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启香
现代企业体制下,因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剥离导致与企业“经营活动”以及与其“结果”密切相关的企业“债权人”、“所有者”、“管理者”、“政府”等层面的利益存有相对的“矛盾及冲突”。为了正常、有序地开展“经济活动”,利益不同集团可凭“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制约下的“会计信息”进行关系调整与协调,凭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对“经济活动”展开表述,对企业“经营管理”依会计所提供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现代企业体制最根本的特点是“政企分离”。首要条件为政府“双重职能分离”,也就是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分离。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主要职能是经“理顺产权关系”,行使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权力”,以达成“社会公平竞争”及“经济”的稳定增长。政府社会经济管理主要职能是经“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行政手段”对所有企业开展“宏观调控”及“间接管理”。企业依“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责展开“组织经营”,准确、真实的开展会计“核算与监督“,进而达成对所有者资本的“保全、保值及增值”的需求。
企业“经营目标”是谋求最大化的“企业价值”。会计在企业管理中具有一些“管理职能”,只有“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目标相同时,方益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由于“经济交易”的繁杂特点,要求企业于“会计政策”的选取以及会计“记录、报告、计量”皆需服从于企业“整体目标”,如此方可实现“目标统一”,进而在竞争上占有一定优势。针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审核与监督”职能尽管“职业道德规范”与《会计法》皆有提及,可受“雇佣关系”影响,会计没有雇佣关系的主导权,导致会计人员不具备确保“监督职能”实现的“独立性”保障。企业“会计人员”不能无视“雇主利益”。因为双方雇佣关系的“维持”是尽力获取“雇主信任”方可延续。由实践而言,企业会计人员对管理当局“违规行为”无法阻挠,很多时候还将成为“参与者”。
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内部、国家与社会”三方面的监督共同组成,可三者彼此的“职责”、“目标”以及“实施手段”与所“承担责任”皆存有极大差异。相关规定明确了“内部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为维护国家财经的“法律法规”,可却无具体要求。三者彼此监督权限的差异性未充分体现,致使“三种监督职能”相混淆。
威慑力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政府监督”的职能的“实际效果”与“长远效用”的缺失。受各种“监督职责”因界定不清的影响,产生“检查重复”,导致出现问题彼此推诿。
让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警察效能充分发挥,符合当下“市场经济发展”态势。可业务竞争与执业环境的“不正当”与“不规范”,加之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缺乏,令其经济警察效用未得以充分发挥。
传统观念对会计工作“重检查”、“轻监督”。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检查”与“会计监督”为两个不同概念。会计检查即为“查账”,主要对“会计核算资料”的内容真实性展开检查,检查“手续齐全与否”,依结果对其“经济活动”合法性展开判定,查账归属消极的“事后检查”手段。会计监督恰好相反,对单位“事中、事后生产经营”活动展开全方位监督。积极的会计监督是防患于未然,将风险拒之于门外防范的手段。伴随逐步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财会工作呈现出“核算单位分散化”发展趋势,“下属单位”成为实际及模拟的“利润中心”。如此降低了财会部门的“核算任务”,可以将时间用于从事“监督管理”上,杜绝“不合理开支”等问题的发生。
1.对企业资产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最大化的规避资产流失。其一,加大各项资产的控制力度。其二,加大对外“投资监督”。其三,加大企业对外“经济担保”监督力度。当企业想要给“其他企业”提供“经济担保”时,务必对其“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偿还能力”展开详尽调查,且依相关程序履行之后再进行。
2.对企业成本费用加强“监督管理”,以保证“成本费用”开支的规范化,其一,对跨期摊提费用“强化监督”。其二,对“管理、销售”费用开支“强化监督,特别是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与使用范围“强化监督”。
3.对“企业利润”与“利润分配”的“加强监督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权益”。其一,对“营业外支出”加强监督,禁止自行加大“营业外支出项目”。其二,对“税后利润分配”加强监督,对“分配方案”以及“盈余公积金”与“公益金”是否依“规定计提法”进行拟定进行审查。对公益金有无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支出展开监督。其三,对“国有资本金”与“权益”加强监督。对“国有资本金”与其效益的“增减变化”展开监督,尤其对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权转让”等事项,务必上报“董事会”及“主管部门”审批,保障国有资产的最大化的增值与保值。
1.对“社会审计监督”加大力度。社会审计监督,重点是对“各种经济活动”的咨询与鉴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展开“合法、真实、全面”的审查,对“承包经营期满者”进行检查,对“经济纠纷的调解”、“资产的评估”与“重大经济项目”展开可行性、操作性研究等,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务必杜绝“伪造及粉饰”,杜绝对财务报表的“误报、虚报、重大遗漏”等会计信息失实状况,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合法权益。
2.加强“政府监督”效用。《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机构需凭借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对有关企业“会计资料”展开监督检查。政府部门需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与“会计师事务所”展开监督,对“年度审计报告”展开相应数量的定期,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客观公正”原则。
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提升“会计队伍”的整体素养,是强化“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其一,需具极强的“法制观念”,能够履行“会计职责”。其二,具有良好“会计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与极强的“综合能力”,不断学习探索新的“技能与知识”,提升“业务操作”水平,对职业的“规范、谨慎”可认真执行,提升“会计队伍”整体素养,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性,让“会计监督”获得有效执行。
[1]郭丹,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监督的相关性及措施[J]现代企业,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