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耀杰 何 利
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研究
文◎杨耀杰* 何 利**
贿赂案件侦查,是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难点,这已成为侦查员的共识。当前,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贿赂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武汉市检察机关近三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案件所占比例达到了63%。如何破解贿赂案件侦查这道难题?侦查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侦查谋略是攻克贿赂案件的有效武器,与我们的侦查行为相生相伴。
(一)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的涵义
贿赂案件侦查谋略是指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在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武器,通过创造性思维活动,形成一系列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最优化、最有利和最高效的计策、方法、策略的心理和实践过程。贿赂案件侦查谋略是“动”、“静”两方面的有机统一,包含三层意思:
1.贿赂案件侦查谋略是侦查主体根据现有证据、线索、所处时机、场所、自身条件等主客观因素,特别是针对侦查对象的主观状况,做出最优化分析、判断的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快速形成若干套行动方案,并瞬间挑选出最佳方案。这即是所谓“动”,这个“动”是人脑神经元的生理运动。从这个角度看,谋略绝不单纯是一个“计”或几个“计”的简单叠加,而是一系列方法的排列、运算和优化整合,是一套方法论体系。
2.贿赂案件侦查谋略是侦查员创造性思维的结果,是在侦查与反侦查对抗中碰撞出来的智慧火花,显现为具体的计谋、方案或套路,而在平时则是以潜意识的状态储存于侦查员的脑海里。这即是所谓“静”的一面。
3.贿赂案件侦查谋略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即以巧取胜,以最快速度、最小代价、最少的物质消耗,准确揭露并证实犯罪,全面保证反贪侦查效果。另外,在较高的精神层面上,贿赂案件侦查谋略常常内化为侦查人员心灵深处的谋略意识,形成一种强烈的心理冲动。
(二)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的特性
贿赂侦查活动中的谋略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谋略,更不同于政治、经济、军事对抗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谋略,这是由贿赂侦查活动的特殊过程和特定对象决定的。它具有下列特性:
1.贿赂案件侦查谋略更多体现在与侦查对象直接的话语——心理对抗交锋中。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高度隐蔽性、非物理痕迹化和反侦查手段的多样化,客观上使得贿赂侦查工作相对于其他类型刑事案件更多地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涉案关系人的陈述,而涉嫌犯罪的具体事实和细节又是潜藏在这些人心底的核心私密,不会轻易吐露于人。这样,贿赂侦查就离不开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涉案人、知情人频繁的话语交锋和面对面的心理较量。侦查实践表明,询问、讯问和心理较量活动占据了整个贿赂侦查过程相当大的比例。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心理较量占据了侦查员心智活动的绝大部分空间。侦查员与贿赂犯罪嫌疑人的短兵相接比起其他类型案件来,要艰难得多。
2.贿赂案件侦查谋略具有特殊的思维路径。贿赂侦查是一个“由人到事”的侦查过程,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由事到人”的侦破过程。其他类型刑事犯罪一开始就有一个清晰的犯罪事实呈现在眼前,而贿赂犯罪案件中,锁定侦查对象比较容易,然而由“人”找到足以证实犯罪的证据却难上加难。查找到确实充分的、足以证明侦查对象涉嫌犯罪的证据,就是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的核心任务。这些决定了贿赂案件侦查谋略不同寻常的思维路径。
3.贿赂案件侦查谋略具有更加广泛的关注内容。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拥有常人所不及的支配社会公共资源的特殊权力,处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关节点,案件知情人与犯罪嫌疑人也往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结成利益同盟。并且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和抽象的职务行为廉洁性,没有特定的受害个人,整个侦查过程中很难找到外部支援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讲,贿赂侦查是一个打破利益同盟、撕开关系网,求得社会理解和寻找社会支持力量,同时又必须保证原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链能够正常运转的艰难过程。这要求贿赂案件侦查谋略必须更加周详、全面。
