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学芳
(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科系,郑州 451191)
所谓农民工权利的实现,是指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民的权利向市民权利转变和对接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制度创新和执行的过程。没有权利的实现和转型,职业的转型就得不到保障,身份的转型也是一句空话,观念的转型也只是停留在文字的表面上,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就没有办法落实,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也就没有保障。所以要完成农民工的转型必须重视农民工的权利,从实现农民工的权利着手。
在一个公民社会里,所有的劳动者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农民工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也是中国劳动者的一部分,也应该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依据《宪法》和《劳动法》享有公民和劳动者应有的基本权利。比如政治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会管理权和参与权、自由的出版结社权、人身的自由安全权;经济上的平等就业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但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的处境却存在较大差距。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凝结了中国农民工的巨大贡献,农民工用自己微薄的收入支撑了中国出口经济的发展,拉动了中国的GDP增长,但由于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加上鲜明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民工的行为受到重重旧体制的局限和束缚,导致其权利经常受到侵害,而且维权艰难。这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相违背的,也必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更不利于农民工的转型。为此,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去推动农民工的转型。
政府权力自上而下的推动,需要通过制度的创新来完善。
(1)逐步增强农民工对所在居住地的管理参与权。这个管理参与权既包括社会管理的参与权,也包括政治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许多农民工已经在城市居住,并有了稳定的工作,作为城市的纳税人支持着城市的建设,但要参与所在地管理却是极为艰难,一些城市的职能部门还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农民工乱加税收费。这对农民工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政府执政理念和责任的缺失。农民工已经基本上脱离了乡村,这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他们在乡村的管理参与权;现在他们所居住城市的方方面面都联系着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影响着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能不能参与他们所在城市的社会管理,决定着他们在城市各项权利的落实,也影响着政府对他们的管理程度和农民工对国家政策和政治的关心程度。管理参与权是各种政治权利的基础,它所涉及到的更多层面的利益相对少些,更容易得到推行和落实。只要有居住地的房产证明,或者居住了一定时间都应该享有对当地的管理参与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他们话语表达的渠道畅通,才能促进政府与农民工之间的良性互动,也才能增强政府统治的基础和权威;避免农民工对国家政策的回避和冷漠,也才能疏导农民工对社会不满的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当长期而强烈的社会歧视和排斥累积到一定程度,受屈的进城农民就会萌生对城市文明和城市人的反感情绪,一旦这种对社会的不满演变成敌视态度时,就极容易导致社会环境的动荡,并最终危及全体社会成员[1]。
(2)加快保护农民工权利立法。要在法律制度上完善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形成一套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制度,在政策上也要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形成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的保护制度。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史贵禄在2011年两会上曾提出建议:“由于现行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在法律上存在缺失,至今没有一部法律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强力支持,致使农民工若干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为此,应尽快进行有关立法研究。”这段话道出了为农民工维权立法的迫切性。虽然《劳动法》1993年已经公布,但劳动法带有普遍性和宏观性,对农民工的收入、社会保障、人身保护等方面缺少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执法方面难以落实,导致一些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城市对农民工的就业本来就设置了许多障碍,农民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状况又极其普遍,农民工在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方面似乎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比如《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不签订合同如何处罚,没有规定对违法者如何惩罚。所以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或者签订不平等合同已成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首要问题。另外对用人单位欠薪违法的追究,对农民工工伤的保障;制定综合性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法律,通过法律规定去限制部分行政机关过大的权力,还要完善农民工的法律救济程序,不能让农民工因为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更要避免更多的“开胸验肺”或者为权利而“自杀”等极端现象的出现。另外农民工有自己的特点,特别是流动性较强,现行的《劳动法》难以覆盖广大农民工,应该对农民工单独立法。甚至可以考虑各个省市的情况,由各个省市单独立法,特别是要加强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惩罚制度。
(3)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这是实现农民工权利的最根本的途径。中国的户籍制度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它是通过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用法律的形式限制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这种户籍制度确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当时农村人口大规模地向城市迁移而城市的就业、住房、教育等条件严重不足的特定历史情势下的结果。
现在中国是世界上仅存的几个实行严格户籍制度并限制居民自由迁徙的国家,既然是极少数就必然具有不合理性。它就像一堵无形的墙,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模式,也无情地剥夺了农民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城乡户籍的差别不只是身份的差别,还包括了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几乎所有的公民权益的差别。这种差别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演变成地位的差别,并催生了农民对城市户籍的强烈崇拜心理。而农民工在城市遭受的种种不公平待遇,绝大多数就是因为户籍歧视引起的。
