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柯 罗楚亮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国劳动力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渐发育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并不存在劳动力市场,计划者完全决定着劳动力资源的配置。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的方式配置经济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地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而在城镇地区,国有企业等传统经济部门的改革使大量就业人员离开原有的工作岗位,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些变革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同时,外向型经济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也引致了大量的劳动力需求,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新兴部门逐步脱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控制模式,更多的以市场的方式来获取劳动力要素,中国劳动力市场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轨促成了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育,突出表现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固化和劳动力市场规制的突显。
在计划经济时期,计划者完全决定着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农村劳动力被严格限制在人民公社内部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城镇劳动力由劳动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就业。城镇就业安置体制强调毕业即就业,新进入的劳动力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工作岗位,就业部门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就业具有非常强的稳定性,就业者的工作调动也受到严格限制,工作单位通常不会解雇职工,职工在不同就业单位之间的流动性非常低。
伴随着经济的市场化转轨,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直接配置功能逐渐弱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开始增强。劳动力在谋职方式、初次就业搜寻时间、就业所有制结构和就业稳定性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计划经济时期,城镇中大多数处于工作年龄阶段的劳动力都是通过政府安排的方式获得工作机会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价格改革逐渐转变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被赋予了包括招聘用工在内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这种转变也导致了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市场机制所起的作用逐渐增强。尤其是90年代中期以后,城镇工业部门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激进式的,一些国有企业的重组释放出大量的下岗人员。在这一背景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尽管仍然强调扩大就业的重要意义,但已经不再具备包揽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能力。大量的城镇谋职劳动力,无论是由于企业重组而被迫重新谋职的,还是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谋职的,都不得不主要通过非政府配置的途径来获得就业机会。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轨最为直接地导致了劳动力谋职方式的改变。
利用中国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2002年和2008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数据(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 Survey,CHIP),本文对劳动力谋职方式的变化进行了描述。为了使3个年份的谋职途径分布具有可比性,我们将各种谋职途径大体上归结为两种类型:政府配置和非政府配置,其中的具体选项见表1。从1995年到2002年期间,政府配置的比例从80.66%下降到66.02%,下降了约15个百分点。而在2008年的住户调查结果中则只有31.17%。2008年的调查还显示,城镇居民中通过社会网络获取工作机会(家人亲戚介绍或朋友熟人介绍)的人群比重高达30%。
表1 谋职方式的变化
不同年份的调查数据反映了劳动力市场转型过程中谋职方式的动态变化特征。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非市场配置方式获得工作机会的比例通常都在90%左右,但改革开放以来,这一比例持续下降。20世纪80年代初期,非市场配置百分比仍在80%以上,但到了9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下降至仅略高于60%的水平,此后则表现出更为急剧的下降趋势,2001年降至17%,之后下降趋势有所变缓。在就业机会的分配上,政府配置的影响在逐渐下降,个体自主选择的作用在逐渐增强。
市场化转轨的过程中,伴随着政府分配的就业安置体制被逐渐改变,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就业的配置作用越来越强,而这种转变也直接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中新进入者初次就业搜寻时间的变化。图1显示了不同年份参加工作的就业者初次就业时的搜寻时间,不难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初次就业时的搜寻时间具有逐渐延长的趋势。
图1 参加工作年份与初次就业搜寻时间(月)
对于这种变化,主要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这种变化可能意味着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对于劳动力供给方越来越不利,从而表明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初次就业搜寻时间的延长是劳动力的一种被动选择;第二种解释认为,劳动力在就业市场上的可选择性增强,且由于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劳动力市场的新进入者从家庭中所能获得的经济支持也在增加,就业者可能花更多的时间去谋求更为合适的工作,因此,初次就业搜寻时间的延长是劳动力的一种主动选择。但从现有研究结果来看,初次就业搜寻时间更长的人群,通常具有较低的工资水平和更多的失业经历。由此可以认为,初次就业搜寻时间延长在很大程度上是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更加不利于初次就业者的表现。