4.贿赂案件侦查谋略具有多元化的目标追求。由于贿赂侦查肩负着惩前毖后、预防犯罪、根治社会腐败毒瘤的特殊使命,所以贿赂侦查施谋用策不仅仅是为了有效获取证实职务犯罪的客观证据,而且要迫使贿赂犯罪行为人心悦诚服、彻底坦白交待,这往往成为贿赂侦查的重要成果体现和最高追求。此外,贿赂犯罪实施过程的攻守同盟化、一对一化,使得依靠零口供证实犯罪的毕竟是极少数。在目前的贿赂案件侦查中,突破对方心理防线,获取彻底认罪的口供,仍然是各种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的目标取向。
这样看来,贿赂案件侦查谋略具有更加具体的内涵:它是以蕴含一定证据内容的话语为主要武器、以斗智攻心的心理战为核心内容、以收集证据为主要任务、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为最高追求的,巧妙设计、筛选、修正和运用各种计策、方法、方案的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过程。相比前面的界定,这可以看作是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的狭义定义。
实践表明,贿赂案件侦查谋略贯穿于办案始终,具有多层次、多维度。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宏观战略层,即某一时期、某一地区反贪战略思想的形成与实施谋略;二是中观战役层,是为保证某一案件或系列案件成功侦查,而贯穿于办案过程始终的谋略。如关于线索的排查、初查时机的选择、侦查力量的调配、侦查中指挥跟进工作的谋划等等。当然,这一层次的谋略又可以进行子层次细分,直至分解到第三层次,即微观战术层。它指的是贿赂侦查个体为完成特定任务而实施的谋略。可见贿赂侦查时时处处都闪现着谋略的影子。
要在贿赂案件侦查中用好谋略,就必须首先了解贿赂犯罪的特点与侦查难点,做到知己知彼。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
1.涉案领域广泛化。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渗透。过去多发生在企业、采购销售、政府人事变动等环节,而近些年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和部门扩展。如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都成了贿赂犯罪的多发点;金融、建筑等领域也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区;以往较少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新闻、文教、卫生等部门也呈增长的趋势,如近年来查办的武汉市教育系统的系列贿赂窝串案、湖北某些高校的贿赂窝串案频发。这要求侦查员要掌握更广泛的各行业的专业知识。
2.犯罪主体多元化。前些年行贿、受贿的主体仅限于直接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而近几年贿赂主体已由这些人发展到与领导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如秘书、司机或包养的情妇等;过去行贿、受贿的主体多限于自然人,而近几年贿赂的主体已由自然人发展到法人单位,单位行贿案件日渐增多,甚至单位受贿也有发生。
3.犯罪形式多样化。贿赂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方式日趋多样化,从单纯的现金交易到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从受贿人直接收受贿赂到授意特定关系人领取财物,甚至提供女色情服务等等。犯罪行为人这些新呈现的贿赂犯罪手段通常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更强的隐蔽性,也给贿赂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4.犯罪案值巨额化。70年代末80年代初,贪污受贿1万元的也并不多见。而近年来,受贿几十万、几百万的大案成倍上升,甚至受贿几千万乃至上亿元的大要案也屡见不鲜。
5.犯罪趋向群体化。近年来贿赂案件呈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几人甚至几十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许多案件往往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揪出一群。一案带多案,大案套小案。
(二)当前贿赂案件侦查的难点
1.线索来源渠道单一,导致侦查视野狭窄。目前贿赂案件的来源基本上为三种方式:举报,干警利用个人社会关系摸查和其他单位移交。这种多年来形成的查案方式,不仅滋长了办案部门“等、靠、要”的被动依赖作风,还不利于系统抓、抓系统的有效实行,以至对某些犯罪高发领域的线索缺乏长期经营,打击不力。
2.侦查技术手段落后,以致侦查方式简单。目前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主要还是依靠“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的传统调查方式。而当前贿赂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而犯罪行为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贿赂犯罪也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这些与办案机关查处手段单一形成鲜明反差。
3.案件突破方式陈旧,影响犯罪查处效率。贿赂犯罪系权钱交易的互利行为,是特殊的利益关系,犯罪行为人往往互为利用、一存俱存、一毁俱毁,故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隐蔽性较强,极少留下痕迹,而现有的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导致贿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依存度较高,言词证据的单一性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从而形成取证难、突破难、侦讯难。
