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修德
(1.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南京 211189;2.淮南师范学院,安徽 淮南 232038)
信息活动作为一种最重要的社会活动之一,必然要受制于公众和社会对它的道德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也就是说信息活动必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而信息活动中道德责任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主体,但并不是所有主体都能承担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把道德责任归于信息活动主体?也就是说承担道德责任的信息活动主体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或要求呢?
信息活动主体承担道德责任应该具备的、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条件是主体的意志自由。“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责任。”[1]信息活动中主体的意志自由能力主要表现为意志自觉、自主和自控能力。
(1) 信息活动主体的自由能力表现为自觉能力。信息活动主体的自觉能力就是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经过思考而活动或行为能力,它是人与动物本能活动的本质区别。信息活动主体自觉能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对自己的信息活动有一定的认识,或者说,主体对自己的信息活动达到了自我意识;二是主体对自己的信息活动或行为的合目的性、合理性的依据有一定的意识,也就是说他对自己正在做以及为什么这样做,他是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三是主体对自己的信息活动的善恶性质及其产生的后果的好坏等有一定的预测性和前瞻性的认识。信息活动主体只有对其信息活动或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的善恶有一定的意识或认识,他才能对自己的活动或行为负道德责任。所以,黑格尔说:“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因此,道德责任基于意识着的意向或故意。”[2]117然而,现实的信息活动中,信息活动本身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很难确定信息活动主体是真的无知而需要减免其道德责任,还是假借“无知”为自己推卸道德责任寻找“合理”理由。
(2)信息活动主体的自由能力还表现为其行为的自主能力。信息活动主体的自主能力是指信息活动主体独立地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信息活动,而不受外在因素的支配的能力,它是主体独立处理事务、独立活动的能力,它也是主体独立人格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其道德责任主体独立的主体性价值的重要条件。自主不仅是信息活动主体的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能力。如果信息活动主体的行为完全是按照外在的权威(如政治权力),别人的思想(如企业主的思想),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思想进行的,这时,让其承担信息行为及其后果的道德责任是不具有合理性的。信息活动主体的自主行为,一方面是主体的内部原因驱动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主体没有受到外在于他的人或事的强迫的行为。另一方面,信息活动主体的行为是经过自己预先慎重思考而决定和选择的结果。这样,并且只有这样,信息活动主体的行为才能是自主的行为,也只有这时我们才能确定主体对其行为负有道德责任。不过,不是所有经过主体深思熟虑的行为都是自主的。比如,当别人以政治权威压制,或企业主以解雇等威胁,你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按照他们的意愿去行动,而做了一些不负道德责任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你的行为是有意识的,但是由于是受到胁迫(这种强制或胁迫一方面来自自然力,一方面来自他人)而做的,不是你自主的,是违背了你的意识的。这时,主体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就会减轻,但是不能免除。现实的信息活动中,对于什么是强制或威胁、什么是无知、什么是不可抗拒力等,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这些也就可能成为信息活动主体推卸道德责任的又一借口。
(3)信息活动主体的自由能力还表现为行为的自控能力。所谓自控能力就是主体所具有的按照自我意图来克制自我的情感、欲望而遵循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规范而行事的能力。信息活动主体的自控能力是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信息活动主体之所以对其信息活动承担道德责任,就是因为主体对其信息行为能够进行自我控制,能够按照自我意图进行活动或行为,主体也必然对其活动或行为及其结果承担道德方面的责任。如果信息活动主体没有这种能力,也就是说,信息活动主体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人们也就难以让其对行为及其后果承担道德责任。信息活动主体的自控能力越强,越能成为道德责任主体,也就越能确保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的实现。自我控制是一种德性或美德,它要求信息活动主体依据信息活动的向善性,确立价值追求目标,克制或约束自身的具有破坏性的情感、欲望,使信息活动遵循信息活动规律和社会规范体系,尤其是道德规范体系,从而实现信息活动的道德价值。所以,信息活动主体的自控能力不是对自我情感、兴趣、爱好和欲望的否定性摈弃,不是一种恶,而是对信息活动普遍的善性的追求,是信息活动的道德价值的实现。这种信息活动主体对具体的信息活动善恶的控制力,不是偶然生成的,而是在长期的信息活动实践中不断坚持对善的追求而形成的。
