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苇 唐国秀 石 雷 罗 琼
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1]462-463家庭暴力的存在,是我国构建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为了考察妇联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2011年7月,在重庆市某区妇联的配合下,我们组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部分教师和研究生对重庆市某区妇联近两年(2009—2010年)的家庭暴力防治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据统计数据显示,该区妇联近两年共处理家事纠纷1123件,其中家庭暴力纠纷171件,占妇联处理的家事纠纷的15.2%。也就是说,在每100件家事纠纷中,约有15件涉及家庭暴力。
1.施暴者的性别情况
从统计数据可见,近两年前来该区妇联投诉的家庭暴力纠纷共计171件,施暴者均为男性。与此相对应,受害者均为女性,即占受害人总数100%。
表1 近两年某区妇联处理的家庭暴力纠纷数量(件)
2.施暴者的年龄情况
从本次调研统计的结果看,在近两年区妇联处理的共171件家庭暴力纠纷中,施暴者主要集中在26—35岁,处于该年龄段的施暴者高达100件,占施暴者总数的58.48%;而位居第二的年龄段为36—49岁(54件),占31.58%。这两个年龄段的人数合计占比近90%。也就是说,施暴者主要为中青年。
3.施暴者的职业情况
图1 施暴者的职业分布
根据图1调查结果,在近两年该区妇联处理的家庭暴力纠纷中,施暴者中无业人员占33.92%(58件),其比例最高;其次是工人18.71%(32件);然后依次为个体户16.37%(28件),公司职员12.28%(21件),农民11.70%(20件);其他职业占7.02%(12件)。
4.施暴者的文化程度情况
从表2统计结果可见,在施暴者总数中,文化程度为小学、初中的居多,各占30.99%、32.16%,两者合计为63.15%,占总数的六成以上;此外,高中文化程度的施暴者占18.71%,文盲的占16.96%,大专与本科的各占0.59%。
表2 施暴者的文化程度(人)
5.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
从图2可见,在近两年该区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纠纷的发生原因中居于前三位的分别是:酗酒88件(51.46%)、疑有外遇 43件(25.15%)、家庭琐事19件(11.11%),酗酒与疑有外遇这两项合计131件,占家庭暴力总数的76.61%。
图2 家庭暴力的原因
如前所述,我们本次调研共收集到该区妇联近两年接受投诉处理的家事纠纷1123件,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纠纷占171件,占家事纠纷总数的15.2%。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纠纷的发生率可能实际上比这还要高。因此,我们对防治家庭暴力必须高度重视,要认真研究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的有效对策。通过统计数据可见,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暴者向妇联寻求帮助的数量仍占一定比例(2009—2010年其占妇联处理家事纠纷总数的15%左右)。这表明妇联是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
就施暴者而言,该区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纠纷其施暴者主要是男性。近两年的数据显示,施暴者为男性,占100%。这至少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就妇联的性质而言,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是妇女的“娘家”,因此,寻求妇联帮助的主要是女性。二是在家庭中,虽然男性也会成为受暴者,但总体上看女性是受暴一方的占绝大多数。由于大多数女性仍然是家庭中的弱势一方,如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就成为社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2]因此,妇联作为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必须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
调研结果显示,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为酗酒、疑有外遇,其中酗酒位居首位。我们认为,处理家庭暴力纠纷,应针对其发生原因,注意说服教育工作的技巧。其一,因酗酒发生家庭暴力的人往往脾气比较暴躁,性格较偏执,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往往不轻易接受批评教育,因此必须注意说服教育工作的技巧。其二,除酗酒外,因疑有外遇而发生家庭暴力,这是引起家庭暴力的另一重要原因。通过查阅妇联的来访纪录,我们发现因疑有外遇而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丈夫怀疑妻子有外遇,觉得自己被背叛,不能忍受这么大的屈辱,进而实施家庭暴力;一是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对丈夫进行质问,与丈夫吵闹,丈夫对妻子的干预表示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我们认为,外遇固然是对夫妻感情的最大伤害,但是因疑有外遇而实施家庭暴力的男性施暴者,往往是表达其对女性的控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观念的影响,因此必须注意说服教育工作的技巧。
我们调研的结果显示,从施暴者的职业和文化程度来看,低收入和低学历的人更容易实施家庭暴力。无业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比率为33.92%,初中以下学历的人占80.11%。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那样:家庭暴力与家庭的经济水平和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关系。[3]低收入家庭因为生活压力较大,夫妻之间往往容易产生矛盾,家庭暴力发生率也随之上升。文化程度的高低则决定了人们对问题处理方式的选择,文化程度较高的多数人倾向于采取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文化程度低的有些人往往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我们调研发现,施暴者主要集中在低文化程度的人群中。因此,防治家庭暴力需要大力培养民众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并且努力提高民众的文化素质。
