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权残缺理论的生态利益补偿机制研究*

2012-04-01 00:14
关键词:建设者产权公平

张 峰

(上海海事大学 文理学院,上海 201306)

利益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主题,“是指财产对主体的具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注]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经济利益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核心和终极目的,马克思1842年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一文中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环境变得稀缺,良好的生态环境由自由物品而逐渐变为经济物品。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利益问题而引起的上访案件逐年增多。生态利益已成为人们经济利益关系的组成部分,而由于生态利益而导致的利益受损与冲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一、生态断裂与生态利益功能的显现

人类通过劳动过程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在工业化社会之前,人们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的生产,以动植物为劳动对象,这些劳动对象经过人们的消费之后,通过排泄物的形式,重新回到自然界,完成一个生态的循环。但是进入到工业化社会之后,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循环被打破,这种现象被称为“新陈代谢的断裂”。工业化的发展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打破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循环:

一是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城市化的发展,农产品从生产地远销到城市,以满足工人对农产品的需要,但是这些农产品到达城市被消费后,以垃圾的形式堆放在城市,给城市环境造成了污染;而农村土地失去的营养成分无法得到补偿。马克思曾指出:“汇聚在各大中心城市的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2页。福斯特把这种现象归纳为“新陈代谢断裂”,并指出“对马克思来说,这种资本主义的过度消耗,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与土壤之间的由生命自身的自然法则规定代谢过程中,呈现出一种不可修复的断裂,需要断裂的系统性恢复来作为社会生产的一种调节规律。”[注]John Bellamy Foster The Ecology of Marxian Political Economy Monthly Review. Volume 63,Number 4[Sep.,2011]

二是随着机器的出现,人们利用资源的能力大幅度地提高。在生产力水平低的时候,人们人力和畜力利用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这些资源经过人们劳动的加工改造后,变成产品,经过人们的消费后,以排泄物的形式重新回归到自然。但是进入到工业化社会,由于机器的发明,动力的革命,人类对自然界的利用能力大幅度提高,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数量也大幅度提高。这些产品在经过人们的消费后,变成废弃物,而且随着废弃物的增多,超出了自然界的循环利用能力,从而出现了生态问题。

三是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一些自然资源经过物理化学变化后,合成新的物质,这些物质难以分解,导致一些化学元素无法回归自然之中,从而也形成了“新陈代谢”断裂。这些难以降解的物质以垃圾的形式存在,影响了人类社会的生态环境。

随着工业化的深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环境这种本来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的生活和生产条件的、丰裕存在的、不需付费就可以享用的自由物品,变得越来越稀缺。由于稀缺而成了人们物质利益关系的一个方面,从而出现了生态利益。所谓生态利益是人们围绕着生态所产生的物质利益关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既然有生态利益,那么必然会产生生态利益受损的现象,即由于生态问题而引起的利益受损,进而由利益受损必然会带来生态利益的补偿。这样随着生态利益问题的显现,生态利益补偿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1977年美国通过了《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根据该条例,矿区实行复垦抵押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企业抵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企业每采掘一吨煤,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土地复垦基金,用于实施老矿区土地的复垦。我国云南省1983年也开始对每吨磷矿征收0.3元,用于昆阳采矿区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恢复的治理。

从广义上讲,生态利益补偿有两层含义,即生态破坏的利益补偿和生态建设的利益补偿。所谓生态破坏的利益补偿,即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行一定的处罚,并把处罚金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的行为,如对环境污染的收费等。卡普鲁斯就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对在发展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1]生态建设的补偿,即对进行生态建设、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以维护其正当利益,提高其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的行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划分也是由于随着生态问题的严重,人们逐渐意识到生态问题的重要性,从而开始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生态建设。“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报道中,生态补偿通常是生态环境加害者付出赔偿的代记名;而90年代后期,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2]“通过对损害(或保护) 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 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 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2]狭义上讲,生态利益补偿是指后一种的补偿,即生态建设的利益补偿。本文所指的生态利益补偿是指狭义的生态利益补偿。

