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13年,陶嘉勝在担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部钻井管理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受人请托,在工程审核中为李某提供帮助,使其顺利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06年末至2012年末,他先后六次收受李某感谢费共3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陶嘉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庆 宣)endprint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7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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