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口头协议进行诈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2-01-29 19:07张志亮高艳伟
中国检察官 2012年8期

文◎张志亮 高艳伟

以口头协议进行诈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文◎张志亮 高艳伟

[案情]2011年,只会电梯保养技术的张某谎称干电梯安装工程多年,与某电梯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承揽该电梯公司负责的部分小区电梯安装工程。期间,编造需要购买安装工具、请技术人员等谎言骗取电梯公司支付的共计6万元,并使用虚假名字签写收条。后因工程未实质开展,担心被怀疑,卷钱逃匿。

本案争议罪名为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速解]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慌称干电梯安装工程多年,实质只是会简单的电梯保养技术,对于承揽的安装项目工程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之后编造谎言,使用虚假名字签写收条后逃匿的一系列行为,均能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张某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张某与电梯公司之间达成了口头协议,口头协议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形式,也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此条文可知,口头协议的方式属于合同形式之一。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理解,不应局限于书面合同,应采取包括口头协议形式的广义理解。而本案中电梯公司也正是基于这种口头合同达成的基础,才会相信张某编造的履行合同需要购买安装工具、请技术人员等谎言,将6万元钱交于张某。

最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二罪之间是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0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