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案件侦查模式转型思辨*

2012-01-29 13:46朱国祥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关键词:谋略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

文◎朱国祥

贿赂案件侦查模式转型思辨*

文◎朱国祥**

编者按:贿赂犯罪由于作案主体关系特殊,作案手段隐蔽、作案形式复杂,致使侦查中面临发现、取证、认定等难题。如何在侦查过程中拓展思路,采取合法且灵活有效的谋略,关键在于施谋技巧的获得和谋略意识的形成,更在于侦查人员在实战经验不断积累的同时所做的自我反思和领悟。

贿赂案件侦查工作既是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重心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审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焦点所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以口供为中心的“由供到证”传统侦查模式面临极大的执法困境。如何适应新时代背景产生的全新司法需求,切实推动贿赂案件侦查工作全面系统转型,有效实现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刑事诉讼法学和检察理论必须高度重视的重要课题。

一、实证反思:传统侦查模式面临多重执法困境

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检察机关在贿赂案件查办工作中,往往采用的是“初查论证——传讯突破——按供取证”三部曲式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获取部分证据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后,再以供述为线索来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出入,则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继续补充取证。这一模式的产生有其现实客观原因,包括贿赂案件的实物证据取证工作基础本身就相对薄弱、当前检务保障难以满足现实执法需要等等,同时也与我国整体刑事侦查传统工作理念以及检察机关侦查队伍知识结构、侦查水平、法律与科技素养等主客观原因密切相关。可以说,这一传统侦查模式难以有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司法需求,导致检察机关贪污贿赂查办工作面临多重执法困境:

(一)难以适应新时期我国反腐败工作整体形势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就业结构、资源配置、劳动关系、利益调整带来新的深刻变化,伴生了腐败犯罪高发这一消极现象,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犯罪的司法需求比较强烈,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面对这种艰巨的职责与任务,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在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办案数量上难以顺应人民群众要求强化腐败惩治的新司法需求。因为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所作供述往往具有虚假性、欺骗性和易变性,加之当前职务犯罪嫌疑人整体法治理念和意识逐步增强、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特点更为突出、反侦查观念和能力更为提高的现状下,传统侦查模式因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供述,可能严重影响办案效率。

(二)传统侦查模式难以适应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

本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在严厉排除非法证据、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严格了取证标准,同时从另一侧面也将增加突破口供的难度,检察机关传统侦查模式下简单的 “犯罪嫌疑人承认、两个证人证明”的“三对口”定案方法将受到更大挑战,决定了“以供到证”传统侦查工作模式难以为继。此外检察机关内部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对逮捕条件和证据标准的控制更加严格,进一步要求检察机关在更为紧张的办案时限内必须切实提高侦查取证效率,要求检察机关更加注重通过注重实物证据取证工作来夯实证据链,也对改变传统“以供到证”侦查模式形成了“倒逼”机制。

(三)传统侦查模式难以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发展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09年开始启动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从已公布的刑诉法修改草案内容来看,在未来修订中刑事诉讼法将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严格防范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行为。同时刑事诉讼法将与律师法全面对接,从控辩双方对等的层面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证据工作要求。这些立法修改意见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趋势,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切实转变传统侦查理念与侦查模式。

(四)传统侦查模式难以适应对强化人权保护的强烈司法需求。

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该项公约尚未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但是我国刑事法律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其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根本大法,从宪政层面进一步强化对人权保障的国家责任和司法要求。当前,一些地方强制措施滥用,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都与“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有密切的关系,严重违背程序公正的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的法治要求。可以说,检察机关传统侦查模式的转型是保护人权的迫切需要,是改善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与执法形象的必然要求。

二、理念分析:依法构建“由证到供”侦查理念

在新旧侦查模式转型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深刻剖析“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法理基础,在工作理念上有效实现三个转变:

(一)取证工作理念必须从“言词证据为中心”向“实物证据为中心”转变

取证工作理念必须由过去的“由供到证”向“证供结合”、“由证到供”转变,突出强调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建立健全不依赖口供的证据收集新模式。侦查重心适度前移,通过初查取得基本证据,有效夯实证据基础。不断提高调取间接证据的能力,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外围证据,通过搞好外围查证证明案件事实。在注重实物证据重要性的同时,也不能轻易否定言语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在整个证据链中的重要意义。要以扎实确凿的实物证据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加强对讯问活动的动态指挥,充分运用侦查谋略,及时发现案件突破口。此外必须正确对待零口供案件,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

(二)侦查价值理念必须从“追诉犯罪”向“客观义务”转变

追诉惩治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实现实体正义的基本执法要求,但不能作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全部价值衡量标准。在侦查模式转型过程中,侦查人员在查明事实、查明证据过程中必须切实秉承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收集、保全、提供对被告人不利、有利的各种证据。要充分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三)证据证明理念要从“被动说明合法”向“主动证明合法”转变

