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粹 李金龙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我国的妇女组织是伴随着近代教育的兴起和知识女性群体的形成而建立和发展的[1]71,也是在与之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以及社会文化所构建的制度环境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较为长期和缓慢的发展历程。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相继进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重新建构了国家、市场、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随着政府服务化、经济市场化、社会多元化,以及女性自主意识的觉醒、女性解放运动的发展,原来的制度均衡状态已经被逐渐打破。本文结合当前新的制度环境,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妇女组织制度变迁模式。
新中国成立前,随着西方女权主义思想的传播和近代教育的发展,妇女自主意识开始觉醒,各类妇女组织相继成立。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这些妇女组织大部分以反帝反封建和爱国图存为宗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创建妇女部,其后又设立了中央妇女委员会,系统指导全国的妇女运动。[2]在抗日战争时期,各类妇女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例如妇女救国联合会、妇女抗敌会等,这些妇女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开展了各种爱国救国活动。1949年,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决定成立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统一领导全国妇女运动和妇女组织,参与筹备政治协商会议。在此之后,妇联和妇女组织主要是作为政府的助手,配合政府的工作,例如,宣传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号召和组织妇女参加土改、镇反、农业生产等。
从上述妇女组织发展的历程看,我国妇女组织的制度变迁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作为我国最大、最有影响力的妇女组织,一直以来都被视作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他大部分的妇女组织都是妇联的团体会员或者挂靠在国家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名下,缺乏独立自主的活动空间。在妇女组织的制度变迁中,带有浓重的政府色彩。
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下,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有其合理的因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包含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和制度装置等制度要件。[3]
初级行动团体是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创新的进程,这一单位可能是由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这些行为团体认识到存在一些收益(这些收益是它们的成员现在不能获得的),只要它们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这些收益就可能增加。在妇女组织的制度变迁中,初级行动团体的角色是由我国的权力所有者扮演的。这是因为,在当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环境下,国家和集体主导一切,个人和团体不需要有自己的独立意识和自主选择权利,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社团,既缺乏进行制度变迁的主观需求,无法通过制度变迁获取潜在的收益,也没有进行制度变迁的客观能力。即使有一小部分的妇女组织意识到了通过妇女组织的制度变迁获得潜在收益的机会,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它们也无力支付由此带来的巨大成本。
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用于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安排变迁,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次级行动团体主要是妇女组织的参与者和追随者,是妇女组织活动的主体。改革开放之前,个人往往都是依附于单位和集体的个人,这些单位和集体包罗一切、事无巨细,这样就导致了个人不需要通过另外的组织来满足和实现自身的需求。另外,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尽管出现了制度不均衡、外部利润以及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等诸多有利于制度变迁的条件,但是由于普遍的“搭便车”现象的产生,并不会进行诱致性制度变迁,而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和遏制“搭便车”现象。
制度装置,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当这些装置被用于新的制度安排结构时,行动团体就利用它们来获取外在于现有制度安排结构的收益。在旧体制下,国家政府包办一切,妇女组织没有独立自主的发展空间,同时在资金的获取上也只能依赖于政府。
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可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但是也有其不足。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有效性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等,同时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违背了一致性同意原则。某一制度尽管在强制运作,但它可能违背了一些人的利益,这些人可能并不按这些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有效率。[1]84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社会利益结构日趋多元化、分散化,为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进女性在教育、医疗、就业等各方面的进步,发展妇女组织就成为一种必要。在实践中,由于对民间组织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管理方式简单,管理方法落后,这些都严重地制约了妇女组织的发展。同时,在垄断租金的诱惑下,政府部门往往不愿意将手中的权力向外转移,双重管理的体制使得妇女组织受到严格的限制,无法充分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广大妇女也会认为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妇女组织对自己的利益诉求关注不够专业,无法解决自己面临的具体问题,因此往往对妇女组织缺乏必要的信任,在遇到问题后常常直接求助于政府部门。这导致了制度变迁模式和制度变迁目标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则需要探索更为合理的制度变迁模式。