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使得国有和集体等所有制形式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幅度下降,进而体现为劳动力就业的所有制结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初,城镇就业人员的绝大部分集中在国有和集体单位中,此后则逐渐减少,到2009年,这一比重降至不足30%。另外,从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占城乡就业人员的比重来看,也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从图2中可以看到,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以及占城乡就业人员的比重这两条曲线逐渐接近。这也体现了城镇化过程的影响,即农村劳动力数量下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单位无法以解雇工人为手段迫使工人提高劳动效率,而职工也不倾向于用“以脚投票”的方式来获得更高的回报。伴随着市场化改革,大量的劳动力就业不再以传统的稳定就业形式存在。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发生了变化,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日益增强。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有经济部门的激进式改革使得大量失业下岗人员被排除在传统的稳定就业形式之外。
根据1988年、1995年、2002年和2008年四次住户调查数据,我们对中国城镇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进行描述分析。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1988—2008年间,我国的就业稳定性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我们将劳动力就业稳定性划分为稳定就业与非稳定就业两种类型。稳定就业是指固定职工(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和长期合同工,而其他类型则被归结为非稳定就业。1988年和1995年中,绝大部分城镇职工都具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比例高达95%。而在1995—2002年期间,稳定就业者的比重从94.07%下降到74.46%。尽管2002年和2008年稳定就业的比重都在74%左右,但2008年的固定工比重比2002年下降了将近20个百分点,从52.51%下降到32.64%,与此相对应的是,长期合同工的比重上升了将近20个百分点,从21.95%上升到41.3%。
图2 国有和集体部门中就业人员的比重变化
表2 就业稳定性变化
与就业稳定性下降相联系,不同就业类型人群的相对收入水平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年份中,稳定就业者的收入水平都高于非稳定就业者,且两者间的相对差距逐渐扩大,具体见表3。1988年,非稳定就业者的工资水平相当于稳定就业者的82.79%,而1995年则下降至70.75%。而在2002—2008年间,其他类型就业者相对于固定工的工资水平是下降的,尤其是短期合同工相对于固定工的工资水平从69.48%下降到56.89%。
表3 不同就业稳定性下的就业者相对收入水平(%)
尽管我国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并逐渐发育,但它仍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还存在着严重的分割现象。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具有相同人力资本水平的劳动者会获得大致相同的收入。因此,一些研究根据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性别的就业人群之间工资决定机制的差异性来推断劳动力市场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分割性。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降低了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本节将对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户籍分割和行业分割情况展开分析。
在20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将中国城市和农村分割成两个不同的系统,农村劳动力被约束在农村地区,被排除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之外。经济转型过程中,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得农村劳动力出现剩余,同时,城镇经济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在城乡之间存在较大收入差距的背景下,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地区转移。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农村外出劳动力数量快速增长,外出劳动力在2006年已占到农村全部劳动力的30%左右,大约1.2亿人;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亿人。
尽管在表面上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地区的流动和转移不存在障碍,但实际上城镇劳动力市场的户籍分割日趋固化。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一般很难进入比较正规的部门就业,即使从事相同的工作,农民工所获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也要比城镇职工低得多。基于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工资决定机制差异,许多研究认为,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严重的户籍分割现象,农民工遭遇了比较严重的歧视。Meng和Zhang提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收入差异的50.82%是由歧视造成的[1];王美艳发现城市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工资差异的43%应归结为歧视因素[2];邓曲恒的估计结果显示,歧视可以解释城镇居民与流动人口收入差距的60%[3]。
根据2002年和2008年的住户调查结果,表4描述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小时工资率①这里的小时工资率是通过月工资和工作时间折算得到,而非直接调查的小时工资率。的分布差异。2002年农民工的小时工资率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49%,2008年则进一步下降到45%。如果以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作为解释变量来估计这两类人群的工资函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Oaxaca-Blinder分解,则会发现歧视因素对两类人群在2002年小时工资差异的解释份额为45%,而到2008年这一份额则上升到53%。表4所反映的另一现象是,农民工群体内部工资率的不均等程度要低于城镇职工。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农民工所处的劳动力市场具有更充分的竞争性。
