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交往理论对确立网络交往原则的启示

2012-04-02 06:27:33赵仁青
昌吉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马克思利益法律

赵仁青

(安徽科技学院思政部 安徽 凤阳 233100)

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1](P86)的确,从古至今,交往在人类社会演化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网络交往作为现代化的交往方式,在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中首次实现了从原子到比特的飞跃,这是人类交往方式的巨大进步。但是,由于网络社会内部技术的不完善,加之外部缺乏充分有效的监督体系,使得网民行为失范问题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变得异常尖锐与复杂。

一、直面现实:网络交往导致行为失范现象凸显

1.网络群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网络虽然可以减少现实社会精英话语垄断,拓宽民众公共空间;增加民众参政议政渠道,提高政治透明度等等,但是也为现实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埋下了高风险的隐患。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急剧转型带来的阵痛使得群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纵观每起事件,我们都可以找到网络推波助澜的影子。客观地说,任何一个政府在施政过程中都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令所有民众都满意,这就给部分民众提供了不满和怨怼的空间,当然,这也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当极少数民众通过网络过分宣泄自己的不满、怨怼、压抑时,甚至为了维护一己私利而肆意歪曲事实,大肆宣扬极端言论时,就很有可能误导其他网民。毕竟比特背后的人类都有同情弱者的心理,还有一部分网民可能因为现实中其他原因产生的负面情绪借题发挥,更多的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网民参与者可能出于好奇的心理进行点击关注,造成事态不断扩大,最终波及现实。这样,网络群体事件很快就演化成了现实群体事件,引发民众大量围观和参与,甚至酿成骚乱惨剧,无疑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给当地政府的处置带来极大难度。

2.网络交往造成了大量屡禁不止的侵权行为

首先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行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P17)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赤裸裸地生活在世人的眼中,隐私对个人来说是一种尊严的象征,谁都不愿别人践踏我们的尊严。网络是一个信息的海洋,当我们畅游其中时,每个人都有这样的心理,尽可能多地知道他人的信息,尽可能少地暴露自己的信息。可是,矛盾出现了,当我们在探寻他人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别人也正在共享我们的信息。其次是对知识版权的侵犯行为。由于网络技术的便捷性,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盗版侵权等各种名目繁多的侵权现象在网上已经算不上什么新闻了,只要点击移动鼠标瞬间就可以完成这些行为。很多人并不认为,这是对别人精神产品的非法占有,他们认为网络就是一个信息、知识、技术共享的世界。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狭隘的,自由共享有其适用的界限,人们不能无限将其夸大加以滥用。无论侵权实施者如何为自己的行为狡辩,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伤害却是否认不了的。因此,在虚拟社会里也有真实的伤害,这一点我们不得不承认。

3.网络交往加剧了人际冲突

网络虚拟性特征隐去了人的现实身份,一方面确实可能使人们放下顾虑,敞开心扉与人更加和谐地相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很多人由于匿名上网缺乏他律,而自律又很薄弱,“人们在网上要比实际生活里的自己表现得更冷漠、就事论事、易怒。”[3](P164)不能理性的控制自己,包容他人,而是情绪化地处理与他人关系,要么是“酒逢知己千杯少”,与人“把酒言欢”,要么“话不投机半句多”,与人大动干戈,立场坚定,爱憎分明。我们在网络公共交流平台上经常能够见到这样的现象,由于见解不同,很多人聊着聊着便打起口水战,脏话连篇,然后加大火力,点击表情文件夹里的炸弹、匕首等暴力符号发送过去。总之,这些争吵者非要拼出个高低雌雄来。即使这样,有很多当事人仍然感觉在网上还不足以泄愤,常常把这种网络失范现象演变成网下的大打出手。比如由于网络游戏引起的玩家之间的矛盾,造成现实的刑事案件,各大媒体就常有报道。

4、网络道德风尚败坏令人堪忧

由于网络交往的虚拟性和超时空性特征,使人们在网络社交时摘下了现实生活中的面具,交往开始变得肆无忌惮。淫秽色情借助网络通讯疯狂猖獗起来,一些网站明目张胆地提供色情小说下载,还有一些网站挂羊头卖狗肉,设置一些所谓的人体艺术供网民点击欣赏,其实里面大多是不堪入目的淫秽下流画面。公共聊天室、BBS里的黄段子比比皆是,还有一些不怀好意的“鸡鸭”(妓女和妓男)在这里乱飞,寻找猎物,进行色情交易。更有一部分网民受这种环境的污染,别有用心地追求一夜情的刺激。网络色情传播迅速,成本低廉,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五花八门,对于喜欢追求感官刺激的人来说,无疑具有神奇的魔力。但是,这种黄色文化在网络上的传播却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受色情思想的毒害,人们是非美丑观念模糊,自控能力降低,心理不健康。如果任其发展,最后必将会导致整个社会道德的沦丧。

