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训政理论与中国宪政

2012-04-02 07:20刘蕾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宪政行使孙中山

刘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1906年,孙中山等人共同制定《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首次提出民主革命应分段进行,即革命程序论。他将革命程序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辛亥革命之后,从宋教仁遇刺到二次革命失败再到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孙中山逐渐认识到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政党领导民主革命的完成和国家建设。所以,1914年7月,孙中山在日本组建中华革命党,亲手制定《中华革命党总章》,将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取代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中华革命党总章》规定:“本党进行秩序分作三时期: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极消除武力,扫除一切障碍,奠定民国基础。二、训政时期。此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三、宪政时期。此期以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①孙中山认为国民素质低下,不适合直接进入宪政阶段,首次提出训政理论,并以此作实现宪政的过渡时期。

一、训政理论

(一)训政理论的提出

“训政”一词,源自中国古代典故——“伊训”。关于“训政”的概念,孙中山解释为:“所谓训政者,即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也。”②也即由革命党人训导民众学会行使权力,参政议政,实现当家作主。他认为人民为封建制度奴役两千多年,在民主共和政体下,贸然让其做“皇帝”,民众是做不来的。所以需要革命党人训导人民群众学会行使民权,成为国家的主人,最终实现民主宪政。

“共和之真义在使人脱离奴隶,凡百政制以民为主”③。因此,训政的目的在于实现民主宪政,通过对国民参政、议政能力进行训练,使国民具有独立性,自主行使民权,进而实现民主共和。孙中山认为训政不同于开明专制,“开明专制者,即以专制为目的,而训政者乃以共和为目的,此所以有天地之别也”④。

孙中山为什么主张以军事手段夺取政权后,要先开启民智,训导国民认识民主,进而方可实行“五权宪法”,“权能分治”,待时机成熟且还政于民?孙中山认为如果“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⑤,所以他反复强调训政的必要性。

第一,他认为中国人受专制制度之毒害太深,国民素质低下,民智未开,甚至不如美国的黑奴,缺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资格。他认为:“中国奴制已进行了数千年之久,所以民国虽然有了九年,一般人民还不晓得自己去站那主人的地位。我们现在没有别法,只好用些强迫的手段,迫着他来做主人,教他练习练习,这就是我用‘训政’的意思。”⑥既然民众不懂得行使民主参政、议政的权利,那么就需要革命党人像“伊尹训太甲”、“诸葛亮扶阿斗”、“保姆育婴儿”那样,教导人民大众如何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复决权和创制权,训导国民成为国家合格的主人。训政的核心内容就是培养民众自治能力、提高民众公共参与能力。

第二,清末立宪及辛亥革命之后被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共和制度名存实亡,孙中山总结革命经验和教训,认为中国人民被专制太久,民智未开,如果直接实行宪政,欲速则不达。“夫以中国数千年专制、退化而被征服亡国之民族,一旦革命光复,而欲成立一共和宪治之国家,舍训政一道,断无由速达也。”⑦所以,民众革命应当分阶段而进行,不能在推翻封建统治之后直接跨越到民主共和阶段,不能直接实行宪政,欲速则不达。

况且“主权在民”思想一直贯穿孙中山的思想之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曾说过:“现在君主专制既已推翻,凡我同胞,均从奴隶跃处主人翁之地位,则一切可以自由,对于国家一切事物,亦有自主权矣。”⑧人民有权,只是不知如何行使,孙中山主张训政时期要由政府指导与训练人民如何行使民权,而非代替人民行使民权。待人民懂得行使民权时,要还政于民。正如他所言:“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⑨

第三,孙中山分析如果由军政时期直接过渡到宪政时期,就会产生三大流弊:“第一流弊,在旧污未有涤荡,新治未有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民治不能实现,第二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也。”⑩就是说,旧有的专制制度残余尚且存在的情况下,实行宪政,非但民治无法得以实现,反而会被利用,酿成专制。

(二)何为训政理论

如何实行训政,使国民具有国民资格,教导民众以发展民权,培养自治能力和民主政治能力。笔者认为根据孙中山的论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为以党治国,党在国上,这里的“党”是“革命党”,而非西方议会政治下的“政党”,就是说由革命党管理国家并指导、训练国民,使其具有自治能力和政治能力;二为地方自治,即通过地方自治训练国民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复决权和创制权,以培养国民参政议政能力。

