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知
(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 315211)
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银行也一样。税法的修改,公众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大多是个税起征点,甚至有人认为新出台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殊不知,个人不容易,企业更不容易。举例来说,现行3500元个税起征点情况下,月收入为1万元的员工,其应缴纳个税322.70元,应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合计2223元,税后月收入约为7454元;而另一方面,企业配套总支出为14410元——约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倍。这无疑反映了我国企业用工成本高企的尴尬现状。据调查,目前80%以上的企业,愿意将员工能够立即拿到手的实际货币收入提高,以激励员工。那么企业究竟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本文以某银行为例进行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其一,每月个人收入,减除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项目及免征的津补贴后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项目中含以下五项:一是费用3500元,二是当地地方税务局允许免征的通讯费补贴,三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简称“三险一金”),四是按国家规定可扣除的捐赠,五是当地地方税务政策允许的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二,按季度取得的考核绩效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绩效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须与当月工资、薪金等收入合并计算应交税款。
其三,年终发放的考核绩效清算工资,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适用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纳税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2011年9月1日施行的新税法规定,该银行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见表1)。
参照最优发放方案,合理确定月薪与年薪清算额的比例。综合各个税政策,准年薪制人员的税务筹划相对于普通员工比较简单,因为不存在季度考核绩效,只要准确划分月薪和年薪清算额的比例即可。如果年初大致可以确定当年的年薪总额,那就可以确定月薪和年薪清算额的数额,如表2所提供的新税法下最优工资发放方案。由于各个个体的养老金、医保、公积金、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各不相同,所以表2所列通过计算所确定的月度发放额是不考虑三险一金的,实际发放时应加上这部分。
我们可以通过举例来比较一下薪金发放方式不同,所缴税金的差别。如年薪收入为305008元,三险一金为25000元的员工,其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为280008元,按照三种不同方式确定月薪和年薪清算额,通过计算可知年缴税金各不相同,其中第二方案所缴税金最少(见表3)。
表1 调整后的7级累进税率
表2 新税法下最优工资发放方案
表3
在计算个税时,由于年终奖纳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怪现象。该现象被称为“1元税差”,即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而本文认为该银行的应对之策,就是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按整数发,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比如6000元(适用税率为5%),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000元(适用税率为35%),1200000元(适用税率为40%)。
通过计算,年终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禁区有[18001,19283.33];[54001,60187.50];[108001,114600];[420001,447500];[660001,706538.46];[960001,1120000]。这 1元钱就是年终奖发放的临界点。
我们来举个例子就比较直观了。如年薪收入为305008元,三险一金为25000元的员工,其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为280008元。
最佳发放方式是月度均衡发放18834元,年度清算额为54000元,全年总缴税为38337元。计算过程为:每月税金=(18834-300-3500)×25%-1005=2753.5,年度清算额税金=54000×10%-105=5295,一年总税金=2753.5*12+5295=38337。
将年度清算额增加1元,增加到54001元,而全年12个月中的11个月每月均衡发放18834元,1个月发18833元全年总缴税额为43286.95元。计算过程为:其中11个月每月的税金=(18834-3800)×25%-1005=2753.5,其中 1个月的税金 =(18833-3800)×25%-1005=2753.25,年度清算额税金=54001×20%-555=10245.2,一年总税金=2753.5*11+2753.25+10245.2=43286.95。
两种方式税金差额=43286.95-38337=4949.95。
一般来说,银行员工薪酬一般都分为月工资和年终清算两部分。然而,月工资和年终清算支付比例不同,会造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对企业来说,也就是要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清算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该行最终发给员工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根据该企业现行的薪酬管理体系及年薪清算滞后的现状,完全按照上面所述的理论化筹划方式进行操作,不现实,但如果不进行筹划,会使实际取得的现金收入大打折扣。如某准年薪制人员月工资单金额为20000元,伙食补贴313元,车改补贴为250元,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个人缴费额分别为613元、150元、76.6元、2000元,每月公积金可免税额为1252元,年薪清算额为145000元,通过计算可以发现税金相差的还是比较大的。
(1)分摊发放方式。享受一次性奖金政策金额为54000元;次年中的4个月每月发放年薪清算的19560元;1个月发放年薪清算的12760元。
一次性奖金政策税金=54000*10%-105=5295。
4个月每月发放年薪清算额19560元的税金计算过程:每月应纳税额=19560+21328-2091.6-300-3500=34996.4,税金=34996.4*25%-1005=7744.1。
1个月每月发放年薪清算额12760元的税金计算过程:每月应纳税额=12760+21328-2091.6-300-3500=28196.4,税金=28193.2*25%-1005=6044.1。
7个月无年薪清算额的税金计算过程:每月应纳税额=[20000+250+330+(2000-1252)]-(613+150+76.6+1252)-300-3500=21328-2091.6-300-3500=15436.4,税金 =15436.4*25%-1005=2854.1,全年税金=5295+2854.1*7+6044.1+7744.1*4=62294.2。
(2)年薪清算额全额享受一次性奖金政策。
一次性奖金政策税金=145000*25%-1005=35245。
次年每月工资的税金计算过程:每月应纳税额=21328-2091.6-300-3500=15436.4,税金 =15436.4*25%-1005=2854.1,全年税金=35245+2854.1*12=69494.2。比最佳发放方式多缴税金=69494.2-62294.2=7200。
在该行目前的考核体系下,准年薪制人员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应避免年薪清算额过于集中发放,而导致的税率陡升与月度税赋不均衡所影响的全年税额,应尽量采取在时段上合理均摊的筹划模式。建议当年根据基本原则预测年薪总额,按一定比例进行预发放,预发放金额控制在9000元-35000元,税率为25%,既确保员工月度生活保障,又不至于过度,以免影响清算部分,继尔波及全年税金。次年按年薪清算总额确定享受一次性奖金政策的金额,清算额扣除享受一次性奖金政策金额的结余部分,再在次年的各月中综合考虑防暑降温费、相关补贴、弹性福利的实际情况及当月预发工资的税率计算发放每月的发放额,这样基本可以既满足目前的考核体系的要求,同时又可确保员工的实际收入的最大化。
事实上,通过以上的实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的银行,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通税法的CFO,通过对员工薪酬激励的筹划,既可以增加员工和企业的税后收益,又可能有效地达到节税和激励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