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 光
2012年是“八二宪法”制定和颁布30周年。为了进一步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化对二者关系的理解。因此,加强对宪法与民主之间关系的研究,阐明“八二宪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不断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宪法“具有分权和人权的价值内容,体现法治和民主的精神意蕴”①何勤华、张海斌:《西方宪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的根本法”②许崇德:《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页。,其实质在于全面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质对比关系”③《列宁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20页。。只有科学地理解宪法与民主的相互关系,才能全面把握“八二宪法”对中国民主的重大意义。
众所周知,宪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宪法的产生与民主的发展密切相关。宪法真正产生于资本主义政治和法律文明诞生的时代④亨利·范·马尔塞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导言第2页。,与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民主与思想文化水平息息相关。其中,民主对宪法的发生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民主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前提,以限制权力为核心、以保障权利为目的、以代议协商为过程、以自由平等为理想的宪法只能存在于近代民主特别是资本主义民主所创造的社会秩序、政治环境和意识形态之中。历史上,《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不但宣告“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而且催生出了1787年美国宪法与1791年法国宪法。而任期制、政党制等代议民主机制确保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理想则是由于民主话语的确认才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可见,民主的发展成熟孕育了宪法。另一方面,宪法的运行和发展同样离不开民主。现代宪法理论认为,宪法无法创制政治结构,只能在既有的政治结构内决定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的建构和维系。这表明,民主的类型和内容不但决定了宪法的性质和类型,而且维系着宪法的运行。近代宪法发展史早已揭示,宪法并非是价值中立的或无涉的,宪法进步与否取决于其对一国民主的发展有无益处,能否真正保障与实现民主,可否从根本上控制阶级矛盾并加强统治阶级的内部民主。由此可见,民主直接限定了宪法的范围、形式、内容和发展。
虽然民主是宪法的前提,但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却离不开宪法。宪法彰显了民主建设的内容,界定了民主运行的规范形态,并为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换言之,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对客观上已经形成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
首先,宪法彰显了民主的核心内容,并随着民主的发展而发展。从本质上讲,宪法以民主事实为根据,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集中表现。只有通过宪法,统治阶级才能将其阶级利益和符合其需要的政治原则、权利和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同时,宪法体现了民主的发展变化,宪法的内容与民主的发展水平和状况息息相关,民主的进步与倒退都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内容。例如,1791年到1875年间,法国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动荡不安直接催生出了十部宪法;而从1918年到1936年,三部苏联宪法(苏俄宪法)则是苏维埃政权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缩影。更为重要的是,宪法承载了民主的基本要求,既是一份写满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又是一切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规定了一国的制度类型、组织形式和运行程序。当然,宪法不可能反映民主的方方面面,只能体现民主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问题。
其次,宪法是民主的规范形态。众所周知,任何一个阶级只有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才能表述他们的共同要求。在民主国家中,表述这种要求的规范形态就是宪法。第一,宪法是保证政治民主化的根本大法。作为根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国家生活的根本原则,限制着政治权力,并由此塑造了实现民主的方式。第二,宪法是规定国家统治机构的组织规范。宪法不但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而且设定了“以权力的分立为中心的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及其运行方法,并以确定国家政权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主要目的”①潘伟杰:《现代政治的宪法基础》,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0页。。第三,宪法是指引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宪法是治国之法,更是保障和体现法治的“法上之法”②李 龙:《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2页。,它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国的立法体制,维系着法律的执行,塑造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政治秩序。第四,宪法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民权利是人权的集中体现,是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的落脚点,一切宪法性法律文本都将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作为它们的首要目标和核心价值。不论是人权立宪、政治立宪、经济立宪还是知识立宪,它们都将宪法作为人权与公民权利的法律渊源。
最后,宪法是民主的制度保障。宪法是民主国家的总章程,是民主制的法律化③张光博:《宪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页。。只有民主和法制成为阶级统治的普遍工具和组织形式后,宪法才能为民主提供制度保障。具体而言,宪法能够巩固和维护符合民主要求的经济基础,建立和健全推进特定民主发展的法制基础,培育和塑造完善民主的思想基础。例如,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保障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资产阶级民主制以及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民主形式(民主体制和民主机制),宣扬的是以个体主义、消极自由和政治平等为核心的政治理念;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倡导共产主义理想。此外,宪法通过自身的修改和完善,确认民主建设中的新成果和新经验,从而保障民主的持续发展。总之,宪法对民主的制度保障既有结构性保证,又有功能性保护,是全方位、可持续的。
对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民主而言,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宪法;没有宪法,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宪法与民主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剥削制度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主义宪法是新的宪法类型,它是在民主革命的社会主义过渡过程中萌芽,并随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而最终产生的。与一切剥削制度社会的宪法不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具有“特殊的制定方式和通过方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宪法,然后再提交全国人民广泛地讨论);不同的阶级本质(宪法是劳动人民基本利益的表现);宪法调整具有不同的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结构:社会—国家—集体—个人,专门规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的发展规划);根据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的条款”①契尔金:《宪法与政治制度》,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4页。。简言之,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真正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宪法是最高历史类型的宪法。