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慧,蒋一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90)
责任编辑:魏雨博
一项申请首先要满足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法还通过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到电视图像领域,客体问题主要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
同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就意味着,如果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出现了客体缺陷并且在后续过程中无法克服时,专利申请必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1]。
本文在对电视图像领域中涉及客体的法条进行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对电视图像领域中的多个案例进行分析,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以及修改方向给出建议。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条款对可给与专利保护的客体进行了正面的定义。在定义中,规定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客体必须是针对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如何认定技术方案给出了指导,“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同时规定,“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对技术方案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中以排除的方式还作出如下规定,“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2]。概括起来,技术方案需要具备3个“技术”要素,即要有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三要素中任一要素不具备“技术”性,将不构成技术方案。而在这3个“技术”要素中,是否采用技术手段是判断是否构成技术方案的重点。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解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2]。在完成一项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人的智力活动当然是必不可少的。本法条所说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是指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进行了智力活动,而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本身就是一种用于指导人们进行智力活动的方法。也就是说,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指在作出发明创造之后,实施该发明创造仍然依赖人的智力活动[3]。
特别地,电视图像领域中有很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审查操作规程》中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实质为“程序”,例如“程序”、“程序产品”、“补丁”、“指令”等,无论其限定的内容如何,均认为其要求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外,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程序本身,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中的限定内容仅一部分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时,应根据权利要求的具体情况使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或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4]。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本部分通过对电视图像领域中的4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来理解相关法条,并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以及修改方向给出建议。
【案例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编码随机访问点数据对象,其适用于包含在包括多个编码数据对象的媒体表示中,所述编码随机访问点数据对象的特征在于:对所述多个编码数据对象中的另一个编码数据对象中的数据元素的引用,其中所述引用的数据元素至少部分地描述了如何根据所述媒体表示来重建媒体。
分析: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对象,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涉及一种通过在数据序列传输的文件或数据流中提供随机访问点重建场景序列中的场景的方法,通过该方法获取编码随机访问点数据对象,同时说明书中对该方法也有详细的描述。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修改为方法权利要求就可以克服客体缺陷,也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构建编码随机访问点数据对象的方法,所述编码随机访问点数据对象适合被包含在包括多个编码数据对象的媒体表示中,所述方法特征在于:将对所述多个编码数据对象的另一个编码数据对象中数据元素的引用包含在所述编码随机访问点数据对象中,其中所述所引用数据元素至少部分地描述了如何根据所述媒体表示来重建媒体。
本案启示:《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在电视图像领域中,数据对象或数据流实质上也是信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可采用方法权利要求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
【案例2】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或多种其上储存有多个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在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标识一电视环境中的用户偏好;
将所标识的用户偏好储存在一数据文件中;以及将所述数据文件传送到一目的地设备,其中所述目的地设备标识满足所述数据文件中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内容并显示所标识的内容的至少一部分。
分析: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介质,除主题名称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这些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本案的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处理器执行的各个步骤。申请人仅仅需要将该权利要求修改为相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就可以克服客体缺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用于共享用户偏好的方法,包括:
标识一电视环境中的用户偏好;
将所标识的用户偏好储存在一数据文件中;以及将所述数据文件传送到一目的地设备,其中所述目的地设备标识满足所述数据文件中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内容并显示所标识的内容的至少一部分。
本案启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实质为程序的,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外,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程序本身,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同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申请人可采用方法权利要求对计算机程序所形成的某种处理或控制活动过程进行保护。
【案例3】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订购数字电视业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所述客户分类成个人客户、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
