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雪林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解读他者
——立法文本翻译的研究进路*
朱雪林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和生命所在。立法文本的匿名性、让作者死亡、译者出场以及文本内隐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性都要求译者充分发挥主体性,以便找寻文本背后的真实意蕴。本文从文化视角出发,首先深入探讨立法文本翻译的理性诉求,然后提出立法文本翻译过程中译者可以从两个向度解读他者,通过两条路径达致准确翻译,最后得出解读他者可作为立法文本翻译的一个研究进路的结论。
立法文本;解读;他者;翻译
英国哲学家休谟曾说,“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舒国滢 1995)萨特也论述说,语言不是其他的事物,“只是他者在场的存在而已”。(蔡新乐 2005:21)在他者的在场中,立法文本被拟定。纵观历史,立法文本中一字之差,一语之误,造成了多少的纷争以及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基于此, 各国在制定和运用法律时,都视准确性为法律语言的生命。为了避免立法文本的歧义性和模糊性,立法文本往往不是一人的作品,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立法文本的权威性令作者不能署名,让起草者处于隐秘状态。立法文本一经问世,作者即刻“死亡”,伴随着作者的死亡,译者开始从幕后走到前台。在勒费弗尔看来,翻译实践是一种文化应对另一种文化“他者”的策略。对他文化所体现的差异性,译者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像萨特所说的“他者即地狱”,消除“他者”。而是应该像勒费弗尔所说的,“回应由‘他者’出现引起的冲击,选择一系列可能的策略来应对‘他者’”。(刘军平 2010:434)近代中国的法律翻译者无不抱着取法西方,师夷之长为我所用的观念,解读他者,引入西方的法律及法学理念以弥补中国法律的不足,在对他者的解读过程中,译者获得了空前的自主权,通过语言的革新传递法律的异质性,实现和推动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更新和发展。
立法文本翻译作为接触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理念的主要途径,肩负着介绍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任务。这一翻译过程不仅是一种法律应对另一种法律——他者的过程,更是一种文化应对他文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立法文本译者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地解读他者,解读他者不仅是立法文本匿名性的应然要求,更是法律制度差异性的实然诉求。
1.1 立法文本匿名性的应然
文学翻译的译者通常可以通过原作者的生平、经历、风格、嗜好等领悟原文的意义。例如:
① Sinbad the Sailor and Tinbad the Tailor and Jinbad the Jailer and Whinbad the Whaler and Ninbad the Nailer...
例①中除Sinbad the Sailor 是《天方夜谭》中的水手辛伯达外,其他均为语音仿拟,如果了解作者乔伊斯,就可知道这句话是他的意识流写作手法,译者可仿效原文手法翻译此句,将其译为:
行海船的辛伯达和当裁缝的当伯达和看牢子的看伯达和捕鲸鱼的捕博达和打铁钉的打伯达……(吴南松 2008: 69-70)
不同于文学翻译,立法文本的作者往往是匿名的,读者通常不会在立法文本上发现作者的署名。而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准确和严谨,为了达致准确,立法文本又多是集体创作的成果,并无作者个性的显现,文本一经问世,作者即刻“死亡”。立法文本的译者通常无法知晓原作者的生平、经历、风格,嗜好等,也就无法从有关原作者的相关资料中领悟原文的意义,只能由译者自己去理解。(宋雷 2007)而理解,在伽达默尔看来:“不只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许钧 2009:58)作者已死,不再是文本意义的最终阐释者,文本意义的实现有待于读者在阅读中“具体化”。(方兴 2011)译者,身为立法文本的读者和阐释者,无须紧随作者的脚步,但并不意味着译者可随意翻译。立法文本翻译对于准确性的要求远远高于文学作品翻译(Edgardo 1995),为了把原文本的思想和法规准确地译入到目标语中,译者应该走出我文化的禁锢,在他文化的视域下,扩大自身的视界,带着对他文化的先见和尊重,透过字句,在字里行间中获得真正的理解,进而把握原法律文本的意义和真谛,解读原文本中的他者,让原文本的血脉在译文中得到真实的再现。
1.2 法律制度差异性的实然
任何一国的法律制度都是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现,更蕴含着当时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追求。各国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导致法的观念、法的本位、法的性质的千差万别,更产生了具有本国文化特色的法律用语、句法和文本规范等法律文化。然而,任何法律文化都不可能完全独立于他法律文化而单独存在,即每个法律文化都不是完全封闭的,而是永远处于与他法律文化相互作用之中。法律文化间的相互作用让内隐的差异性突显,正视这种他法律文化中存在的差异性,给法律文化之间提供了相互补充的机会,使法律文本的翻译成为可能。当法律文本的译者在不同的法律制度间进行语码转换时,法律制度间的空缺和不对应使译者必须从他文化的视域出发,解读他者,找寻他法律内在的文化性,让异域的他文化走入我文化的空间中,让流淌于文本字里行间的法律文化意义外显,使我文化的读者能够获得原法律文本读者的相同映像。如加拿大艾伯塔省的《成年监护法》第5条:
