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力资本投资与劳动者自主权益*

2012-03-28 21:31俞宪忠
东岳论丛 2012年2期
关键词:中产阶层阶层产权

俞宪忠

(济南大学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政府人力资本投资与劳动者自主权益*

俞宪忠

(济南大学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市场经济要求人力资本投资者与其权益拥有者之间,不能出现错位分离,而必须是同一主体。尽管公共教育存在着政府机构的投资主体幻觉,似乎政府也可以分割和获取部分劳动力产权或限制人权,但政府支出的人力资本投资费用,最终都还是以税负的形式,全部由作为人力资本载体的劳动者阶层来支付,政府只是公共教育投资的代理者而非最终的投资买单人。公共教育投资的实质在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体平等交易,同时也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公共物品交易。政府的首要职能是保护而不是剥夺普通公民的劳动力自主权益,主权在民和藏富于民才是和谐发展的终极旨向。发展的最大障碍只能首先来自于作为基本人权的产权制度缺陷,发展的首要路径则只能是劳动力自主产权制度的有效重构,这一发展选择对于转轨发展国家具有基础性和首要性。

政府公共教育;公共物品交易;劳动力自主产权;投资主体幻觉

市场经济是以平等交易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形式和资源配置模式,但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双方之间具有排他性产权的明晰界定,而交易的结果则带来产权主体变更,交易活动的实质是对产权安排进行有效率的市场化重新调整,因而产权制度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具有基础性和首要性。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Coase)就曾指出: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①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胡庄君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科斯定理的这一重要结论不仅适用于物力资本,而且也同样适用于人力资本,因而科斯定理并不仅仅是物权定理,更重要的还是涉及人力资本产权的人权定理。只有劳动力具有完整充分的人力资本自主产权,在法律意义上彻底摆脱强制性的人身依附关系,人力资本主体得以自主掌控自己,才有可能按照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规则,将自己的劳动技能和专门知识有偿地提供给他人使用,因而人力资本产权的排他性、可交易性、自主性和完整性,构成劳动力市场真实存在和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条件。人力资本只有通过相关投资才能形成,市场经济要求谁投资谁受益,谁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谁就应当拥有由投资而形成的人力资本产权及其收益,这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市场激励规则。否则就会因自主权益的激励缺失而缺乏人力资本投资,人力资本自主产权因而就具有了毋庸置疑的重要制度安排价值。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中,政府很少或基本上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工业革命以来,迅速发展的大机器工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庞大商业活动,迫切需要大规模受到良好教育的高质量劳动力。法国著名古典经济学家魁奈(Quesnay)早就在其《人口论》一书中就提出了“国家的实力在于人”②弗朗索瓦·魁奈:《魁奈(经济表)及著作选》,晏智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的重要思想,舒尔茨(W.Schults)曾断言:“改善穷人福利的决定性生产要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决定性要素是人口质量的改善和知识的增进”③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吴珠华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28-29页。。各国政府因此而日益认识到通过大力发展教育,有利于大幅提升国家人力资本质量和长久获取核心竞争优势。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的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政府愈来愈认识到人力资本投资的极其重要性,开展了越来越多的人力资本投资项目,基础教育、义务教育、职业培训和大众化高等教育等因此而迅速发展起来。与此相适应,由政府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公共教育费用,在财政开支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政府是否有权获得相关人力资本产权。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W.Schultz)曾经发问道:“那些接受了人力资本方面公共投资的个人,应该得到这类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吗”①“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A Theoretical Analysi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70(October 1962,supplement):9-49.参见李建民:《人力资本通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2页。?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S.Becker)也曾经发问道:“政府是否需要剥夺工人对自己的所有权呢”②加里·贝克尔:《人力资本理论》,郭虹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作者认为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对此重大问题加以理性解读,并试图给出发展所需要的合理性答案。

一、政府只是公共教育的投资代理人而非最终的投资买单人

毫无疑问,虽然政府也是一个花钱投资的部门,但并不是一个创造财富的部门,政府在人力资本投资领域的公共教育支出来源于财政收入,但财政收入又只能来源于税收,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公众自己来买单。即使政府靠发行货币来解决公共教育投资问题,实质上也是在从公众那里间接地征收通货膨胀税,说到底这是政府使用公众的钱在为公众做事情。公众从政府那里获取的看似“免费”的公共教育服务,实质上并不是免费的公共物品,公众上交给政府的钱,只是通过政府收支而拐了一个弯,又以义务教育费用的形式而部分地回到了公众自己的手中,而且回流过来的钱比自己最初交出的数额还要少,其间的差额就是政府为其他公共项目(如国防和司法等)花费和维持政府自身运行所消耗的部分。