具体而言,社会主义宪法是为工人阶级民主制服务的。正如列宁所说:“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②《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99-300页。;只有社会主义宪法才“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国际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③《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45页。,并为人民服务。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宪法充分实现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有机统一,新中国的宪法明确宣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制,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并遵循法制原则、建设法治国家。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宪法充分发扬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写照,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尊重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自由,支持公民广泛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更为特别的是,社会主义宪法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旨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从而为社会主义民主指明了目标和道路。可见,社会主义宪法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真正民主的宪法。
列宁指出:“一切民族都将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会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④《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98页。这就是说,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的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与民主在各国的发生发展必定有各自不同的特色。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经过不断探索,逐渐摸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治之路,实现了社会主义宪法和民主的协调发展。特别是“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它们在中国和世界宪法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宪法,中国才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504页。。
综上所述,宪法与民主是不可分离的。没有民主为基础,宪法就无法发挥作用;而没有宪法的保障,民主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历史充分证明,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推进民主发展,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宪法与民主的关系问题。
对现代国家而言,民主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⑥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历程》,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第16页。。“八二宪法”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见证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改革发展,是一部真正民主的宪法。它不但较为全面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而且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优越性。
“八二宪法”是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并通过的。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广泛借鉴古今中外民主立宪的科学经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史上的光辉一页。
其一,“八二宪法”是我国民主制宪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作为根本大法,“八二宪法”妥善解决了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国家和保障公民权利等一系列根本问题,切实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立宪政体,认真总结和继承了我国民主立宪的历史经验,巩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既扩大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又明确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五四宪法”相比,“八二宪法”不但继承了前者的民主制宪经验,而且增强了宪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确立了宪法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根本地位,全面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民主的发展状况。同时,它较为彻底地纠正了“七五宪法”的错误,弥补了“七八宪法”的部分缺憾,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新的历史基础。
其二,“八二宪法”服务大局,符合社会现实,真正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曾说,“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①《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第503页。“八二宪法”充分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既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不动摇,又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具体实际。紧扣我国民主建设的历史脉搏,反映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与国内阶级状况变动的现实;顺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丰富扩大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建立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展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空前巩固、社会主义建设蓬勃发展的时代面貌,是经济发展、国家民主、社会团结、文化繁荣的新概括和总规定;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意识形态建设等方面的新变化,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认了领导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维护了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巩固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扩大了爱国统一战线。
其三,“八二宪法”确认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法理基础。“八二宪法”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保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了人民民主专政,遵守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并使之系统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它确认和巩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提出并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设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机制,从原则上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法理基础。
怎样评价一部宪法的优劣?立宪技艺的水平和过程是一项重要的标准。相对其他立宪技艺,民主立宪堪称是最科学和最先进的。做到民主立宪,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即文明的理念、科学的原则和正当的程序。而这三个要求也是衡量“八二宪法”是否做到民主立宪的基本标准。
