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茂玉
突破贿赂犯罪的审讯对策
文◎周茂玉*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贿赂犯罪既是查办重点也是查办难点。在认定贿赂犯罪的诸种证据形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居于无可替代的位置,司法实践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而认定贿赂犯罪成立的寥寥无几。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审讯突破贿赂犯罪嫌疑人谈一些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贿赂犯罪由受贿方和行贿方构成,两者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揭示:
第一,两者是矛盾的统一体,表现为互利、互防、互保、互害。从两者的地位、势力来看,通常认为受贿人是主要矛盾或者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强者地位,行贿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事实上未必始终如此。两者的强弱对比在不同的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行贿者一旦行贿成功,就仿佛用鱼钩钓住了受贿人,两者关系便会发生颠覆。办案中,我们可以利用双方的矛盾及其演变规律,用计施谋,促使矛盾向有利于侦查的方向运动、发展、转化。
第二,从两者的关系本质看,属于利益交换关系。既然是利益交换关系,那么就需要用利益去破解。行贿人行贿是为了谋取利益,因此只要“价码”合适,行贿人“出卖”受贿人具有必然性。我们可以根据这一规律,将贿赂犯罪相关人员始终置于“利益权衡”环境之中,促使其作出有利于办案的判断。一般情况下,行贿人最怕失去的是行贿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自由、名誉等方面的损失。如果能让行贿人感到如实交代不会失去多少利益,而拒不交代则会受到很大损失,那么突破的困难会大为减小。
第三,从两者利益关系的量来看,表现为不对等关系。从行贿人方面来讲,总是希望送出一只鸡牵回一头牛、多多益善;从受贿人方面来讲,往往表现为收少了不甘心、收多了太担心。另外,由于行受贿双方处于“地下黑市”交易状态,对于公权力到底值多少钱,没有任何标准可以比照,这会带来两种后果:一方面行贿人可能认为自己为某一事项付出的太多,另一方面受贿人可能认为行贿人花小钱占了大便宜,双方都处于变动不居的吃亏和占便宜交错心态。
第四,从两者的心理特征看,是以不情愿为主。从行贿方来说,送出去的是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的,牵回的是公家的,因此,送出再少都嫌多,牵回再多也嫌少;从受贿方来说,其心理状态有一个演变过程,一开始往往不敢收,即便收些小恩小惠都容易提心吊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展到不收不舒服、少收不甘心、多收很担心的境地。
第五,从两者关系的发展轨迹看,大致可以概括为六部曲:初识时,曲意逢迎,投其所好;行贿时,海誓山盟,彼此忠诚;被查时,心急如焚,订立同盟;审讯时,顽强抵抗,意图蒙混;突破后,丢车保帅,反咬一口;立功时,为求自保,拖泥带水。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特点,促使其关系快速演变,深挖窝案串案,扩大战果。
关于贿赂犯罪的审讯突破策略,有很多研究成果,如根据心理学原理,将嫌疑人的心理演变过程划分为试探、侥幸、对抗、畏罪等阶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笔者借鉴各种研究成果,结合具体案例,从不同侧面和角度探讨贿赂犯罪的突破对策。
(一)实施猛烈突击,立足未稳强突破
从通常情况看,检察机关往往是先经过初查获取一定证据、认为被查对象基本上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进行正面接触,并根据接触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一系列行动。这一特点,已经为很多人所知晓,因此,绝大多数被查对象尤其是“懂行”的人到案后,采取试探摸底、装聋作哑、坚决否认等手段,拖延时间、等待救援。如果我们打破其心里所认可的 “常态”,采取突然袭击、猛烈打击的办法,很有可能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固有判断,促其惊慌失措、应对失策,加快突破进度。如我们在查办某法院庭长孟某某受贿案时,根据获取的证据,立案后直接采取拘传手段,将其传唤到较为陌生的基层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营造了强大心理压力,让其内心确信检察机关掌握了确凿证据。在惊魂未定的情况下,孟某某当天晚上便开始交代问题。这种情况,多适用于初查获取较为扎实证据的案件。
(二)选择薄弱环节,撕开一角先突破