二、生态利益受损与产权残缺

生态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一定的生态建设,但是生态建设完成后,生态效益带来的好处,却不仅由生态建设者单独享受。这样就存在着生态建设的投入和收益不对称的现象,从而导致生态建设者的利益受损。

生态建设是人们为了改善生态环境而进行了恢复生态、改造生态环境的行为,建设的主体是生态建设的实施者。在生态建设过程中,生态建设者要投入许多成本,包括:生态用地的补偿成本,因为有些用地已经转化为农业(工业)用地,如果重新转化为生态用地,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生态建设的种苗成本;生态建设的人工成本;生态建设的维护成本等。但是生态建设完成后,生态利益的客体却不只是生态建设者。传统的分析认为,生态利益具有外部性,从而导致生态建设的搭便车现象。本文认为造成生态利益受损的本质在于产权残缺。

产权是人们围绕和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任何一项产权,都包括主体的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所谓权能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职能或作用。所谓利益,则是指财产对主体的具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产权残缺是由于产权界定的困难或者外力的强制剥夺等原因,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产权的权利束中的一些权能不能正常行使,从而使所有者不能得到由权能所带来的利益。产权残缺取决于多种因素:一是产权的清晰程度。产权越清晰,利益边界越清晰。但是如上分析,产权清晰并不意味着产权的完整,产权清晰只是决定产权完备程度的一个因素。二是个人保护自身产权的意愿和能力。在竞争性社会中,存在着他人掠夺产权的可能,而个人保护自我产权的意愿和努力程度,决定了产权的完备程度。“除非产权得到完全界定——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这是永远做不到的——部分有价值的产权将总是处在公共领域中。”三是法律的完备程度。通过法律的界定,政府的努力,有利于降低个人保护的成本,提高保护的效率,从而促进产权的完备。四是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的行政干预通过行政命令的强制方式会导致私人产权的残缺。“政府通过对所有者选择用其财产做什么的权利(即产权的排他性)或者对其以共同商定的价格将之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即产权的可转让性)进行了干涉而削弱了产权”价格。

首先,生态产品使用价值具有空间流动性。对于私人产品来说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是对于一些产品来说,使用价值具有空间流动性,如生态的外部效应,生态建设带来的良好的空气不能局限在某一个区域。即所有权的界定困难,进而导致了所有是不完全的,所有者不能对其产品行使全部的占有权,不能完全占有该产品。同时,使用权也是不能充分界定的,别人可以在不付费的情况下享有该物品的使用权。

其次,由于测量生态产品使用价值的成本高昂,而使一部分生产者放弃了收益权。对于生态建设来说,可以通过一些仪器设备测出生态收益,但事实上却因为测量仪器的耗费巨大、数据不精确而不可能实现。例如对于正外部性的生态建设来说,理论上可以通过购买一些仪器设备,测量出生态建设所带来的空气质量的改善,并进一步货币化,让受益者对生态建设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现实中,由于生态建设的面积庞大,测量生态效益的仪器不够精确,准确计量生态的经济效益存着困难。

再次,一些产品新的属性,可能未被发现。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和人类经验的不够,一些商品的某些使用价值可能未被发现。只有当人类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的社会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商品的使用价值属性才能被发现。当商品的原本具有使有价值未被发现时,如果是有益的使用价值,则具有正的外部性。

总之,由于空间流动性、计量困难、尚未发现等原因,导致生态建设者的产权是不完整的,产权残缺导致收益的残缺,导致一方受益、一方受损。生态建设者不能得到建设的全部收益,部分利益受损。

