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柳青
(海南大学 外国语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法律英语含义探究
何柳青
(海南大学 外国语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我国学术界对法律英语含义的认识还很模糊,将其等同于英美法律语言。实际上,英美法律语言与法律英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英美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是指在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里,法律工作者在司法活动或者与法律相关的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法律英语(English of the Law)是指各国的法律工作者在涉外司法活动中或者在从事与法律相关的涉外活动中用以处理法律事务的英语。厘清这两个概念,统一对法律英语含义的认识,才能发展、完善法律英语学科,使其服务于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
法律英语;英美法律语言;法律事务
在全球一体化、中国入世的背景下,法律英语人才的重要性和稀缺性日益凸显。然而,我国对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和输出却差强人意。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还未得到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学机构的重视;二是对法律英语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法律英语的基本含义的认识都还很模糊,将其等同于英美法律语言。要发展、完善法律英语学科,使其服务于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厘清英美法律语言与法律英语这两个概念,统一对法律英语含义的认识是前提。
Law)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David Mellinkoff在《法律的语言》一书中提出,法律语言是“在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里,律师在一般司法活动中通常所使用的语言”。Mellinkoff认为,与法律语言对应的英语表述是the Language of the Law,而非Legal English,因为legal的含义过于模糊,它既可以指“与法律有关的”,也可以理解为“合法的(lawful)”。[1]
笔者认为,应当对“the Language of the Law”进行限定,其对应的中文表述应为“英美法律语言”,之所以使用“英美”进行限定,目的在于说明此类“法律语言”是在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中所使用的法律语言。此外,Mellinkoff对英美法律语言的定义过于狭隘,因为此定义仅认为律师是英美法律语言的使用者,而未提及立法者、法官和执法者等其他法律语言使用者。关于“英美法律语言”对应的英文,笔者赞同Mellinkoff的表述,即the Language of the Law,而非Legal English。正如Mellinkoff提到的,legal的含义过于模糊,而且,既然是以英语表述,the language显然比English更合适,就如同在中国我们称“法律语言”而不是“法律中文”。
综上,笔者认为,英美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是指在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里,法律工作者在司法活动或者与法律相关的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首先,此类语言的使用仅限于英美等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其次,此类语言的使用者为法律工作者,既包括法官、律师,也包括立法者以及执法者,还包括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学者等;最后,此类语言是在进行司法活动或者与法律相关的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既包括立法、执法、诉讼等司法活动,也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教学与研究等与法律相关的活动。
(一)我国学术界对法律英语含义的认识
我国学术界多认为法律英语就是英美等国家所使用的法律语言。如: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即英语国家中的“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指在英文中阐述法律原理、立法、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所使用的专业语言。[2]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3]法律英语是英语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律语域中所使用的习惯语言。[4]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English或Language of the Law。[5]也有学者从英语表述的角度提出对Legal English的质疑,认为与法律英语对应的英语表述应当是“English of the Law”[6],但是其并未注意到法律英语与英美法律语言的内在区别。
综上所述,我国学术界对法律英语含义的认识还比较模糊,认为法律英语就是英美法律语言,并未看到二者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法律英语产生的必然性
在世界一体化的趋势下,英语已成为国际交流的常用语言,这就决定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各国进行法律事务交流和处理需要以英语为载体;国际法律事务的交流者或处理者不仅包括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还包括非英语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国际法律事务交流和处理的内容,不再仅以英美等国家的司法活动内容为轴心,而是由各国的司法活动和法律事务所组成。
在英美法律语言中,大量的古英语、中世纪英语、拉丁语、法语等词汇和短语的保留、沿用以及冗文、复杂句的使用,使这一专门用途英语十分难,只有以英语为母语的法律工作者才能熟练使用。此外,英美法律语言仅仅涉及特定国家的司法活动,因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要使用英美法律语言来处理本国的国际法律事务的现实可行性很小。
由此可见,英美法律语言无法满足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律事务交流和处理的需求,法律英语的产生和发展成为必然。
(三)对法律英语含义的界定
有别于英美法律语言,法律英语(English of the Law)是指在全球一体化、各国间法律事务交流愈加频繁及涉外法律事务增多的背景下,各国的法律工作者在涉外司法活动中或者在从事与法律相关的涉外活动中用以处理法律事务的英语。首先,此类语言的使用范围是世界性的;其次,此类语言的使用者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各国的法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以及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学者等;最后,此类语言是在进行涉外司法活动或者与法律相关的涉外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既包括立法、执法、诉讼等司法活动,也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教学与研究等与法律相关的活动。
笔者认为,“法律英语”的英文表述应为English of the Law,而不是Legal English:首先,使用English而不是the language,目的在于向非英语国家的使用者和学习者强调,其使用、学习的目的语是英语而非本国语;其次,使用of the law替代legal,因为legal的含义过于模糊,以上已做陈述。
要统一对法律英语含义的认识,厘清法律英语与英美法律语言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分析两者间的联系与区别是必要的。
从语言的角度分析。英美法律语言是法律英语的主要语言来源之一,但并非全部。这与使用地域有关,前者的使用地域仅限于特定的国家,而后者则是国际性的。英美法律语言的使用地域的局限性决定了其无法涵盖其他国家、地区的司法活动内容。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英美法律语言所承载的法律内容是法律英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如前所述,法律英语涉及包括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在内的各国的司法活动、国际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具体到法律实务中,如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会遇到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事务等无法从英美法律语言中找到相应的表达的现象,这就说明了英美法律语言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各国法律工作者需要学习、掌握的是法律英语,尤其是与本国法律制度、司法活动相关的法律英语。
从教学与研究的角度分析。在非英语国家,如我国,对英美法律语言的研究主要是从语言学的角度进行的,其学习者主要为英语专业的学生,教学内容则多是英美法律文献的相关背景及英语语言;对法律英语的研究则是各国研究者将本国具体法律事务与英语相结合,重点研究本国涉外法律事务中英语语言的实际应用,学习者为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及涉外法律工作者,教学内容则以本国的法律及英语在法律事务中的应用能力训练为主。
笔者提出了英美法律语言和法律英语的不同,对二者进行辨析,以界定法律英语的含义。在教学实践中,应当将英美法律语言和法律英语分为两个学科,分别面向英语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律英语的学科建设应当尽快完善,以满足我国对涉外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
[1](美)陶博.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张瑞嵘,秦军,陈霞.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教学方法浅探[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3]王青梅.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探索[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10).
[4]海云.法律英语课程全英教学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05(6).
[5]张金会.法律英语中的案例教学[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06(12).
[6]傅敬明.法律英语教学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治论丛,2006(7).
D90-055;H313
A
1673-1395(2012)03-0086-03
2012-01-12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HNSK10-33)
何柳青(1978-),女,海南文昌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律英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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