信息活动主体的自觉、自主和自控能力是内在统一的,它们统一于道德责任主体的全面发展过程中。只有自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与责任的主体,才能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真正的自主和自控。相反,一个没有自觉意识的主体,他也就不能意识到自己在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只要自我权利,自我的自由和自主,而不顾公众和社会自由和自主的信息权利,甚至把自我的自由和自主建立在对公众和社会的信息利益和信息权利的损害之上,最终将失去自己应有的自由、自主权利和利益。
信息活动主体承担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选择、道德践行和道德创新等道德能力。
(1)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能力表现为道德认知能力,道德认知能力是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信息活动主体对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缺乏认知,那么,人们无法让其为所做之事承担道德责任。布拉德雷指出:“行为者必须是有理智的,他必须知道事实的特殊环境。如果这个人茫然无知,又不了解他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是他的行为。因此某种相当的理智或感觉是责任的条件。”[3]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认知能力不仅是主体对现实世界人类社会普遍的善、各种伦理关系及规定等普遍的道德知识的认识、理解和把握的能力,还包括主体对社会普遍性的善和道德知识在信息活动领域具体化及其对信息活动的规定和要求的认识、理解和把握的能力。在网络时代,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认知能力还表现在对人类社会普遍的善和道德知识是如何在虚拟网络世界具体化以及对虚拟世界伦理关系及规定的认识、理解和把握的能力,同时也是对网络道德“从依赖型道德到自主型道德”“从封闭型道德走向开放型道德”“从一元道德到多元道德”[4]等特征的认知、理解和把握能力。道德认知能力是其他道德能力形成的基础。
(2)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能力表现为道德判断能力。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判断能力是指主体在道德认知的基础上,根据普遍性的善及道德知识在信息活动领域的具体化的准则,对信息活动中的道德现象和道德问题进行善恶分析、评价和判断的能力。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判断是对信息活动善恶的一种价值判断,它是主体认识信息活动中道德现象的一种逻辑思维形式。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判断,一方面要表达出一定社会、阶级和公众对信息活动的道德规定和要求。如信息生产和传播真实性。另一方面要有信息活动中的道德现象和问题或主体品性的描述,也就是信息活动事实或主体行为的真实再现。然后,把信息活动或主体行为的事实与一定社会、阶级和公众对信息活动的道德规定和要求进行比照,从而确证信息活动的道德价值和主体品性或德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判断是道德评价的重要环节。它能促使主体确定和省察自己或他人信息活动的善恶和自己或他人的道德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主体能否正确地省察和确定信息活动的善恶和道德责任,主要在于主体能否正确把握和熟练运用客观存在的道德标准,能否客观地辩证地考察信息活动的事实和主体的行为,正确把握主体的道德责任的度。在一定意义上说,对他人和自己的信息活动或行为能否进行正确的道德判断,是人们对自己或他人的信息活动形成正确的倾向性态度的关键。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判断能力是道德选择的前提。
(3)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能力表现为道德选择能力。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选择能力就是在主体道德判断的基础上,面对信息活动领域提供的多种可供选择的情形或机会,完全自觉、自愿和自主地进行信息活动的善恶取舍能力。道德选择能力是道德能力系统结构中关键性环节,因为道德判断“表征着实践理性的裁定”,而道德选择“则意味着从实践理性向实践过程的转换”。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选择本质上是对信息活动的一定社会道德环境和道德关系所进行的选择。信息活动所处的良好社会道德环境是主体充分进行道德选择的必要前提,也是道德选择的共同价值坐标。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选择的决定性动因就是利益和利益关系,因为利益和利益关系是道德的基础。在信息活动的实践中主体面对多重利益和利益关系的冲突,如政府与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与公众、企业或个人与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与社会等利益和利益关系,需要进行利益和利益关系的比较与权衡,最终作出价值取舍。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选择的决定性或根本性动因在信息活动实践中具体化为义务、良心和价值目标三个具体动因。社会对信息活动及其主体的道德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是主体进行道德选择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系统,并且也是主体进行道德选择的义务、良心和价值目标三大动因的具体化,也是实质性内容。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选择是道德责任由理性向现实、由观念形态向实践形态、由意识向行动转变的关键环节。