某区妇联下属有各镇妇联、街道妇工委,形成了多级维权的组织结构。各镇妇联、街道妇工委一般来说对家庭暴力者家庭情况比较了解,参与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能够对症下药,针对各家庭的具体情况及施暴的原因对施暴者进行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纠纷。因此,该区妇联对前来投诉请求帮助的当事人,采取与各镇妇联、街道妇工委联系,共同帮助受暴者排忧解难的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区妇联在接到家庭暴力纠纷的投诉后,根据其实际情况将其转交给镇妇联或街道妇工委来处理。镇妇联、街道妇工委在处理家庭暴力纠纷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也会及时向区妇联反映,并且在对其处理完毕后会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区妇联。在各级妇联的相互配合下,防治家庭暴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有些镇妇联设有“妇女之家”,专门对受暴妇女进行援助,在受暴妇女不敢回家、没有住处的情况下,“妇女之家”会免费提供住处(通常为一周),给受暴妇女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同时各镇妇联、街道妇工委对施暴者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对前来投诉的家庭暴力纠纷当事人,妇联工作者一方面对施暴者以说服教育为主,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对受暴者进行鼓励,如与受暴妇女进行深入的交谈,耐心地听其倾诉,以增强其安全感,并通过对家庭暴力原因进行分析,帮助受暴者找出症结所在,从而找出应对的方法。例如,该区妇联处理的一起来访家庭暴力纠纷,其主要原因是妻子不顾家,对于孩子也疏于管教,丈夫多次与妻子沟通,妻子仍不改正,最终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妇联工作者在了解到这一原因后,对丈夫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实施家庭暴力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适当方式,暴力只会使问题复杂化,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施暴人自己也触犯了法律;与此同时,妇联工作者在安慰受暴妇女后也对其进行了劝说,使她意识到作为一个妻子应该承担的家庭责任。妇联通过对施暴者和受暴者两方面的说服教育工作,该家庭暴力纠纷得到了及时处理。
该区妇联虽然强调以“说服教育为主”来解决问题,但如果施暴者屡教不改,或已经严重侵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妇联工作者就会给予受暴者法律知识的指导,帮助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妇联工作者进行访谈后得知,妇联工作者对前来投诉的家庭暴力纠纷,根据受暴者的意愿进行分类处理。如果受暴者希望和解,想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妇联工作者就会通知施暴者到妇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劝其珍惜与受暴者的婚姻;如果受暴者想离婚,结束家庭暴力给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严重创伤的婚姻,妇联工作者就会告知受暴者向法院起诉的流程,以及如何收集和保存家庭暴力证据等。
在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中,该区妇联保持与法院、检察院、司法所、法律诊所的密切联系。例如,在法院设有妇委会,在司法所设有妇女法律援助小组,在“法制宣传日”还与检察院、法院等一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此外,该区妇联还与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建立有合作关系,每周五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会派人员前去妇联给来访者解答相关法律问题。这种多机构合作的机制,对于防治家庭暴力发挥了良好的效果。
家庭暴力就其性质而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发生在家庭内部,通常外人不易知晓,加上一些受暴者由于碍于情面,认为被打是很不光彩的事,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对家庭暴力,妇联很少能主动发现。据妇联工作人员介绍,家庭暴力纠纷主要是受暴者的主动来访(亲自来投诉的占85%,电话投诉的占15%)。有些时候,即使妇联发现了家庭暴力,受暴者也因不愿意将自己被打的事实公之于众而极力否认家庭暴力的存在。由于有些受害人不主动寻求救助,致使妇联不能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目前,反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还不够。该区妇联、镇妇联、街道妇工委虽已经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但只是在妇女维权宣传中一并宣传防治家庭暴力,针对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宣传还不够。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仍然残存于一些人的头脑中,使得一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们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没有必要将夫妻感情僵化,能忍则忍。另外,有些单位和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时也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有的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事,外人不便插手,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时的遏制。例如,在现实中反复投诉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在妇联的调解下双方和好,施暴者承诺不会再实施家庭暴力,但不久,受暴者又再次向妇联投诉。并且,部分民众反家庭暴力意识淡薄,也是纵容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因此,反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还有待加强。
