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 『好处费』 毁掉一生前途
——陈某受贿案剖析
陈某,男,1969年1月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大专文化,1991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任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用地管理科副科长,2007年6月任用地管理科科长。因涉嫌受贿于2008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三亚市城郊检察院逮捕。2008年11月被三亚市城郊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9年2月,陈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陈某长期从事征地工作,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很强,工作也比较出色。单位领导对他一度是信任的,先后任命他担任用地管理科的副科长、科长,可以说是寄予厚望。陈某本人也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子贤惠,儿子聪明可爱,家庭生活条件优越。但是,陈某当上用地管理科科长之后,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走上了犯罪道路。
2007年下半年,三亚市政府决定征收海南某农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杨某找到陈某,希望陈某能在置换地的事情上帮忙。陈某答应尽力帮忙并做了大量工作。杨某为表示感谢,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了陈某。之后,在陈某的帮助下,置换地的事情交由三亚市规划委员会讨论。2007年底的一天,杨某又约陈某吃早餐,餐后在酒店停车场陈某的车里,拿出2万元人民币送给陈某。
2007年下半年,三亚市政府需要征收某鲍鱼场土地。陈某代表国土部门处理鲍鱼场土地征收、拆迁及赔偿等相关工作。在业务往来过程中,陈某认识了鲍鱼场的王某。王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请陈某帮忙向市政府打报告要求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陈某答应帮忙。之后,陈某向市政府打报告,提出对现行补偿标准中没有规定的补偿项目按市场价予以补偿。三亚市政府同意并做了批复。在赔偿款拨付后的一天,王某为了表示感谢,将4万元人民币送给陈某。
【警示与戒鉴】
陈某从一个年轻有为的业务干部堕落成腐败分子。是什么原因让他腐化蜕变呢?值得探究和深思。
(1)难抵金钱诱惑,典型的权钱交易。陈某担任用地管理科的科长,虽然职位不高,但是直接经办和用地有关的业务,握有“实权”,正是办事单位争相拉拢腐蚀的对象。苍蝇不叮无缝蛋。陈某也错误地把权力作为其追逐个人利益的工具,在他看来,办事给好处是天经地义的。有好处,就快办甚至乱办;没好处,就拖着压着不办。办事单位投其所好,送钱办事。双方一拍即合,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2)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陈某在伸手收受贿赂时,其实也考虑过后果,也知道法律的无情。但他自认为自己做事很隐蔽,受贿是在“一对一”、“背靠背”的情况下进行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纪委、检察院奈何不得他。然而,那些人看似关系铁得很,但都是建立在求之办事的基础之上;一旦东窗事发,就会如“竹筒倒豆子”将事实真相说出。陈某咎由自取的下场再一次说明,腐败之网,结于情、终于利、败于法。那些看似坚不可摧的“攻守同盟”,在党纪国法面前往往不堪一击。
(3)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产生动摇。陈某身上所反映出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经济问题,但实质上还是理想信念问题。精神支柱的坍塌,理想信念的丧失,使他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最终坠入腐败的深渊。从公仆到贪官,往往只是一念之差。陈某在案发后也痛哭流涕,悔不当初:“放松了思想改造,只想着多弄点钱让日子过得更好,思想腐化堕落,对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熟视无睹。”
陈某已经受到了法纪的严惩,也给我们留下深刻的警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是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以“勤政、廉政、优政”为重点,加大对各级党员干部警示教育的力度。对新任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题教育培训。经常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督促整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从机制上预防职务犯罪。陈某违法犯罪固然有他自身的问题,同时也说明我们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制度还不健全,监督制约还不够有力,对权力的行使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因此,应积极推动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改革,围绕“权、钱、人”三个环节,强化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功能,加大制度改革力度。严格按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对各类审批进行审查,以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摘自《国土资源系统警示教育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