根据“两个证据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实现从被动说明证据合法向主动证明证据合法的转变。侦查过程中必须增强“自证清白”的意识,通过严格贯彻讯问过程中的全程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牢固建立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链。特别是要通过对对合犯及关键证人(如嫌犯家属)的讯问或询问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避免因翻供、翻证而影响定性量刑;必须扩大侦查视野,拓宽证明侦查合法性的证据源,及时提取和保留能够证明侦查工作合法的证据和信息。同时检察机关要树立积极出庭作证的主动意识,有意识地培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主动应对出庭作证工作,对照庭审要求从程序和证据上认真查找自身的不足,形成证明侦查合法性的证据力。

三、实现路径:全面强化执法策略与立法支持

“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全面确立与科学运用,需要一个艰难的转型探索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根据“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法理特征和职务犯罪的特点,在执法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强化执法原则策略,确保新模式下取证工作的合法性与实效性。从立法层面而言,也需要立法机关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侦查模式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强烈立法需求,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转型之路予以必要、科学的立法支持。

(一)强化秘密策略与有关立法支持

检察机关运用“由证到供”侦查模式查办贿赂案件时,必须高度注重秘密策略,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控制知密面;在侦查过程中尽可能秘密运用各种侦查措施、秘密获取侦查破案的主要材料和赃款去向,确保能够稳妥、全面、系统地获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通过扎实的客观证据链条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有效突破。

强化初查工作是“由证到供”侦查模式下贯彻秘密策略的重要方式方法。很多情况下实物证据的获取往往比言语证据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投入,因此取证工作对办案时限的要求也许更长。在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定传唤、刑拘时限,“上提一级”改革又进一步加剧办案时限紧张问题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初查阶段对获取必要实物证据的重要意义。但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尚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确认,其法律依据仅仅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不符合我国《立法法》第8条关于“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规定”的立法要求。正是由于法律定位的缺失,检察机关初查阶段获取的实物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还存在法理上的质疑。这一问题实质上折射出一种强烈的立法需求,即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在立案前开展初查,以为实现初查手段的重要法律价值予以立法支持。

(二)强化智谋策略与有关立法支持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有秘密型、智能型、关联型、家族型、团伙型、科技型、跨境型等多重特点,因此侦查特别是初次侦查工作必须充分运用谋略,实现以智取胜。“由证到供”侦查模式中,即使是在具有一定实物证据基础的前提下,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仍必须高度注重智谋策略。侦查人员必须通谋,努力打造谋略知识与实践技巧的积淀;必须善谋,巧妙运用侦查技能和侦查谋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在运用讯问谋略时,必须严格内部执法制约,严格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刑讯逼供以及诱供现象仍有发生,也是一些学者质疑甚至指责检察机关运用“侦查谋略”的主要事实根源。为此我们也赞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法律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 “毒树之果”证据予以排除,以对检察机关科学合理、依法适度运用智谋策略起到重要的法律导向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取证”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侦查人员感到无法准确把握合法讯问技巧与非法取证之间的界限,特别是对于运用一些侦查谋略、审讯技巧,以及侦查人员对被审讯对象的承诺没有兑现等是否属于 “非法取证”,存在认识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工作中对侦查谋略的合理运用。此外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导致审判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压力过大,因被告人当庭滥用申请权现象普遍而影响庭审效果,也对检察机关在侦查源头合理运用侦查谋略形成影响。为此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庭审中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证据的调查核实等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强化网技策略与有关立法支持

检察机关要实现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顺利转变,必须高度重视网技策略,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科技装备在发现、收集、固定罪案情报和客观证据中的重要价值,积极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和方式实现侦查破案。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明确赋予成员国针对腐败犯罪采用特殊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同时要求成员国允许法庭采信由技术侦查手段所产生的证据。但我国目前只有1993年《国家安全法》、1995年《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检察机关尚没有得到法律授权。从侦查实践看,检察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时,由于法律没有授权,只能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协助。这种做法本身缺乏规范化,并且容易贻误战机甚至泄露案情,难以适应贿赂案件侦查模式转型的需要。为此建议从法律上直接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明确对特定范围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同时立法上应明确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二元化”模式,即检察机关既可以自行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公安、国家安全、电信等部门协助使用,从客观上兼顾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来提高侦查效率与检察机关技侦队伍、装备建设目前尚不能完全满足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同时检察机关自身也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科学设置审批程序,科学规定自行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有关设施建设标准等,实现严格控制与有效规范。

*本文为2011年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方式研究”(课题编号XJ2011B08)成果。**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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