② A person may not appoint the Public Guardian or the Public Trustee as a supporter. (Doug Surtees:2010)
本条的难点在于Public Guardian和Public Trustee, Public Guardian是加拿大艾伯塔省的公共人身监护办公室,Public Trustee是公共财产监护办公室。guardian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的义项为“监护人” ,trustee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 如果我们走进加拿大法律文化的空间中,查看艾伯塔省的监护法就会发现trustee专指财产监护人,而guardian专指人身监护人,在中国并无这一法律机构的设置。因此本条可译为:
任何人不能指定公共人身监护办公室或公共财产监护办公室为支援型辅助监护人。
立法文本翻译不仅是译者阐释原文的过程,也是原文本在目的语法律文化中的再生过程。中国翻译史上的几次翻译高峰都伴随着对他者的解读。对他文化中所体现出来的差异性,译者既不应完全采用归化法,消除他者,也不应将他者直接剪接进入译文,而是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倾听他文化的声音,与他文化进行对话。
2.1 倾听他者的声音
法律文化间的差异性致使各文化间法律语言无法完全对应,某些法律用语在一种法律文化中存在,在另一种文化中却出现空缺。空缺让译者出场,赋予译者以一定的自由,在一定的限度内阐释原文。在重述内容的过程中,译者应该结合自己对他法律文化的前见,倾听他法律文化的声音,比较他文化中的各部门法,挖掘文本后的深层蕴含,在他者中找寻语言原初的意象,吸收他者的营养,以便达致译文的严谨和准确。以美国《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第九条第二款为例:
③ A party asserting that an employer’s or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er’s lien or right of subrogation should be reduced under subsection because of the employer’s fault shall give notice to the employer or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er. In that case, the employer or insurer may intervene in the employee’s action for personal injury.(Shahar Dillbary 2011)
在翻译本条款时,译者应该特别注意lien 这一词的译法。在美国法律中,lien 出现在很多部门法中,如在担保法、财产法中,它相当于中国法律中的留置权。我们查阅《元照英美法词典》可以发现,它的义项为留置权和优先权,而本款是侵权法的内容,谈的是侵权责任分担问题,涉及赔偿法的问题。因而译者应仔细查找与本款相关的美国法律,厘清lien在本款中的义项,仔细倾听语言背后他者的声音,理解和掌握文字背后美国的法律文化,以去语境和重构语境的策略跨越他者的鸿沟,让两种文化在译文中交融,从而在我法律语言中找到最对应的义项为优先权。否则,就会造成译文对原文的背离。因此本款可译为:
主张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雇主过错应导致雇主或者工人赔偿保险人的优先权顺位下降,或代位权效力减少的一方,应通知雇主或者工人赔偿保险人。在此情况下,雇主或者保险人可以参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诉讼。
2.2 与他者对话
翻译立法文本的过程也是一个与异质相遇、与他者对话的过程。译者在介绍他者的同时,也让他文化渗入到目的语文化中,让两种文化在相互碰撞中得到发展,在相互文化的映照下,他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和重构。同时,在对自我和他者的考量中,译者跨越我法律文化的固有规范,领悟他法律文化中的某些语言特点和文化差异,在译文中引入新的法律文化理念,使我法律文化身份得到重塑。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④ A natural person who manifests assent to a transaction has full legislative capacity to incur contractual duties thereby unless he is under guardianship, or an infant , or mentally ill or defective, or intoxicated.(Tarrant John 2008)
本条款规定的是自然人的缔约能力,翻译的难点是译者可能会误解infant的含义。Infant的常用义项为婴儿、幼儿。如果查阅与合同法有关的中文法律文本、字典等,我们可以发现,自然人通常被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而无论将infant翻译为婴儿还是幼儿,都不符合对自然人缔约能力的描述。因而译者可走出我法律文化的限制,与他者进行对话,即查阅相应美国法律,进入他法律文化后,会发现在美国法律中对于缔约能力的规定常用到minor这一词,而minor即是未成年人。在对他法律文化深入理解和领悟后,充分发挥译者的主体性,从而将infant确认为未成年人。所以本条款可译为:
自然人如果就某项交易做出同意的表示,则该自然人享有完全合法的签定合同义务的缔约能力,除非该自然人是(1)处于监护中;(2)未成年人;(3)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者;(4)因酒精或药物而神志不清者。