从整体意义上来看,教育投资是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其实质是公民自己为自己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公民自然就应当获取相关自身人力资本的全部自主权益。除非政府有办法做到不使用取自大众的钱而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政府才有理由和有权利获得由国家支配的人力资本产权及其相关收益,但这又是政府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也是从未发生过的事情。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由公共教育投资而形成的人力资本权益,其“主权在民”,而绝不应该归属于政府,这是民本主义发展观得以成立的一个重要证据,也是劳动力自主产权(其实质是基本人权)能够得以确立的一个支撑性理由。将人力资本国有化的集权型计划经济是一个产权归属错位的制度陷阱,以此为基础的政府剥夺人权,必定导致人力资本投资和劳动力发展的低效率结果,这就是国民大众长期处于低收入贫困状态的一个基本原因。国民大众经济贫困的实质和根源是权利贫困,基本人权得不到实质性保护的集权制度扭曲,首先导致国民大众的发展权利贫困,继而才是由权利贫困引发的经济贫困。

自古以来,所有的政府都存在一种控制人权的权力冲动,都力图以各种方式来扩展政府权力,自由、民主和法制就是为有效抑制政府权力而做出的保护性制度安排,旨在防范因政府权力过大而伤害公众权利的不良后果发生。政府没有权力做不成任何事情,但如果政府权力过于膨胀,也必定会挤压公众的发展权利,政府权力始终是威胁公众发展权利的首要因素。政府自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仅仅是也只能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代理机构,而真正的委托人则是国民大众,“奴大欺主”的事情频繁发生。在功能性的本质意义上,政府公权是公民私权的公共制度保障,政府公权来自于公民私权的发展诉求,如果政府公权的行使不能体现这一核心要义,政府公权就会从根本上威胁国民大众的自由发展,从而蜕变为缺乏公平正义的制度陷阱。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文明政府,其首要职能就是强化和保护国民大众人力资本的各种自主权益,给予劳动力自由选择以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由此方能促进人口发展和制度改进。

二、公共教育投资的实质在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体交易

社会主体系统通常由三部分人群组成,一是精英阶层;二是中产阶层;三是弱势阶层。在国民收入的份额中,精英阶层与中产阶层不仅用自己创造的收入养活自己,而且还要依法向政府缴税,这两个阶层的收入创造大于两个阶层所得,其间的差额就是被政府拿走的赋税部分。弱势阶层又可以分两部分:最弱势阶层是不创造任何收入并完全依靠政府救济而生活的人群,次弱势阶层是创造少量收入并部分依靠政府救济而生活的人群,弱势阶层的共同特征在于既不向政府缴纳任何赋税,而且还从政府那里获得正的转移支付(负税)。因而弱势阶层的收入创造小于其收入所得,其间的差额就是来自其他两个阶层上缴税收的政府转移支付部分。因此,政府用来自税收的财政收入而进行公共教育支出,使弱势阶层获得起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共同拿钱,为贫困的弱势阶层提供教育,由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共同为穷人支付用于公共人力资本投资的各项费用。

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向穷人免费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基本后果,就是减少穷人为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制造麻烦的必要与可能,因为诸多的实证分析已经向人们表明,受教育程度与犯罪率之间存在着高度的负相关。因而可以将公共教育服务视为穷人获得教育服务与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获得安全保障两者之间的团体交易,交易的实质在于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拿钱买安全。如果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不拿钱进行公共教育,贫困阶层就无法获得起码的教育水平,社会的犯罪率尤其是穷人针对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的犯罪活动,就会居高不下或持续上升,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就无法获得安全合意的社会环境。作为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需要有可预期的充分安全保障,但危险和威胁却主要来自经常面临生存危机和贫困折磨的弱势群体。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出钱,由政府转移支付给弱势阶层,并用于公共教育服务和人力资本投资,会产生许多具有积极发展意义的正面效果:

1、理性的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以纳税的形式,将一部财力花在穷人受教育方面,远比直接花费在自己的安全防范方面(如雇用更多保安人员和投资更多安全设施),其费用有可能少得多。这一安排对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来说,则是非常节省安全成本的好主意,也是非常划算的聪明之举;

