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方林
(安徽行政学院,合肥 230059)
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异军突起和迅猛发展,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成为社情民意表达的一个重要窗口。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现实生活中的任一普通事例,一旦经由数量庞大、身份庞杂的网民聚焦和热议,很快就会使得简单问题复杂化、冷门问题热点化、个体问题公众化、局部问题全局化,并往往由此造成一场声势浩大的网络群体事件。其网络舆论,既有针砭时弊、呼吁公平的理性看法和意见,也有似是而非、夸大其词的无端流言和谣言;其舆情所向,既可能成为监督社会无良举止的正义力量,从而促成问题解决,也可能引发网络虚拟世界的暴力行为,并影响到现实社会。因此,研究并把握网络谣言的传播特性,监测并控制网络谣言的不良行为,对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促进应急管理有效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谣言是指凭空捏造的不可信的话[1]。信息时代,基于 E -mail、BBS、QQ、blog等传播方式的叠加效应,各类不实信息借助网络技术而产生的危害,已逐渐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毒瘤。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无论是善意的谎言,还是恶意的谣传,网络谣言都会给公众理解事件真相造成障碍,给政府应急工作带来麻烦。因此,认清网络谣言传播的特点与危害,加强源头监管与传播控制,已成为摆在政府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谣言本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现象。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增长,利用语言蔓延或扩散的作用,谣言找到了最好的传播平台和发展契机。网络谣言虽然与传统谣言一样,常常挟带着个人的愿望、希冀、喜怒、褒贬等情绪因素,具有攻击性、炒作性、诱惑性、变异性乃至强迫性等特征,但依托于互联网本身的诸多特性,网络谣言也呈现出更多的时代烙印。具体体现在:(1)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大。基于网络的数字化与超时空特性,网络谣言也具有实时性和全球化特征,与口耳相传、书信递传、电话转传等方式相比,网络谣言不仅可在极短时间内渗透网络,飘洋过海,而且能以几何级数扩散,迅即传遍世界。(2)传播方式更多,途径更广。网络谣言不仅可通过网络社区、聊天室、博客、帖吧、即时通讯等方式传播,而且可通过电子邮件、QQ群、手机短信等方式扩散,可谓有线网络与无线网络融合,线上传播与线下互动明显,人际、网络、手机等多种途径叠加。(3)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网络的开放性与匿名性,使谣言的真正源头不易暴露,有时虽发现了源头,却仅是源头之一;有时看似起于网络,实则来自生活;虚拟与现实互联互通、交叉影响、叠加传播,使谣言的扩张力与危害力极其强大,不仅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网上活动,败坏了网络信誉,而且也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传播的受众越来越多,网民数量的剧增不仅为网络谣言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更给网络谣言的扩散插上了隐形的翅膀,从而使网络谣言的攻击性越来越大,负作用越来越强,由此造成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
就个人而言,被谣言击中,会使之百口莫辩,严重的甚至产生轻生念头。曾闹得沸沸扬扬的河北“艾滋女事件”便是典型个案:在京打工的河北女青年阎德利,因和男友分手而遭报复。该男子在网络上以阎德利名义开博,自称和上百名男士发生性关系,自己患了艾滋病,并公布了200多个“嫖客”的手机号码,其中包括警方人士电话,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2]。虽然阎德利前男友最终被警方抓获,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对阎德利及其家人而言,受到的伤害却是至深至痛。
就企业而言,让谣言缠绕,轻则名誉受损,经营受挫,重则蒙受巨额经济损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美国光纤设备制造商Emulex曾因谣言造成25亿美元的损失:谣言源自一则酷似新闻稿的电子邮件,内容涉及Emulex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技术、硬件开发,声称公司正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将重新核算利润,且公司老板已经辞职。这篇“新闻稿”被Internet Wire 网站采用后,Bloomberg、DowJones、CNBC等著名网站先后发布,导致 Emulex的股票暴跌[3]。
就政府而言,受谣言困扰,不但有可能引起公愤或制造恐慌,而且会激起民变,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从而导致社会动荡,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以“瓮安事件”为例,社会谣言是其最直接的催化剂,催生了这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网络谣言则是其最无耻的帮凶,加剧了这一标本性事件的负面影响。事发后不到1小时,便有人把现场的视频、照片传到网上。大量小道消息在论坛、博客里传播,不仅传言当地警察办冤案,还称死者一位叔叔已被警方“打死”。上述传言引来无数愤怒的跟帖,在中国最大的虚拟社区“天涯”,在著名的人民网“强国论坛”,有关此事的帖子都被狂顶[4]。
网络谣言的产生与扩散,既是公众心理使然,也因网络技术促成;既遭社会政治、传统文化之影响,也受经济变革、环境变化之诱发。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不论因何而起,网络谣言肆虐不仅会给应急信息沟通设置人为的屏障,而且也给政府应急联动处置增加了无形的压力;不仅会削减政府应急的成效,而且会滋生新的危害。因此,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监测与控制,防止网络谣言的流传与泛滥,是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必然要求。