三、生态利益公平与生态利益补偿

生态利益补偿的伦理学依据在于生态利益公平。从经济学角度看生态利益补偿的原因在于生态利益公平与效率的相互促进。经济公平指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利益主体,按各方可接受的条件处理相互经济关系,主要指经济竞争关系,合理分摊经济利益,它包括社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注]周诚,关于公平问题的探索.中国经济时报,2004-08-17。。所谓生态利益公平就是人类在利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承担着共同的责任。[注]夏文斌, 生态公平的当代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2008年第2期。生态建设存在着生态的产权残缺,并由产权残缺而导致利益受损和其他群体和个体的生态利益搭便车行为。这样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生态建设者的付出和收益是不对称的,生态消费者的付出和收益也是不对称的。生态建设的付出得不到全部的收益。而一些生态消费者可以在不付出的情况下获得生态环境的改善带来的生态利益。这对生态建设者是不公平的。

生态建设效率(生态文明水平)是指以少的投入换取大的生态产出,它是产出与投入的比值。在生态建设过程中如果不加干涉,则存在着生态利益的流失,如果不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则损害了生态建设者的利益,会降低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从而会降低生态建设的效率,甚至会引起生态建设者的反抗,阻碍生态建设的推进。根据卡特尔补偿改革原理,如果对受损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后,所有的人,仍然得到了改进,这样的改革也是有益的改革。如果使生态受益者补偿生态受损者,在补偿后,生态受益者仍有剩余,那么这项生态建设是无论对生态建设者还是生态消费者都是一项有积极性推进的建设。

对生态建设者给予一定的补偿,维护了经济公平,公平的实现又会提高其生态建设投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其投资的效率。这样通过生态利益补偿就实现了生态建设的公平与效率的相互促进。

四、产权残缺与生态利益公共补偿实施机制

通过生态利益补偿可以补偿利益受损者的利益受损,提高生态建设者进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因此,生态补偿是加快生态建设,推进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

(一)生态利益补偿的原则

生态利益的补偿应该根据生态建设过程中利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生态公平的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一是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交易时要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利益受损过程中,由于违背了等价原则,而使一方的利益受损,而交换的另一方受益,从而违背了价值规律。在利益补偿时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即要以受益者作为补偿的主体。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体现了经济上的公平。只有补偿受损者的利益,才能体现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是适时、适度、适量补偿的原则。在受损的关键时刻进行补偿,当受损者有了自我发展能力之后,就要停止补偿,否则会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在受损者获得足够的补偿,尤其是增强了发展能力后,要及时中止补偿。如果过度补偿,就会使受损者形成对补偿的依赖心理,而减少他们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动力,从而降低补偿的效率。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大家一而再地得到,必然无休止地想再得到,这样周济穷人,就好比往漏杯中注水。”[注]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222页。适度补偿既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实现了社会的经济效率。所谓量力而行就是指根据受益者的承受力,确定补偿的数量,补偿的数量不能过度损害受益者的发展能力。不能因为补偿,而使受益者失去自身发展的能力。对以政府为中介的补偿来说,要对受益者征收合适的税率,税率的大小不能使受益者丧失自身的发展能力。

三是间接补偿为主,直接补偿为辅的原则。本文所指的直接补偿即物质、货币的补偿;而间接补偿则是指公共物品性质的补偿,即通过提供针对受损群体的公共物品,满足受损者的公共需要。直接补偿是根据其受损的大小由受益者直接或者通过中介对利益受损者直接给予物质、金钱上的补偿。这种补偿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直接补偿缓解受损者经济生活上的困难。但这种补偿是一种暂时性的补偿,因为受损者一旦消费掉这些产品以后,还会继续陷入贫困状态,无法摆脱“贫困陷阱”。这种补偿适用于突发性损失给受损者带来生活困难的情况。如突发性的失业、人为的灾难,受损者的基本生活、生存问题面临困难时,这种直接的物质补偿是必要的。而通过建设一些基础设施、医疗机构、加大教育投资等渠道,满足受损者的公共需要,增强受损者发展能力,是对受损者的间接补偿。间接补偿具有长期性、持续性。通过教育、医疗以及交通运输等的长期投资,改善受损者的生活条件、增强受损者的就业能力,是一种能改变受损者困难处境的根本性的措施。通过人力资本的投资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由简单劳动变为复杂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即人力资本的乘数作用;对人力资本投资还可以提高人的健康水平,使人的工作效率更高,提高工作劳动强度;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还可以延长人的寿命,延长人的工作时间。所谓“间接补偿为主,直接补偿为辅”是指,在现阶段中国已经进行了长期的扶贫工作,大部分地区已经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的前提下,利益补偿的重点应当放在重要公共物品的投入上。对于受损者的补偿要有长远规划,着眼点放在提高受损者的发展能力上,要加强对受补偿者教育、医疗基础设施资金的公共投资,增强受损对象自身的发展能力。

