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浩(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图书馆学术规范是针对图书馆学术互动建立的一套科学、合理的准则,通过制度化的执行,引导和保障图书馆学术活动正当、合理、公平、有效地开展。学术规范的内容相当广泛,它包括学术规范的概念定义、特点、作用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也包括对学术及学术研究本质内容的一些要求和研究成果形式上的要求[1]。
图书馆学术规范的作用在于调整维护图书馆学术研究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倡导研究人员去追求和保护图书馆实践活动中正当的物质精神利益,禁止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所以图书馆学术规范的创建和发展总是与一定的价值利益相联系的。图书馆学术规范积极鼓励人们去发掘和坚守学术研究中的真、善、美,并且严厉禁止人们制造学术研究中的假、恶、丑。图书馆研究人员的行为活动,不仅受到图书馆学科发展规律的支配,而且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图书馆学术共同体规范的制约。图书馆学术研究的成效,取决于图书馆研究人员如何处理自身与上述两方面的关系,特别是在当今的学术界频频发生学术不端事件的情况下,加强图书馆学术规范的研究,无疑在理论及实践上具有重大意义。
学术规范是对学术工作者从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方面提出的要求[2]。图书馆学术规范并不是一个空洞概念,其在人们的学术实践活动中具备完全实相的存在方式。我们知道,任何实践活动都包含了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两个基本关系项,故图书馆学术规范中同样存在着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图书馆学术规范的主体是图书馆学术规范的实践者和认识者(规范行为的发起者),图书馆学术规范的客体是图书馆学术规范中各种被实践和被认识的对象(规范行为的承担者)。我们可以在图书馆学术规范的实践中发现上述主客体关系有很强的相对性,并不能笼统地划分,具体可以从以下3个层次来认识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
首先,在宏观层次上,可以把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中属人的部分看作主体,其余所有属物的部分则看作待规范的客体。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中的主体在自身所属学科规律以及学术共同体的内在要求下,其作用的对象应是与规范活动有关的各种客观事物,如制定的各项标准、商榷的各条奖惩办法、讨论的各种行为原则等。进一步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来讲,各种与学术规范活动有关的器物、场所、产品等都是图书馆学术人员实施规范行为的对象,其目的就是使这些具有物质性的客体趋向和接近图书馆学术人员主体的利益。
其次,在中观层次上,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的开展具有国家、地区、行业、阶层、民族等多样性,存在于上述各种学术圈内的人员都分别有自己的活动范围。各种不同国家、地区、行业、阶层、民族的图书馆学术成员又分别把不属于自己圈内的其他人员看作自己活动的对象,要求对方在规范行为上按照自己制定的规则来处理。例如,发达国家相较于发展中国家,在学术规范的规则制定方面更加全面和成熟,发达国家的图书馆学术成员在举办学术会议或是成立学术团体时,往往要求参与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执行自己制定的规范通则。在这里,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中的价值主客体就不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变成了不同学术圈之间的作用与被作用,但其本质依旧不变——维护规范主体的利益。
最后,在微观层次上,这种规范主客体“和二为一”了,即每一位图书馆学术成员以自身作为被改造和作用的对象。这是一个自我认识、自我满足、自我调整的过程,此种境况下的图书馆学术成员既是各种规范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各种规范的承担者。成员通过自我内在的自觉和自省来使自身的学术活动符合相应的学术规范,让自己的自由意志顺应学术规范的必然要求,故这一层次上的学术规范价值客体存在于自我主体的“意识”中。这是一个隐性的规范主客体关系,规范作用的结果就是图书馆学术成员作出真、善、美的学术选取。
图书馆学术规范指明了人们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所遵循的标准,是对学术中真、善、美价值取向的选择表现。重视学术规范的建设乃是当代中国学人确立自觉反省意识的一个重要体现[3]。我们在现实中经常听闻一些图书馆学术上的不端行为(抄袭、剽窃和低水平重复等),这是个发人深思的现象。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的初衷是探索图书馆领域内的学术真理,是一个求真、求善、求美的过程。人们每一项言行的背后都经过了价值判断及对科研过程中善恶的取舍,但依旧会有人违背相应的规范,造成部分人对图书馆学术规范感到迷茫,产生失落感,认为当前的学术规范并不能很好地促进学术的发展。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认识这种学术规范的困惑对我们的学术规范探索具有积极意义。
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中存在着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价值导向的关系,这就涉及到图书馆学术规范的价值尺度问题。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中的主体与客体具有实践上的多层次性和认识上的相对性,这意味着图书馆学术规范的价值尺度在不同境况中的表现结果会存在差异。价值尺度是规范标准的内在要求,规范标准是经过整合提炼的价值尺度的外在行为要求。探讨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中的价值尺度,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图书馆学术规范的尺度范畴,并在实践活动中制定出行而有效的学术规范标准。
