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与学术职业发展的历史渊源

2012-04-02 16:53宋旭红
当代教育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学术活动学术大学

●宋旭红 潘 杰

学术自由与学术职业发展的历史渊源

●宋旭红 潘 杰

学术自由的概念体现到学术职业上,主要集中在学术的自由探索和自由表达之中,基本限定在学术职业从事的学术活动及其相关的事务上。在学术职业的发展过程中,学术自由在保持其基本内核的前提下,随着学术活动本身意义的扩展和学术活动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成为一个不断成长的概念范畴。

学术职业;学术自由;权利;学术方式

对于学术职业来说,没有什么概念能像学术自由那样,对其生存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自从大学创立以来,学术自由就是并将继续是使创新与创造活动成为可能的中心价值与条件。学术自由是学术工作的中心的、普遍性的指导原则。”[1]学术自由作为学术职业的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已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学术职业共同争取和捍卫的古老信念和天然法则。根据我国学者谢海定的论述,学术自由之于学术职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自由,包括学术研究自由、学术成果发表的自由、讲学自由等;二是学术思想、观点的形成和表述的自由,包括坚持的或表达的学术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不能被强迫接受某种特定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三是职业自由和安全保障,包括选择从事学术职业、成为学术职业人员的自由,以及职业安全受到保障、不因其职业外因素而被解聘的权利。[2]从事学术活动的自由为学术职业留下了独立的存在和发展空间,使学术职业能够保持自己的本质特色;学术思想、观点的形成和表述的自由为学术创新提供了适宜生长的环境,是实现学术繁荣最为有利的条件;职业自由和安全保障则为学术活动和学术创新提供了组织承诺,使学术职业能够心身安宁地神思驰骋,探求真知,迸发创新活力。在学术职业的发展过程中,学术自由在保持其基本内核的前提下,随着学术活动本身意义的扩展和学术活动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成为了一个不断成长的概念范畴。

一、学术自由作为学术活动合法存在的一种权利

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阿加德米”学园、亚里士多德的“吕克昂”学校,源于其倡导的自由研究和自由讨论,但“学术自由的连续的历史是与从12世纪以来的大学史相伴生的”。[3]作为学术职业的先驱们,中世纪大学的教师凭借着对高深知识的执着追求,满怀无私地献身于研究和教学的精神,靠着组织成员之间的团结和坚定,在保护了自己利益的同时,又赢得了大学的自由和自主。也正是因为对高深知识的探究和传播,学术职业成为了世俗势力和教会势力不容忽视的经济上的主顾,并为当时所需人才提供了无与伦比的教育形式,最终在城市国家中赢得了自己的地位,使学术活动步入了合法化的轨道。大学中的学术自由起源于大学产生初期对教学自由权的认可。在早期的中世纪大学,由于知识贫乏,知名教授极为缺乏,因此教师任教资格也没有严格的限定,如在博洛尼亚大学,只要能招到学生,任何学者都可以进行教学;在巴黎只需要大教堂学校的首领——圣母院的司法官批准即可任教。随着大学的逐步发展,能否授予通行的教学证书,成为从事学术职业的必要条件,而且大学把授课资格或执教权作为一种美德和才能证书赋予各成员。

在中世纪的正规语言中,用于指早期欧洲大学与今天所称大学的涵义最为相近的词,有时用“studium universale”或“studium commune”,更多的时候是用“studium generale”。“studium generale”一词通常被译为“总学”,是指一所教会学校有能力提供相对比较专业领域的教学,涉及多学科,不但有文科,而且至少还拥有医学、法学或神学等三种高级学科的一种;其知识声誉超出了所在教区范围,由几位教师构成的教师队伍;并吸引了其他教区的众多学生前来求学,学生具有国际性。12世纪,在意大利的萨雷诺形成了以医学为中心的studium generale,在意大利的波隆那形成了以法学为中心的studium generale,而在法国的巴黎则形成了以神学为中心的studium generale。到13世纪初,波隆那大学、巴黎大学和萨雷诺大学等3所高等教育机构,得到社会普遍公认,享有studium generale的地位,而在享有studium generale盛誉的大学里获得教学认可的教师可以在任何一所大学里进行教学,即拥有普遍教学自由的权力。如在1292年罗马教皇尼古拉四世允许巴黎大学授予通行的教学证书的训令中这样写道:“在教皇的指引下,通过具有授予各该系科讲授权的人们,按照一向奉行的惯例进行考试并得到批准,可获得从事神学、民法、医学和文学等系科教学的许可证。——并且今后在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方,享有教学权利而不经考试和检查”。[4]慢慢地,一些“母”校衍生出来的新兴学校,为了抬高新建学校的声誉、吸引更多的学生,也开始号称为studium generale。这些新兴学校,一般是因为不满市政当局的控制、或者由于学校内部的纠纷等,使得教师和学生们集体从“母”校中迁徙出去另谋生路。

