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主体的多重性:“国家”在场与“底层”在场

2012-04-07 14:46:33刘佳卉
关键词:底层主体国家

刘佳卉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01)

·社会理论与社会建设·

社会建设主体的多重性:“国家”在场与“底层”在场

刘佳卉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01)

在我国开展社会建设事业,目的即在于要给予具有独特运行逻辑与发展需求的社会以充分的发展空间;亦是在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而在这一目的之下探究社会建设,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即是明确何谓社会建设的主体。只有明确了建设的实践主体,才能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最终顺利实现社会建设的目标。

社会建设主体;国家;底层

长期以来,“总体性社会”[1]1的存在在我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国家与社会合二为一,甚至是“国家吞没社会”。直至改革开放,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才逐渐被国家释放出来[1]2-4,而社会的“成长”、“壮大”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展社会建设,其目的正是要给予具有独特运行逻辑与发展需求的社会充分的发展空间;亦是在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而在这一目的之下探究社会建设,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即是明确何谓社会建设的主体。只有明确了实践主体,才能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以期顺利实现社会建设的目标。

一、“国家”在场下的社会建设

郑杭生在界定何谓社会建设时,曾对社会建设的主体有所论述,“所谓社会建设,从正向把握,就是要在社会领域或社会发展领域建立起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并相应地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从逆向说,就是根据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表现、新特点和新趋势,创造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通过这样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更好地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控制冲突,降低风险,增加安全,增进团结,改善民生”[2]。这里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以及“新实体”和“新主体”即指社会建设的主体。这应是以“自组织”[3]15的形式进行重组中的“社会”部分,也是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的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但是郑杭生并未将建设主体局限于此。在阐释其国家与社会互构的思想时,他将国家与社会看做“两种具有自主意志的行动体,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集体整合方式,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配置的方式”[4]63,并进一步指出,在社会建设中,国家与社会相互契合、相互构建,实现互利共赢[4]66。

郑杭生的国家与社会互构的思想实则强调了国家与社会作为社会建设中的主体应共同在场,在社会建设的主题下,国家在场仍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陆学艺也曾明确提出,社会建设的主体,主要是政府、社会组织与民众等[5]。邹农俭认为,在社会建设中,“政府和民间组织起着主要的作用,特别是只有政府才有资格倡导社会建设,制定社会建设的基本规则,才能指明社会建设的方向”[6]。

当前,我们强调社会建设,即是希求社会能够以自主的方式进行自我重建,而国家“在场”是否会导致社会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占、运行逻辑被扭曲,进而重蹈覆辙再次衍生出一个“总体性社会”?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引入一种关于国家的研究视角。

(一)国家视角

20世纪80年代,针对西方社会科学界的“社会中心论”,一些西方学者如埃文斯、斯考克波等主张“把国家带回分析中心”[7]1,即重新解读国家的存在。这一主张曾被视做“社会科学领域正在进行的一种范式转移,该转移蕴涵着对国家与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性的重新思考”[7]7。国家并非统治阶级的代言人,而是“独立的行为主体”[7]3,是具有自我利益的自主性存在。且这种自主性“取决于国家结构、国家与社会和跨国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给定国家所面临的挑战的性质等因素所组成的综合形势”[7]483。由于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家也就不再是一个单一面向的存在。国家的能力体现在社会组织、规制社会关系、抽取资源和使用资源等方面[13]26-27。因此,一些学者开始重新思考国家的作用方式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提出了二者关系的多种可能性。如埃文斯提出国家与社会共治,“公民的参与有助于加强国家的力量,而国家亦可为公民参与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并以某种制度安排将之常规化,使国家嵌入社会或扩大公民的参与面,实现社会共治”[8]。

