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贞会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虽然法学至今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法学确实已经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1]。随着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学科和法学之间的融通,基于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缺陷的反思,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开始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领域,并且取得了一些有益成果。一方面,大量的法律问题引入了个案研究或量化分析等方法;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实验方法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青睐①。以本土的实践问题为基点,注重当代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传统,在法学研究中引入观察、调查、实验、文献研究等方法,为中国法学的自觉发展开辟了一条崭新路径。
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我国学者多采用思辨、比较的方法,前者注重从概念、范畴、命题等出发对法律现象进行模式化的理论建构,后者注重通过比较发现各国法律制度的共性与个性以提供对策。总体上来说,思辨、比较的方法在对法律现象的定性分析上有其优势,并有助于理论体系的思索与构建。然而,思辨、比较的方法难以对法律现象进行量化分析,通过比较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优劣而提出的改革方案,也常常因为脱离现实社会的实际需求而欠缺可操作性。正如法国学者迪尔凯姆所言:“那种放弃观察、描述和比较事物,而习惯于用观念来代替实在并作为思考、推理的材料的研究方法,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果。”[2]35-36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学科和法学研究之间的融通,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开始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领域,尤其是通过实证性的调查和分析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实证研究指的是与经验、实验或者观察相关或建立在经验、实验、观察基础之上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的目标是尽可能发现事实及提供最充分的证据,以便将结论或制度建构在扎实的事实前提或基础之上[3]。在法律领域进行实证研究是对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中实证研究方法向法律研究领域的移植,是借助实证分析方法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4]。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调查、观察、实验、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在社会科学中,实验是一种用于揭示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即“把一个现象与产生的原因联系起来,或者相反,把一个原因与其所产生的有用结果联系起来”[2]138。美国社会学家索罗金曾经说过,“发展一门真正的社会学,看来是大势所趋。因为要对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发展变化作出解释、预测和控制,只能通过实验,其它方法无法完全达到这些目的”[5]。
在法学研究领域,实验是检验因果关系和实施实验方案的行之有效且唯一的方法。研究者从现实法律制度中有待完善和改革的问题入手,预先提出一种因果关系的理论假设,然后将其放到现实的司法环境中加以运用来检验理论假设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理论或实践问题的最佳方案,并将经验予以归纳和提炼出新理论,最终促成新理论在更大范围的推广甚至促使整个法律系统改革。
被引入到法学研究领域之后,实验方法具备了独立的法学品性。一般认为,法学研究中的实验方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客观中立和价值无涉为原则。在法学领域,开展实验研究必须十分注意研究者的立场与价值判断之间的辩证关系。研究者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能带有任何的主观倾向。研究者基于自我倾向而作出的任何价值判断,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实验结果的客观性与真实性。第二,强调问题意识,要求研究者必须将实践问题与既有的理论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来丰富现有理论并生成新的理论,进而推动法律制度甚至整个法律系统的改革。第三,强调在获取经验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的分析和阐释。在法学领域,实验研究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环节:一是获取法律信息、积累经验事实的环节;二是对法律信息或者经验事实进行理论分析的环节。收集和描述经验事实本身并不是目的,经验事实只是作为材料和论据,其目的在于分析、证明和阐释命题。经验事实是其建立和检验理论命题的中介,因此分析和阐释是不可缺少的[6]。第四,强调对样本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法学领域,实验研究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的结合。针对某一法律问题,既可以进行深度的个案研究,又可以进行广度的量化分析。
学术并非都是绷着脸讲大道理,研究也不限于泡图书馆[7]。在法学研究中,实验方法搭建起沟通理论与实践、问题与方法之间的桥梁,对于稍显“稚嫩”的中国法学有着非常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时下,越来越多的学者深入现实的社会情境中进行研究,实现了由“书斋到田野”的转换与对接。