2、可以改进弱势阶层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能力,减轻因贫富悬殊而产生的阶层矛盾和种群冲突,减少来自贫困阶层的怨恨指责和暴力侵害。这种贫富阶层之间的团体教育交易,可以获得交易双方互惠共赢的正和博弈结果,因而具有富人和穷人同时受益的帕累托改进效应;

3、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本质量,并通过需求扩大来促进经济繁荣,优化富人创业和穷人就业的宏观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升社会经济的和谐程度。毫无疑问,合理适度范围内的这类转移支付,对贫富两个阶层能够具有“交易共赢”效能。而政府作为交易中介,除了赚取广泛社会认同的好名声,还可以获得供政府自己使用的“中介费”,因而政府乐意从事这种只赚不赔的好生意。

对此可以验证的重要证据是:不论国家强弱、贫富和大小程度如何,社会各阶层的国民受教育程度与其犯罪率成反比或负相关,但与其阶层相容性和社会包容性成正比或正相关,对贫困阶层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所获得的正面效果尤其明显。这种公共教育产品团体交易的结果,就是在富人获得了人身和财产稳定安全的同时,穷人也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由此我们可以将此视为人力资本自主产权的社会维护和组织优化过程。政府理应保护公民自身应有的“天赋人权”,政府不应该在获得税财的同时,又在剥夺公民自身的人力资本产权。当政府因主宰人权而一切都说了算的时候,公民也就因集权剥夺而处在“人财两空”极端贫困状态,计划经济就是一个很好的负面案例。

三、公共教育投资也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公共物品交易

我们也可以对政府进行的公共教育投资做这样的合理解读:

1、在市场交易的经济收益方面,可以将基础义务教育费用视为未成年人口向国家借款或信贷融资的商业行为。未成年人之所以被称为未成年人,就是因为他们的劳动就业能力尚未长成,缺乏劳动就业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正常而适量的合法劳动收入,他们不可能在未来跨期所需要的基础教育方面,对自身独自进行发展所需要的现期人力资本投资。政府看到了这一发展潜力巨大和预期收益可观的人力资本投资领域——未成年人教育市场,政府利用赋税收入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投资。一旦这些未成年人接受了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所需要的相关知识,他们关于增长观念和发展理念也会得到政府所需要的重要优化,其理性选择能力和相关决策水平也会获得更好改进,人力资本质量将会得到显著提升,其创新能力将会得到明显增强,由此形成的国民经济产出水平也会获得持续性的大幅增加,人口现代化会加速推进国民经济的现代化水准。这些处于人生未成年关键阶段的潜在人力资本或劳动后备军队伍,由于通过教育而获取了重要知识,他们待未来成年就业或创业后,必定会以上缴各种税金的形式,向政府偿还数倍于相关教育投入的高额回报,使政府的长期赋税收入持续增长。亚当·斯密(Adam Smith)曾经指出:“学习是一种才能,须受教育,须进学校,”“学习的时候,固然要花费一笔费用,但这种费用,可以得到偿还,赚取利润”①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8页。。对政府这个经营整个国家的“超级企业”而言,这是最为划算的事情,也是一笔长期充满暴利和收益持续递增的市场交易。对政府教育投入的这一理解,并不仅仅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思维推理,更重要的是一个可供全球发展验证的普遍事实,从而成为所有现代文明政府最乐于从事教育投资的最大经济动机。既然政府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投资是一笔跨期的平等交易和融资行为,政府自然就不应该跨期剥夺这些人成年后的劳动力自主权益。如果这些作为借款人的公众,能够提前预期到政府在将来会剥夺他们的人力资本权益,他们就不会做出从政府那里进行融资借款的跨期教育决策。成年后的更大自主权益恰恰是这些人在未成年时做出跨期融资决策的主要动机和全部预期所在,否则就是政府的欺诈行为。市场经济的最为优越之处,就是无论是现期交易还是跨期交易,都是以保障人力资本的自主产权即公民人权为基本前提。