在我们探讨社会建设时,仍然遵循了一种“社会中心论”的视角。我们不断强调“社区”建设、突出“社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在民间努力寻找各种“社会”的符号并将之放大,借此凸显“社会”的成长,但是,“社会”发育不良仍然是一个明显的事实。在某些“社会”的领域,“强国家”的作用仍旧显著居于主导地位;而在其他领域,国家与社会以新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共治”局面。也就是说,之于我国,国家一直处于中心地位。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强调国家“回归”、国家自主性具有重要意义。但与西方学者不同,我们的目的主要在于借此思考“如何摆脱威权国家全面干预的形象,转而能够灵活自如、伸缩有度地引导和治理社会”[9]63。而在社会建设中,意义则在于引导我们正确认识国家在场的意义、作用方式及其与社会的关系。

(二)国家的在场方式

下面仅以转型中的“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与成长中的“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两种社会自治组织为例展开分析。

1.直接在场:居民委员会

目前,在我国的社区内主要存在两种基层群众组织:一是社区居委会;二是业委会。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二者均被视为居民的自治组织,但是细究之下仍会发现二者的本质区别。

居委会,依1954年《城市居委会组织条例》明确其性质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彼时工作人员无薪酬且仅承担少量的政府分派的任务。60年代以后,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工作越来越多,其干部也转由上级“任命”、开始领取“津贴”[10]1。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虽然沿袭了其自治性质,并明确其自治体现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而后在实践中又加上自我监督的功能属性,但同时政府通过授权、放权和增加编制、财力来加强街道、居委会在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作用,强化了居委会“行政单位”的色彩[10]1。20世纪90年代,还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将居委会从形式上正式纳入行政性的政府组织系统[11]。而到了20世纪末,“去行政化”又成为居委会新的发展方向。1999年,民政部出台《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方案》,要求“逐步完成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由行政化管理体制向法制保障下的社区自治体制的转变”。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居委会不仅没有减少所承担的政府事务从而实现“去行政化”,反而在实践中固化了人们对于其政府的派出机构的认识。

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国家以“直接在场”的方式持续发挥着对居委会的影响作用,通过对资源的控制与分配,使居委会呈现出“形式上”的自治大于“实质上”自治的结果。在国家释放了“自由活动空间”与“自由流动资源”的条件下[1]137-154,社会的自治在居委会层面依然难以得到彻底实现。这是社会转型中在制度层面出现的难以避免的路径依赖的结果,但同时也是一种现实需要。由于自身有效资源积累不足,社会“自组织”能力的提升仍具长期性。而为保证居民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有效的表达与实现,国家须以一种制度安排嵌入社会,替代性地提供组织资源。而居委会的半官半民的性质,亦使其自动成为国家与社会实现对话的重要空间。因此,国家直接在场的居委会仍是基层自治组织的必不可少的形式。但不能忽视的是该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一空间,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好对接,而避免民众的“失语”。总之,仅就居委会而言,在社会建设的范畴中,“国家在场”是我们不可跨越和忽视的现实,正视国家的存在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社会变迁的特点及机制。

2.间接在场:业主委员会

相较于被视为国家行政派出机构的居委会,由居民通过选举自发形成的业委会,则被视为能实现业主合法以及合理的利益诉求的社会自治组织。与居委会不同,业委会的重心在于维护居民的“物权”[12]。业主委员的职能可以集中表述为在业主授权下,全面负责整个小区共同财产的管理。

由上观之,业委会体现出了更多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以及更少的行政依附。一些学者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视为中国当代市民社会的雏形[13]2。但这并不是说此时国家缺场,社会以自组织的方式在国家权力的真空中实现了自治,而是国家以不同于与居委会合作的方式发挥着对业委会的影响作用,我们可将之界定为国家“间接在场”的作用方式。

在实践中,业委会的出现多是以一些具体的“维权事件”为契机形成的。在面对开发商及物业管理的侵权及失职时,业主们自发地形成了维权群体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抗争。在抗争的过程中,人们的维权意识愈加明确,斗争的手段日趋合法化,也由此产生了对常规化组织的需要,业委会由此产生。而这一自治组织的行动能力有限,使得他们在遭遇公司企业这样组织机构健全、行动能力强的外部行动者时,无法有效捍卫自己利益,必须借助政府的或国家的权威[13]25。在这一过程中,国家通过制定、解释业委会的规章制度,并以强制性的方式协助执行,完成了对业委会的权力渗透,强化其主导地位。