在办案过程中,寻找恰当的切入点十分重要。切入点找准了,便可产生杠杆效应,撬动整个案件。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都存在薄弱环节,薄弱环节往往就是案件的切入点。在涉案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性格较为软弱、社会经历相对简单的人员,或者选择有书证等其他证据佐证的事实,先行突破,之后再深入展开。如我们在查处某县委书记武某某受贿案中,将负责保管、藏匿赃款的武某某之妻同时传讯到案,经过思想工作,武妻在数小时内便供认了赃款来源,为突破武某某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实施人文关怀,消融对抗缓突破
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与嫌疑人是矛盾尖锐对立的双方,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的关系大致会出现以下三种状况:真诚悔罪,对办案人员心存敬意甚至表示感谢;无奈接受,对办案人员有敬亦有恨;满怀怨恨,对办案人员充满仇恨,甚至扬言伺机报复。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人文关怀,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应有之意,也是达到第一种状态的重要途径。不论其所犯罪行多么严重,我们都应把嫌疑人作为平等主体看待,对其人格尊严充分尊重,对其合理要求积极满足,对其家庭困难充分体谅甚至出面协调解决。人文关怀就像一股股暖风,会促使嫌疑人心中的坚冰逐步融化,配合办案。如在办理一起受贿要案中,我们专门到看守所给嫌疑人过生日,并将录像刻成光盘提供给其家属。亲属深为检察机关文明办案的作风所感动,诚恳而歉意地说:“原来我们以为他在看守所受欺负,对你们有情绪有误解,真是不好意思”。
(四)强化认识错觉,请君入瓮巧突破
办案中,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保持并强化这种不对称,让嫌疑人产生有利于办案的错觉,对审讯突破意义重大。一是事实性质认识错误,如有的嫌疑人认为收钱后仅是口头许诺不构成受贿,或者没有滥用职权为对方办事不构成犯罪。对此,我们不能和嫌疑人计较甚至辩论法律问题,而是要促使其在此基础上讲出事实真相;二是证据判断错觉,通过模糊语言的提示、部分证据的出示等一系列言行,让嫌疑人确信我们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认为对方或者同案犯已经交代,犯罪事实已经暴露,抵抗下去毫无意义,从而选择如实供述。
(五)实施双重消耗,温火慢炖自突破
一是身体自然消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出于高度警觉、严密防范的需要,身体的各部分机能均处于兴奋状态,防御体系健全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展开讯问,效果可能有限。对此,可以采取“晾”的办法,自然消耗一会儿后再行讯问;二是意志消耗。在讯问中,通过一些问题尤其是尖锐、敏感话题的提问,促使嫌疑人脑子高速运转,神经高度紧张,在反复盘算中不断瓦解对抗心理,降低抵抗意志。很多嫌疑人被控制之初,态度蛮横甚至气焰嚣张、趾高气扬,而在经过“两规”的洗礼后,思想逐步转化,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而且供述稳定、认识深刻,大多得益于“火到猪头烂”的功夫。
(六)激化固有矛盾,瓦解同盟双突破
根据矛盾的普遍性原理,行贿受贿人之间、共同犯罪人之间、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等等,均存在这样那样或明或暗的矛盾,尤其是在案发后,在相互隔绝的情况下,对对方是否已经率先交代很不放心。侦查人员要善于发现矛盾、利用矛盾、扩大矛盾,以加重涉案人员之间的猜疑心理,促使互相埋怨甚至揭发对方的犯罪事实。同盟关系一旦瓦解,案件突破便会势如破竹。
(七)巧借打探说情,互惠互利快突破
办案中,打探说情现象司空见惯,我们往往对此采取严密防范、极力回避乃至封堵的办法。我认为需要转变观念,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灵活应对。实践中,通过打探说情者而使案件获得意外进展的情况不在少数:一是借打探说情者向涉案人员传递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坚定决心,促其抛弃侥幸过关心理;二是借以宣传检察机关区别对待的政策,促使有关人员相信政策并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三是可以有选择地将案件的一些情况透露给打探说情者,使其明白利害关系,反过来做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四是可以了解到我们通过其他渠道不易获取的情况,为侦查所用;五是可借以向外界传递有利于办案的信息,营造有利于办案的氛围。
(八)重视现代科技,动摇心志助突破
高检院反贪总局正在大力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这一做法抓住了关键,十分明智且富有远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在秘密获取铁证、固定证据,尤其对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有很强的助推作用。运用得当,往往会使嫌疑人浮想联翩,对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深信不疑,使审讯突破峰回路转。如在我们查办的大同规划局案件中,对一个伪装、表演十分到位,在审讯中声泪俱下、声称冤枉的行贿人实施了测谎,测谎结果宣布后,行贿人显得十分紧张,提出重新测试的要求。我们借助这一态势,经过简单的思想工作,行贿人便交代了行贿事实。