在我法律文化中找寻他者的踪迹,在我法律文化中展现他者,张扬差异性,创造出新的表达,进而填补原语和目的语间法律文化的空缺,促使原文本在另一法律文化中得到真实再现。通过解读他者,使原文本经过译文而获得新生,从而达到翻译的目的。
3.1 自我中找寻他者
传统的翻译观把译者定位在从属于作者的“仆人”地位,认为译者应以原文为归依,顺从原作者,译作被比喻为原作的“投胎转世”,译者应是隐身的。(许钧2009:114)而立法文本中作者匿名,让作者死亡,译者出场,译者主体性受到认可。法律制度间的差异性更要求译者在保持自身处于本法系的同时,进入到他法系的视域中,理解他法系。在空间意义上,进入另一维度或另一边界;在时间意义上,移入另一历史或法律事件的历史谱系中。这样,在时空的相互作用和转换中,理解法律语言原初的意义,在本国法系中找寻与他国法系概念相对应的语言,将他者设置在自我的地平线上,使原文本的原初意象投射到翻译文本中。如《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第十条:
⑤ When, under applicable law, some persons ar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to an injured person, the injured person may sue for and recover the full amount of recoverable damages from any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person.(Andrew R.Klein 2005)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直译为“负共同与单独责任”,而当译者进入英美法的视域中就会发现,有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joint liability和several liability三类责任方式。找寻这些责任方式的原初意义,会辨识出他们之间的差异性。joint liability是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责任;several liability是指两人或多人对原告的请求各自承担的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债权人自由决定由全体债务人或者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的责任,所以每个债务人实际上都独立地对全部债务负责,在债务人之间,某一偿付人有权从其他未偿付人处得到分摊。在理解了这几个责任方式的原初意象后,译者可在我国法系中找寻与美国法律中概念相对应的法律用语。翻阅我国有关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件,可发现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与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意义相同。因而本条款可译为:
依据适用的法律,当有多人对某一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该受害人可以起诉任一连带责任者,并从该人处获得应获得的全部损害赔偿 。
3.2 自我中展现他者
歌德指出,“ 一种语言的力量不是要放弃外国的东西,而是要吞食他”(蔡新乐 2005:206)。翻译就是要把两种不同语言文化的差异性显示出来,并将这种差异移植到异质的文化体系之中。(朱安博 2011)可见,用宽容和平等的态度去尊重他文化的差异性和特殊性,把他者放在我文化中进行研究和解读,看看这种差异性和特殊性是否有着普遍性的内涵,是否能为我所用,是否可以被移植到我法律文化中,弥补我法律的空缺,这是十分重要的。为此,译者可充分发挥主体的创造性,在译语规范系统许可的范围内,创造出一些新颖的表达法,从而为我法律文化引进一些异质性成分。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代理权法》第十三条规定:
⑥ An adult may, in an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authorize an attorney to make decisions on behalf of the adult, or... (Robert M. Gordon 2000)
在本条款中,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是翻译的难点。 power of attorney 可被翻译为代理合同、委托合同或代理权。而enduring 可被直译为持续性的。 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持续性代理这一理念,但是,如果译者进入加拿大法律文化的场域中,寻找与成年监护制度有关的代理规定并进行仔细研读后就会发现,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指专门为成年人设立意定监护时所采用的一种代理合同,与普通代理合同不同之处是它可在成年人失去行为能力时继续使用。显然,只有译者进入到他国法律制度和文化的空间后,才能领悟到这一术语的原初意义。由于在我法律文化中没有与之相应的词语,因此可采用异化译法,即依据字面意义译为持续性代理合同,从而为我法律文化引入新的法律用语。本条款可译为:
成年人在持续性代理合同中可授权代理人代表本人做决定……