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中的价值尺度并不是恒定不变的,这是因为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的价值主客体在不同的层面上是有所差异的,价值尺度衡量的测度就在于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一方面,我们假设图书馆学术活动的价值主体不变,而不同的作用对象即价值客体(纯粹的价值物质实在、自身学术圈以外的人、自我个体等)对价值主体需求的满足度是迥异的,相应的价值尺度不是唯一的。另一方面,我们设定图书馆学术活动的价值客体不变,都是即将被活动改造的“自我个体”,但由于不同价值主体的兴趣、习惯、阅历、自省等各有不同,所以不同价值主体所从事的改造自我个体活动的价值量就会大小不一。
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的价值尺度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方面,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的价值尺度具有多维性。在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的实践中不同价值主体普遍存在着差异和特殊性,这就使得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中的价值尺度“因人而异”,每个价值主体的需求、利益、能力、情感等要求价值客体作出与其相适应的调整变化,使得价值量产生了差异。对此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过,而应在价值尺度上作出细致和明显的维度划分。认清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中价值主体的层次和范围是理解价值尺度多维性的关键,这里的价值主体不仅仅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体、民族、社会等。价值尺度的多维性也是对辩证法中特殊与一般的反映。具体而言,在现实中看到图书馆学术规范的标准是“百花齐放”、各有所长的,这就体现出各种学术规范标准是由不同的价值尺度与维度来参考制定的,其中虽有共性,但更多的是细节上的差异。不同价值主体所确立的价值尺度不应当过分“统一”,如我们不可能生硬地令母语是英语的图书馆学术成员按照阿拉伯语的书写习惯来编排文稿。
另一方面,图书馆学术规范的价值尺度具有时效性。图书馆学术规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学术时期里是有着延续及变化的。随着学术活动的深入开展,成员会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中产生特定需求,并且成员自身的认识和作用能力也是发展的,这使得价值客体表现出不同的价值量,从而使价值尺度带有了时间限定因素。图书馆学术规范活动是一项历时性的实践活动,不同时期的学术成员会具备本时代特征的需求和能力,并通过各种“暂时的”规范章程来引导学术的健康发展,而其中内在的价值根源则在于价值尺度的时效性,要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现实。例如,我们既不能强求古人在著书作述时按照当今的行文标准来执行,也不能规定后人对我们当今的行文标准“按部就班”,而应当根据学术规范活动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各种新问题来调整并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通则。同时也不能依据价值尺度的时效性来盲目制定出一些肤浅、轻率的规范要求,而应充分体现出自身所处时代的普遍需求和实践能力,这样制定出来的图书馆学术规范才会行之有效。
图书馆学术规范应当能够在深度和广度上普遍代表研究人员的客观情况,其内在的价值取舍标准同样应该符合价值主体的需求和能力。在我国图书馆领域,占人数比例最多的当属那些“第一线”的图书馆基层工作人员,他们更多的时间用在保持图书馆正常运作的流程式工作上,而研究图书馆核心价值及学术规范的人员又大多“埋头书海”,处于“非第一线”的岗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忽视图书馆基层工作者的切身感受。不能否认一些研究人员通过调研获取基层心声的种种努力,但图书馆核心价值作为一种精神现象,不能仅靠物质量化的方式来获取。应该认识到每一位图书馆从业人员的道德信仰、知识背景、认知能力是有差距的,这使图书馆核心价值在不同人身上的作用效度有所差别。当前的图书馆核心价值还不完善、其代表性有待进一步扩大,图书馆核心价值只有获得更加丰富的内涵,赢得馆员更广泛的认可,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提升馆员职业道德水平中的应有作用,继而为图书馆学术规范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使馆员自觉维护学术规范。需要注意的是,图书馆从业人员并不是不能理解现有的图书馆核心价值,而是现有的一些核心价值理念对他们来说有着类似“乌托邦”式的想象,难以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故图书馆核心价值是否更吻合图书馆从业者的客观情况,将会影响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价值评价,继而影响他们决定在多大程度上遵循学术规范。
图书馆学术中的种种失范行为反映出当前我国的图书馆学术规范存在表述晦涩、内容深奥、富于想象意味的弊端,缺乏对人际关系、利益关系、自我个体约束的深入阐述,这会使人们在学术道德的边界上徘徊。针对这种情况,图书馆学术规范首先应对学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彼此间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其次,图书馆学术规范要合理引导人们追求正当的利益,坚决抵制违背道德的私益行为,避免对利益的盲目崇拜;最后,图书馆学术规范要加强个人“自觉”意识的培养,让人们发自内心地从事高尚的学术活动,抵制不良诱惑的入侵。上述3个方面是对图书馆规范中求真、求善、求美的反映,求真的规范功能保障和促进了图书馆研究对真理探索的决心,求善的规范功能提高和完善了图书馆研究对真理领悟的尺度,求美的规范功能督促和提高了图书馆研究对真理维护的决心。这3个功能都是为了提升图书馆学研究的进步及保证其成果的合理继承。学术规范,先在建设,重在践行,贵在自律[4]。这条道路任重而道远,今后有必要继续在理论上追本溯源和在实践中身体力行。