(4)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能力表现为道德践行能力。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践行能力,也称道德行为能力,就是在具体的信息活动中把社会普遍的善的理念及其在信息活动领域里具体化的各种伦理规定和要求体现到活动的各个环节之中,体现于结果之中的能力。道德践行能力是道德认识能力和道德选择能力的表现,因为道德践行是主体对公众和社会利益的自觉认识和自主选择的必然结果。道德践行能力更是主体道德自控能力的直接表现和确证。道德践行能力就是主体在具体的信息活动中控制自我的情感、欲望、兴趣和爱好,按照既定的价值目标和道德规范(这种价值目标和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和公众对信息活动的善的期盼和具体规定),认真履行它,实现它,让其体现于信息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并最终体现于信息活动的结果里。道德践行能力是信息活动主体道德能力的最核心环节,它使人类的普遍性的善和伦理要求及其在信息活动领域具体化的道德规定和要求变为现实,实现道德价值。“更高的道德观点在于在行为中求得满足,而不停留于人的自我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性之间的鸿沟上。”[2]124道德践行能力也是信息活动最艰辛的环节,因为它需要信息活动主体在具体活动中控制自我的情感和欲望,克服它们的诱惑,做出必要的努力,坚持善的方向,履行道德义务,实现应有的道德责任。
(5)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能力表现为道德创新能力。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创新能力是指对具体的信息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道德因素进行整体性认知和综合协调,形成对原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以及当下道德冲突超越的能力。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创新能力直接影响主体解决信息活动中的道德问题,是从事信息活动和处理道德关系的速度、质量、难易等方面的一种积极的品德心理特征,它包括创造新的道德精神的能力和创造性地执行已有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规范的能力。与其他道德能力相比,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创新能力的主要功用不在于对信息活动中已有道德规范的认知、接受和遵从,而在于在对已有道德规范作出道德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批判性地继承和超越。它是道德认知能力、道德判断能力、道德选择能力、道德践行能力等多种道德能力和道德要素相互耦合,创造性地整合,升华出一种新的道德精神。
信息活动主体能否承担道德责任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专业能力是主体从事某一专业活动或行为所应该具备的完成专业任务、履行专业职责的基本能力,它是主体承担和履行某一专业职责的根本保证,也是承担和履行某一专业领域里道德责任的根本保证。从广义上说,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命题中的“知识”不仅仅包括关于普遍善的道德知识,还包括一定的专业知识。他指出,建筑师的“德性”不是仅仅知道什么是善的道德知识,还要知道建筑学专业的一般的、普遍的、绝对的知识。信息活动主体承担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不仅要有一定的道德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关于信息活动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就是信息活动能力,因为只有具备一定的信息活动能力,主体才能很好地完成信息收集、信息加工处理、信息存储、信息传播和信息使用或消费等任务,履行信息活动的各种职责,也才能承担起和履行好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达到信息活动目标,实现信息活动价值。信息活动主体履行公众和社会赋予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不是通过单独的道德活动或行为来完成、来实现的,而是通过自身较强的信息活动能力,在道德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信息活动,完成信息活动各种任务,履行信息活动职责,实现信息活动目标,满足受众和社会的信息需求的,才能承担起和履行好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精神,离开了具体的实践活动,道德永远只是观念上的道德。所以,主体的信息活动能力强弱直接关系到能否承担起和履行好道德责任。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8.
[2](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24.
[3]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05.
[4]严耕,等.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86互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