从13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另一类的studium generale,使得该词原有的涵义发生变化。教皇和世俗国王开始运用自身的权力建立学校,并赋予这些学校具有与传统studium generale一样的权利。1224年,排特烈二世在那不勒斯建立一所studium generale,1229年格列高利九世在图卢兹建立同样的学校,1244或1245年英诺森四世在Pontifical建立一所studium。这样一来,建立studium generale似乎成了教皇或国王的特权,一些想把自己的学校抬高到与享有特权的学校一样地位的城市,不得不从教皇和国王那里获得studium generale的称号。西班牙的个别学校在建立公告中称为studia generalia respectu regni(获得特许的学校)。在这些学校建立的相关公告中,相应地赋予了教学自由 (facultas ubique docendi)的权利,如,为了确保图卢茨大学的毕业生享有等同于波隆那大学和巴黎大学毕业生所拥有的权利,1233年教皇颁发了法令,宣布在图卢茨大学获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允许自由地在其它大学教学而不需要经过进一步的考试。这样,这些学校的毕业生也就获得自由任教(ius ubique docendi)的特权。到1291-1292年,意大利籍教皇尼古拉四世授予大学拥有普遍教学自由的权力。至此,普遍教学自由权作为大学的存在的条件而被学术职业所拥有。

拉什德尔(H.Rashdall)认为,“总学从起源上讲,是一个相当流行的、超乎法律之外的概念表述。它是由传统和习惯所决定的,而不是决定于封建权威。这个词表述的是与外界的联系,并没有界定大学的内部结构。”[5]教学自由权的获得在某种程度上划定了大学与外部其他机构的界线,作为学者行会的共同权利,它尽可能地为大学教师免除了种种外来的干涉,从而为其开展正常的、自主知识传授提供了保障。教学自由权的获得使大学教师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能够保持一定的学术独立性,从而赢得了学术活动存在的合法性,为后来欧洲的学术自由观念奠定了实践的基础。

二、学术自由作为学术活动自由探索的一种方式

学术自由作为一种学术活动的方式在学术职业中确立则是在19世纪德国的大学。梅尔茨认为:“我们可以给‘libertas philosophandi’[‘哲学自由’]牢固确立和‘libertas docendi’[‘教学自由’]之据称引入大学纲领确定一个确切的日期:哥廷根大学开创(1734年)(1737年落成)。保尔森教授说:‘这个学术机构的基石是‘libertas docendi’’。冯·明希豪森(我们可称他为这所大学的实际创建人)和他的两个顾问即赫尔姆斯泰特的神学家莫斯海姆和哈雷的法学家伯默尔都同意这种看法。前者写道,一切‘宗教审判’都扼杀‘独创性’力量,摧残学术社会的萌芽”。[6]