(二)生态利益补偿的直接补偿与公共补偿

所谓直接补偿是指利益双方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根据受益大小进行补偿的方式,即A对B的直接补偿。生态利益补偿的直接补偿是受益对受损方的直接补偿。公共补偿是指以第三方为中介的补偿,主要指国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进行的补偿。由于生态建设的生态效益大小很难进行衡量,而且受益群体也难以界定,同时补偿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因而通过第三方,即国家为中介的补偿成为现实的选择。生态利益补偿的市场补偿,是通过市场机制界定产权的形式,进行的补偿,其依据是科斯定理。生态建设的政府补偿,是通过征收庇古税,政府干预的形式进行的补偿。市场补偿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由于生态环境的流动性、产权界定的困难,因而政府补偿在目前条件下是最优选择。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当生态产权界定更容易时,可以采用市场补偿的方式,但是目前来说,政府补偿是现实可行的办法。

(三)生态利益补偿的资金来源

根据生态利益补偿的原则和生态利益的公共物品的性质及其外部性,生态利益补偿的资金来源于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生态税费。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生态受益者征收一定的税费,通过国家征收的形式,由国家返还给生态建设者。第二层次是国家的转移支付,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功能。在国家财力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产业政策、转移支付等形式,鼓励引导生态建设的投资,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第三层次是生态建设基金,即由国家、企业、个人建立生态建设的补偿基金,帮助扶持生态建设的发展。

(四)生态利益补偿的保障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生态利益补偿机制的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整个世界环境和资源的约束越来越明显,因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上了议事日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项市场制度逐渐完善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生态建设和生态利益保护,既是一项市场行为,也是一项需要政府规范保护的行为,需要通过法规来界定生态建设的生态产权边界,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其利益。这样才能促进生态效率的提高,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五、结论

本文从生态断裂的角度分析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态由自由物品而转变为稀缺物品,成为利益关系的组成部分。而生态利益受损的本质在于由于生态产权的特殊性而造成的生态产权残缺。进而从生态效率与生态公平互动的角度论证了只有进行生态补偿,才能以生态公平促进生态效率提高。接着论述了生态利益补偿机制的构建,包括生态建设的原则、补偿方式、资金来源、法律保障等。最后提出了由于生态产品的特殊性,生态利益的公共补偿是实现生态公平与效率互动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Ruud cuppers Guidelines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s associated with highways [J]. Biological conservation,1999,90:41-51.

[2]毛显强,等.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12):39-41.

[3]李世涌,等.外部性理论及其内部化研究综述.学术研究:2007,(8):117-119.

[4]沈满洪,等.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J].浙江学刊,2004(1):217-220.

[5]王丰年.论生态补偿的原则和机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1):31-35.

[6]林建华.基于外部性理论的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思路[J].西北大学学报,2006(7):42-46.

[7]秦艳红.国内外生态补偿现状及完善措施[J].自然资源学报,2007(7):557-565.

猜你喜欢
建设者产权公平
公平对抗
产权与永久居住权的较量
《金忆元街的建设者》
怎样才公平
建设者
平凡建设者申晓春:海外10年写不凡人生
笨柴兄弟
“劳动者”与“建设者”
恶意与敲诈:产权滥用的司法原则
公平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