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彦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02)
受高校的扩招、法学硕士点数量的急剧增加、师资等因素的制约,研究生培养质量受到了不小的影响:基本素质下滑明显,科研创新能力下降,毕业论文拼凑或抄袭现象明显增多等[1]。对于法学研究生的培养,不管培养目标是学术型人才还是应用型人才,创新能力的提高都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核心内容。在现代社会,不仅教学研究型人才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创新思维,司法实务界的法学应用人才也同样要具备创新能力,以应对社会变迁和法律滞后的矛盾以及合法与合情之间的张力。因此,如何提高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教育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创新能力是指运用理论知识和经验,在科学研究和各种实践活动中不断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和新发明的能力。由于研究生要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科研创新能力就成为衡量研究生学习效果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故此,研究生教学的目的主要是提升学生的研究能力,而不只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对于研究生教学,教育部于2005年向各高校及地方教育管理部门下发了《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强调了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指导思想与主要任务,并对一些具体措施作了相关规定。
创新能力的培养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核心。法学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并通过其在原有法文化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整合和创新,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学教育之宗旨是: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2]或者说,“培养一种法律职业者的批判性、创新性的法律思维……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尤为重要。因为法律条文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动的,法科研究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法律条文,如果他们具备了运用各种法律方法进行思维的能力,就有能力应付各种现实的复杂问题,成为合格的法律人”[3]。在这个纷繁复杂、不断发展与变迁的社会中,不仅仅学术型法学人才需要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应用型法学人才同样不可缺少创新能力。况且,法学研究生毕业后要成为哪一种人才,也不是纯粹个人选择或者单方安排的结果。另外,近年来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不断提出新的挑战。从一些热点案件的处理看,有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彰显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良好水准,有些公案的热议及其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不佳也凸显了法官妥当适用法律能力的不足。可以说,无论是从事法律实务还是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教学,创新思维都是必不可少的能力,不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正确的思维方法,既无法妥善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疑难或者新类型案件,也难以胜任法学研究和教学。由此,法学研究生具备相当的学术能力,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法学研究生毕业后成为法官,具备较强的学术能力不仅使其处理复杂类型案件能够得心应手,也会使其所写的判决书更完美。因此,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在于,尽力提升研究生独立思考和解释法律现象,提出独特的相关思路和见解,并进行理论创新的能力[4],即能够在现有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具有一定创新的观点。就法学研究生教育而言,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科研能力的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都是应当予以注重的内容。其中,创新能力的培养是诸多培养环节的核心。
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法律人才,故此,独立思考与科研能力的培养是教育重点。然而,由于目前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师资的限制,使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受到严重制约,研究生独立自主的学习与科研创新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
课程学习是法学研究生掌握本学科理论知识的主要方式,是提高法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目前,在课程配置上,多数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英语等公共课占时间较多,专业相关课程数量较少,内容偏窄(主要是课程设置偏重研究方向,专业基础理论重视不够),课程设置不够合理,课程质量不高,学习要求不严格等,导致研究生理论知识面不够宽广、智能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从而限制了研究生思维创造性的发展,并最终影响研究生的素质。
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对于研究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非常重要。由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目前在国内许多高校的法学课堂教学中,主要采取独白式教学法,即教师主导、教师传授知识、学生接收。对于其他的教学方法,如学生做专题理论研究、案例讨论等教学方法用之较少。在独白式教学过程中,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学习的主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应注重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共同发展,逐步实现学生学习、教师教学以及师生互动方式的改革,实现教师本位向学生本位的转变。
思维方法的训练欠缺。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注重理论教学,法律思维的培养还没有被提到一定的认识高度。从教学内容看,在正规法学教材中很难找到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的内容。许多法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从而在教学实践中忽视了如何教会学生运用一定的思维方法去研究和处理法律问题:如何确认或重构事实,如何发现法律规范,如何运用三段论得出结论,以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体会法律的精神,如何对现行立法或司法进行反思和批判。由于培养方案和教材内容存在的欠缺,以至于零星的法律思维训练还算不上培养,这是法学研究生思维方法得不到提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论文写作方法缺少指导。在本科阶段,学生一般写论文较少。大部分学生在四年里仅写过一篇法学论文——毕业论文。研究生入学后,大部分学生才开始论文写作训练。刚开始写作课程论文时,往往写作经验不足,有时任课教师只布置论文,不讲授研究和写作方法,使学生在论文的选题、资料的搜集、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感到茫然和吃力,学生的思维处于封闭、凌乱、狭隘的状态,不能自觉运用一些有效的方法思考、研究法学问题,阻碍了学生研究创新能力的发展。