表4 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工资率分布差异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除了存在工资率的差距外,他们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更为明显,如图3所示。各种社会保障项目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面比城镇职工要低得多。如果考虑到社会保障所具有的货币价值,城镇职工与农民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更大。此外,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之间还存在享有公共服务机会的差异。例如,进入城镇地区的农村劳动力不能享受所在城市的廉租房等住房保障优惠,农民工子女也不能被当地的公共教育体系接纳。这种差异往往会制约部分劳动力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获取工作岗位的就业机会。例如,许多有学龄子女的父母不得不返回农村老家以保证子女的上学机会。因此,享有公共服务机会的户籍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同户籍劳动力就业机会的分割性。
图3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差异(2008年,%)
劳动力市场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分割性导致了行业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图4给出了不同行业之间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均等指数,从中可以发现,行业之间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均等程度在逐年扩大。1988年以前,行业之间平均工资的变异系数所度量的行业差距略呈下降趋势,较为平缓,下降幅度小,之后,变异系数急剧增大。这就意味着,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总体趋势在不断扩大。
表5 垄断与竞争行业收入决定机制比较
图4 行业之间平均工资的变异系数
人们对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批评主要是因为这种差距通常被认为是由于垄断等因素造成的,而与人力资本等个人特征无关。表5给出了垄断与竞争行业的收入函数估计结果。从中可以发现,竞争行业中,男性比女性的收入水平更高,因此,在竞争性行业中,收入决定机制中的性别差异更加明显。垄断行业中,年龄的估计系数要高于竞争性行业,这就意味着垄断行业的收入决定机制中更加强调资历因素。要注意的是,两类行业的教育变量的估计系数存在差异:对于大学专科及以下教育程度,垄断行业的从业者能够获得更高的回报;而对于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及以上教育程度,竞争行业收入函数中的估计系数要略微高一些。也就是说,尽管在两类行业中,教育程度较高者都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但在垄断行业中,受教育程度较低者获得了比竞争行业更高的收入水平。这就意味着,竞争行业收入决定中更强调人力资本的回报。在地区因素中,以中部地区作为参照组,在控制了其他因素后,东部以及西部地区的个人收入都相对较高。但在竞争行业中,东部地区变量的估计系数要高于垄断行业,而西部地区这一变量的估计系数要低于垄断行业。这就表明,东部与中部地区的垄断行业收入差异要低于竞争行业,而西部与中部地区的竞争行业收入差异要低于垄断行业。
续前表
在对垄断与竞争行业收入决定机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表6对垄断与竞争行业之间的平均收入差异根据Oaxaca-Blinder分解方法进行了因素分析。这一分解表明,尽管教育程度对于两类行业之间收入差异具有非常强的解释作用(40%~50%左右),但总体说来,垄断力量仍是造成两类行业收入差异的最主要因素,因为垄断造成的两类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异占总差异的60%左右。这意味着,即使竞争性行业的从业者与垄断行业的从业者具有完全相同的个人特征,但仅仅由于就业的行业性质不同,则前者的收入仍要比后者低60%。由这一因素造成的收入差异,通常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表6 垄断与竞争行业工资收入差异的Oaxaca-Blinder分解结果(单位:%)
劳动力市场规制的状况也可以作为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的表征。在每个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不同时期,劳动力市场规制都是反映该阶段市场发育程度的最具有体制特征的制度现象。中国作为劳动力供给相对充裕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比较重视维持充分就业,但劳动力市场规制较少,劳动保护水平较低。最近几年,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市场规制的政策,旨在提高劳动保护程度,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就业立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干预劳动力市场的方式,近年来,中国也开始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制劳动力市场行为。鉴于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者尤其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比例低,就业保护差,2007年中国政府出台了《劳动合同法》,旨在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利用不同年份的调查数据,我们分析了农民工群体的合同形式构成。从表7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农民工作为无合同的临时工所占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从2005年的67%下降到2008年的36%,下降了30个百分点,2009年则又进一步下降了4个百分点。同时,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和长期合同工的比重略有上升。这就意味着,该法案的实施对于提高农民工签订就业合同的比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得这一人群的就业保护情况得到改善。
表7 农民工合同形式
最低工资制度也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劳动力市场规制措施。但自诞生之日起,最低工资制度就颇受争议,即在提高低收入群体劳动报酬的同时可能导致这部分群体失业人数的增加。中国从1993年开始在城市引入最低工资制度,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试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标志着中国正式在劳动力市场上引入最低工资制度。该规定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
