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税的“人本”思考

2012-04-02 03:31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赋税人本人本主义

傅 樵

(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重庆 400054)

关于赋税的“人本”思考

傅 樵

(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重庆 400054)

亚当·斯密提出的赋税征收的“公平、确定、便利、经济”四原则是颇富人本主义精神的。赋税征收其表面目的是以维护国家政权为本,实质目的则是为了纳税人的发展,如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人”发展了,才能提高生产力,发展经济,税源才不会枯竭,社会才更加稳定和谐,国家政权才更加巩固。所以,赋税征收必须确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以人为本。

赋税征收;人本主义;公平;正义

西方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建立者、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他的代表作《国富论》中提出赋税征收的公平、确定、便利、经济四大原则[1]88。公平,即平等原则,其重要的含义是: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税收应均衡地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按照自然形成的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确定原则,即公民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如纳税日期、方法、数额都应当让所有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左右,如专断征税、加重税负、恐吓勒索等。所以税收不确定,就会使纳税人不得不乞求税吏的怜悯,使之腐化堕落。便利原则,即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应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经济原则,即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使纳税人付出的应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以减少税吏过多的薪俸、正税之外的苛索等杂负。亚当·斯密将“人的本性”作为研究点,从尽可能保护个人的权利出发而提出的这一赋税原则,是颇富人本主义精神的。

一、人本主义诠释

人本主义(humanism)是德文Anthropologismus的意译,又称人文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心灵不能脱离肉体而存在。人本主义最早在古希腊的柏拉图(约公元前429—公元前347)和古罗巴的西塞罗(公元前106—公元前43)等人的著作中已有初步显现,意指“人性”、“人情”、“人生”、“正义”、“民主”;后昌盛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它针对中世纪宗教对人性的严重束缚,作为神本思想的对立面而提出来的。人本主义从人的本性出发,主张关心人、尊重人,实现个性解放和人性的自由,宣扬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强调人的自由、平等,推崇人的理性权威,把人提到高于一切的地位[2]19-20。人本主义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一切从人的需要出发,即人是人类一切活动的终极和目的。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标志着人的自我觉醒、自我发现的开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有过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人本主义思想在古代思想家的论述中早已有之。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代,齐国政治家管仲(?—公元前645)就明确提出强国之道在“以人为本”。他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管子·治国篇》)儒家思想家孔子(公元前552—公元前479)和孟子(约公元前372—公元前289)提出了“民为邦本”的人本主义的光辉思想。孔子说:“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论语·雍也》)又说:“仁者,人也。”(《中庸·二十》)“仁者,爱人。”(《论语·颜渊》)这是“以人为本”对“以神为本”的背离,强调以“人”为核心。孟子继承孔子提出的“仁政”学说,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又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之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在身”即“在人”,即要“以人为本”。并提出“保民而王”(《孟子·梁惠王上》),“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大学》第十一章),即“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认为国君要“省刑罚,薄税敛”(《孟子·梁惠王上》),使百姓“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死亡”(《孟子·梁惠王上》),要“乐民之乐,忧民之忧”(《孟子·梁惠王下》),这样才能富民强国,行“王道”于天下。后来,荀子(约公元前310—公元前238)更以生动的比喻,指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以后的商鞅、晁错、董仲舒、刘晏、柳宗元、李翱、范仲淹、黄宗羲、顾炎武,直到近代的孙中山等思想家都提出了民本主义的思想。

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了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这里的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3](850)。同时,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4]。这里的以人为本比之于中外历代先贤提出的以人为本更富于对人的关怀,更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崭新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特色,对于消灭城乡差别、脑体劳动差别、贫富悬殊差别,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以人为本”赋税的积极意义

(一)从人的发展来看

人都是一切人类活动的中心和最高目标,经济活动也概莫如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46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取得个体(个人)的发展才能实现整体(全人类)的发展与解放。因为人类社会是由千千万万个体组成的,如果每个人都处于贫困线下的饥饿状态之中,那末人类社会怎么可能发展、进步,走向繁荣富强?所以“人”的发展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极其重要的。赋税征收是人类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份,其活动的终极目标亦应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进而实现“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宏伟目标,即全人类的全面的解放。