4.信息平台建设滞后,阻碍侦查工作进度。该项工作的缺失导致侦查部门存在着严重的信息瓶颈。信息平台如同侦查员的眼睛和耳朵,要使职务犯罪侦查系统抓、抓系统落到实处,公共信息的掌控尤为重要。通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信息交换平台不仅能够提高侦查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效率,同时还可以多渠道、多方位地发现隐藏的犯罪行为人。
5.证据规则不尽完善,消减犯罪打击力度。实践中,贿赂案件“一对一”的情形是屡见不鲜的,即行贿人与受贿人单独交接贿赂,案发后一人肯定贿赂存在,另一人却予以否定,且无其他旁证存在的情形。由于证据规则僵化,以及贿赂证据的对合性和不稳定性,导致该种情形无法满足定案所需“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而与时俱进地法律修订工作又相对迟缓,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给惩治贿赂犯罪带来一定的难度。
在研究贿赂犯罪侦查谋略运用的时候,我们决不能企求获得一套贿赂案件侦查的固定程式、模式和方法。每一个贿赂案件的侦破,都是充满无穷谋略与技巧在其中的演绎。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的构成和施展过程,离不开一系列外部条件和施谋主体内在认识论、心理学基础。大凡成功的贿赂案件侦查谋略,都是内外因共同契合的产物。
(一)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的外部适用条件
1.社会舆论基础和政策支持。正义必定战胜邪恶的公理,我党大力查办贪污贿赂腐败案件的决心,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有力支持和日益好转的执法环境,是贿赂案件侦查谋略成功施展的坚实社会基础。反腐败力度加大的具体举措和各类职务犯罪大要案的查处、曝光,都可以作为施展政策攻心谋略的外部素材来考虑。
2.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我们查办的许多贿赂犯罪嫌疑人,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部,不论是财会人员,还是专业技术人员,认罪伏法后,都有这样的语言表示:“只有交待了问题,才觉得心里踏实,睡得着觉。”这说明了一个公理:“做贼心虚”。这是我们施展谋略,攻克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支点。具体来讲,要根据这一心理规律,巧妙发现侦查对象“心虚”的种种外部表现,或者有效运用话语激起、放大侦查对象的这种心态。
3.刑事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相应手段,这是我们针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对象施展谋略的法律保障。同时,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46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使我们拥有了更广泛的施谋对象和空间。侦查实战中,第46条的规定,经常被用于震慑、攻击犯罪嫌疑人,成为许多侦查员施谋用策的法律基点。
4.群体智力保障。贿赂侦查不是简单的“二对一”单兵作战,而是一个反贪侦查群体对个别职务犯罪行为人及攻守同盟者的角逐。因此,要努力营造侦查职务犯罪整体战格局,在整体战中充分挖掘本部门智力资源,努力使人员搭配达到最优化。同时,还要完善监控、反馈、联络、保障等机制,使处于审讯、询问、查帐等一线的干警随时可以得到背后强大群体的信息与智力支撑,确保贿赂侦查一方在精神与实力对比中占据绝对优势,成为成功施谋的有力保障。
5.科技辅助力量。虽然在目前法律规定下,贿赂侦查中能够采用的科技手段还不多,很多地方办案依然停留在“一张纸、一支笔”的技术层面上。但我们可以采用的科技手段,如通讯监控系统、录音示证系统、测谎仪等设备,客观上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某些疑点、牵出一些线索,或成为震慑犯罪嫌疑人的武器,为成功地施谋用策提供有力支持。在目前环境下,我们谋划贿赂侦查策略时,要尽量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如借用公安、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技侦手段和信息网络,提高科技含量。假如没有在逃犯罪嫌疑人不断被追抓到案的事实,那么想凭空去催化、说服其他犯罪嫌疑人,无异于画饼充饥。
(二)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的内在根源
作为一个心理活动过程,贿赂案件侦查谋略有其独特的过程结构。具体来讲,包括“判断、构思——竞合、择优——反馈、互动”这样三部曲。
1.判断、构思。贿赂侦查在很多时候需要判断信息的有效性,筛选出有用信息,然后再设计解决当前问题的有效途径,这就是“计”或“谋”的形成过程。贿赂犯罪都涉及到实物、钱款、票证、帐目、人员、职务关系等六个方面,但各方面的存在形式和联系方式,随案件性质不同、随侦查对象不同、随案件所处的具体时空条件不同而呈现无穷的多样性。在接手案件之初,这些信息就会杂乱无章地呈现在侦查人员面前。必须运用理性思维,依据特定侦查任务和有效性标准,对信息进行精心判断、筛选,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剔除无效信息,甚至揭开犯罪嫌疑人、关系人布下的“迷魂阵”。这就是所谓的“构思中的判断”。
从初查开始,到侦查直至最后侦结,侦查人员面对的各种外在要素随时随地不断发生变化。这样,在筛选出有效信息后,侦查员就必须在脑海中形成针对各种变化事物的多种计谋、方案。这就是所谓“构思”。这一阶段不怕点子多,就怕想得不周全。施谋主体应当做到料事在先,自己每采取一种侦查措施时,就应当设想到对手可能采取的所有反侦查对策,我又如何分别对付对方的反侦查对策;侦查过程中每说一句话,运用一个证据,采取一个步骤,就应当考虑并细心观察对手会有什么反应,我应采取何种新的对策。犹如对弈一样,设想到的交战回合越多,获胜的几率越高。
当然,这一阶段思维过程中,判断与构思活动是浑然一体,不能机械地分开。构思中包含有对信息的判断、筛选,判断、筛选又何曾不是一种新的构思?
