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取暖致隔壁房间居住人死亡如何归责

2012-01-29 19:07:25王宏平
中国检察官 2012年8期
关键词:水房煤炉徐某

文◎王宏平

燃煤取暖致隔壁房间居住人死亡如何归责

文◎王宏平

[案情]李某为房屋出租户,有一栋二层砖结构小楼出租。为防止水管冰冻,李某在自家为租户提供用水的二楼水房内,使用取暖设备给水房加热。改用燃煤炉取暖后,因临时使用便没有给煤炉安装烟囱。后租住在水房东侧隔壁的徐某在该房间内被朋友发现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勘查,徐某租住的房间与水房的房檩之间存在空隙。经查,刘某与死者徐某之间关系良好,无矛盾。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应当对徐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速解]本文认为,刘某只应当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刘某对徐某的死亡是否具有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从本案来看,刘某在用煤炉给水房加热时,显然事先没有预见到会致隔壁房屋里的人死亡,其对徐某的死亡不具有过于轻信的过失,那么,其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呢?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从预见义务上看,一般而言,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义务和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所确立的义务。本案中,刘某使用煤炉给水房加热,其对使用燃煤必然产生的一氧化碳及其毒性有着清楚的认知,那么其就有防范有毒气体发生危害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就包括使用燃煤可能会产生危害后果的预见,可见,刘某对使用煤炉可能致他人死亡具有预见义务。

从预见能力上看,一般而言,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能否预见以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为标准。在当时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这种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则行为人也就能够预见到;一般人不能预见到的,则行为人也就不能预见。至于何为一般人的水平,则由司法人员依照社会经验来判断。

本案中,水房为一独立、密闭空间,在没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下使用煤炉有一定的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性是对进入该水房的人而言,对水房的外的人并不具有危险性。结合使用燃煤本身的危险程度、水房为独立空间的客观环境,一般人都不可能预见到为防止水管冰冻点使用煤炉并锁好门的行为,将因房屋檩条之间的缝隙导致隔壁房间的人煤气中毒死亡的结果,一般人对密闭空间里使用煤炉致隔壁房间里居住人死亡是没用预见能力的,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应当预见”到这一后果。故李某主观上不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不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李某不应当对徐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102600])

猜你喜欢
水房煤炉徐某
记过3次被辞,员工诉请要年终奖
遥远的水房
遥远的水房
“笨贼”抢劫银行成搞笑“名场面”
多余垃圾桶
当代工人(2020年13期)2020-09-27 23:04:20
民用小煤炉背后的污染大问题
浙江经济(2019年5期)2019-04-03 06:57:02
內地男涉私佔賭資就逮
澳门月刊(2019年2期)2019-03-14 14:57:20
男子网上办理贷款被骗12000元
甜蜜的时刻
夜归
飞天(2016年7期)2016-07-13 0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