实验研究非常适合法学——尤其是应用法学的核心法则与目的要求,比起观察、调查、文献分析等方法来说有着方法论上的天然优势和实用价值。具体而言:第一,通过在局部范围内进行可控性的实验研究,可以有效地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真正问题及原因何在,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第二,在局部范围内进行可控性的实验研究,迄今为止仍是检验所提出的对策在现实中是否具有可行性,从而判断所提出的对策是否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最有效方法。第三,即使不能从正面证成理论假设的该当性,它也能从反面验证理论假设的不可行性,并根据实验结果及时调整实验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尽量减少甚至避免法律改革中的盲动和风险。当然,与其他方法一样,实验也有其方法论上的局限性。正是由于各种方法都有其优势与不足,从而才需要发挥各自之所长,实现优势互补。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学领域进一步探索和推广实验研究方法同样符合方法论上的要求。
实验研究的模式,是指研究者在实验研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在法学领域,根据研究者是否亲身参与实验研究(即研究者的“亲历性”),通常可以将实验研究的模式分为研究者介入模式和实验机关自主模式两种。
研究者介入模式是一种强调研究者亲历性的实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研究者并非作为纯粹的观察者而独立于实验的运行之外,而是切身参与实验的运行,通过在实验运行中扮演特定角色并承担具体职能来发挥作用。甚至说,研究者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实验的步骤、走向与效果等。按照研究者的介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完全介入和有限介入。完全介入,即研究者亲身参与实验运行的整个过程;有限介入,即研究者只参与实验运行的部分环节。通过介入实验的运行,研究者可以即时收集和固定实验数据及相关信息,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当注意的是,研究者介入实验的运行,只是亲身参与实验范围以内的事项,对于实验范围以外或专属实验机关权限的其它事项,研究者不应当进行干涉。
实验机关自主模式是一种充分依托实验机关自身资源的实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研究者将实验目标、实验时间、实验对象和需要收集的实验数据等基本事项以培训的方式告知实验机关,由实验机关自行安排实验运行的具体事项。例如,实验的流程、实验的管理、数据收集方法等。当然,实验机关自主模式并不意味着研究者在实验的运行中无所作为。基于实验安排,研究者仍然会以“非参与观察”的方式向实验机关提供来自外部的理论支持和技术指导。例如,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就实验事项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或者聘请若干名专家、学者作为项目的顾问或咨询员。
研究者介入模式和实验机关自主模式各有利弊。研究者介入模式注重实验研究的长期和全局效应,研究者以参与者的身份直接观察实验的运行过程与效果,便于归纳和提炼理论,便于总结实验研究的经验与教训以及项目成果的推广和可持续发展。然而,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方面的局限,在设计实验方案时往往侧重理论建构,或多或少会出现实验方案过于理想化甚至完全脱离实践情况的现象。实验机关自主模式注重发挥实验机关的内在优势,能够有效调动实验机关进行实验的积极性、主动性。与研究者偏重理论建构相比,实验机关对实验事项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容易从微观上来具体操作实验的运行。然而,实验机关往往结合日常办案思维并侧重于实验的短期和局部效应,未免使得实验研究偏向于一种功利性的表征。而且,由于研究者不能切身参与实验的运行,实验机关自主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研究者观察实验的过程与效果,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予以弥补。例如,对参与实验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招募志愿者、建立专人联系机制、建立沟通机制等。
在法学领域,开展一项实验研究应当采用哪种模式,必须结合实验研究的规模、研究者数量、实验机关的地域环境与资源配置、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等因素予以全面考虑。根据经验,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大,研究者数量有限,实验机关资源配置充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高,可以优先考虑采取实验机关自主模式。以刑事和解实验为例,之所以采用实验机关自主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因素:实验规模较大,所涉的8 个实验机关分别位于J 省N 市、W市和H 省S 市;研究者数量比较有限,在承担本职工作之余难以确保充足时间和精力参与实验;实验机关人员业务能力较高,易于接受新鲜事物,能够充分理解刑事和解的意义以及实验的重要性;实验机关位于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能够充分保障实验所需的物力、财力等资源配置。反之,如果实验研究的规模较小或初次进行实验,研究者数量较多,实验机关资源配置不足,实验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可以优先考虑采取研究者介入模式。
在法学领域,开展一项完整的实验研究,应当包括实验的准备、实施和数据处理等步骤。
1.准备阶段。第一,确定实验议题和研究目的。实验议题是进行实验研究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学家的第一步工作应该是解说他所研究的事物,以使自己和他人知道他在研究什么。这是一切论证和检验所最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2]54。例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过多的审前羁押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脱离社会等弊端,不利于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和健康成长。基于此,研究者可以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确定为实验议题。在此基础上,明确实验的研究目的。第二,提出理论假设、制定实验方案。实验研究的问题不同,提出的理论假设也不同,即使是同一个问题,也可能基于研究目的不同而提出截然相反的理论假设。实验方案,是关于整个实验如何开展的书面指南。第三,进行细致的实验设计。例如,确定实验的地点、对象与模式,培训实验人员,明确需要收集的数据等。