而柏林大学基本上是以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洪堡、施莱马赫等自由思想家的自由哲学为背景建立起来的,这一代思想家们在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思想框架内探讨的自由问题,并没像欧洲其他国家那样首先在政治体制中付诸实践,却意外地使自由的思想在大学的土壤中绚烂盛开。柏林大学思想的先驱施莱尔马赫主张思想自由和思想独立,提出“大学要有一种精神上完全自由的气氛,科学要从对任何一种外来权威的屈从状态中解放出来”。[7]1807年,费希特得知国王同意在柏林建立一所大学,便应内阁枢密顾问巴依莫之邀拟出一份《在柏林建立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的设想计划》,阐释了学术自由思想。1810年学校正式开学,他当选为哲学系主任,1811年成为柏林大学第一任经选举产生的校长,他以“论学术自由唯一可能遇到的干扰”为题发表了就职演说,他言道:“这所大学的产生将以建立在近代科学和数学的基础上的近代哲学取代统治了欧洲大学许多世纪的亚里士多德的那种权威学说,这所大学以‘不听不充分的理由’为其学术自由的思想,这所大学的教学与科研以追求真理为主旨,这所大学是以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以人类的进步和人的完善发展,以自由探索真理为办学和主旨。”[8]在给友人的信中,他对学者的学术自由的内涵作了具体阐述:“教师在专业性上享有自由探讨、发现、出版、教授在各自专业内所发现的真理,并且这种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听任何权威的指挥,任何政治的、党派的、社会的舆论不得加以干涉,……这就叫自由。”[9]洪堡在柏林大学创建期间就撰文倡导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思想。他认为,高等学术机构的立身之根本在于探究深邃博大之学术,每名成员如果能最大限度地认同于纯学术的观念,高等学术机构才可望实现其目标。所以在这一群体中,孤独和自由便是支配性原则。并且,所谓高等学术机构,无非是具有闲暇或有志于学术和研究之辈的精神生活,与任何政府机构无关。政府欲用固定的形式来规范这种非确定的甚至任意的活动,就必须尊重其本来的面貌,就力求做到使这种活动保持最旺盛的生机。[10]正是这一“孤独与自由”原则的确立,不仅使柏林大学具有了开创性的历史地位,而且也给世界学术职业的发展留下一笔宝贵的遗产。

19世纪德国所倡导的学术自由,使科学和真理从“宗教审判”和“权威学说”的禁区中解放出来,使科学在大学立足并大放异彩。而更为重要的是,学术自由打开了科学探索的心灵桎梏,在洪堡提倡的“孤独与自由”原则下,学术自由与学术探索相联系,它走进了学术职业的内心深处,成为学术职业的一种学术方式和生存方式;使学术职业摆脱了任何外在的依附、限制和指令,在一种原初的、内在的学术驱动力下生发学术独创性的思想,在心灵和精神的自由中发挥最佳的工作状态,从而催发学术创新和学术繁荣的勃勃生机。

三、学术自由作为诚实追求和阐释研究结果的一种安全保障

如果说柏林大学的学术自由与其提倡和践行的科学观念紧密联系的话,那么把学术自由与学术职业的职位安全联系在一起,则是在20世纪美国的大学中。在其中,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开创性地从职位安全的角度提出了学术自由的崭新内涵。

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其发表的《一般原则宣言》中,首次全面阐述学术自由的思想及其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保护学术自由的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接受处分前具有申诉的权利。宣言建议大学实行终身职制度、教授会裁判以及司法听证会制度。把保护职业安全的终身职制度,与防止外行干预的专业人员裁决制度有机统一起来。原则宣言初步确立了学术自由与终身职的关系。这个美国有史以来有关学术自由原则的最全面的、最有影响的宣言,成为了美国学术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和美国大学协会共同发表了《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原则声明》,该声明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表述主要包括三点:一是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在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发表上享有完全的自由,但研究所获金钱收入须与校方协商解决。二是教师在课堂上可以自由讨论所教课程,但必须谨慎处理与本课程无关且有争议的内容;校方由于宗教或其他原因对学术自由的限制,必须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表述。三是大学教师是公民、知识阶层的成员和教育机构的官员。他们在作为公民而发表言论或著书立说时,不应受到校方的审查或约束,但是他们在社区的特殊地位使其肩负着特殊的职责。作为学者和教育官员,应牢记公众会以其言论判断其职业和所代表的院校,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应言辞准确,适当克制,尊重他人意见,并尽量使人感到其言论并不代表校方。[11]该声明尽管不具法律效应,但被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为学术自由的标准和专业定义,并很快得到180多所学术与专业机构的认可。现在,这一声明和1970年发布的《解释性评论》、1976年发布的《学术自由和任职推荐大学规章》通常被当作解释学术自由的通行政策文本。

