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江
(河南教育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46)
和以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相比,毛泽东的农民经济合作思想有了较为丰富的理论基础,更有了原苏联社会主义集体化实践的支撑,尤其是苏联集体农庄的“良好”示范效应,对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的合作思想产生了很大影响,从而使毛泽东的农民合作思想呈现出对以往社会主义农民经济合作思想全面继承的特质。全面继承必然在正确中夹杂着谬误,所以毛泽东的农民合作思想也呈现出合理性与局限性的并存。
毛泽东同志重视农民合作的思想由来已久。在大革命时期,他主张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农民供销、信用合作组织。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农民为了经济自卫,必须组织合作社,实行共同买货和消费。还需政府予以援助,使农民协会能组织信用(放款)合作社。”[1](P38)这说明毛泽东早期的农民合作思想中,十分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供销、信用合作。20世纪初,随着西学东渐,使得西方的合作经济思想开始陆续被一些留学欧、美、日等国的知识分子译介到中国,作为求知救国的热血知识青年,毛泽东也受到西方农民合作思想的影响,不过当时毛泽东还没有把农民合作和未来的社会主义运动结合起来,还是基于在市场经济、自由贸易基础上的考量。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在根据地内大力发展各种合作社,其中有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但数量最多的是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其次是生产合作社。他把组织劳动互助社、耕田队、犁牛合作社作为解决劳动力问题的必要方法,而且,当时毛泽东已经放眼未来,指出“合作经济和国营经济配合起来,经过长期的发展,将成为经济方面的巨大力量,将对私人经济逐渐占优势并取得领导地位。”[1](P134)这表明,此时的毛泽东已经把农民合作作为未来社会经济的一种主导形式之一。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更是明确提出:合作社是“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2](P932)毛泽东当时已经坚定了在未来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开展全面的农民经济合作的信念。同时,毛泽东强调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也包含着新中国成立后就着手通过合作社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寓意。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毛泽东力推全国性的农民经济合作事业。先后在全国建立了合作社联合总社、各级联社。与此同时,毛泽东还特别重视推动农业生产环节的互助合作,确立了逐步向集体化过渡的方针,明确了中国合作化运动的三种基本形式,即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1956年迅速完成了对中国农业社会主义的改造。
检视毛泽东的全面合作思想,可以发现:毛泽东所主张的农民全面合作的观点是对马克思合作思想的一个创新和发展,是对列宁合作思想的简单继承。马克思历来轻视消费合作,只重视生产合作,这与马克思所设计的社会主义社会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关。没有市场,没有自由竞争,自然就不需要农民的买卖合作。从重视商业合作方面来看,又可以说和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农民合作思想有一定相似之处。不过,仔细鉴别对比发现,列宁的合作思想是沿着否定个体家庭生产、选择生产合作→默认个体家庭生产、选择买卖商业合作的演进路线走过来的。由于受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理论和农民合作思想的影响,在新经济政策实行以前,列宁对以家庭为生产组织形式的小农经济一直是否定的。但稍后大量的事实使列宁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农村的余粮征集制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以集体同质人工劳动为特征的农业公社、共耕社等组织并没有显示出高于个体农民的生产效率,于是,列宁果断地摒弃已不合适宜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符合实际的新经济政策:肯定家庭个体生产,允许私人自由贸易。然而,新经济政策时期,在允许私人自由的背景下,列宁看到了商人资本运营中的巨大负面作用,于是就指出建立农民购销合作社,用农民的供销合作社贸易代替私人商业贸易。而毛泽东虽然自始至终都坚持全面合作的观点,但他和列宁的合作思想有着不同的演进路线。毛泽东则是开始受西方合作思想的影响,重视供销、信用合作,后来受到马克思恩格斯合作思想的影响,逐渐重视生产合作,在新中国成立后,采取齐头并进的做法,而且在没有先进生产工具的情况下,也相信生产合作的高效率,不断提高合作的层次,通过生产合作迅速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公社制度。后来的社会实践证明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马克思恩格斯较多地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的和谐公社思想,主张建立农村公社集体劳动组织,实行公社内部的劳动协作和分工,实现大机器规模化生产。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原始理论中,社会主义和农民的联合劳动有着密不可分的统一关系,个体小家庭生产应该被废弃。这一思想对列宁、斯大林都产生了较大影响,斯大林实现了土地的集体农庄占有和农庄的联合劳动。