防治家庭暴力需要以专业知识为支撑。有些妇联工作人员反家庭暴力专业知识不足,这是妇联在防治家庭暴力过程中遇到的另一重要问题。本次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有些妇联工作人员在反家庭暴力知识方面还有待加强。例如,有时一些妇联工作人员不能给予受暴者应对家庭暴力的具体建议,而只能简单地告知受暴者起诉流程,以及如何收集与保存证据。这虽然有利于在诉讼中提交家庭暴力证据,但并不能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不利于保障受暴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再次侵害。
在本次调研中,我们发现该区妇联还没有建立起纠纷处理效果的反馈机制。对家庭暴力纠纷处理效果进行反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了解妇联处理家庭暴力的效果如何;另一方面可以总结和改进调解技巧。有时,没有重复投诉并不表明家庭暴力情况得以改善,也许是当事人已改用诉讼方式解决家庭暴力纠纷。
首先,对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的宣传和讲解,应当注重实效。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部分行政条例中。我国一些省市,如重庆市等虽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但毕竟是地方性立法。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保障立法的分散性使民众对法律规定可能理解不全面,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往往会影响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在宣传反家庭暴力时,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解读,应当注重结合现实典型案件进行。
其次,除在宣传内容上应当注重实效外,在宣传时间上也应当注重反复性。由于封建夫权思想在有些人的心中根深蒂固,使反家庭暴力存在很大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在宣传力度上多花工夫,要多次宣传、反复宣传。建议除在法定宣传日进行宣传外,应注重平时宣传,将反家庭暴力宣传作为一种常规性活动,以宣传在时间上的密集性提高民众对反家庭暴力的认识。
最后,在宣传形式上也应当注重多样性。[4]传统的宣传方法是分发宣传手册,这是不够的。建议将宣传手册与其他形式的宣传结合起来,将反家庭暴力渗透到民众的生活中。具体来说,可以采取座谈会、板报、免费播放反家庭暴力电影,以及争创和谐家庭及和谐社区、和谐街道等方式,使全民都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队伍中来。
有些妇联工作人员因为没有专门接受过反家庭暴力知识培训,在处理家庭暴力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针对此问题,综合考虑到成本与可行性,建议加强对妇联工作人员反家庭暴力知识的培训,由参加过专门反家庭暴力培训的人员在妇联开展培训工作,以加强妇联工作人员防治家庭暴力的能力。
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6月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规定了一项以加害人为中心的“处遇计划”。该计划让加害人接受强制治疗或辅导,以改变加害人的施暴行为习惯。在美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对未构成犯罪的施暴者,采取责令其到“男性制怒训练中心”接受心理辅导的方式。[5]57-58为提高妇联工作人员处理家庭暴力纠纷的能力,结合我国内地实际,针对因酗酒发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脾气比较暴躁、性格较偏执、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的情况,建议鼓励妇联工作人员考取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资格,由具有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妇联工作人员对施暴者进行心理辅导,有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只有通过对家庭暴力纠纷处理效果的反馈,才能实际了解妇联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效果。只有在实际掌握说服教育工作效果的基础上,才能总结工作技巧,改善工作方法,优化工作策略,最终提高说服教育工作的成功率,从而达到及时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之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纠纷处理效果的反馈,建议采取镇妇联和街道妇工委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电话询问、上门访问等方式,收集家庭暴力纠纷处理效果的反馈意见。
[1]陈苇.论预防和制止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J].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1版)[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王世园.论国际人权法之妇女人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16).
[3]蒋月.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实证研究──以福建省为例[J].金陵法律评论,2006,(1).
[4]刘俊,顾昭明.社会工作者如何介入家庭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9,(10).
[5]陈苇,秦志远.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司法之研究及启示[A].陈苇.家事法研究(2006)[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