(九)运用差异谋略,冷热互动促突破
差异谋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脸”、“红脸”,是一种较为常用的审讯方法。审讯组合中,要根据审讯人员的性格、特长、经验等特点,确定需要担当的角色。“黑脸”要表现得十分严肃、严厉、严格,给人一种凛然不可侵犯的威严之感,主要用于彰显法律的威力,打击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红脸”则要表现得十分温和、温柔、温情,凸显菩萨情怀,展现人性化办案形象。通过差异策略的运用,达到情法并重、宽严相济、张弛有度的效果,促使嫌疑人向自己认可的一种角色如实交代。
(十)准确把握拐点,轻言细语柔突破
拐点,就是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准备如实交代的临界点。嫌疑人到案后,在侦查人员各种火力的交叉攻击下,压力逐步加大,心理防线逐步脆弱,在供还是不供、先供认哪一笔、供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内心斗争十分激烈。在即将开始供述的时刻,有的表现为痛哭流涕,有的表现为唉声叹气,还有的表现为异乎寻常的宁静。审讯人员要善于发现供述迹象,准确察觉拐点,尤其是注意捕捉非语言信息尤其是表情的细微变化,并采取比较沉静、有力的眼神、语言,通过提希望、指出路、讲案例等方式,适时把“最后一根稻草”添加上去,达到彻底击溃的效果。
(十一)营造高压态势,打破幻想必突破
任何嫌疑人到案后,都会抱有很强的逃避处罚的幻想。营造高压态势是打破幻想的必要途径,只有压力到位,相关人员才会选择配合办案。如在查办一起贿赂案件过程中,受贿人已经如实供述,我们按图索骥,准备逐一找行贿人核实。一名外地行贿人风闻后便曾放出话来:“打死我也不会说!”我们根据其身份、性格、经历等特点,制定并向其明示了检察机关的行动步骤:第一步,如实配合取证,根据法律、政策交由当地从轻处理;第二步,启动人大代表罢免程序,许可后将其带到省城讯问;第三步,如仍不配合,则直接逮捕,坚决送上法庭。政策讲明后,行贿人经过两小时的思考,选择了向检察机关如实作证。
(十二)内审外查协调,紧密衔接互突破
办案实践证明,知己知彼的局限性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无论审讯方案如何全面、周密,在审讯中总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当嫌疑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不利于侦查的意外辩解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查证,以便采取对策。如果应对不当,很容易暴露侦查底牌,给嫌疑人一种证据不足的印象。因此,在审讯的同时,要准备一支乃至数支侦查小分队,根据嫌疑人的交代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及时获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时向审讯人员反馈信息。这样,审讯人员便可以始终保持成竹在胸的气势,通过运用最新获取的证据,使嫌疑人得出我们早已掌握大量证据的结论,削弱其抵抗力。
(十三)兑现宽严相济,政策攻心全突破
近年来,窝案串案不断增多,一起贿赂案件牵扯几个人甚至几十人上百人的情况并不罕见。一方面,要除恶务尽,坚决打击受贿及严重行贿犯罪,形成强大的震慑态势;另一方面,要区别对待,坚持惩处少数和教育挽救大多数相结合的原则,以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就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宽严相济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矛盾。实施政策的关键在于兑现,可以选择数额大、影响大、知名度高的涉案人员先行兑现,通过抓几个恶劣的、放几个轻微的办法,树立政策威信,促使涉案人员尽快缴械。
(十四)侦查监所配合,狱侦配合侧突破
看守所既是监管嫌疑犯的地方,也是嫌疑犯互相影响的地方,更是侦查和反侦查激烈较量的地方。近年来,嫌疑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关进看守所后,翻供现象较多。分析原因,既有嫌疑人“醒悟”的成分,也有监管不力、走风漏气的原因。由于贿赂犯罪证据形式较为单一,应对翻供不当甚至可能使案件流产,所以不能把嫌疑人一关了之,而应将狱侦纳入整体方案,随时掌握嫌疑人的变化情况。比如在具体监管方面,对监号、同监人员、内线以及谈话干警、监所检察干警预作安排,有效运用狱侦,发现未突破的问题;严密监管,防止内外串通;在发生内外串通的情况下,要秘密谋划,通过突破翻供串供获取再生证据。
(十五)把握贿赂规律,乘胜追击深突破
由于查处手段的局限性和查处犯罪的滞后性,极少发生第一次行贿受贿便被查处的情况,要运用“贿赂不止一次”的规律,获得初步突破后,侦查人员不能沾沾自喜、偃旗息鼓,而要乘胜追击、扩大战果,深挖窝案串案案中案。要根据嫌疑人工作经历、岗位职责等情况,沿着权力运行轨迹及辐射范围进行深挖细查,努力实现涉案人员由一人到多人、涉案笔数由一笔到多笔、涉案金额由较小到巨大的突破。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0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