2.竞合、择优。贿赂侦查主体脑海里构思出若干方案、计谋后,下一步面临的就是“选择”。选择,就是各种方案、计谋、套路、模式的竞合择优。有些“选择”是“事前选择”,如初查方案中若干突破方向的选定;有些则是“事中选择”或“即时选择”,如短兵相接时面对突发情况的临机决断。可以说,“竞合择优”是整个贿赂案件侦查谋略过程的核心。
要做好竞合择优,首先要审时度势,把握住计谋与当前侦查任务及外在条件的相适性。谋略具有普遍共通性,敌方的计谋可以为我所用,我方的计谋用得不好反而会为对方服务。谋略成败的关键在于此谋略是否同此时此地此条件相吻合。在对付那些油滑老练、涉嫌行贿的房地产开发商、包工头时,如果只是一味采用政策攻心、说服教育的方法,恐怕很难奏效。对于那些死心塌地、拒不开口的犯罪嫌疑人,“诱敌深入”、“欲擒故纵”的计谋也派不上用场。对这些人只有采取 “抓尾巴”、“点痛处”的计谋才能奏效。例如我局在1998年办理了一起城建部门受贿窝案,涉嫌受贿的主犯副局级干部王某被拘留后,办案人员对其他四名同案犯的处理问题上出现了分歧:有人主张强攻硬打,迅速拘传这四人;有人建议实施“以逸待劳”之策,静观这四人有无“攻守同盟”,以便获取更多的再生证据;有人认为这四人心理素质各不相同,应该采取“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策略。在充分论证后,我们采用第三套方案,对一贯态度蛮横的赵某立案后予以拘留,防止其串供;对心理承受能力最差的谢某也立即拘留,以强制措施震慑其早日全盘交待;对交待了一部分犯罪事实的刘某立案后予以取保候审,体现刑事政策;对涉案金额较小的陈某派该单位上级主管找其谈话,劝其主动投案。果然,被拘留的谢某与刘某、陈某很快全部端出了王某、赵某和自己的问题,还揭发出王某数次单独收受巨额贿赂的线索。
其次,贿赂案件侦查施谋的竞合择优环节要注重一个“奇”字,选择一条对方最不注意的途径,从对方最薄弱、最缺乏警惕的地方突破缺口。如兵法所讲:“兵无奇不胜,故将非奇不战”,“斗顽敌应通诡道”。要做到出奇制胜,可以“奇”在方式上,“奇”在时机上,“奇”在侦查主体的派遣上,“奇”在场所的选择上,“奇”在气氛的布置上。
3.反馈、互动。“互动”是实施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的内在根本要求,是优化贿赂案件侦查谋略的必经过程。犯罪发生时证据是相对固定的,而证据的获取处于不确定的变动之中,取证之谋要随机应变;各种侦查方案、侦查计划需要适时改变,作战之谋需要临机而动;侦查对象的心理活动飘忽不定,侦查对象也时刻在变化,短兵相接之策也要时时调整。贿赂案件侦查过程非常符合博弈论原理:贿赂案件侦查员与侦查对象(包括实施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同案犯和其他知情人、关系人)之间要相互算计、相互推演,一方的行动常可以引起另一方的反行动,往往会呈现出敌变我变,我变敌变,敌我互变的交织状态。这一特点决定了贿赂案件侦查谋略必须时时反馈、互动,这是贿赂侦查中成功施谋用计的根本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谋略是一个侦查员根据计谋实施过程中收到的反馈信息,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修正计谋、方法,使之始终与侦查目的、侦查方向相吻合的过程。
要达到积极的互动效果,首先要学会换位思维,把自己置于一个曾经位高权重、呼风唤雨,如今面临审查的腐败分子的位置,来揣摩对手的心理,体悟其心理落差,推测他最焦虑、最害怕的问题,尔后研究自己的谋略,再推断敌手用什么反侦查对策才能对付自己,从而设计出破坏对手、有利于己的互动之策。