总之,在实践中,国家与社会(无论是以历史悠久并处于转型中的居委会,还是以在改革中生长出来的业委会为代表)作为不同的行动主体完成了对社会的共治,且国家在场的现实性与必要性仍较为突出。由此,我们得出结论:社会建设事业的开展并不是社会的“单边行动”,而必须以国家在场的方式进行。

二、“底层”在场下的社会建设

除在上文中我们对于国家的讨论,其他关于社会建设的主体的讨论,无论是在“国家—社会”的二分法的框架下,还是在“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分法的框架下进行,焦点都集中在具有一定自组织能力的市民/公民及社会组织上①在这里,我们暂且搁置有关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各种争论,避免将问题复杂化,而专注于非市民/公民阶层的主体存在。。从社会阶层结构的角度来看,中产阶级的发展、壮大,是社会稳固并实现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业委会的兴起确实为市民阶层的发育提供了实践证明。

但是,从我国社会阶层的实际构成来看,一个有着独特利益诉求与行动逻辑的庞大的底层群体的存在是我们不能忽视的现实。如果我们仅将注意力放在中产阶级上,那么我们关注的焦点突出表现在“财产权”、“幸福感”、“公民意识”等内容方面;而当我们将目光转向底层群体时,“生存权”、“温饱”、“社会公平”等主题则更为凸显。也即是说,中产阶级与底层是两个有着不同利益诉求的主体。有学者明确指出,底层社会的形成与我们强调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发育应该构成我们理解当前中国社会的两种不同维度[9]61。底层的存在扩展了我们对于社会建设主体的认识,为我们解读转型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而在这方面来自美国政治学家、人类学家詹姆斯·C.斯科特对“弱者”的研究以及以查特杰为代表的印度的底层研究为我们探究我国的底层现象提供了有效的分析工具。

(一)底层视角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底层长期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历史的记述中少有他们的声音,也因此被称为“无声的底层”。这种历史的书写方式淡化了底层的存在以及底层的抗争行动。在斯科特看来,他们虽然作为农业社会的人口主体,但在各种宏大的历史叙事中却从来是无声者和无名者,是少有文字记述其历史的群体;他们即使偶尔出现在历史记录中,也不是作为历史的参与者,而是作为征召、税收、劳动、土地产出和谷物收获的贡献者,因而只是在统计学意义上以数字形式出现的无名者[14]34。斯科特指出,作为低下阶层的普通农民在绝对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历史记录和档案中甚少被提及,除非他们的行为对国家构成威胁[14]35。

斯科特对这种精英叙事方式进行了直接的批判,即对“底层无政治”的判定进行了否定。并以对马来西亚村庄塞达卡的农民长达两年的观察结果作为佐证,证明被视为“弱者”的农民虽然缺乏阶级的自觉性,但是他们以各种“日常”的反抗形式,如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等书写着属于自己的历史。对此,斯科特指出,“公开的、有组织的对抗行动对于大多数弱势群体来说是过于奢侈、代价巨大,农民即使选择忍让也不意味着和谐,其背后隐藏着的是日常的反抗形式。卑微的反抗小行动有可能像成百上千万的珊瑚虫日积月累地聚集成珊瑚礁,最终可能导致国家航船的搁浅或倾覆”[14]64。也即是说,底层不必非得进入精英的政治场域才能变成“政治阶级”,因为他们在自己的领地就可以进行有政治意义的抵抗[15]211-219。

关于底层研究的另一条进路则是来自印度的底层学派。20世纪70年代末,印度的一些知识分子针对后殖民主义意识形态形塑下的精英主义史观进行了反思与批判,其中以加尔各答社会研究中心的贡献最为突出[16]2。他们编著了十多本《底层研究》。前六卷的主编古哈指出:“印度民主主义的史学研究长期被精英主义主宰着,这种精英主义包括殖民主义者的精英主义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的精英主义。它们都是英国在印度统治的思想产物,可它们却在政权的更迭中存在下来,并分别被吸收到英国和印度的新殖民主义者和新民族主义者的言论中……这两种形式的精英主义者都带有这样一种偏见,即把印度民族形成以及在此过程中渗透着的意识——即民族主义——发展完全或者主要归结为精英者的成就。”[17]64