人们制定的各项学术规范不仅在理论上对学术研究起着指引作用,而且在实践中深刻地影响着人们执行规范的力度。当我们深入了解图书馆学术规范的相关问题后,下面本文将以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Robert K.Merton)的科学规范论为指导原则,具体阐述图书馆学术规范的实施对策。
默顿是科学规范研究的杰出代表人物,也是科学规范领域的开拓者。默顿在其代表作《科学社会学》一书中,明确地提出了“科学的精神特质”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综合体。”[5]363默顿据此论述了若干基本的科学规范,并解释了科学的规范结构。默顿深刻地指出了4种制度性必须的规范,即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默顿认为“规范是以规定(Prescriptions)、赞许(Preferences)、许可(Permissions)和禁止(Proscriptions)的方式表达,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这些通过告诫和凡例传达,通过赞许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在化,因此形成了科学家的良知。”[6]5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默顿主张科学规范由于科学的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通过奖惩来加强,最后经科学家自身的内化作用而形成科学良知。默顿所提出的这种科学规范体系对于我们实践图书馆学的使命——追求真理、造福读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来说,默顿的科学规范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应以个人的社会属性作为学术规范的依据。默顿提出了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并认为“真理性的学说(Truth-claims),不管其来源如何,都服务于先定的非个人性的标准,只要求与观察和早已被证实的知识相一致。一种学说不管是被划归为科学之列,还是被排斥在科学之外,并不依赖于提出这一学说的人的个人或社会属性:他的种族、国籍、宗教、阶级和个人品质都与此无关。”[6]6由此我们可以确定图书馆学术活动中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和学术界的准入资格规范。在图书馆学术活动中,我们要对每一项科研成果进行客观评价,保障每一位科研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平等,时刻符合科学的基本价值要求——客观性,不依赖自身的个性化情绪来肯定或否定事物。这正如默顿在书中举出的“纽伦堡的法令对哈伯(Haber)的成就来说是无效的,仇英者也不能否定万有引力定律”[6]7。当我们评论图书馆学术成果时,不要使用人为的特殊性评判标准,而应采用经过实证公认的有效性标准,避免主观主义的干扰。与此同时,图书馆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不同工作岗位上的人员有着各自擅长的技能经验,我们应当积极鼓励有才能的馆员相互平等竞争,让每一个人都可以不加限制地参与到追求知识进步的行列中来。默顿在随后的研究中,又提出了“科学界的马太效应”一说,认为人们在遵循普遍主义时难免会受到学术中积累优势的影响,即人们对学术贡献的承认程度与科学家本人名气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6]9。这就提示我们,在当前的图书馆学术活动中如果盲目地向科学权威看齐就会违背普遍主义规范,不利于学术新人的成长,也阻碍了正常的学术发展,应始终按照客观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判学术成果以及鼓励学术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平等相处。
第二,自由交流学术成果。默顿提出了公有主义(Communism),并认为“科学上的重大发现都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因此它们都属于科学共同体,其中作为提出者个人的份额是极其有限的,科学界的惯例也没有给予他们以特权去随意使用和处置……命名法——如哥白尼系统、波义尔定律只是一种记忆性和纪念性的形式……科学的制度性概念作为公共知识范畴的一部分,它具有使科学发现相交流的要求……科学的公有性还反映在,科学家承认自己依赖于文化遗产,他们对文化遗产的态度是共同的。”[6]10-11在默顿看来,各种科学成就都是一种公共物品,供科学共同体交流使用,而不应据为己有。在图书馆学术活动中,无论是信息组织方法的创新,抑或是管理服务的新进展,都是在承接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成果,创造这些方法技能的人的杰出贡献不可忽视,但不应违背学术交流的精神而束之高阁,这对己对人都是有消极影响的。在图书馆学术交流活动中,只有公开交流各种研究的新成果,才能在承继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做出创新,从而推动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默顿也强调了保护合法的学术成果的重要性,他认为“科学家对他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要求,仅限于要求对这种产权的承认和尊重。”[5]370故我们在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当尊重产权所有者的劳动成果,不能窃取他人的成果。但这并不与共有主义所倡导的公开交流相违背,因为任何学术研究活动都存在一个合理范围内的“研究机密”,这也是被学术共同体所承认接受的。