O(间宾)处,这是第二个转移过程。做为S既是“得者”又是“失者”,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位移过程中。有时也会在直宾和间宾之间插入引介成为“得”,此时句子所表达的“给予”义就更明显了。如:再弄个袋子得我。

在咸宁方言中“取得”义动词也会出现在“S+V+O(间)+O(直)”语序中,但此时的意义就完全不相同了。

三、“置放”类动词

在咸宁方言中,还有一类比较特别的双宾句,它的间接宾语是由表方所的名词充当的,这类带处所名词的双宾动词在语义上都带有“位移”的语义特征,位移的终点是间接宾语所表示的处所。例如:“搁点盐锅里”。从句法形式来看,它和前面的双宾句一样,也是动词后面带两个宾语,且两个宾语都和动词发生关系;从表达的事件来看,与“给予”义双宾句是一致的,都是施事通过有意识的动作行为使受事转移到间接宾语,间接宾语是受事转移的目的地。不同的是一个转移的对象为人,而一个是处所。在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例如动词“搬”,可以说:“搬把椅子你大伯”,也可以说:“搬把椅子外面”,不能仅仅因为“外面”不是指人名词而将其拒之于双宾句范围之外。处所双宾句的动词都具有“位移”的语义特征。这类动词有:“放、搁、搬、提、拎、抽、倒、挑、接、洒、喷、吐”等。这类结构的共同点是结构中的间接宾语可以前移成表处所的状语,语义上体现出“置放义。如:洒点水花盆里。

在普通话中,这类句子一般都用“(S)+往(在)+方所+V+O受事”结构来表示,但在咸宁方言中,虽然也有这类说法,但使用者大多是年青人、读过书的人。或许这种格式原本并不是咸宁方言中所固有的,只是受到普通话的影响才出现了。置放类双宾句的方所宾语前,也可以加上介引成分“到”,

例如:搬把椅子到外面。

带处所宾语的双宾句在古代汉语中就已存在,处所类双宾语句生成的先决条件是处所词语具备作宾语的职能,而处所词语充任宾语正是古代汉语的一种通例。

比较咸宁方言處所词充当间接宾语的双宾结构会发现“S+V+O(直)+O(间)”语序与古汉语完全相同。同时钱宗武(2004)在全面考察今文《尚书》双宾语句之后,将“主语+动词谓语+直接宾语+(于)+间接宾语”视为双宾语基本句型的一种变化形式,指出:“‘于介出间接宾语置于直接宾语之后,其语用效果是强调间接宾语。”也就是说,古汉语双宾结构语序有别于现代汉语双宾结构的原因是语用上的不同。

注:本文系“咸宁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KY11037)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①②朱德熙.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J].方言,1979年(2).

(作者简介:王玉,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学院人文学院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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