底层学派的代表人物查特杰则将“底层史观”拓展为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底层视角”[9]63。查特杰在讨论中多以具体事件为例,包括庞大而历史久远城市中的违建户、历史中种姓部分制度的贱民与选举政治如何结合的纷争,包括宗教教派与公民社会之间对于现代进步看法上的差异[18]。在这些看上去孤立的事件中,查特杰发现了底层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形式,而这些政治诉求却未被纳入由精英阶层所组成的政治空间与活动领域中,其政治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查特杰指出,公民社会领域的主体是中产阶级,国家领域的主体是国家的管理者和治理者,而底层群体实际上是被治理者,他们主要的活动场域和政治行动空间既不是公民社会领域也不是国家领域,而是介于“国家”和“公民社会”二者之间的,有着自己特殊的运行机制的政治空间——“政治社会”[9]64。借由“政治社会”这一特殊空间,查特杰实现了对由精英阶层所垄断公民社会与国家的批判,提出了底层视角就是要关注底层的政治视角,修正精英的误读。与斯科特的观点相同,印度的底层研究学派同样针对精英的叙事方式展开了尖锐的批判。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区别即在于斯科特是揭出传统政治理论和政治精英没看见的部分;底层研究则是认为原有的对底层抵抗行为的精英式解读有偏误,指出精英并非没看见,但却是“戴了有色眼镜”去看底层政治的[15]220-226。

自2000年以来,斯科特以《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三本知名著作在中国的出版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底层研究”的贡献并不在于他们发现了一种新的研究对象,而在于其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引发人们思考如何看待底层群体的存在以及如何对待底层群体。作为社会观察方法的原则,底层研究给予普通民众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以新的定位,或者说,给予最基层普通民众在政治过程中的自主性以应有重视[19]。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底层研究为我们建构社会建设主体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二)底层的在场方式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不同类型的社会群体正在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是以庞大的中产阶级的存在为基础的。而2008年,中国中产阶层的人数只占总就业人员的23%,离现代化国家应有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还有很大距离[20]。庞大的底层群体在构成上主要包括贫困农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以及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新贫困群体。

自从国有企业改制,大量的工人下岗,在城市中形成了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庞大的新贫困群体。在经历了全面性依附的单位制生活之后,他们被甩入市场,直面充满了“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而由于缺乏竞争优势,他们被再次甩出市场,逐渐边缘化为社会底层群体。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这部分群体的生活很快陷入困境,养老、医疗甚至维持基本的生计需要。面对困境他们开始反思,自己的年龄大并不是自己的错误,因为他们的青春献给了国家,他们文化程度不高也不是个人原因而是社会结构所致[9]62。而对于困境的反思使得原本沉默的下岗者采取了各种积极的行动,如集体上访、在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前静坐示威、去北京上访等。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如农业税的废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使农民获得了很大的实惠。但是,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土地商品化加速,农民的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围绕着土地问题,农民的反抗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形态:一种是经济斗争形态,农民自行建造各种各样的“城中村”和“小产权房”,以多种方式主动、策略地加入城市化过程并分享城市化的好处;另一种是直接的政治斗争形态,是与占夺土地的行为直接开展暴力与非暴力的抗争[3]22。

随着中国“世界工厂”地位的确立,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已经成为庞大的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而农民工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却与他们的所得难以成正比。当前,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民工的身份认同方面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他们的户口在农村,户籍的限制使他们无法获得与所在城市居民相同的市民待遇,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多年外出打工与城市生活,使得他们在自我认同上已经难以回归到农民的身份。围绕着二元身份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如拖欠工资、就业歧视等,农民工从最初的保持沉默到使用弱者的武器(如偷懒、怠工等),从以死相威胁(自救式犯罪维权)到拿起法律武器,从个体与资方“理论”到集体罢工、上访、堵路等[21],采取了各种应对策略。