在美国,把学术自由与终身职相联系,不仅存在于代表学术职业整体利益的组织宣言和声明中,并且已真实地运行在美国各大学的现行相关学术职业的具体政策中。如在密歇根大学的《教师手册》中写道:“密歇根大学依然相信终身职是保护学术自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学术自由是繁荣以大学为基础的智力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终身职应该被授予那些担负起学校赋予的责任,并以最高标准完成这些任务的教员。”[12]而匹兹堡大学在《匹兹堡大学章程》中则写道:“在一所大学中,需要自由质疑的环境来实现大学的任务,所以终身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元素,终身职是一个身份的象征,它体现了大学教师对人类知识增长所作出的高质量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大学鼓励独立的精神和自由的质疑,所以终身职还有助于大学确认哪些教师是学校中最有价值的人。”[13]与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有所不同,终身职本身并不一定真正保护了学术独创性,但终身职与学术自由相联的合理性在于终身职有助于诚实地追求和阐释真理,为偏离传统和正常规则的学术研究提供保护,并为学术创新过程中的失败或错误留下了宽容的余地和空间,使学术活动能够在信任的环境中生长、繁荣。“只有具有安全和自由保证的学者才能去探求科学真理。人一旦失去这种自由就失去了发展自身的价值,丧失掉作为学者的基本精神和科学态度。”[14]

自由与安全可以有效地保护学术职业在道德和学术上的正直与诚实,正是美国学术自由存在的理由和学术自由的真谛所在。希尔斯认为:“学术自由的理由是它能保护教师在道德和学术上的正直。它能保护教师在追求和阐释真理方面发挥他(或她)的学术能力。即使他只是重新发现了已知的真理,并且由于他自己的研究对于这些真理有了更好的理解,他也是对学术天职做出响应,他应该有自由去这样做。”[15]胡克认为,学术自由的真谛是“为了获得真理,或者取得在最可靠的证据基础上建立的结论,教授和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探索。他或她必须是一个摆脱了任何束缚的工作者,不接受外界企图灌输的或炮制的证据的指挥,不被收买”。[16]因为安全,所以可以无所畏惧地依靠自己的理性判断进行学术探索,可以诚实地表达自己研究的新观点、新思想,“可以保证你按照自己的信念去进行教学的权利,可以保证你信奉不热门的学术的和非学术目标的权利;还可以保证按照自己所理解的知识和思想去行动,而不必害怕任何人惩罚的权利。”[17]从而把学术自由置于了一个更为理性和更为宽容的环境之中。

综上所述,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合法存在的一种权利,是学术活动自由探索的一种方式,是在学术活动中诚实追求和阐释研究结果的一种安全保障。学术自由的形态从教学自由权的获得到自由与孤独相伴、再到自由与安全相联,学术自由发生作用的方式从保护学术职业合法地进行学术活动,到保护学术独创性思想的无拘束生发,再到保护道德和学术上的正直与诚实;学术自由的内涵历经了从学术职业的一种合法存在的权力,到学术职业的一种学术方式和生存方式,再到在诚实探索、正直表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的演变,最终成为了学术职业的一种必备权利和从事学术活动的一种天然法则。就如阿什比所言,关于学术自由的运用,一百年来始终没有什么变化的只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就是可以自由地发表新思想和新发现,不仅不必因其向正统挑战而怀有畏惧之心,并且确信这种新思想或新发现如果经得起考验,就可以变成新正统以代替旧正统。在科学研究领域中是不分等级高下的;科学上的权威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学问的整个结构是由构成真正学识的共同意见结合而成的。就这一点而言,学术专业似乎确立了超越国家、民族、政治、宗教而独立的不成文的专业标准了。”[18]因为学术自由与学术职业的合法存在、学术创造力、学术生命力之间息息相关,难以分割,因为它既是学术职业健康发展必备保障,也是学术职业发展的“要塞”所在,所以它在学术职业的发展中变得神圣而不可侵犯,成为学术职业的核心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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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旭红/山东交通学院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教授,高等教育学博士 潘 杰/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

(责任编辑:刘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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