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瑛
(邵阳学院,湖南邵阳42000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实践教学探析①
义瑛
(邵阳学院,湖南邵阳420000)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要提高法律实践教学的认识,借鉴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探索法律实践教学的有效模式,加大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坚持教学中的适合与适度原则,讲求教学实效,真正实现课程设置的教学目标。
法律实践教学;途径;原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从2006年下学期开始,全国高校开始在大学新生中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称《基础》)课程。但是自开课至今,《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从总体上说不容乐观。主要原因在于一些高校和大学生对于该课程的开设,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教学上方法简单,有些教师甚至是照本宣科,内容陈旧乏味,教学方法单一,特别是在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上更为欠缺,往往是徒具形式,而少内容本质。长此以往,教师疲于应付,学生学习勉强甚至反感。《基础》课的教学开展,就日益显得颇具危机感了。
笔者从事《基础》课教学6年,在教学中,对该课程中法律板块内容的实践教学作了一些大胆尝试,积累了一些浅薄经验,在此不囿呈现,以求教于方家。
《基础》课程法律部分教学知识点繁多,结构体系较复杂,既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也包括经济法、商法等实体法,还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课程教学中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使之转化为法律技能,能运用常见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法律知识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教学中,有很大一部分教师对此重视不够甚至是忽视了。一些教师认为,在《基础》课整个课程教学体系中,法律板块篇幅少,而且法律理论性强,结构复杂,即使教师认真讲解,学生也未必消化得了。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指导下,一些学校在《基础》课教学中,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法律实践教学。主要表现为:
第一,教学课时少。《基础》课理论教学一般为理论教学40课时,实践教学20课时,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对法律实践教学往往不到4课时。有些教师在组织教学时,对法律部分内容甚至采取让学生自习的方式,当然就更谈不上安排课时进行法律实践教学了。如此,怎么能让学生“自学成才”
第二,法律实践教学方法单一。据了解,《基础》课的教学,一些教师在教学中,完全按照教材内容,不分取舍地“全面贯彻”。至于实践环节,往往是走过场式地、没有选择性地罗列一些法律案例进行所谓讲解。这种方式,说到底仍然是“从理论到理论”,教师讲不清所以然,学生自然更不知其所以然了。如此,教学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了。
《基础》课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如何抓好这一环节,提高课程整体教学效果,是摆在《基础》课教师面前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借鉴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有望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在法学专业教学中,教师往往设置一些实践教学环节,力图使学生在身临其境中感受和消化理论知识,实现让学生在边学边用中掌握知识的目的。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司法实习等成为了不可或缺的实践教学环节。《基础》课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属于公共基础课,要求学生掌握与运用法律知识的程度较之于法学专业所要求的低,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法,仍不失为《基础》课法律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
(1)审判观摩与“今日说法”。教师在讲授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规范时,可以联系当地法院的相关法庭,选取一些相对简单但又比较典型的案件,组织学生到法庭现场观摩相关案件审判。此举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由此树立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同时也产生对于法律的敬畏和尊重感。庭审结束后,邀请庭审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作一些“今日说法”式的讲评,使学生在身临其境中对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消化和吸收,同时也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2)参观法制教育基地。在条件许可下,可以带领学生参观诸如监狱、劳动教养所、劳改场等法制教育基地。可以在管理方的组织下,邀请服刑犯、劳教人员现身说法,以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和严肃性,达到特殊教育的目的。
(3)开设“法律诊所”。对于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诸如消费者权益侵害、名誉、隐私、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或疑惑,教师可以在课堂内外开设“法律诊所”,接受学生的咨询并作出正确解答。这样不仅使书本知识生活化,而且也切实解决了学生的一些实际的法律问题,增强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意识,寓学于用,事半功倍。
由于毕竟不是法学专业教育,因此在《基础》课法律实践教学中,应该注意将其与法学专业教育区分开来,要遵循适合、适度原则,即教学对象适合,难易程度适当。教学对象是非法学专业学生,因此在法律实践教学中,选取的教学内容应相对简单。例如在庭审观摩与“今日说法”环节中,教师应该选取一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诸如侵权、欺诈、正当防卫等相对简易但又比较常见而且容易被忽略的案例进行观摩和讲评。一方面,案件所体现出来的社会现象学生比较熟悉,有些甚至为学生本人所曾经遭遇过,有身临其境之感受;另一方面,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不复杂,学生易于理解。如果选取的案例过于复杂,学生在审判观摩中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完全不了解,即使通过法官讲评,也不一定能理解和消化,达不到教学目的。
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应用性和实效性强,学到的知识即可运用于社会实践。在教学中,教师要通过各个环节的应用,真正达到释疑解惑,增强学生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并真正应用于社会实践中去。例如在法律诊所环节中,要在解答学生疑难时,要深入浅出,能使学生举一反三,真正使学生理解法律的精神,日后如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得以借鉴和应用。因此,在实践教学中须力求实效。
法律教学的专业性很强,没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功底,即使教师口才再好,亦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更是如此,他不仅要求教师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还需要有较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否则如果教师连基本的诉讼程序都不了解,何以能通过教学而使学生真正掌握呢?
当然,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大多数《基础》课教师并非同时为法学专业教师,对于法学理论可能只是略知一二,这种师资水平是难以胜任法律实践教学的。基于此,一方面,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大力提高《基础》课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在现有师资缺乏的情况下,可以延请校内外法学专业教师或法院法官、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担任《基础》课法律实践教学的兼职专业教师,把法律实践教学交由这些具有法律专业素养背景的专业人员实施,这样既解决了师资缺乏的难题,又能保证这些专业法律实践教学教师在教学中,通过借鉴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高效发挥他们的专业技能,使《基础》课法律实践教学达到预期目标。
鉴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基础》课法律实践教学的开展和完善任重而道远,相信在学校、教师、学生等各方面的不断探索和努力下,《基础》课法律实践教学一定能取得理想效果,真正实现课程设置的目标。
(责任编校 罗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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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884(2012)06-0110-02
2012-04-14
义 瑛(1972-),男,湖南武冈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