与精英叙事中的“沉默者”不同,实践中的底层群体并不是无声的沉默者,他们以自己特有的方式表达了他们的利益诉求。无论是“消极的抵抗”,还是“积极的斗争”,底层群体的维权行动体现出其作为社会主体不容忽视的存在感。与印度底层在历史叙述中的话语缺失相似的是,在中国的现实当中,社会底层同样无法挣脱“被表述”的命运[16]3。如果精英阶层始终以保护者的角色自居,代替底层群体表达利益诉求,那么底层的长期“缺场”很可能导致其最终成为“沉默的大多数”。由此,印度底层研究者逆历史纹理来发现并重写底层历史的努力和中国学者试图“倾听底层的声音”的诉求在理论关怀上是共通的[16]3。

当前中国开展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事业,正是对底层群体利益需求的政策回应。但是,我们决不能让这种“回应”以底层“被表述”的形式发生,而要将底层提升为建设的主体,实现“底层在场”,并以底层群体的行动逻辑与利益需求为准入,使他们能够发出声音。

三、讨论与结论

虽然社会建设的目的是给予社会以发展空间,使其以自组织的形式完成重组,但从中国的现实来看,社会建设并不是社会的单边推进,而是一项多主体的建设事业。除了被大部分学者广为认可和讨论的中产阶级及各类社会组织外,从上文的分析中可见,国家与底层各自以独特的方式体现出其存在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羸弱的社会由于缺乏有效的资源,一方面无法实现对自身的规范约束,难以避免各种无序与混乱;另一方面,也无法与相关利益主体展开平等对话,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国家作为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主体之一仍具有长期性。或者可以理解为,我们将在“强国家”的地位未被削弱的基础上,朝着“强社会”的方向不断迈进。

另一方面,不同于中产阶级,作为社会构成的另一个构成维度,底层的抗争以及行动显示其不可忽视的存在感。而由于底层未被视做具有行动能力的行动主体,未被纳入精英主导的政治场域中,也就难逃“被表述”的命运。而这种缺场造成了制度安排的单向性,导致在现实层面底层的利益诉求与国家的政策供给无法对接,政策的有效性也难以实现。长此以往,国家在场与底层缺场,将会导致底层将出现不断固化的趋势,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将日趋紧张,破坏性也难以估量。那么,该如何改变底层缺场的困境?“倾听底层的声音”,亦即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成为一条重要的途径。在非底层群体中,问题在于常规化的对话渠道的完善,而在底层中,问题则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平等实现国家与底层社会的对话,使底层在场。所以,底层构成了我们认识社会建设主体的又一个重要维度。

综上所述,具有独特利益与自主性的国家、具有特殊利益需求与行动逻辑的底层群体与中产阶级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建设事业的实践主体。但基于社会尚处于发育过程中的事实,如果各方主体不能在进行平等的对话中实现合作共治,那么长此以往,国家在场终究不能避免“强干预”的出现,进而重蹈覆辙,再次上演“国家”吞没“社会”的剧目。因此,如何使国家以更具理性的方式在场,以及如何提升其他主体的地位,也就成为在构建社会建设主体之后的又一项艰巨任务,也是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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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 ultip licity of the Subjects of Social Construction:The Presence of the State and the Presence of Subaltern Class

LIU Jia-hu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arbin 150001,China)

In our country the purpose to carry out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is to develop the society which has all kinds of needs and works on its special logic.Also we want to rebuild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through social construction.So when we discuss how to carry it out,the first problem we need to solve is tomake it clear what the subjects of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include.Only with this can we launch an effective socialmobilizing and accomplish the purpose of social construction successfully.

subject of social construction;the state;the subaltern class

C916

A

1009-1971(2012)05-0027-06

[责任编辑:唐魁玉]

2012-03-08;

2012-09-27

刘佳卉(197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法学博士,从事社会建设与社会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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