1.以党治国

二次革命、护法运动失败后,加上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孙中山回顾和总结革命经验及教训,认为一个强有力的革命政党对革命作用重大,此后他“以俄为师”,在苏俄与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依照苏俄模式改组国民党,推行“以党治国”。他在国民党一大召开时说:“当俄国革命时,用独裁政治,诸事一切不顾,只求革命成功……其能成功,即因其将党放在国上,我以为今日是一大纪念日,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在国上。”这清楚表明孙中山要用政党夺取政权,用政党来保持政权,用政党来运作政权训导人民,以实现其追求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的理想。

“以党治国”是以“主义”治国(主要是“三民主义”),非党员治国。孙中山指出:“所谓以党治国,并不是要党员都有要做官然后中国才可以治,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才可以治。简而言之,以党治国并不是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党义治国。”也就是说,党员参加革命是基于对三民主义的信仰而参加革命,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他曾经说只有国民党才是全国唯一的政党,国共合作的前提就是共产党员要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接受三民主义的指导。

孙中山认为人的才能是与生俱来的,人的天资不同,人的才智也会有所不同。根据人的天赋才能的不同,将人分为三类,即先知先觉者、后知后觉者和不知不觉者,不同的人承担不同职责。他说:“夫人群之进化,以时考之。则分为三个时期:曰不知而行之时期,曰行而后知之时期,曰知而后行之时期。而人以言之,则有三系焉:其一先知先觉者,为创造发明;其二后知后觉者,为仿效推行;其三不知不觉者,为竭力乐成。”革命党人是先知先觉者,而人民大众是不知不觉者,由先知先觉者组成革命党领导后知后觉者参加武装革命,夺取政权,然后进入训政时期,由先知先觉者和后知后觉者对不知不觉者进行教育和训导,使其具有做主人的资格。

2.地方自治

孙中山强调建设地方自治是训政时期的基本任务。“中华民国之建设,必当以人民为基础;而欲以人民为基础,必当先行分县自治。”《建国大纲》也明确指出:“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

孙中山认为:“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一旦“全国人民有了自治能力,便是全国人民有了民国的国民资格”。在此基础上,“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藉,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绰绰然有余裕,与分子构成团体之学理,乃不相违”;反之,如果人民未经县自治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事务,则会“茫昧不知津涯”,“所谓选举,适为劣绅、土豪之求官捷径”。因此,地方自治是培养人民参政、议政等政治能力的根本途径。

他主张训政时期,以县为单位,在地方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建设,移官治于民治,通过训导人民行使民主政治权利,学会行使选举和罢免官吏的权利,学会自主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权利,自己管理自己,培养人民的政治能力和民主意识,推行自下而上的自治,为实现民主宪政奠定基础,一省数县进入自治时期为训政结束之日而宪政开始之时。他认为地方自治有助于实现民主管理、民主政治,他曾经强调说:“国家之治,原因于地方,深望以后对于地方自治之组织,力为提倡赞助。地方自治之制既日发达,则一省之政治遂于此进步,推之国家亦然。”

二、训政理论对中国宪政的影响

民主共和是孙中山革命的最终目标,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政制度,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但是,革命胜利果实最终被袁世凯窃取,从宋教仁遇刺到二次革命失败再到袁世凯称帝及张勋复辟,孙中山为革命不断奔走。他不断总结革命经验和教训,为实现其宪政理想,提出“革命程序论”,将革命阶段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孙中山训政思想是对中国宪政发展之路的重要探索,既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又有时代与条件的局限。

(一)积极影响

中国是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君主位于封建专制主义金字塔的最顶端,君主是国家最高立法者、最高审判者及最高行政者,“法自君出,法为君用,狱由君断”,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他们的法律以维护专制君权为目的,臣民只有服从的义务,中国自古缺少民主传统和民主精神,公众不会行使民主选举权和罢免权。“训政”是对中国国情较为切合实际的探索,只有更好地认识国情,才能建设、发展民主和法治。

训政理论是孙中山对于中国存在已久的奴性思想和民主传统缺乏的一种担忧,他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的方式来推进民主宪政进程,培养人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生活方式。这体现孙中山先生积极探索宪政道路的精神,纵观英、美、法等各国,其宪政道路各不相同。宪政道路因国情而有所不同,不可复制,这决定每个国家建立宪政制度需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孙中山的训政理论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对我们探索宪政和民主的法治道路具有积极意义。