近年来,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最低工资标准开始被视为缩小收入差距的途径之一。随着中央政府提出要提高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所占的比例,各地政府开始竞相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调整容易演变为各地政府的政绩竞赛。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大多在20%~30%之间。合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将有助于提高低工资人群的工资水平,缓解工资差距和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但基于行政力量的盲目调整,可能会忽略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当地的工资分布状况,导致当地就业机会的缩减,从而可能由于失业而导致更大的收入差距。
为了讨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所可能具有的分配效应,我们在住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计算了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最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下的人群比率、相应人群的人均工资水平;同时还给出了基尼系数的模拟结果,即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下人群的工资被补充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时,基尼系数值会有多高(见表8)。在分析中我们发现,按照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城镇职工,工资水平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人群比例并不是很高,在5%~6%左右。但如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比率将大幅度上升①这里假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会增加失业。。这种变化表明大量人群的工资水平处于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状态。
表8 最低工资标准的分配效应
此外,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前后的人群特征中,我们发现,女性、年轻或年老职工、低学历、服务行业就业者更容易成为低工资人群。而另一方面,这些人群的失业率也比较高。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会导致失业增加的话,这些人群将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的过程。从根本上说,劳动力的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分配转向市场化。谋职方式上,劳动力市场更多的以非政府配置的方式来分配劳动力资源,社会关系或社会资本的重要性也逐渐上升。就业时间上,劳动力初次就业搜寻时间有所延长。在就业的所有制结构方面,劳动力就业单位的所有制结构趋于多样化,传统国有或集体经济体制下的就业比重显著下降。此外,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逐渐下降,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增强。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尽管中国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制度分割问题在转轨过程中也趋于固化,这种分割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效率,最为突出的是户籍分割和行业分割。在户籍分割方面,虽然劳动力流动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地区,但基于户籍身份的市场分割依然存在。城镇地区的农民工很难进入比较正规的就业部门,即使从事相同的工作,农民工所获得的工资和福利也比城镇职工低得多。在行业分割方面,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不同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市场分割。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在近些年呈现扩大的倾向,而导致这种收入差距的大部分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垄断因素的结果,而不是劳动效率的差异。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破除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建立更加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
此外,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逐渐发育,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制开始突显。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规制,以提高对劳动者的就业保护水平,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颁布实施。研究表明,《劳动合同法》使得流动性较高的人群如农民工的就业保护得到了改善,该法案的实施对于规范劳动合同、保护就业群体具有积极的作用。《最低工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力市场正式引入最低工资制度,旨在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但近年来各地政府竞相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缓解工资收入差距,这种基于行政力量的盲目调整会导致失业风险的上升,而这种风险也更多的是由低工资人群来承担,反而会加大劳动力市场上的收入差距。因此,政府在进行劳动力市场规制时,需要深入分析每项政策颁布实施的实际效应,以减少其消极影响,达到政策目标。就最低工资制度而言,我们应该探索适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的最低工资水平及其动态调整机制,而不是基于行政力量的调整。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得到了很大发展,但还有许多方面急需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还未发育成熟。
[1]Meng,X.and Zhang,J.“Two-tier Labor Markets in Urban China:Occupational Segregation and Wage Differentials between Urban Residents and Rural Migrants in Shanghai”.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1,29:485-504.
[2]王美艳:《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机会与工资差异——外来劳动力就业与报酬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5)。
[3]邓曲恒:《城镇居民与流动人口的收入差异:基于Oaxaca-Blinder和Quantile方法的分解》,载《中国人口科学》,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