我们从事图书馆学术活动时,一方面要学会与他人共享自己的学术成就,另一方面也要时刻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样才能提出更丰富的思想,创立更好的方法,确保知识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三,树立无私立性的学术动机。默顿认为,“科学通常把无私立性(Disinterestedness)作为一个基本的制度性要素,无私立性不等同于利他主义,也与利己主义行为无关。求知的热情,无尽的好奇心,对人类利益的无私关怀和许多其他特殊的动机都为科学家所具有……一般来说,虚假的学说似乎是微不足道的和无效的,无私立性的规范向实践的转变,通过科学家对其同行的最终负责而获得有效的支持。”[6]12-13在图书馆学术活动中,研究人员应更多地追求自身内心科学理想的满足,而不是物质金钱的获得。在日常的工作研究中,人们难免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引诱,做出妨碍知识进步的举措,这就无法确保学术研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失去了科学的价值观,进而科学共同体对真理的追求也会因世俗的诱惑而转向,学术创新也会因此夭折。图书馆学是一门相对“冷”的学科,我们身处一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中,更应该守住这一份宝贵的“无私立性”,心无旁骛地扑在学术研究上,为本学科的深化发展和提高读者满意度做一些兢兢业业的事情,避免功利主义的倾向。当前我国图书馆学界对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较之其它应用性的研究薄弱很多,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学科理论是整个学科大厦的基石,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在从事图书馆学术活动时,图书馆学界应当更多地关注此类问题的探究,为本学科的长远发展做出切实有效的行动,达到一种“为科学而科学”的学术境界,不计功利,只图科学的原本得以在自己手中不断展现和向前发展,如果图书馆学界把功利价值作为学术活动的风向标,则是舍本逐末,损害了本学科的健康长远发展。
第四,公正评议学术成果。默顿认为,“有条理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kepticism)既是方法论的要求,也是制度性的要求。科学旨在寻求关于事实的答案,包括潜在性的问题,涉及到自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它因此会跟其他关于这些相同问题的认识发生冲突,这些认识常常是被其他制度具体化和定势化了的。科学研究者都知道神圣事物与世俗事物之间的不同,也清楚在这两者中,一者要求绝对无疑地尊崇,另一者则要求作客观分析。”[6]14默顿的这一原则对从事图书馆学术活动的学者来说有着深远的影响,学界成员应当学会用理性的质疑去分析现有的学术成果,拒绝对权威的盲从,本着怀疑的精神、批判的态度,全面审查、慎重定论,保证真正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得到应有的尊重。在图书馆行业评议中,应建立一整套合理完善的审评制度,维护学术批评的合理性,使那些真正具有原创性的成果发扬光大。目前我国图书馆学界关于科研项目、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的评议制度仍不健全,这极大地阻碍了学术的繁荣发展。我们应营造客观的学术评议氛围,建立有利于学术创新的评议制度和办法,使学界成员敢于向不合时宜的事物提出不同的意见,避免人云亦云的现象,进而促进学术成果的公正对待和评议。
图书馆学术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基本功能在于引导和调整图书馆学术研究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学术研究的圣洁性,使每一项学术规范准则都是人们在图书馆实践活动中所做出的言行取舍标准。通过探究图书馆学术规范的相关问题,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深化理解学术不端的深层次原因,有助于完善现有的学术规范机制。同时结合默顿的科学规范理论对图书馆学术规范的实施做相应的探讨,这在实践上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图书馆学术活动既受学术规范的制约,也受图书馆学科发展规律的调节,如何建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学术规范模式,目前仍旧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规范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学术规范的讨论也会是一个长远课题[7]。所以,我们对图书馆学术规范机制的研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意义的,笔者期待与业界人士共同商榷,以便更好地接近图书馆学术规范的真理。
[1]叶继元.学术期刊与学术规范[J].学术界, 2005(4):57-68.
[2]张积玉.学术规范体系论略[J].文史哲, 2001(1):80-85.
[3]俞吾金.也谈学术规范、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J].学术界, 2002(3):152-153.
[4]顾海良.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他律与自律[J].社会科学论坛,2005(1):11-15.
[5]默 顿.科学社会学[M].鲁旭东, 林聚任,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默 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M].林聚任, 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
[7]陈笑悦, 王景发《.图书与情报》学术规范讨论评述[J].图书与情报,2006(6):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