例如,在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改革实验中,研究者预先作出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即“一系列风险评估指标的量化处理结果足以影响办案机关是否决定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在这个理论假设的基础上,具体设计一系列的风险评估指标,这些风险评估指标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包含犯罪人的年龄、户籍地、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多项评估指标在内的“指标束”或“指标群”(如果可能,应将每项指标量化分值)。在提出理论预设和制定相应的实验方案之后,选取实验地点进行一定时间的实地实验。实验结果能够显示之前的预设如何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办案机关对取保候审的适用[8]。
2.实施阶段。第一,划分实验组与控制组。按照随机分配的原则,将实验对象分为实验组与控制组,并保证实验组与控制组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受到的影响因素相同或类似。第二,引入实验刺激因素。即针对某一理论假设设计出一系列具体指标②。第三,仔细观察。应当选择适当的观察方式,跟踪和检测实验方案的可行性。第四,调整实验方案。如果实验方案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或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比如司法政策、社会舆论、法律规定等,应当对实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第五,收集实验数据。实验数据是伴随实验过程而形成的,是记录和反映实验研究的外部载体。收集实验数据时,应当把握客观及时、全面细致原则,并遵循一定的程序。第六,进行回访。回访应当遵守无害原则,不得干扰和破坏回访对象的正常生活。回访可以采取问卷、访谈、电子邮件、网络工具(视频、聊天工具)等多种方法。
3.数据处理阶段。第一,分析实验数据、检测实验效果。分析实验数据,是利用筛选、归类、汇总和统计等方法对实验数据予以量化的过程。实验研究中往往涉及大量的数据,可收集的数据也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应当将全部数据分门别类予以汇总。检测实验效果,建立在分析实验数据的基础上,需要通过实验数据的量化结果来检测实验效果。第二,得出实验结论,撰写实验报告。实验结论应当是客观可行的,而不能是研究者的主观臆想;应当有实验数据的支撑,而不是单纯的理论推演;需要综合运用分析、归纳和演绎等方法,而不是对实验数据的罗列和堆砌。撰写实验报告,是对整个实验研究进行回顾和总结的过程。在实验报告中,应当重点介绍实验的实施情况、数据分析、实验得失、实验效果与实验结论和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等内容。
法律实践是在一个接一个的案子基础上进行的,而且法律的行动是在具体的情境中表现出来的,因此它的特点就会受到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9]。实验研究是将某一法律问题放到“活生生”的司法现实中进行观察和检验的,现实的司法环境总会受到来自实验刺激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给实验研究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方面,可能会受到来自实验外部的,诸如自然、经济、文化、社会、政策等非实验刺激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可能会受到来自实验内部的,诸如人力、物力、财力等非实验刺激因素的影响。研究者的科研能力、知识结构、团队构成、职业伦理等因素,实验机关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人员配置、财政保障、办案情况、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对实验事项的理解与支持程度等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实验研究的开展。
“一个设计优良的实验能够说明在保持其他相关变量不变的条件下(或者在仅仅受到随机波动影响的条件下),某个变量怎样受一组受控变量的影响。”[10]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是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中进行,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开展实验总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但是,通过制定一套完善的预防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实验研究中的风险。一般认为,人力、物力、财力等实验内因素往往是可控的,自然、经济、文化、社会、政策等实验外因素往往是不可控的。因此,在开展实验研究时,研究者必须根据研究问题的具体要求,事先对实验可能涉及的各种因素予以划分。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影响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针对法律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坚持“损害最小化”原则予以灵活处置。
在法律实验研究中,根据随机分配的原则划分实验组与控制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研究结论可能存在的误差。实验组与控制组的划分不必是单组设计,可以是多个实验组与多个控制组进行对比;也不一定非要实验组与控制组一一对比,可以是多个实验组与一个控制组进行对比。但必须掌握的基本原则是,实验组与控制组在完全随机、未施加任何控制的前提下进行划分。至于如何实现分配的随机化,可将全部实验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序之后,利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来选取号码进行分配;或者按照奇、偶数的方式来进行分配,凡奇数号一律划为实验组,凡偶数号编一律划为控制组,反之亦然。
注释:
①参见郭云忠、王贞会《法学研究要从象牙塔里走出来》,载《法制日报》2009 年5 月20 日。
②在取保候审实验中,针对“一系列风险评估指标的量化处理结果足以影响办案机关是否决定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理论假设,课题组具体设计了一系列包含犯罪人的年龄、户籍地、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多项评估指标在内的“指标群”。参见宋英辉《取保候审适用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 年第6 期第98-10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