对民主立宪而言,文明的理念是先进的制宪权和进步的制宪理念的综合。影响制宪权性质的因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是制宪主体的性质。虽然“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②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6页。,但“国民”(制宪主体)的属性和范围却并不相同。这也就是说,只要制宪主体的性质不同,制宪权的性质就不同,而制宪主体的范围也决定着制宪权的进步。在中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③《王叔文文选》,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59页。正因为广大人民群众是“八二宪法”的制宪主体,所以它才是一部进步的宪法。民主立宪不仅需要先进的制宪权,而且需要进步的制宪理念。历史地看,“人民主权”是民主立宪的基本理念,是宪法成为“立国之法、治国之法、强国之法和正义之法”④李 龙:《西方宪法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页。的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完善和丰富了这一思想,形成了更为进步的制宪理念,强调宪法“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⑤《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7页。。“八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了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这是社会主义制宪理念的典型表现。
实现民主立宪,还需要科学的原则。宪法原则是制宪理念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制衡原则、民主原则、人权原则和宪政原则等四个基本原则。与资本主义宪法抽象地界定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法治、公民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不同,社会主义宪法主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法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等宪法原则。对中国而言,“八二宪法”确认四项基本原则为其根本指导思想,这既是肯定革命斗争和国家建设成果的必然,也是保证立国之本和政治之基的需要,是巩固和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作为宪法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它既体现了宪法作为政治法的特殊性,又凸显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重要性。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八二宪法”才能不断发挥作用,真正成为“推进改革开放的总章程”①《王叔文文选》,第136页。。
当然,民主立宪离不开正当的制宪程序。程序正当是基本的法治原则和制宪原则。如果缺乏正当的制宪过程,任何文明的宪法理念和科学的立宪原则都难以真正实现。“八二宪法”的修改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在制定修改宪法的过程中,既坚持党的领导,又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划清了制宪的领导主体和组织主体之间的界限;既尊重专家学者的立法建议,又坚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理顺了制宪的群众基础和法律特色之间的关系;既积极借鉴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经验,又充分吸收西方国家宪法中的先进思想,做到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既严格遵循立宪的一般程序,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立宪规划,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完美结合。经过近两年的准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八二宪法”,真正做到程序正当,体现了民主立宪的程序正义。
“八二宪法”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合法性基础。
一方面,“八二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不但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而且恢复了国家主席设置、增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增加条文的数量,调整条文结构,规范条文表述,运用“法言法语”,体现出了其他法律无法具备的根本性、全面性和发展性等特征。“八二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则;针对我国社会现实状况,明确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物质基础的,明确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明确了社会主义社会需要不断提升文化、科学、技术的水平;恢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更加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还做出了一系列根本规定,如加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恢复国家主席建制,实行首长负责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干部任期制,增强地方职权,扩大民族自治权,等等。总而言之,“八二宪法”“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当时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改革开放的精神,它并没有排斥宪法规范的发展,而是预见到了宪法规范将随着社会实际的变化而发展的趋势”②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序言第36页。,既规定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又明确了战略目标与发展框架。
另一方面,“八二宪法”推进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正如毛泽东所言,“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③《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32页。由此可见,立宪、行宪、护宪、修宪不仅仅是宪法自身的运行,更是建立、运行、保障和发展民主的根本途径。30年来,实践已经证明,“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④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2年12月5日,第1版。
宪法是与时俱进的政治纲领。“八二宪法”为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动力和重要保证,体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不过,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推进,部分宪法条文已不再适宜、应有所调整。及时修改宪法不但是完善宪法的需要,而且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更好更快地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事实表明,它的修改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特别是民主建设之间息息相关。作为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过程,宪法的修改逐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宪法民主之路。但同时,宪法修改也需要进一步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宪法的修改完善,我们才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在发展宪法制度、发挥宪法作用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努力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把发展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与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统一起来,逐步提高宪法运行的常规化与自主性”①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60年》,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1页。,在某种意义上,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的“存在与运作始终体现着的政治逻辑主线,即政治作为法律的存在根基、现实目的、实践背景和发展动因,一方面反映出法律对于政治的事实上和逻辑上的依赖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治对于法律在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控制与决定性”②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载《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32页。。
