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长海
(黑龙江科技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7)
在德育工作中融入法治理念,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为大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学校德育工作要有法制保障。学校德育的地位、任务和主要方针、原则要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教育者、受教育者及社会有关方面共同遵循。”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德育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与德育的现代化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有诸多需要健全、完善和提高之处。推进高校德育法治化,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办学的需要,更是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它有利于高校德育工作由“感觉型”向“规范型”转变,有利于高校德育目标、管理、评价等内容实施的科学、系统,有利于高校德育的开展突出人文关怀,符合学生个性发展需要,等等。
传统思想中,二者是当然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是人治化、专制化管理的一个思想源头。要实现高校德育法治化,就必须在法治的视野框架内理清高校与大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和大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高校职能的多元化导致了双方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在我国学校属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却经法律法规授权,拥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如学籍管理、违纪处理等。学校行使的这部分行政权不是其自身性质所特有的,而是为了有利于教育教学,由国家专门授权而获得的,因此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不得逾越。学校在行使这部分职权时与大学生间便构成行政关系,学校相当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行政主体的责任,接受行政法的规制。大学生相当于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如陈述权、申诉权、监督权等。在人身权、财产权等受到学校行政职权侵犯时,学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享有行政诉讼原告专有的权利。另一方面,高校和大学生间还具有民事关系,如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给予安全保障等。民事关系在高等教育改革之后愈发明显,呈现出许多新特征,如学生自费入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等,从而形成教育契约关系。学校作为服务提供方,必须按照教育合同内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学生作为出资方,有权平等地参与学校相应事项的管理,有权对校方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异议。
完善高校德育的法律秩序,实现法治化管理,是高校学生工作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学生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学生将学校推上被告席的案例早已不是新闻,这不但不应被视为闹剧,反而是可喜的现象,把纠纷放在阳光下,本身就代表着巨大的进步。以前没有这样的案件,不等于高校德育工作没有问题,而是没给学生提供开放的环境。司法审查是法治环境下最正常的态势,高校与个人平等地接受司法审查,是高校学生工作在法治化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这条路一定会越走越宽、越走越好。
要实现高校德育的法治化,就必须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维的理性,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秩序,规范高校秩序,充分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将学生教育管理的全部活动纳入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人性化的轨道。
管理者的思想观念陈旧、法治意识淡漠是导致学生管理非法治化状态的主要原因。学生的思想观念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奴性思想和看客思想。但其诱因却是教育者思想观念的缺憾,因为教育者向学生灌输和渗透的思想直接决定着学生的思想观念。目前,在一些教育者的思想中,官本位思想、封建家长式思想仍顽固地占据着位置,因此,要实现法治状态下的高校德育,必须首先彻底清理教育者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破除旧的思维惯性,为法治化的顺利推进奠定思想基础。一是扩大宣传,使教育者充分认识到法治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依法教育管理的自觉性;二是逐级举办各种形式和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对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有效的培训,强化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三是改革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既要对学生进行遵规守法的教育,更要告诉学生其享有的具体权利和获得途径、方式,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增强自觉维权意识,形成自下而上的推力,促使管理者更新观念;四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吸收具有法学专业知识、法学素养和创新精神的新人才到管理队伍中来,优化管理结构,加快德育工作法治化的进程。同时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准确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形成自上而下的压力和动力,促使管理者尽快树立法治理念,自觉有效地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说过两句非常经典的话: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良法之治,即统治社会的法必须是公众认可的良好的法律;法治的第二层含义是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可见,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如果法律本身是不公正的,那么依法办事还有公正的意义吗?因此,德育的法必须是体现当代法治精神的法,是符合国家政策和时代需要的法,是具有人文关怀精神的法,是权利义务平衡、具有可操作性的良法。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律是法治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专门针对高校的《高等教育法》和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尤其是新《规定》包含了一系列体现法治精神和时代特色的新规定,确立了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则,是一部良法。实现全面的良法之治的重点是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由于长期以来疏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部分高校执行这部“法”的质量不高,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有必要进行系统的清理和修改完善。一要遵循法治统一原则。法治统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是指法律体系的统一,即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统一;同位法之间的统一。高校制定校规校纪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授予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其内容既不得与国家教育立法的内容相违背,也不得与《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抵触。二要遵循法律稳定性原则。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校规校纪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使人无所适从。这就要求在制定前要认真调研,既适用于当前,又着眼于未来。三要遵循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规章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必须是各方主体利益的有效充分的平衡,才能得到主体的认可,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高校必须秉承以人为本的时代理念,把注意力转移到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上来,与学生利益相关的规章必须体现学生的利益,表达他们的意志,以增强规章的正当性和大学生的认可性。
有了良好的法律,只相当于配置了法治化的“硬件”,更重要的是“法治软件”的到位,也即亚里士多德说的法治的第二层含义:良好的法律被普遍有效地遵守。要实现完全的法治化,就必须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西方最重要的法治原则。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要眼见着被伸张。”现代法治可以说是程序法治,成熟的法治国家的立法,大部分是程序规定,如西方大部分国家都没有成文行政法,却有行政程序法。
高校德育工作长期疏于程序制约。近年来学生和高校间的纠纷大都与管理过程中的程序瑕疵有关,因此,严格按正当程序原则管理不仅对学生,而且对高校自身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程序不等同于形式,它不仅是实体规则得以实现的保障,而且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先于实体而存在,好的程序规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再好的实体规则,如果没有好的程序规则作保障,无异于空气振荡。而即使尚没有实体规则,但有好的程序法制,仍然可以实现较理想的目标。这就是正当程序的魅力。
程序法制在我们国家发展较为缓慢,高校一向是先进文明观念的发源地,应该在法治化的道路上举起程序大旗,做程序法制的先锋。一是程序要公开。正当程序的标准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但却存在“永恒的、不可更改的组成部分”。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将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则及一切过程予以公开,有助于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本身也代表高校德育法治化的明朗态度。二是学生要参与。学生在校规校纪的制定、管理行为规范的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自己的意见受到校方应有的重视。参与是大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在正当程序中的体现,也可以说是公民的参政权在校园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三是体现救济思想。无救济就无权利是公认的现代法治原则。高校作为国家授权的教育主体,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处分,但若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在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学生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强调学生的防卫权和救济权更为重要。必须给学生陈述、申辩的机会,必要时举行公开的听证。高校作为国家教育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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