现实世界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杂乱纷呈的。也就是说,差异是无所不在的,而这种差异原初就已经存在语言之中。在语言的“前历史”中,他者就已经在场。立法文本翻译作为实现法律文化交流的主要手段之一,自然肩负着如实介绍“他者”、促进两种文化间交流与了解的任务。在与他法律文化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中,面对完全陌生的他法律文化,译者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认为他者是地狱,进而认为“他者” 难以理解和接受。首先,译者应该本着一种无条件好客的态度,尊重法律文化间的差异性,欢迎来自另一国度的他文化,在好客的基础上,在我文化中保留他异性,让他异性进入我文化,这对于两种文化的发展都有益处。梁晓声曾说,“一部上乘的翻译作品如同两类美果成功杂交,所结出的果实自当兼备两种母果的优点,从而更加可口。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说,一种优秀的译作语言,就如同源语和译语完美结合后所产下的‘混血儿’,源语是父亲,译语是母亲,译作语言要在译作的母体内成长,而作为父亲的源语只能提供遗传基因而已。既然是完美结合,所产下的‘混血儿’自然综合了父母的长处,从而更为完美。”(吴南松 2008:29)换句话说,在译语规范系统内,以辩证的态度,在规范与革新之间寻求合适的融合点,在自我中融入他者。
蔡新乐. 翻译的本体论研究[M].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5.
方 兴. 从戴维森语言交流的“三角测量”模式看翻译的主体间性[J]. 外语学刊, 2011(3).
刘军平. 西方翻译理论通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J]. 比较法研究, 1995(4).
宋 雷. 从“翻译法律” 到 “法律翻译”——法律翻译主体“适格”论[J]. 四川外语学院学报, 2007(9).
吴南松. 第三类语言面面观[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8.
许 钧. 翻译概论[M].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9.
朱安博. 翻译中的“同”与“异”之辩[J]. 外语学刊, 2011(5).
Andrew, R. Klein.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in Workplace Injury Cases[J].BerkeleyJournalofEmploymentandLaborLaw, 2005(8).
Edgardo, R. The Inherent Problems of Legislative Translation: Theoretical Aspects[J].Indiana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Review, 1995(6).
Robert, M. Gordon. The Emergence of Assisted (Supported) Decision-making in the Canadian Law of Adult Guardianship and Substitute Decision-making[J].InternationalJournalofLawandPsychiatry, 2000(1).
Shahar, D. Apportioning Liability behind a Veil of Uncertainty[J].HastingsLawJournal, 2011(7).
Tarrant, J. Contracting in Different Capacities[J].JournalofContractLaw, 2008(4).
【责任编辑王松鹤】
InterpretingtheOther—AnApproachtotheTranslationofLegislativeTexts
Zhu Xue-lin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 China)
The preciseness is the soul of legislative texts. Anonymity of legislative texts leads to death of authors and presence of translators. Furthermore, differences of legal systems concealed in legislative texts require the subjectivity of translators so as to seek impli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it is put forward in this article that interpreting the other can be an approach to the translation of legislative texts. First, rational requirements of the translation of legislative texts are discussed in detail in the article, and then it is suggested that translators should interpret the other in two directions, and two strategies should be used as well to interpret the other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reciseness of translation.
legislative text; interpretation; the other; translation
H315.9
A
1000-0100(2012)03-0113-4
*本文系黑龙江省教育厅2012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面上)项目“隐喻翻译的功能对等研究”(12522080)的阶段性成果。
201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