30年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取得了伟大成就,但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奋斗目标相比,仍有许多可兹完善之处。历史与现实一致表明,只有在宪法指引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从中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八二宪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八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历次宪法修改也无一例外地体现宪法“就是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出发点的,是充分反映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③余孟孝:《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我国修宪的一个显著特点》,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真正做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但需要在宪法框架内继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而且需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应该更加凸显对人的主体性和尊严的宪法关怀,在人权入宪的基础上,认真考虑将“以人为本”确立为宪法原则,完善基本权利体系,逐步完善与此相适的宪法规范。与此同时,必须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列宁曾说,民主组织原则“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④《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94页。,而在贯彻实施宪法中坚持群众路线,就应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那些成熟的、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成果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指引下,凭借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宪法修改程序纳入宪法中,适时适宜地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宪法规范。除此以外,或可适度摸索宪法监督的新途径,在增强宪法实用性的层面上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不难理解,“法律乃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即法律以其规范化、权威化、统一性的标准化要求表达着政治的诉求;而政治的诉求一旦改变或者消失,将直接导致法律的改变或者法律的完全消失。”⑤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第33页。正因为如此,宪法作为法律的最高效力体现在它集中反映了国家政权的实质以及政治生活的结构。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共同纲领》即是明证。现阶段,首先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深入开展宪法精神和理念的教育,树立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与此同时,积极谋划和实践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依法执政这一重大命题,不但破解了我国近代法治建设中的历史困境,而且指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时代使命。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从根本上就要做到依宪执政。应该承认,摆在依宪执政面前的问题仍有很多。为此,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宪法意识及其相应的宪法实践十分重要,“必须高度重视宪法保障与宪法运行机制,建立高效、统一、有权威宪法保障机构,发挥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宪法修改等制度作用,使宪法运行机制更加多样化”⑥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60年》,第255页。。
第三,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与政治稳定。在社会发展中,宪法是社会调整的根本方式,它既能树立宪法根本的政治理念,又可对国家与社会的管理模式做出合理调整。只有在政治治理中兼顾价值共识和模式创新,维护宪法权威才能落到实处。分而言之,宪法根本的价值理念是维系政治合作和稳定的基础,罗尔斯认为,政治的正义观念包括了宪法根本内容和基本正义问题,而“只要对那些被人合乎理性地视之为公平的宪法根本和已确立的政治程序达成了坚定的一致,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所志愿形成的政治合作和社会合作就可以得到正常维持”①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244页。。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在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明确了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无论在何种层面,确立宪法权威都可能转化为对宪法正义的诉求,这迫切要求将公平正义上升为宪法原则并成为宪法规范。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推进,中国宪法日臻成熟完善,这有利于巩固政治稳定,推动社会合作。为此,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尤其应尊重和维护宪法运行的稳定性,充分发挥宪法的统一功能对提升社会凝聚力的作用,建构宪法共识,通过不断开放和有效的宪法运行机制从宪法层面上解决政治分歧、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以点带面,使之真正成为政治稳定的总体方案。
此外,加强宪法观念的时代使命是不断实践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在强调宪法稳定的同时,还应注重宪法的时代性。“八二宪法”制定颁布以来的四次修改就是明证。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应该突出它的大局性和时效性。就大局性而言,加强宪法观念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不仅符合“八二宪法”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判断,而且有利于及时总结我国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就时效性而言,加强宪法观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社会和谐要求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而宪法则是它的基本评判标准。与此同时,宪法作为民主法治的集中体现和公平正义的最高规范,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宪法的作用不仅法律范畴内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且能够在政治领域发挥积极作用”②胡锦光:《试析我国宪法修改的原因》,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这就使其能够很好、更广泛地为社会和谐提供政治保证,为其构建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当然,通过宪法在全社会的一体遵行,还能够树立和谐理念、建构和谐制度、践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体制机制,这些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综上可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在宪法指引的法治轨道上进行,宪法运行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③《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2页。现在,全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已经提到日程上了。加快推进民主建设,需要除害兴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和丰富人民权利,不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做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长远目标看,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治国家的题中之意;从近期目标看,宪法是巩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积极稳妥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和保障。“这是一项宏伟的事业,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④《吴大英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15页。,需要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