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异物侵害妇女案件的定罪量刑

2012-01-29 19:07:25文◎李
中国检察官 2012年8期
关键词:熊某故意伤害竞合

文◎李 云

用异物侵害妇女案件的定罪量刑

文◎李 云

[案情]2011年11月16日,熊某将妇女张某推倒于地,脱掉其裤子欲行强奸,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遂用手中竹棍从妇女张某肛门戳入其身体,又随手捡起一玉米芯从妇女张某的阴道戳入其体内,直至妇女张某大出血才逃离现场。因妇女张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至11月18日才被其子发现送往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妇女张某系下腹部、会阴部遭受外力作用损伤乙状结肠、子宫及附件致腹腔严重感染,继发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本案涉及争议罪名为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没有与受害人性交的目的和故意,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调戏妇女,寻求精神刺激。

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在强制猥亵、侮辱致人伤亡的具体案件中,要么是其中的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要么是猥亵、侮辱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既然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已经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就表明行为本身已经具有了伤害的性质,或者至少包含了伤害的内容,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本案中,熊某行为本身已经具有了伤害的性质。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行为人在强制猥亵、侮辱致人伤亡时,主观上也已经具有了伤害的故意。本案中,熊对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伤害的后果是明知的。他却放任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造成相应的危害结果,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熊某虽然只实施了一个强制猥亵妇女张某的行为,该行为既具有强制猥亵既遂的结果,又具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一个行为也触犯了两个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便成为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竞合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对熊某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更符合刑法本意。

(作者单位: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4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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