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的消防管理

2012-03-29 10:38
电力安全技术 2012年11期
关键词:核动力导则消防工作

王 威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1 概述

根据来自美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国的统计,核电厂发生火灾的概率为0.28,火灾引起核安全相关系统事故的概率为0.44,火灾可以对核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因此,核电厂的消防工作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核电厂的消防不仅涉及常规电厂消防的相关内容,更重要的是涉及核安全的内容,即无论在何种工况下(运行、换料大修或退役等),都必须保证电厂的核安全功能不会因火灾而丧失或削弱,也就是要对核安全相关系统提供足够、可靠的消防保护。因此,核电厂的消防是整个核安全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核安全法规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1.1.2中,提出设计核动力厂时对防火安全的要求,核安全导则HAD102/11《核电厂防火》对满足上述要求进行了相关指导。在HAF102的1.1.3中指出,“在核动力厂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到退役的整个过程中,防火安全都是重要的。”在HAF102中,制定了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的要求,核安全导则对为实现和维持满意的防火安全所必需的核动力厂管理和运行要素提出了建议,从而提供了满足这些要求的建议。

2 核电厂消防的管理依据

2.1 消防法

2008年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版)》,并于2009-05-01起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核安全局是国内核电发展的主管部门。具体的说,“消防专篇”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一般采取组织专家进行结合现场检查的审评方式,委托国内技术研究机构进行也是其采取的一种方式。

在这之前,消防管理由国防科工委负责,通常委托中核集团进行检查,而中核集团则采取由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和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进行交叉检查的方式。

2.2 技术依据

消防设计标准及应遵循和参照的法规和主要标准有如下几种。

(1) 核安全法规,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 核安全导则,HAD102/11《核电厂防火》。

(3) 核总计发[1998]498号《核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规定》。

(4) DLGJ9《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

(5) EJ/T 1082《核电厂防火准则》。

(6) 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7) 有关消防设计的国标,如:

①GB 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②GB 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③GB/T 13286《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和电路独立性准则》;

④GB/T 18380.1《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单根线芯垂直燃烧试验)》;

⑤GB/T 18380.3《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成束电缆燃烧试验)》;

⑥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⑦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⑧GB 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⑨GB 5015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⑩GB 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907《消防基本术语》。

(8) 参照的国外防火设计法规和标准:RCC-I《压水堆核电站防火设计和建造规则》,1997年10月第四版。

2.3 核安全法规和导则、技术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自1984年10月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众多法规、导则和技术文件,在防火方面有以下内容。

2.3.1 核安全法规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5.2.4.1火灾和爆炸”的规定如下。

“设计和布置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时,除满足其他安全要求外,还必须尽量降低外部或内部事件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和后果。必须保持停堆、排出余热、包容放射性物质和监测核动力厂状态的能力。为满足这些要求,必须通过采用多重部件、多样系统、实体分隔和故障安全设计的适当组合,以便实现下述目标:防止火灾发生;及时探测发生的火灾并迅速灭火,以限制火灾后果;防止未扑灭的火势蔓延,以使其对核动力厂重要功能的影响减至最小。必须进行核动力厂火灾危害性分析,以确定所需的防火屏障耐火能力,并且提供必要能力的火灾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必要时,灭火系统必须能自动启动,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必须保证在其出现破裂、误动作或意外操作时不至于显著损害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功能,并不会同时影响多重安全组合而使为满足单一故障准则所采取的措施变得无效。在整个核动力厂中,尤其是在诸如安全壳和控制室等场所中,只要可行,必须采用不可燃的或阻燃的和耐热的材料。”

2.3.2 核安全导则

HAD102/11《核电厂防火》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核安全导则为核动力厂设计单位和执照申请者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涉及到核动力厂内部火灾和爆炸防护设计原则,同样也对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的审查和监督提供指导。

HAD103/10《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中,在“2.6防火安全”中规定:“营运单位必须根据定期更新的防火安全分析来作出保证防火安全的安排。此安排必须包括应用纵深防御、评价核动力厂的修改对消防的影响、对可燃物和点燃源的控制、防火手段的检查、维修和试验、建立人工消防能力以及培训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根据各国核动力厂所发生的事件,总结其运行经验,证明火灾及其影响对安全系统易造成损害。按现代标准和按早期标准建造的核动力厂的运行防火安全都应采取系统的方法。

2.3.3 法规技术文件

HAF J0071《核电厂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对核电厂如何展开危害性分析进行了说明。

3 核电厂消防管理的内容

以国内某运行核电厂为例,具体介绍核电运营单位的消防管理内容。

3.1 消防政策

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的消防责任,并根据各部门的功能对消防系统工作进行明确分工。

3.2 管理方法

(1) 目标管理:通过消防年度计划和指标实施目标管理。

(2) 防火管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 防火大纲:控制和降低火灾危害;最大程度降低火灾风险,保证消防设施手段的可用性。

(4) 消防监督:保卫部门消防科、工业安全科负责电厂消防监督;电厂工业安全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消防政策的全面实施情况。

电厂每隔几年对《消防政策》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审评,并在必要时邀请国内、外消防专家参加。

保卫部门、安防部门对承包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而电厂的消防受所属上级核电集团、国家能源局等的监督。此外,根据签署的保险协议,国内外的保险机构也会对电厂的消防进行定期检查。

3.3 责任

根据核电厂制定的《消防政策》和《防火大纲》要求,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的职责。例如核电厂厂长是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负责兑现电厂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所作消防方面的承诺,维持电厂运行许可证条件;负责制订满足国家法律、电厂质保大纲的要求并符合电厂实际情况的消防政策;保证电厂消防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必要投入,加强与厂外消防支援力量的联系等。

3.4 分工

根据《消防政策》,为了有效地管理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根据各部门功能,具体分工如下。

(1) 运行部门:负责全厂所有厂房消防系统的运行和定期试验。

(2) 维修部门:负责所有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保养、维修,以及对所有消防探测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和维修。

(3) 技术部门:负责所有消防水泵的性能试验。

(4) 机动部门:负责所有涉及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设计修改以及其他工程方面的工作。

(5) 保卫部门:负责便携式灭火器的配置,对消防控制系统的监督岗进行消防业务培训。

(6) 非运行相关厂房安全负责人:监督所管辖厂房的消防系统、消防器材的可用性,包括水带、灭火器等设备的定期试验。

3.5 奖惩

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的消防管理,应采取相关措施,加大力度杜绝和防范各类火灾案件的发生,确保运行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制定了《核电厂保卫消防奖惩规定》以及与承包方签定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精神,包括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责任、管理办法等方面以及奖励、奖罚金管理使用等内容。实行“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承包单位对其辖区内的保卫消防工作担负管理责任,核电厂保卫部门对消防工作进行领导、组织、监督、检查、考核及奖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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