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阈下公民权利表达机制研究*

2012-04-01 00:14刘忠明
关键词:公民权利社团组织公民

刘忠明

(南昌航空大学,江西 南昌 330063)

“所谓权利表达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系统中,各权利主体通过一定的渠道提出自己合法的、正当的利益要求。”[1]权利表达是权利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在现代民主国家,每一位公民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多种权利。但是,享有权利并不代表着就一定能够实现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应然的权利即法律上所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并非已经实现了的权利。权利由享有到实现需要一个持续的过程,而权利的表达则是这一过程的起点。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只有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为众人所知晓,才能够进一步得到合理的维护和最终的实现。因此,权利表达是权利实现的第一步,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能否顺畅的表达出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能否最终实现。要想使公民的权利能够顺畅的表达出来,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权利表达机制,使公民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渠道有序的表达自身的权利诉求,避免因表达不畅而引起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完善的公民权利表达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首先,完善的公民权利表达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当前我国社会群体不断分化,每一社会群体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不同的利益群体在争取各自权利(利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社会矛盾,而完善的权利表达机制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主张各自合法的利益诉求(即权利)提供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沟通平台,使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在未爆发之前能够得到有效化解,从而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其次,完善的公民权利表达渠道有利于民主法治的实现。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按照人民自己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法治就是依法而治,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确立对法律的信仰。民主和法治是相互依存的,民主是法治的基石,法治是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法律则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一切国家和社会事务。完善的公民权利表达机制为公民合法有序的参与政治建设和社会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通过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人民代表大会机制等社会民主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民众可以有效地参与政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在参与中表达自身的权利诉求,实现自己的意志。公民参政议政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民表达自己权利诉求的过程。由此可见,完善的公民权利表达机制既为公民表达权利诉求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实现。

再次,完善的公民权利表达机制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和谐社会这一命题本身所应有之意。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指出,我们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3]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旧有体制的缺陷,不同的利益群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声音的强弱不同,造成了决策层分配利益的不公,由此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完善的公民权利表达机制可以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参与公共决策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的平台,从而为决策层做出客观公正的公共决策提供现实依据,避免公共决策出现维护一部分人利益(权利)的同时却损害了另一部分人利益(权利)的不公平现象,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当前我国公民权利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广大人民参与政治事务,参与社会管理,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最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身份都只限于党政军领导干部、优秀企业家、科技教育文体精英、劳动模范这四类社会精英群体,真正代表普通百姓的人大代表微乎其微。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中,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真正行使选举权的地方并不多。另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设计上缺少责任追究和监督考核制度,对人大代表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能否准确反映人民的权利诉求缺少衡量指标,从而使其代表性大打折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是目前最主要的民意汇集渠道,也是政府与人民进行沟通的有效平台,其从根本上是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的。为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积极作用,结合国内学者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成果,建议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如下完善:一是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确保实行公民直接投票选举的人大代表确系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非基层组织或其他人代替人民群众投票的结果。二是积极创造有利于广大合格选民进行直接投票选举的条件,保障每一位合格选民的选举权。三是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各级人大代表既能从人民群众中来,也能回到人民群众中去,切身感受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做人民群众的忠实代言人。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于最接近广大人民群众,因而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主要的权利表达渠道。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广大的农村,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农民政治意识的淡漠等原因,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并不高,广大农村并没有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基层人民群众实施自我管理、民主管理而建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充分体现出其“自治性”的本质,上级政府应放开对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干预,放手让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同时上级政府应加强对民主法治的宣传,唤醒基层民众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使每一位基层公民都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到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当中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自治能力,建立“民主、民治、民享”的基层自治组织。此外,还应该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确保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前的民主,选举中的合法,选举后的良性运转,实现基层自治组织真正的“自治”本色。

(三)信访制度

信访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社会弱势群体表达权利诉求使用最多的一种渠道,它以程序简便、无时效限制等优点为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权利诉求提供了方便。但是信访制度在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了一些固有的制度设计缺陷。