网络交往导致了大量行为失范现象的产生,而马克思的交往理论曾在其历史唯物主义和世界历史理论的建立过程中起到过重大作用,在网络交往日益成为人们重要交往方式的今天,他的交往理论对我们治理网络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是我们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网络交往原则的理论支点。

二、回到马克思:交往主体性与法律思想

1.马克思交往理论中的主体性思想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所谓主体性就是人在对象性的活动中,能够充分调动自身的自觉能动性,积极作用于客体的特性。人的主体性从其外延来看,应当包含自主性、自为性和能动性等。在对自然的改造过程中,人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本身不过表现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4](P393)这里的“狡猾”一词贬义褒用,指的就是人能够充分调动自身能动性,积极认识和利用自然界规律,从中获取各种生存和发展资料。人在自然面前的这种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践上确立了人的主体性。

在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中,人的主体性更多地表现为积极处理各种交往关系。因为包括交往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实际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5](P295)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发展必须要善于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应当把对自然的随心所欲的改造精神加以扬弃。人是社会群居性动物,“人与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同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说来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6](P99)正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来认识交往对象和自己,发现交往对象和自己不仅外形相像,而且内心渴求也相同。即都希望在交往中自己作为人的尊严能得到对方的认同,都希望获得对方应有的尊重,都希望自己的交往动机——利益能够得到维护不受损害。如果从目的论来看,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中,既然大家都是主体,地位平等,那么就意味着谁也不能把交往的对象当作达到自己交往目的的手段,否则交往将会出现异化,呈现混乱局面。如何规避这一现象呢?只有建立交往主体间的平等地位,让“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7](P39)才能实现相互无害,才能使交往利益得到保障。

由此可见,在人对自然的关系中,主体性强调的是自我;在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中,主体性突出的是交往双方的平等与统一,强调的是我们。

2.马克思交往理论中的法律思想

马克思认为,法律能够调整市民社会中人们的交往关系,维持社会稳定。作为社会中的人,总是不停地进行各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利益和需要是推动活动进行的原动力,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想方设法使即得利益合法化、稳定化。利益与需要是内在的,它最终实现的途径只能是社会实践或劳动。人的任何社会实践或劳动都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人发生各种关系,这些关系就是形式各异的交往。人们利益实现的过程中要么依赖交往对象的利益,要么会与交往对象的利益发生冲突,在每一次博弈中,每个人总是希望自己能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大战,而“如果要维护并促进文明,法律一定要为这些要求、愿望或需要做出某种规定,但是它们并不由于这一原因全部都是个人利益”。[8](P37)即法律能够化解人们在交往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使个人利益能够长久获得,但是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利益。马克思清楚地看到,资本主义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把本阶级内部利益美化为全民的普遍利益,虽然“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而在这个矛盾中既然被确定为普遍利益,就可以由意识想象成为理想的,甚至是宗教的、神圣的利益”。[9](P273)如何做到这一点?资产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来制定维护并不普遍的本阶级内部这个“普遍利益”法律,就可以轻松地、冠冕堂皇地做到这一点。马克思无情地揭露说,“凡是在法曾给私人利益制定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给法制定法律”。[10](P179)

法律成了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私人利益的工具,这无疑对广大的被统治阶级来说是不道德、不公正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面。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无疑是这种不合理法律的元凶,我们毋需对这种有缺陷的制度再去批判。资本主义的分工与交换造成了社会交往的大繁荣景象,追逐利益是促使频繁交往活动背后无形的推手,资本主义法律的及时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弱了人们在交往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利益摩擦和利益纠纷,为发展经济创造了稳定的、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并且直接带来了生产力的空前发展。抛开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制度因素,就法律带来的良好社会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同样也给我们如何维护网络社会中良好的人际关系带来了重大启示:不仅要从道德方面完善网络交往,还必须要从法律的角度为维护网络秩序制定相关法规。

三、矫正失范: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网络交往原则

1.相互无害的原则

马克思认为,人的现实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主体间行为的相互统一才能达到海德格尔追求的“人之诗意地栖居”。网络社会为这种可能性的实现提供了展示的空间,但仍然需要人们去努力建立地位平等的网络交往模式。在平等的前提下,每个人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人们不应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给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11](P305)无害是最重要的,这也是对网络交往主体最低的道德要求。大家在网络交往中都是以主体的姿态出现的,地位平等,按照相互无害的准则,每个人都不能把交往对象作为获取自己利益的工具和手段。每个人在做出任何一个行为前都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会触犯他人利益,给他人带来伤害。这一交往原则对处理网络社会里诸如有害信息和网络病毒等两难问题是有启发意义的。有害信息和网络病毒的制造者,在网络社会里所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互无害的原则,没有顾及他人的想法和感受,单方面追求自己的利益。“来而不往,非礼也”,如果每个人都去效仿,最终大家都将毫无例外地成为受害者。所以,建立相互无害的交往原则对网络交往的主体非常重要,只有每个人在交往中充分考虑彼此的价值和利益,把自己的行为建立在不伤害他人的基础上,健康的人(网)际交往才能得以继续和发展。