要破除定势思维,敏锐地捕捉微小的变化,及时调整行动方案。如在侦查终结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对曾经多次承认的问题或细节矢口否认,这当然令人不快。但侦查员一旦急躁,不细心体察个中原因,一味用高压态势压制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错失发现新犯罪线索的良机,也会给下一步起诉工作造成障碍。
要充分掌握暗示的技巧。积极为谋略的施展创造条件或曰“造势”。这是谋略要与客观外在条件相适应原则的延伸。侦查员脑海中设想到了几个计谋,如果侦查对象没有顺着思路来,或者其他外界条件不完全具备,要想方设法自己去创造条件。贿赂侦查第一次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实战中,尤其需要根据讯问谋略要求和侦查对象的反应巧妙安排、灵活调换讯问的时间、地点、场景,同时还要挑选与被调查者气质类型相抗衡的侦查员,适时更替与侦查讯问氛围不相称的讯问人。
要确保贿赂侦查过程中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的畅通。为此,我们一直在探索一套“跟进指挥”的作战模式,在首次讯问(询问)环节我们衍生出一套“监控——预审互动一体化”侦讯机制。坐在被调查对象面前的只有2个人,而监控室里侦查指挥员和一班讯问支持力量即时分析每一个讯问细节(受审人的答话速度、面部表情、身体语言等)及其效果,通过内部网络用电脑字幕提示讯问人,或针对对象交待的细节问题,及时展开外部查账、询问等活动,再将信息和指令传递给讯问人。当讯问人碰到意想不到的情况时,指挥员及“参谋人员”及时给出应对方案。这套讯问机制的产生,一改以往讯问工作中“2:1”的传统对阵格局,而是形成“5:1、10:1”甚至“N:1”的全新智慧对抗模式。
谋略“判断、构思——竞合、择优——反馈、互动”三个环节是相互联系、“三位一体”的,缺少了任何一个环节谋略都不可能成立。“判断、构思——竞合、择优——反馈、互动”过程还是相互交融的,构思中有竞合择优的选择,选择中又有反馈、互动,谋略不是这三个环节的机械叠加。“判断、构思——竞合、择优——反馈、互动”还是一个一而再、再而三的循环往复过程,由此形成一个谋略链和大小相容的谋略体系。侦查员对此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谋略意识的形成和施谋技巧的获得,根本在于侦查主体不断加强实战经验积累与自我反思、领悟,走一条从实践到理论再回到实践的路子。其推动力在于侦查指挥者的蓄意培育、传授。这种培育、传授不仅是指授课、发教材、讲义,而是指在实战中,指挥员通过讲解战略意图、战役部署、一线指挥等具体工作,向侦查员传递出自己的谋略意图,以身教方式灌输自己的谋略思想,增强干警们用谋略处理侦查活动中的类问题能力,从而达到“授人以渔”的效果,营造整个侦查团队智慧办案氛围。由于贿赂侦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许多情况指挥员不能亲临,许多事指挥员不能包办代替,只有通过一个指挥调度有序的机制,巧妙地教会每个侦查员怎么施谋,集众人之智慧才能办成案件。这样,谋略的培育过程就会上升为组织指挥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古人所说:“用兵之法,教戒为先”。贿赂侦查指挥员应当把谋略的形成与实施过程同其他干警的谋略培育过程巧妙结合,以提升贿赂侦查合力。值得注意的是,“计”是中性的,贿赂侦查中的矛盾双方都可采用。历史上政治、经济、军事斗争中形成的各种成功计谋,都可能被高智商、高文化层次、阅历丰富的侦查对象拿来作为反侦查对抗的武器。如何尽快地让整个贿赂侦查队伍掌握谋略之道,已经变得刻不容缓了。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30015]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43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