为充分发挥信访机制的积极作用,建议尽快改革信访部门多头分散的局面,建立统一的信访部门。例如,可以考虑把信访部门统一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体系。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信访部门多头杂乱,相互之间缺乏联系的局面,形成一体化的信访处理体系,及时高效地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另一方面也使信访部门从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中脱离出来,有利于保障信访部门的客观、中立地位,加强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信访部门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表达主渠道的作用。

(四)司法诉讼制度

在法治社会,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方式。对于一般的纠纷,公民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因此,诉讼也是公民表达权利诉求的重要渠道。然而,众所周知,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我国公民普遍具有厌讼的心理,加之诉讼程序繁琐,成本较高,[注]按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一般案件,也需要经过立案、庭审、判决三个阶段。如遇一方不服判决,则还要经历上诉阶段。在诉讼过程中还要支付诸如立案费,勘验、公告费,律师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诉讼费时耗财不说,判决之后往往还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更是阻却了公民通过诉讼来表达自己权利诉求的愿望。

在现代文明社会,司法诉讼作为权威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公民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渠道,它避免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野蛮的私力救济,但是现行的司法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不尽如人意。为了给公民维护其权利提供有效的司法渠道,建议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的司法诉讼制度予以完善:一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简化司法诉讼程序,建立便民高效的司法诉讼体制,使更多的公民能够通过司法渠道捍卫自己的权利。二是健全司法救助制度,拓宽司法救助范围,让更多的公民在表达意愿、维护权利时能获得资金支持、专业咨询和委托代理等方面的援助,降低公民的诉讼成本。三是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以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

(五)公众舆论监督制度

当今时代,大众媒体的普及尤其是互联网媒体的广泛应用为人们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渠道。广大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大众媒体方便快捷地表达权利诉求,而且事实也证明,许多涉及普通民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正是由于大众媒体的曝光而得到妥善解决。然而,由于媒体的过度商业化使得一些媒体远离了普通民众,不能真心实意地为普通百姓代言。即使某些大众媒体(像网络媒体)能作为普通民众表达权利诉求的渠道,也往往会因为这些媒体远离政府决策层,致使公民的权利诉求无法及时传到决策层而在一段时间后销声匿迹,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大众媒体作为公民权利表达渠道的作用。

一般来说,大众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影响直接等特点,这为其传递民众权利诉求,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便利条件。但是由于一些媒体的过度商业化,阻却了公民利用媒体表达权利诉求的愿望,为此建议政府加强对媒体的管制和引导,使大众媒体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诉求的报道,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权利诉求的社会风气,使大众媒体在传递政府决策的同时也不要忘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高效、准确地传递给政府,以利于政府作出公正合理的决策。

(六)社团制度

社团组织又称为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它是一定的利益群体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而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是介于政府和盈利性企业组织之间的第三种社会力量。[4]在当今世界各国,社团组织都是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中介组织。由于我国民主意识发育比较迟缓,公民的自主意识不强,社会上现存的社团组织大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的,带有强烈的官方、半官方色彩。这些社团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强,步调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很少能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因此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民众权利表达渠道的作用。

社团组织是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中介组织,承担着政府与人民群众相互沟通的桥梁的作用。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负担,扩大人民群众权利表达的渠道,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发展。要充分发挥社团的“组织化代言人”角色,首先应当提高社团组织的自主化管理水平,减少政府对社团组织的干预和影响。社团组织应是民众基于共同的需要而自发建立的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组织,独立性是社团组织的根本特色。而且也只有保持社团组织的独立性,才能保证社团组织完全代表社团成员的利益,才能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组织化代言人”的角色。其次,在保证社团组织独立性的同时政府要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规范社团组织的发展,使社团组织能真正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而不是沦为某些利益集团或个人的附庸。

[参考文献]

[1]张炜.公民的权利表达及其机制建构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4]顾华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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