毛泽东的农业生产合作化思想,无疑受此影响,再加上苏联当时“成功”的实例验证,更使毛泽东对农业集体化的良好预期坚信不移。因此,毛泽东在土地改革后就毫不动摇地领导中国农民走合作化道路,而且,在合作内容的选择上,重点放在了生产合作方面。毛泽东的农业集体化思想基于两个依据:一是认为集体化必然带来高效率。毛泽东起初也认为:在没有实现农业机械化之前,只能采取农民个体劳动,保留农民的个体经济,但如上所述,从上个世纪40年代开始,在毛泽东的思想里崇尚集体劳动,否定家庭个体劳动的观点逐渐占据上风。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这是毛泽东乃至当时其他中共高层领导人都没能认识到的——传统的农业生产有着自身不同于工业生产的特点,集体耕作无法实施合理的绩效计量,无法实施有效的劳动监督,故而必然导致效率低下。但当时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如果也像列宁那样,坚持尊重农民、坚持实践第一的精神,也会克服盲目自负,或及时修正认识上的偏差。二是坚持走消灭农民土地私有制、共同劳动和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道路。基于此,毛泽东在领导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始终都把重点放在了土地所有制的改变上面。认为“互助组的组员,他们的生产资料是完全私有的,但也带了共同劳动的性质,这就是社会主义的萌芽……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其在农民以土地入股后得以统一使用土地,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劳动,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这些条件来说,它就比常年互助组具有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3](P151)正是基于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关系的考量,我国的合作化运动才沿着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的农业集体化道路,在没有现代农业生产工具条件下快速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毛泽东看来,没有新的科学技术,只要变革生产关系,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从合作的客观需求逻辑来看,农户为了抵制高利贷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资金困乏问题,需要信用借贷合作;为了实现购销流通等外部交易中的规模效益,改变交换中的分散、劣势地位,需要购买销售合作;为了满足农产品加工过程中资金技术需要而进行加工合作;为了弥补生产要素的不完整而需要生产合作,等等。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进行了信用合作、供销合作,这些合作都是当时农民所需要的,但是,由于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了社会主义集体化,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都失去其合作的性质和必要,演变成准国家计划经济机构,而选择并着力发动的同质劳动生产合作则不是农民所普遍需要的。
农业生产需要的合作是不同要素之间的合作,而不是同质劳动的合作。农业种植生产自身所具有的一系列特征决定了农业种植生产不宜采取大规模集体同质劳动。集体同质劳动只是简单协作,而简单协作“在许多人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时是优于独立劳动的,超过此范围,亦不过是“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机械总和。”[4](P7)考察世界农业经济发展史,可以发现,农业种植生产过程中的集体同质劳动通常在以下情势下发生:第一种是在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依靠个体力量无法获取生活资料情况下而采取的同质集体劳动。这是一种原始的农业种植生产方式。第二种是赤贫者为了求得生存而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采取的共同劳动、按需分配行动。而农业种植生产合作需求一般是在两种情况下产生:一是在传统农业手工劳动条件下,在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过程中,贫困小农由于简单的生产资料不完整或劳动力不充足而需要进行的互助合作。这种互助合作往往是临时的,不稳定的。二是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过程中,由于生产要素不完整而需要进行机器购买合作和生产合作。机器购买合作,其实质也是为了解决规模投资不足而进行的生产工具使用合作。而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运动时期,虽然一些农户存在着生产资料不完备或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但是,这些困难一般发生在种收两个环节,即使需要合作,也只是临时性的互助合作,所以,就合作的客观需求而言,常年互助组都是农民不需要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农业初级社组织,虽然也承认土地的私有产权,土地入股分红,但因它仍然是同质劳动的简单集合,无法克服搭便车行为,所以,可以说,农业生产合作内容的选择也是不当的。正因为内容选择的不当,农民的反对,才出现了合作化运动过程中对农民的强制,即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社是在强大政治压力下迫不得已的选择。
[1]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M].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4]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