2、在政治稳定的政府执政能力方面,也可以将公共教育投资和基础义务教育视为政府向公众购买政治选票或公众接受政府公开贿赂的政治举措。政府是一个接受公共事务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人就是全体国民大众,政府只有在全心全意和尽职尽责地为全体国民做好事的情况下,才会获得国民大众长期而普遍的政治支持,政府执政才会具有可持续性的民意基础。一个普遍性的现象是每一个国家的每一位公民,不论是将公共教育作为人口消费来享受,还是将公共教育作为人力资本投资来接受,都不反对国家开展基础义务教育,并因此而对政府的国民教育投资投去赞成票而不是反对票。在这个世界上,人们可以反对一切,但没有人会反对教育,尤其是惠及全民未来发展的公共教育。得到国家人力资本投资的公众肯定会这样告诉政府:“因为你对我提供了人力资本投资,所以我不仅要向你交税,我还要投你的赞成票,这都是你的交易收益,但人力资本产权归我所有,这是一笔对官民双方都较为合算的市场交易。”对此可以加以验证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凡是那些政府较早实行义务教育并投资力度较大的国家,通常也就是那些经济长期发达繁荣和政府财政收入较多的国家,同时也是那些政治较为稳定和政府信誉较好的国家,事实上也就是公众较少“用脚投票”和较多“用手投票”的国家。公众是富有发展理性的最大人群,他们能够清晰地知道政府对他们是好还是不好,他们会由此做出是支持政府还是反对政府的有效选择。如果政府采取限制、削弱、挤压和剥夺劳动力自主产权或人力资本权益的任何公共选择,则必定是全体国民所最为痛恨的事情,公众在短期内可以有限度地忍受,但决不会保持长期的耐心,官逼民反而民不得不反,则是所有国家动荡不安的社会根源。

人力资源提供和人力资本形成的基本前提就是人力资本投资,为了保证人力资本投资的持续进行,投资者与产权拥有者之间不能出现错位分离,而必须具有一致性即为同一主体,由此保证人力资本投资者通过拥有产权而获取预期收益,实质上是要求人力资本投资者=人力产权拥有者=预期收益获得者。尽管公共教育存在着政府机构的投资主体幻觉,似乎政府也可以分割和获取部分劳动力产权或限制人权,但实质的问题在于,人力资本投资费用最终都还是以赋税的形式,全都由作为劳动力或人力资本载体的个人来支付,最终的人力资本投资者——买单人还是劳动者自己,因而人力资本产权应当完全归于个人,从而成为人力资本载体的主体私人产权。只不过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具有较大的正的外部性,通常会发生一些自然外溢而已。如果由此出发来解读发展问题,我们就会获取更加文明有效的发展理念:国家政府既不应该通过集权型的制度安排而剥夺普通公民的劳动力自主产权,也不应当通过压低工薪阶层收入而片面追求政府赋税增长,核心的问题仍然是保护国民大众的基本人权,主权在民和藏富于民才是和谐发展的终极旨向。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阿兰·斯密德(AllanA.schmid)在评价中国未来的转轨发展时曾明确指出:“对于中国来说,不是选择计划或市场的问题,而是选择明晰的产权,界定经济机会的结构,从而形成经济发展的内容”②阿兰·斯密德:《制度与行为经济学》,刘璨、吴水荣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政府没有任何正当理由通过限制人权来剥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任何自主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力载体的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选择,而政府的首要职能则只能是保护而不是剥夺普通公民的劳动力自主权益。发展的最大障碍只能首先来自作为基本人权的劳动力自主产权制度缺陷,而发展的首要路径则只能是劳动力自主产权制度的有效重构,这一发展选择对于转轨发展国家具有基础性和首要性。

F24

A

1003-8353(2012)02-0036-04

俞宪忠,男,管理学博士,济南大学经济学院特岗教授,济南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 对劳动力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有劳动者本人、家庭父母、企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四个主体。其中,劳动者本人使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对自身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其相关权益自然应当完全归属于作为投资者的劳动者本人,对此不存在人力资本权益归属的误区和分歧。而对于由家庭父母、企业组织和政府机构所支付的人力资本投资,有可能产生诸多人力资本权益的归属误区。家庭人力资本投资和企业人力资源培训支出与劳动者自主权益之间的获取关系将另文专述,本文旨在探讨政府人力资本投资与劳动力自主权益之间的获取关系。

猜你喜欢
中产阶层阶层产权
黄永峰:追梦互联网新蓝海 彰显新阶层新担当
当“非遗”遇上“新阶层”
产权与永久居住权的较量
美国大学招生行贿丑闻凸显其阶层割裂
大众富裕阶层如何理财
恶意与敲诈:产权滥用的司法原则
共有产权房吹响集结号
中国中产阶层成长中的烦恼与压力
全新皇冠:为中国中产阶层而造
► 乾羽:房产依赖背后是中产阶层的“被中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