改革开放为妇女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类妇女组织蓬勃发展,并且获得了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空间。尤其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后,各类妇女研究中心、妇女组织大量涌现。在这一阶段,我国妇女组织的发展呈现出三个特点。首先,妇女组织在数量上急剧增长。截至2008年,我国共有83.3万多个妇联基层组织,7.6万多名妇联干部和近百万兼职妇女工作者,我国高等院校妇女组织数量为844个,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妇女社团2892个。①参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妇女研究会:《“北京+15”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报告(影子报告)》,2009年10月。其次,妇女组织的独立性增强。再次,妇女组织类别多样化,既有从党政和学术教育机构中成长出来的,也有民办妇女组织和特定妇女群体的自我组织等,各种妇女组织活跃在各地、各行业和各个领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妇女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逐步转变,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局面形成,公民参与机制逐步健全,参与渠道不断拓宽,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参与积极性日益高涨,束缚和阻碍妇女组织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因素逐步改善,各种人为的限制逐步减少。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使得国民经济得到了持续的发展,为妇女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上的基础。由于物质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女性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关心和参与到妇女组织中来。再次,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一个良好的法制化的外部环境逐步形成,从根本上为妇女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管理正在走向分类管理和依法管理的道路。同时,改革开放带来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政府不再是社会生活中的唯一主体,小政府大社会将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大量的社会事务将交给社会团体办理。在这一时期,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女性独立自主意识的传播,更多的女性有意识、有目的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她们或者通过建立妇女组织,或者作为志愿者,参与到各种社会事务中。例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先后获得了国内外多家组织、基金会和个人给予的资助(如中国慈善总会、福特基金会等),中心现有200人左右的志愿者。②参见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maple.org.cn/.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成功事例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如果没有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服务中心很难获得足够的资金和志愿者的支持。
制度环境的改变打破了制度均衡的状态,产生了制度非均衡:就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者不满足、欲意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从供求关系看,制度非均衡就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出现了不一致。[4]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当前妇女组织制度环境的改变,从两个方面引起了制度不均衡。[5]384一是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正式承认妇联是最大的非政府组织,其他大量的妇女组织也在其后纷纷成立。[6]随着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外的妇女组织和公益组织也纷纷进入中国,它们或者直接开展活动,或者帮助国内妇女组织开展活动。这种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的活动方式,已经和过去直接接受政府指导和指挥的方式有了明显的不同。同时,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也部分放弃了手中的权力,将其转移到妇女组织的手中,妇女组织已经成为我国制度结构中的重要制度安排。二是制度服务需求的改变。在旧的体制下成长起来的妇女组织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政府将其视为行政权力的延伸,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干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传播,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社会的各行各业,成为行业的精英和骨干,这些人不再满足于妇女组织提供的一些基础性的功能,而提出更高的要求。一些自下而上的妇女组织自发建立,它们独立筹措经费,自主开展活动,政府仅仅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例如,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已经成为女企业家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它先后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会议、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世界社会论坛等,并取得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谘商地位。
中国制度变迁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制度环境正在发展转型,即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另一方面是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发展是指社会中公民个体力量的增强。[7]384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中,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中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它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形式、进程等,但是由于政府对社会信息和需求信息的感知是迟钝的、模糊的,所以需求者的信息无法完全被供给者充分了解,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得到大发展的现代社会。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分散性决策体制相适应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单个行为主体总是力图在给定的制度条件下,谋求预期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一旦行为人发现制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润的存在,就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在国家大力推动市场经济和发展公民社会的条件下,依靠政府力量推动妇女组织的制度变迁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在利益越来越多元化、分散化、具体化的今天,政府已无法感知和获取整个社会的需求和偏好,更无法一一满足这些需求和偏好。而社会中最为积极和活跃的个人和组织显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他们能够及时、准确、快速、充分地了解和获取有效的信息,从而作出决策,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因此,在当前新的制度环境下,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显然更有利于我国妇女组织的发展。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肖扬.中国妇女组织的兴起、发展与变革[N].中国妇女报,2010-03-03.
[3]黄粹.浅析我国民间妇女组织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4] 肖舟.制度变迁模式探论[J].求索,2006,(6).
[5]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6]王文.妇联组织的发展变迁与职能定位[J].中国妇运,2010,(1).
[7]王浦劬,王清.制度变迁模式新析:利益均衡与制度替代[A].王浦劬,等.21世纪的公共管理:机遇与挑战——第三届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