研究生导师在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过程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其自身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直接影响到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效果[5]。导师对于创新能力的重视与对学生创新思维的有意识培养和训练非常重要,具体表现在课程的设置、授课的方法、论文指导等环节。自法学研究生扩招后,新导师增多,存在培养经验不足的问题;导师指导的学生增多,指导的机会相对减少。这些都是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
首先,研究生应掌握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本学科的系统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在教学内容上,增加研究生专业方向课程总量,增设一些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和反映学科前沿、富有启迪创造思想的综合性学术讲座。授课时,教师主要讲授本学科最精辟、最主要的部分,是在本科基础上高一个层次、更新更透、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的知识,尤其是新概念、新思维、新动态、新观点等。其次,指定书目,引导学生大量阅读。任何创新都是在前人知识的基础上完成的。没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创新能力无从谈起。导师应用系统思维加强对知识体系结构的整体与逻辑的分析,按照研究方向的核心课程与相关课程的疏密程度,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使研究生具有精而博的知识结构[6]。法律思维方法是法律人最重要的职业能力,是法律适用中组合法律知识、技术和经验的重要因素。法学教育既要对学生“授之以鱼”,也要“授之以渔”,“渔”即为法律思维方法,一种以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思考和剖析案件背后的价值冲突的复杂艺术,这是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核心要素。因此,法律方法方面的书籍也应该是指定书目中的重要部分。另外,也鼓励研究生根据爱好浏览一些其他相关书目,如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
1.注意研讨式教学方法的运用。在传统的独白式教学中,教师和学生较少进行观点与思想的实质性交流互动,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学习积极性、自由思想及个性无法充分发挥。而研讨式教学法促使教师重视研究生作为教学主体的地位,通过专题研究与学生一起构建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这种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师生的最大潜能,使研究生从“学会”到“会学”,同时也促进教学相长。研讨式教学可以彰显法学思想的开放性,提升研究生法律思维的敏锐性和逻辑严密性,促进其法律语言表达能力。这种教学方法强调教与学的互动,促进师生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讨论、相互启发以及彼此分享思想。研究生阅读和理解能力较强,在课程的教学上,任课教师注意研究生与本科生的差别,注意运用研讨式教学方法。研讨的内容不局限于理论,还包括案例等。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发挥引导作用,保证研讨教学的方向和深入。
2.热点案例分析。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他们对司法活动的关注有了极大提高。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一些案件由于某些因素的刺激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个案的司法,也因此隐含着某种象征性的社会效应,使得我们冷静地反思相关立法和司法操作模式。让学生对热点案例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既可以锻炼学生的理性思维,又可兼顾学生的感性关怀,发现立法或司法存在的问题,启发学生各种思维能力。
3.研究生作专题报告。在研究生教学中,要摒弃学生是“知识的旁观者”思想,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新性。研究生作专题报告就是提高他们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有效方法。理由在于:其一,研究生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理性思辨能力,具有做专题报告的基础;其二,研究生课程讲授不同于本科,不应面面俱到,应以专题为主,这为学生有针对性的专题报告提供了机会;其三,这种形式能够克服被动接受知识的弊端,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题目由教师和学生协商。每次专题报告后,教师要总结和点评,鼓励学生提出独到的见解和观点。
法学研究生已经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一定的研究方法。因此,导师可以带领学生一起参与对特定课题的研究,促使学生围绕课题实际运用、整理和巩固所学知识、方法和经验,既有助于优化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又训练了研究生判断和反思等复杂的法律思维能力,有效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创新能力。课题研究过程中,导师应言传身教,及时提供必要的引导和点拨,使学生在导师的传承和熏陶中“领悟”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使用具有高度的‘内隐性’,有些是无法用言语表达出来的,而这些知识可以通过师生间的传承、熏陶和‘领悟’的方式进行传递和习得。”[7]
博登海默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8]。法学方法的类型大体包括:矛盾分析法、因果关系分析法、逻辑推理法、语言学方法、经济分析法、社会分析方法、类型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利益衡量法,等等。掌握各种思维方法,对于研究生深入思考法律现象、反思现行法律规定、提高理论创新能力以及对法律实践能力,都有重要意义。
论文的写作能够体现研究生的综合能力与创新能力,包括选题能力、知识检索与组合能力、对研究问题发展的推断能力、研究路线与方法的设计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导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学会选研究课题、查阅文献资料、选择研究方法,学会按课题整合知识,准确表达成果。导师应注重让学生熟悉多种获取知识的渠道和方法,如向学生提供与本专业有关的重要网站、有影响的法律论坛,教会研究生利用检索工具或搜索引擎快速检索各种资源,使学生不断拓展知识面。
研究生参加全国性或各省学术研讨会的机会不多,但可以在本校定期举办学术沙龙,让研究生有机会在此发表和交流学术观点,锻炼学术交流能力,启发思想、碰撞火花。当然,这种学术沙龙如果能够有一些导师参加,效果会更好。
导师是决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教书者必先强己,育人者必先律己”,导师本身应具有知识创造能力、教学方法创新能力以及启发学生创造性思维的能力,才能为法律制度创新提供人力支撑。近年来,许多高校新增了法学硕士点,同时也新增了不少硕士导师,因而,导师学术水平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是应注意的问题。导师要不断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热点问题,深化自身的学科理论水平。有些导师的学术水平较高,但是由于被聘为导师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因此,还需不断地探索、学习和交流培养研究生的方法。导师只有在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并摸索到了科学的培养方法后,才能较好地指导研究生学术成长,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1]宁清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588-595.
[2]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
[3]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2.
[4]郭洁,闫海.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教育与教学研究,2009(9):47-50.
[5]谢旻荻.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5(4):24-26.
[6]侯淑波.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创新探讨[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6):32-34.
[7]王琪.研究生应如何学习研究方法[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1(4):67-70.
[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