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辉
直接筹资是指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从资金供应者那里借入或发行优先股,投资股票等方式。农民专业合作机构直接投资包括普通股、成员资格或是其他形式的特别股份的现金购买,它主要表现为会参与机构成员的股金。合作机构股份并不公开发行。创建合作机构的初期,通过发行普通股直接向成员收纳资金。直接投资使得资本水平能与投资需求相匹配,也能实现资本保全。因此,近年来绝大多数合作机构都以直接投资方式筹措资金。
惠顾返还保留是指分配给机构成员的净收益的一部分被合作机构保留。可以理解为这是惠顾机构成员的新投资。一些非成员惠顾者也可以使用惠顾返还保留购买机构成员资格股成为合作机构成员,资本保留是从合作机构产品销售收入中扣留的成员投资。这两种方式不需要现款支出,容易实现。
公共产权筹集权益资金指没有分配给任何成员、惠顾者以及其他个人账户的净收入保留,主要表现为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专项基金。这是全体合作机构成员的共同财产,即使退出合作机构产权也不可分割。这种资金筹集方式可以将合作机构成员紧密联系起来。
我国广大农村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不强,农民手头并没有多少剩余资金。即使有部分积累,由于农民的生产、生活没有稳定保障,他们也不会将全部现金投入合作机构,无法聚集大量股金。而且通过产权积累的资金十分有限。
传统农民专业合作机构规定只有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并在合作机构经营地域内居住的个人才可能成为其成员,股金须以现金形式缴纳。机构成员范围的限定使得合作机构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另外,合作机构通常只需要一个最低限度的股金就加入合作机构,并可确保完全的、平等的成员权力,这就导致了成员只缴纳最低数额的股金,不利于股份集资。
合作机构中投资者的收益权与投资者对合作机构的惠顾相联系。如果投资的收益权不能直接体现,成员就会倾向于在投资额既定的情况下扩大与合作机构的交易,或者在交易额既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合作机构的投资。这将使机构成员减低投资激情,降低投资所有权的价值。
由于缺乏对原始资产的明确界定,很难对新增资产进行准确分割,模糊的产权成为纷争的源头。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将会严重制约机构的发展,合作机构产权制度模糊产生了“搭便车”问题。搭便车产生的原因在于合作机构的分配制度与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的提取上,一方面,由于按股分红受到限制,机构成员不像股东那样关心合作机构的利润,而且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权重很难确定;另一方面,制度本身包含了产权模糊的因素,“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部分的产权难以界定。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使得合作机构的公共积累越多,合作机构脱离成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最终导致机构成员矛盾并影响到合作机构的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机构坚持平等投票,即一人一票原则。不可否认合作机构应从本国实际出发并遵循一定的原则,但一些体现合作机构特性的成员民主管理原则不利于吸纳股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正。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群体来说是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合作机构的经济实力逐渐壮大,成员参加合作机构的目的不再仅仅局限于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要使资金也获得更大的收益。一人一票原则的局限性就显现出来:投票权与入股的份额不成正比关系。为合作机构贡献大、承担风险大的成员,与其他成员同样仅拥有一票的权利,这就出现了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称,其结果必然是机构成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机构应拓宽加入合作机构条件,相关领域的业务人员在愿意承担机构成员责任的前提下只要提出申请即可成为机构成员,可以通过多种出资形式加入合作机构。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机构及其成员需要的前提下,投资者既可以采用生产资料的形式出资,例如提供农用机械、长途运输工具等,又可以用劳务出资。此外,如果出资者具有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或可靠的市场营销渠道乃至准确的市场供求信息,也可将其作为折抵出资额。总之,一切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机构生产经营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因素均可以被农民专业合作机构以章程或协议的形式接纳为投资入股。
机构成员以与合作机构交易额的大小认购股本,投票权以交易额的大小为基础,而不再坚持“一人一票”,盈余按照交易额的比例返还。为了防止合作机构为某一成员控制,可以对单个成员拥有的投票权限制上限,可以规定单个成员的表决票数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这种做法使得机构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越大,获得的分配就越多。所以,这类机构成员应当享有更多的决策权。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机构探索科学的方法分割公共积累,例如,把盈余先根据机构成员与合作机构的交易额进行分配,其中的一部分用于现金返还,剩余部分作为未分配盈余,但是,未分配盈余是按照每个成员拥有的额度划入了个人名下,并且在若干年后或退休后逐步提取。公共积累可以根据成员加入合作机构时间来量化,从而保证为合作机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的成员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机构成员参与合作机构的积极性。
大户型合作机构是由种养大户、营销大户牵头,联合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组建的,没有或很少有外界力量介入。该模式呈现出“中心—外围”结构,合作机构的中心由专业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和贩销大户等组成,外围则是众多的中小农户。这种合作机构核心层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外围成员虽然出资较少,但一般根据自己的投资能力和生产规模出资,与合作机构有较紧密的股权联系,便于意见的统一与管理。龙头企业对合作机构的发展也起到很大带动作用。在“龙头企业+合作机构+农户”的新模式下,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机构是一对一的平等市场主体,龙头企业可保证合作机构原材料的供应,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促进了合作机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机构产权安排将直接影响到合作机构权益融资。推动合作机构产权变革是解决合作机构资金难题的根本途径。本文着重从农民专业合作机构产权融资角度提出了解决其融资问题的建议。而农民专业合作机构融资的途径还有很多,如金融机构融资、民间借贷融资等,最佳策略是实现多渠道融资,为合作机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