B、给每个个人客户设置账户,订购数字电视业务时,个人客户建立订购关系,对应所述个人客户的账户;
C、给每个企业客户设置账户,在企业客户内部划分成用户组,订购数字电视业务时,用户组建立订购关系,对应所述企业客户的账户;
D、集团客户下建立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给每个集团客户及其下面的每个个人客户和每个企业客户分别设置账户;
2)国土资源部门数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可以作为地表覆盖分类和地理国情基本要素数据的参考数据,利用它可以对地表覆盖数据的分类进行辅助判别,以减少外业的工作量;城镇地籍数据,利用控制点资料,进行坐标转换,叠加正射影像数据,用于地表覆盖分类要素提取的参考资料[1]。
E、集团客户订购数字电视业务的,集团客户建立订购关系,对应所述集团客户的账户;集团客户下的个人客户订购数字电视业务的,个人客户建立订购关系,对应所述个人客户的账户;集团客户下企业客户订购数字电视业务的,在企业客户内部划分成用户组,用户组建立订购关系,对应所述企业客户的账户。
分析: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订购数字电视业务的方法。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的记载,企业客户选择用户,对已选择用户分别订购或批量订购服务,分别保存用户的订购关系,通过用户订购关系产生计费事件是现有技术。分析该权利要求可以发现,为了解决该申请声称要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方式仅仅是将客户进行分类并设立不同客户之间的关系。然而,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实现对客户的分类,设立客户之间的关系,这不是技术手段,是一种人为的划分方式,不同的人或公司根据需求的不同,对客户的分类不同;把客户分为个人客户、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并设立不同客户之间的关系,这是人为设定的规则和方法,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商业方法,并没有在数字电视订购系统的结构上或处理数据的方式上发生改变,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改进,仅涉及客户分类和不同客户之间关系上的改变;该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对客户进行分类和设立客户之间的关系使得订购关系变得简单,解决的是商业问题,获得的也仅仅是商业上的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该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既没有在数字电视订购系统的结构或功能上带来改进,也没有在处理数据的方式上发生改变,仅仅是通过对客户的分类和设立不同客户之间的关系使得订购关系变得简单。该申请解决的是商业问题,获得的是商业上的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无法通过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而克服客体缺陷。
本案启示:一项技术方案应该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3要素。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注意,权利要求中必须包含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要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效果上起作用,同时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效果必须是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如果申请人在撰写时发现解决方案不能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3要素,则不应申请发明专利权。
【案例4】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由任意连通边界围成的单区域图像面积计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遍历图像,搜索开始点并且在开始点的8邻域内顺时针方向搜索次开始点;
(3)根据上述边界跟踪的坐标计算面积S1,计算公式为 S1=S1+X0Y1-X1Y0,其中(X0,Y0)(X1,Y1)为搜索过程中相邻两个边界点的坐标;
(4)将根据上述步骤所得到的各个子区域的面积累计相加,即为最终的目标面积。
分析: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由任意连通边界围成的单区域图像面积计算方法,实质上是一种面积计算方法,该方法只是限定了边界点的搜索和跟踪顺序,利用其坐标计算面积,其本质上是一种计算区域面积的方法,被计算的区域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含义,获得的面积也仅仅是1个数值计算结果,属于数学运算方法。因此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本申请说明书中未记载该面积计算方法能够应用到具体的技术领域或装置,也未描述被计算的区域的技术含义,只是对该面积计算方法的整个流程进行详细记载,导致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排除的授权客体,同时权利要求也没有修改以克服客体缺陷的余地。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及,本申请可用于诊断的心电监护图像中的面积计算。然而很遗憾的,本案申请文件中并无上述记载。如果该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该面积计算方法能够应用到心电监护图像中,由心电监护装置执行,被计算的区域具有技术含义,采用技术手段构成了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这样尽管权利要求由于期望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导致出现客体缺陷,也可以通过修改克服。
本案启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用于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并支持权利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5]。对于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撰写说明书时,不宜过于上位概括,尽量详细记载,涉及到具体的技术领域,限定算法中数据的物理含义,并采用技术手段以构成技术方案。这样,才能在专利申请的各个审查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从而限定合理的保护范围,最终获得专利权。
通过对以上4个案例的分析,在电视图像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和修改方向上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避免使用敏感词汇,如程序、程序产品、补丁、指令、存储介质、计算机可读介质、计算机可读媒体(仅仅涉及其上存储的信息而不涉及介质或媒体本身的物理结构)、信号、数据流等。在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上,申请人可采用方法权利要求对计算机程序所形成的某种处理或控制活动过程进行保护。如果是全部以计算机程序实现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或者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来撰写装置权利要求。
2)如果申请人意识到解决方案不能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3要素,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计算机的计算规则、信息表述方法等,则不应申请发明专利权,可以寻求其他形式的保护。
3)申请人要清楚了解发明专利申请各部分申请文件的作用,权利要求用于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并支持权利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的撰写不宜过于上位概括,尽量详细记载,涉及到具体的技术领域,采用技术手段以构成技术方案,这样的说明书对后续修改权利要求以克服客体缺陷是非常有利的。
[1]孙方涛,李燕.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与超范围[J].电子知识产权,2011(6):89-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5]侯薇.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及注意事项[J].天津科技,2011(5):1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