2.理解与宽容的原则

马克思在论及主体性问题时曾说过,“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12](P25)生活是一面镜子,你在镜子里的姿态就是镜子外面真实的自己。当我们作为主体与自己以外的他人交往时,交往的态度决定了我们自己在交往中位置:受欢迎者还是不受欢迎者。网络交往具有超时空性,它把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都卷入了相互联系的大网之中,每个人都无法逃脱。在这个复杂的大网中,芸芸众生都有自己的个性和喜好,每个人身上优缺点同时存在,所以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隔阂和摩擦。这时,我们就不能拿出自己的判断标准去评判是非,苛求他人。网民当因为某个观点和立场的不同形成分歧时,交往双方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以增进理解,全面了解交往对象的个性、脾气和价值观等。如果我们能真正做到把交往的对象看成是和自己地位一样的主体,把自己的判断标准收起来,很多时候网络人际冲突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了。现实生活需要人们之间相互理解,彼此包容,作为价值多元化的网络社会更需要人们求大同、存小异,具有海纳百川开放包容的心态。而人的自主性、自为性、能动性等主体性,也将会在每一次的网络冲突化解中不断地得到升华。

3.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

关于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生产方式决定着人的生存方式,个人在特定社会中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应当对这种追求权利做出尊重,实际上,这是对个人主体能动性的承认和鼓励。只有每个行为主体获得更多的社会权利、自由意识,才能加速个体的社会化,从而为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马克思认为,在注重个人合理权利要求得到尊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个人对他人和社会所应承担的义务。作为交往行为的主体,马克思认为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人’个人。”[13](P84)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存在是个人存在及其权利实现的根据,所以每个人都“要享受一定的权利,也必定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具有一定的义务,也必将享有相应的权利。”[14](P22)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因此,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网络交往。网络社会是一个信息共享的社会,人们对信息选择的自由达到了极限,只要你能想到的、只要你愿意,鼠标可以带你去任何地方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匿名登录使人们体验到了在网络环境下扮演不同角色给自己带来的快乐和自由。在公共交流平台上,交往主体可以天南海北的侃大山,人们获得了畅所欲言的言论自由。这些自由的获得意味着,网络对个人在这些方面权利的充分尊重,正像我们前面讨论的那样,权利和义务对交往主体来说是并重的,你拥有了相关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因此,“任何一个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当他(她)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当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15](P359)

4、违法必究的原则

网络社会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但是究其实质,它依旧和传统社会保持着高度的仿真性,网络犯罪、网络侵权以及利用互联网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网络群体事件的频繁发生,提醒我们仅仅从道德上约束网民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重拳出击,以法律的尊严打击违法犯罪,捍卫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稳定氛围。

首先,加大惩治力度,违法必究。网络造谣生事、网络病毒、网络黑客、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等种种网络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犯罪分子得到的惩治力度不够。现有的法律对网络违法惩处往往是点到为止,以教育为主,这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很多犯罪分子都是故犯。执法部门应当秉公执法,加大查处惩处力度,一切从严从紧,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网络犯罪,维持网络社会的稳定。其次,各国应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互联网国际立法,共同惩治跨国犯罪。各国现有网络立法不能取得理想效果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各国所立的网络法效力范围偏窄,只局限于本国领土界限内;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在网络立法、惩治网络违法方面缺乏必要的相互沟通和国际合作。各国只有走出国门加强交流,寻求彼此合作,完善现有法律,建立互联网国际立法,才能使那些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1][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1997.

[3]帕特·华莱士.互联网心理学[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人民出版社,1979.

[5][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60.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79.

[7][12][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商务印书馆,1984.

[11]李伦.鼠标下的德性[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14]吴灿新.当代中国伦理精神[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

[15]常晋芳.网络哲学引论[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马克思利益法律
论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
马克思像
宝藏(2022年1期)2022-08-01 02:12:28
马克思人的解放思想的萌芽——重读马克思的博士论文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 05:57:02
论确认之诉的确认利益
研究生法学(2020年6期)2020-04-13 07:59:46
环保从来就是利益博弈
能源(2016年3期)2016-12-01 05:11:17
让人死亡的法律
山东青年(2016年1期)2016-02-28 14:25:30
马克思的“知本”积累与发现
湖湘论坛(2015年4期)2015-12-01 09:29:51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中国卫生(2015年1期)2015-11-16 01:05:56
绝不能让“利益绑架科学”
中国卫生(2015年1期)2015-11-16 01: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