(二)消极影响

孙中山的训政理论是否是培养民众民主政治能力、民主意识,认识和行使民权的较好方法,遭到很多学者的否定和质疑。不可否认,训政理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孙中山认为民众受专制毒害过深,麻木无知,不具有国民资格,不会行使民权,致使革命屡屡受挫。他低估了人民的认知能力,他把自己和革命党人比作“先知先觉者”、“后知后觉者”,人民群众都是太甲、阿斗、婴儿,是“不知不觉者”,他对人民不信任。正是他没有认识到人民群众的作用,没有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脱离人民群众导致革命失败。辛亥革命之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于对人民不信任,制约了中国宪政的发展。中国人具有奴性,需要教育和训导,但是权力来源于人民,人们可以在民主宪政过程中学习如何行使民主权利,逐渐提高民主觉悟和民主意识。但是训政实际上是领导者代替人民行使政权,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宪政。让人民在直接享受民主权利的过程中学习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政治素质,培养参政、议政的能力,不失为实现宪政的一种更好的选择。著名学者胡适认为,学游泳者必先下水,学钢琴者必先有琴可弹,最有效的政治训练,就是使人民从实际参政活动中去接受政治训练,宪政本身就是宪政的最好训练。他认为,民治制度本身就是对民众所进行的最好的政治训练。学者郭宝平、朱国斌在其《探寻宪政之路》一书中也提到:“要打破专制政治的桎梏,最好的办法是引入民主,以专制历史太长为由仍行专制,那么只能永远实行专制政治;要开化民智,最好的办法也是引入民主的实践,以专制开化因专制过久而奴化的国民素质,那么国民的奴性岂不更甚之?”

其次,孙中山的训政理论为蒋介石独裁政治套上一层冠冕堂皇的外衣。训政是实现宪政的过渡阶段,其初衷是好的,但却被蒋介石集团所利用,“一党独裁、一个主义、一个领袖”成为其统治的核心思想。国民政府标榜着遵循孙中山先生“遗教”的口号,在大陆进行了将近20年的“训政”统治,严重背离了孙中山的宪政思想。独裁者是权利和利益的集大成者,既得利益者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利益,这是千古不变的定理,正如王人博教授在其《中国近代宪政思潮研究》一文中所言:“如果当官的自己握着权力,享受着‘民主政治’给他带来的好处,而去教导老百姓热爱这种‘民主政治’是办不到的。况且,老百姓负不负责任主要的还不在于给他们讲‘忠孝仁爱信义’的旧道德,而在于让他们真正看到民主政治对他们的好处。要他们负责任,就必须首先落实权利。”

最后,中国自古没有适合移植现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文化土壤,救亡图存一直是近代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中国的仁人志士学习西方宪政制度,只为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西方宪政文化“自始至终都是类似于中国文化中属于‘道’的那种东西,不是预期而设的用来解决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一种工具”。从早期维新派到康梁维新变法再到孙中山的民主共和,他们都未能摆脱宪政工具主义,中国如此,亚洲其他殖民地国家亦如此。

西方宪政理论只是中国知识分子用以解决中国问题的“器”,一种工具亦或手段,关于宪政所具有的保障人权,限制政府权力的内涵,时刻都会被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所替代。中国自古缺乏民主法治传统,没有西方那样发达的公民社会和长期存在的多元政治结构,试图通过移植西方宪政制度实现中国民主宪政道路是很困难的。

三、结语

自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以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之门,中国仁人志士即开始不断探索中国富强之路,以实现民族复兴。甲午海战,清政府战败,进一步激发民族意识觉醒,“救亡图存”一直是中国知识分子追求的目标。从“师夷长技以制夷”到学习西方制度,尤其是宪政制度。从早期维新派的设议院、兴民权到戊戌变法时的君主立宪,再到辛亥革命时期的民主共和。尤其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对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革命程序论”是孙中山对中国近代民主革命进程的经验总结,从军政到训政再到宪政,是其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路径选择的有益探索。

注释:

①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第94页。

②⑥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189页,第401页。

③④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57页,第156页。

⑤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十一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102页。

⑩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七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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