(二)从赋税征收的目的来看

赋税征收的直接目的自然是以维护国家政权为本,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赋税是国家政权一切支出的依据和财源。但在一切支出中用于经济发展又是首要的。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源才会增加、丰富,税收才会富实。要发展经济,必须提高生产力。所以,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人,他在生产过程中起着主导和主体的作用。而生产力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让自然为人服务的一种物质力量。人和工具是生产力的基本构成要素,其中最根本的要素是人;工具是物的要素,是人创造的结果,离开了人,工具只能是一堆废物。所以,没有人的活动,就没有生产,也就没有经济的发展,赋税征收的源泉就会枯竭。因此,赋税征收的微观目的是维护国家政权的巩固,宏观目的则是纳税人的发展,只有“人”发展了,才能有生产积极性,更好地支配和运用生产资料,创造物质财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就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政权。这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如果忽视了“人”的发展,则会从根本上动摇国家政权的巩固。

(三)从赋税征收的用途来看

赋税征收的实质既然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交换,纳税人向国家交款纳税,理应得到政府的关爱与保护。也就是说政府应将纳税人的钱用在纳税人的身上,为纳税人服务,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的需求。如果政府将纳税人的钱满足少数人的私欲,大肆挥霍,或者穷兵黩武,发动非正义之战……这样势必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既不利于广大纳税人的发展,更会造成社会动荡,最终造成政权的衰亡,这种事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所以,赋税征收必须以人为本,广义而言以“一切人”为本,狭义而言以“纳税人”为本。

三、实施“以人为本”赋税的思考

(一)确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数千年中的政府,一直视纳税人为“税奴”,强行征税,横征暴敛,整得乡村鸡犬不宁,纳税人倾家荡产。正如唐宋诗里所描绘的:“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剩我身上帛,夺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钩爪锯牙食人肉?”(唐·白居易:《杜陵叟》)像这样“虐人害物”地对待纳税人,迫使他们卖地纳租,无衣无食,内煎外迫,受尽鞭笞,怎能进行赋税征收?这种把税本(劳动力和土地)破坏殆尽、发展到自杀与杀人境地的王朝,最终只能走向灭亡。所以,确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坚持经济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6]14-15,尊重、保护纳税人的生存权、发展权,防止急功近利,不顾子孙后代地“竭泽而渔”,破坏生态,浪费资源和能源,发展生产力,保证人民财富的不断增长,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提高人民自由尊严的生活,这样才能增加税源和赋税征收。

(二)税制的制定应是文明的选择,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无论哪一种税制制定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多次反复,符合纳税人的实际,这样才能行之有效,保证赋税征收的畅通。在税制制定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税收的戒条,即无论如何不能伤及民力、伤及税本,始终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这样的决策才是文明的、科学的。

(三)税率要符合实际

税率不能过高过大,造成重赋;也不能过低过小,影响国家政权的财政收入,给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建设等带来乏力,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与强大。

(四)免除一切临时性的苛捐杂税

苛捐杂税加重了人民群众的负担,产生了额外的支出,因此,免除了苛捐杂税,才能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有利于保护生产力,促进持续地发展。

(五)实行科学文明的税收征管方式

税收是一种公共活动,必须符合公共道德,无论征管和执法都应采取文明的方式,征收要合理,不能横征暴敛。税收人员的素质应符合文明规范,做到“法治、效率、廉洁、文明”,使税务队伍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期望的文明之师。

[1]胡寄窗.西方经济学说史[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1.

[2]简明社会科学辞典:第二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3]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G]∥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4]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6-03-29.

[5]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49.

[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G]∥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朱 丹)

Abstract:The fair, sure, convenient, economic taxation principle proposed by Adam Smith is pregnant with humanism spirit. The ostensible purpose of taxation is to meet the national needs, but real aim is ultimatel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axpayer. As Karl Max has once said, the free development of each person is the condition for the free development of all persons. On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erson can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the economy be developed, so that the tax fund would not be exhausted, and the society would be more steady and harmonious. Consequently taxation must adhere to the people-oriented principle.

Keywords:taxation; humanism; fair; justice

Reflection on the Humanism of Taxation

FU Qiao
(Centre of Financing and Accounting,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F810.42

A

1009-8135(2012)05-0040-03

2012-06-25

傅 樵(1971-),男,四川崇州人,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政税收理论与实务,企业财务信息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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