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从离开故土的那一刻起,实际上就自愿或被迫放弃了自己在农村的各种权利,但因为没有居住地的户籍也就不能在暂住地参加选举,更不能被选举,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项最基本的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也就失去了政治上的话语权。当然,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牵扯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影响到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从小城市开始、从城市郊区的农民开始逐步放开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扩展到在大城市放松户籍管制,有条件有步骤地对不同的人群分层次地放开,建立统一的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只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按居住地登记户口,才能转变对农民工的观念,真正地落实他们在城市的各项权利,使他们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2]。
通过转变各个利益群体的社会观念,树立起各个群体的社会良心,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真正站在农民工的立场上来思考并推动实现农民的权利。农民工处在一个边缘化的社会环境中,没有达到良好的价值认同,在城市人的心目中,似乎农民等同于愚昧和落后并和一些不良的习惯相联系。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由来已久,甚至很多人认为他们是城市不稳定因素的主要来源。这种观念不仅对农民工非常不公平,而且严重威胁着和谐社会的建设。
(1)媒体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应该担当起一份社会的责任,呼吁社会各界给农民工应有的尊重。农民工在城市做的是最脏、最累、风险最大且城里人不愿意做的工作,但工资却是最低的。在广场、超市、公交车上还要忍受着城市人白眼,这不仅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距离,也加剧了农民工和城市人之间的对立[3]。为此,媒体和相关的社会组织不应该沉默,要发动庞大的宣传网络大张旗鼓地去对农民工进行宣传,宣传他们对城市的建设做出的贡献,告诉市民,这个城市不能没有农民工,离开了他们这个城市就会停止运转,这是增加城市包容性的首要方式。
(2)社会各界要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为融入城市,更快地实现转型做好准备。中国有数千种报纸杂志,但面向城市农民工的报纸几乎没有。在当代社会,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需要知识和信息的补充,否则就成了时代的落伍者。农民工所处的生活环境及工作环境和现代社会有所隔绝,需要媒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方式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介绍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条文,建议各级政府能给予此类报刊一定的资助。文化的大众性代表着先进文化的方向,文化的科学性反映着文化发展的层次,对当代将近2.4亿的农民工来说,不表现出他们的文化,这种文化的发展就是有缺陷的。另外,政府和各界组织也应积极构建农民工文化权益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让他们分享改革发展带来的精神文化成果。比如在农民工聚集的区域建立农民工图书馆或者文化活动中心、农民工夜校等,给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提供方便。
(3)完善对农民工的多层次的培训体制和救助制度。这要求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建立多方面多层次的合作网络。应按就地原则给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建立农民工及其子女培训的制度框架,并通过法律来规范。如果说中国的户籍制度造就了一代又一代农民,那么教育的不公平则会造就一代代的弱势群体。当代社会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维权的巨大成本阻碍了农民工通过正规渠道维权行为的实施。为此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农民工的维权救济,比如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资金援助和法律援助,健全工作网络,畅通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等。
(4)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吸收农民工参加工会。农民工既然进了工厂,成了工人的一部分,加入工会就应是很自然的事情。为此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的代表作用,加快新建企业和私营、外资等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农民工权利的集体协商工作,这既加强了对农民工的组织化管理,也提高了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从多方面看都是有益的。
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发育得还很不完善,农民工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法律知识和政策了解得不多,这造成了资方和其他社会集团侵害农民工权利的侥幸心理。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需要通过艰难的努力去争取的。为此农民工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求自我发展,做好自己的主人,勇敢地去追求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应该努力地依靠组织或者把自己组织起来去扩大维护自己权利的力量。
(1)给予农民工结社的自由。结社,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中国现在有各种社团上百万个,唯独没有农民工自己的社团。他们游离于城乡之间,成了边缘化的群体。当社会无法保障他们的权利的时候,他们就应该把自己组织起来,成立自己的社团去保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对他们最大的伤害来自于雇佣他们的资方,有些地方为了保证GDP,惩罚资方不法行为的力度过小,加上资方违法成本太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过高,就更加助长了不法企业主的侵权行为。农民工也只有团结起来才能壮大自己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农民工有了自己的社团,也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服务功能。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服务,这既可以帮助农民工提高在城市的生存能力,也可以提高他们在城市的生活质量。比如,可以给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在城市树立农民工的形象,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等[4]。
(2)农民工自己也要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转变自己的陈旧观念,改变不良习惯,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这才是完成转型的当务之急。农民工遭受歧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不良的生活习惯。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自经济欠发达的山区或边远地区,他们不懂国家现行交通法规,更没有遵守这种法律的意识,乱闯红灯、车辆乱停乱放、跨越栏杆的事情随处可见;再加上卫生习惯较差,随意丢弃垃圾和随地吐痰等行为,更拉大了和所处的社区的距离。这些都需要农民工改掉不良生活习惯,逐渐地从乡土观念中走出来,跳出乡村的圈子,主动地去认识城市和融入城市。涉及到自己的权利的要积极主动地去争取,与自己无关的也要积极地去学习。只有在观念上把自己当做城市人,才能按城市的规范去要求自己,才能真正地实现转型。
总之,在一个公民社会里,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不可能长期处在只有义务但没有权利的处境下;同样任何一个群体也不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社会义务。即便是农民工也必须在获取城市市民权利的同时要放弃农村原来居住地的各种权利,否则对城市居民也是不公平的。
[1] 李爱.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J].山东社会科学,2005,19(9):69-71.
[2] 任培秦,钟海.论农民工的体制弊端及制度创新[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9(1):59-63.
[3] 许爱花.进城农民工的弱势化程度初探 [J].宁夏社会科学 ,2009,17(1):63-67.
[4] 苗瑞凤.论政策转型期农民工权益保护.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6(6):1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