信息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应急信息更是应急管理的重要资源。基于互联网传播的匿名性,一些人有恃无恐地渲染事实,夸大细节,随意编造和传播网络谣言。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不仅方便了谣言的面世,而且催生了谣言传播的高效率。为此,必须加大对网络谣言的监测与管理,体现政府控制的效用和规范。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网络技术监测。对网络谣言进行监测与跟踪,是警示造谣者的有效方法。美国Agence Virtuelle公司推出一款叫做Rumor Bot(谣言机器人)的软件,用以分析和确定谣言的出处[5]。谣言机器人可以在互联网上扮演网络警察的角色,通过搜索引擎和数据库实时跟踪和分析各类不良信息。我国政府应加强“网络警察”建设步伐,加大对各大网站,特别是BBS、E -mail、OICQ、Blog等网络工具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删除虚假信息,将谣言消灭于萌芽状态。(2)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网民身份的隐匿性使很多人放纵自身行为,逃避社会责任。推行实名制,并加强对公共上网场所的监控,及早对可能产生现实危机的舆情走向及集聚规模进行及时地研究分析。一旦舆情有异,及时通知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风起于青萍之末”,要想更好地控制网络谣言,就必须从源头抓起,洞察先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防患于未然,就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人机配合,力争将谣言扼杀在摇篮之中。
互联网的舆情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反映,社会上有谣言产生的土壤,网络上就有谣言传播的养分。因此,网络监测虽然是必须的,却不是万能的,必须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根基。一旦现实信息阻塞,网络谣言骤起,及时辟谣是唯一的选择。具体途径有:(1)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众所周知,信息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生存空间就越小。很多突发事件中的谣言之所以产生并能够不断蔓延,正是由于公众所关心的问题缺乏权威、真实的信息应对。现实生活中,不少政府部门对一些敏感问题的处理过程,要么进行不公开地暗箱操作,要么存在不透明的灰色空间,致使猜测和谣言满天飞,或从局部的现实社会延伸到无限的网络空间,或由虚拟的网络世界回归到真实的公众生活,且越传越盛,越描越黑。因此,依法公开信息,阳光行政,是从根本上控制或消弭谣言的不二法宝。(2)建立网上辟谣机制。沉默未必是金,在网络谣言面前失语,往往意味着对其内容的默认。这无疑是危险的。谣言的生命力在于流传,只有及时辟谣,才能阻断其流传。基于利益纠葛,说明真相的辟谣方式难以寄希望于自觉,需要制度保障。网络发言人制度是网上辟谣的有效举措。一方面,网络谣言虽众,但大多与事实不符,即便貌似权威,也禁不起推敲,一经辟谣,其生命力就会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基于制度刚性,政府“从网上来到网上去”的辟谣方式,不仅可加强与各大主流媒体及门户网站的沟通,提升应急信息的公信度,而且可更有效地使网络谣言原形毕露,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的原因。因此,控制网络谣言不但要加强技术监控与防范,加大信息披露与辟谣,力求消除外因,而且更应强化公众自身素质,注重网络制度建设,从内因着手,主动作为。(1)开展教育与引导。不论是造谣、传谣还是信谣、受谣,都和当事者自身素质和受教育程度有关,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2003年,很多有关“非典”的谣言在农村大肆横行,而在城里往往难以生根,究其原因,不仅由于彼此采纳信息的多寡程度不同所致,更在于受众知识层面、文化程度和分析能力的差距所致。因此,政府一方面应借助主流媒体对公众进行宣传和教育,从根本上强化公民责任,提高人口素质,使网民不信谣,不传谣,让谣言不攻自破,让谣言止于公开,止于责任。另一方面,可通过“网络意见领袖”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把自己管好,不在网上盲目跟帖,肆意起哄,不制造和传递虚假信息,发现可疑或不实信息及时举报,主动验证和辟谣,使谣言无藏身之所。(2)强化规范与监督。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基于信息的不对称,谣言经过精心包装,往往比真理跑得更快,仅有理性的思考和自觉的抵制仍不足以消弭,还必须运用法律的武器,加强规范、监督与管理。为此,不仅要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舆情进行跟踪和分析,以便及时防堵和预警,而且要通过建立健全网络系统的协管机制来进行规范与引导,加强监督与控制;不仅要统筹管理,通过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资源的有机整合,重建网络舆论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要依法治理,通过健全网络传播法律法规,完善和强化制度建设,严格网络传播问责追责制度,坚决将违规人员绳之以法,以儆效尤。只有多管齐下控制谣传,万民动手埋葬谣言,才能使网络的天空变得更加纯净和清澈。
[1]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新华字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59.
[2]郭敬波.艾滋女事件:网络不是诽谤者的“避风港”[J].社会观察,2009,(12):14 -15.
[3]官建文.构筑防堵网络谣言的有效机制[J].新闻战线,2006,(11):16 -18.
[4]朱瑞博.危机管理案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70.
[5]翟 文.网络警察——虚拟机器人担任执法人.http://www.police.com.cn/Article/keji/bvl/200512/5125.html.2005 -12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