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诉求与政策保护——女性政治参与的困惑

2012-01-28 23:45王郁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参政妇女比例

王郁芳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指出:“赋予妇女权力和能力以及她们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参加社会所有领域,包括决策进程和掌握权力的机会,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基础。”为了鼓励女性参政议政,中国政府不仅在各级岗位上规定了女干部的比例,而且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中规定了女代表的数量。女性参政比例的规定确实使女性在政府机构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一定水平,但是,由于长期历史、文化的影响,女性依旧背负着来自男权社会的压力,性别比例政策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中也受到了挑战,女性政治参与面临诸多困惑。

一、女性政治诉求与男性政治中心的博弈

人是作为主体而存在的。女性主体意识,即女性作为主体在客观世界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自觉意识,对女性作为自然性存在和社会性存在的主体性认知与论证,对男女两性气质差异有着清醒的认知。女性主体性,是女性对自身力量和能力的一种肯定,是女性自觉要求自身地位、能力、生活方式、知识水平、人格、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不断提高和完善,并为之而努力奋斗的一种自觉能动性。[1]女性主体的政治诉求就是要求像男性一样拥有作为人的所有权利。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为,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他们既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同时又是社会发展的客体。“人从性别的角度可以分为男人和女人。女人和男人同是社会的主体,同是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2]45这一论说为女性参政提供了理论支持,因此,恩格斯说:“当我们取得政权时,一定要使妇女不仅参加选举,而且被选为代表,发表演说。”[3]234

中国妇女曾经有过几千年受压迫、受摧残的屈辱历史。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终于成为新中国的主人,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今天,中国妇女的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她们可以自由地进入公共领域,她们坚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以主体的自觉意识,在文化水平、科学技能、参政能力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争取在各领域与男性共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女性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等地位的提高,必然带来女性自身对真实自我的追寻和对个人权利的诉求,她们不再安于被想象、被思索和被决定的客体地位,而努力成为主动想象、思索和决定的人。也就是说,女性从仅仅是取悦他人、善良贤淑、总是自我牺牲,转向了真诚地认可自己的需要,开始把自身需要视为任何关系中的组成部分。当今的中国也正如麦克因斯所指出的那样,“相信男性气质是一种男人的特殊社会性别身份,它造成了他们在权力、资源和社会地位要求上的特权,我们正生活在这种信仰的终结阶段。”[4]

然而,传统父权制作为旧的生产方式和意识形态遗产,依旧保留在男女所占有的社会资源的不平等上,保留在男性对公共领域尤其是对政治领域的统治上,保留在标志着性别关系的普遍身体暴力和性骚扰上,保留在所有关于性别的精神表达中的厌女倾向上。可以说,现代的政治行为几乎就是男权主义的继续,是男性气质的复制品,人们所倡导的女性参政不过是对男性所建构的政治行为的复制而已。从社会角度来看,中国妇女参政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制度的分配,由于妇女解放的法律、政策、制度等社会意识层面走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之前,导致要求解放的主体成为被动的客体。客体性的赋予隐含着一定意义的主体失落,因为这种自上而下的解放模式在某种意义上仍旧复制着传统社会中女性的被动地位。

而从参政主体来看,中国妇女参政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对社会角色的被动接受与组织服从,是把它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来完成,并非主动自愿的。即便是出任领导职务,绝大多数妇女也是出于对组织决定的被动服从,缺乏内在的自觉、自为,对掌控权力所带来的社会责任与压力望而却步。女性参与权力,有时仅仅是出于政策的需要,因为具备了某些“硬件”而被置于权力结果的框架之中(例如最低比例制)。参政的女性或由于在权力体系中的边缘化,或由于对自身执政水平与能力的不自信,导致内心充满矛盾与困惑。即便是某些女性领导自主选择从政,她也可能陷入另一种困境中,即领导地位与其代表的女性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很多选择从政的女性,目的是摆脱女性受歧视的地位,代表广大女性发出声音,为女性争取权利和改变现状鼓与呼。特别是有些女性领导干部本身就是由妇联推荐、广大妇女群众投票选举上来的,她们肩负着广大妇女的殷切期望。然而当一些女性担任领导职位、掌握一定权力后,并没有致力于为广大女性争取权利,也没有积极推进性别平等意识,将之纳入决策主流。分析其原因,在一个决策团体里,如果女性比例低,或者干脆没有,女性利益代言人缺位,就等于剥夺了女性在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中的发言权。因此,一些女性进入决策层后,其地位依然是边缘的。女性领导感觉到自己势单力薄,声音微弱,无力与男性权威相抗衡,于是在保持领导地位和为女性代言的过程中,“许多妇女通过限制自己的声音,有意和无意地使一种男人声音文明永久化,使一种基于妇女分离的生活秩序永久化。”[5]13

二、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的鸿沟

对于平等参政的追求,一直以来是妇女解放运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法律上,妇女获得了和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在实践中,妇女获得选举权(政治权利)以后,她们发现仅仅拥有法律所认可的那个选举权,并不能自动地变成实际的权利。随着女性在法律和形式上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潜在的紧张状态也就愈发显露了出来。政治层面上平等范围的扩展趋势与女性缺乏权利的现状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它们的矛盾日益加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从事社会劳动的范围和数量日益扩大,女性被孤立的程度日益降低。但是,女性的地位依然独特,对女性的歧视依然存在。女性主义者认为,所有公共领域的角色、职位都是在性别不平等的背景下被界定的。也就是说,男性早已按照自身利益建构了一整套社会制度体系。麦克金伦说:“即使在竞争职位时做到了漠视竞争者性别,也是不平等的表现。因为男性在这些预设的以男性为界定标准的竞争中势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6]674女性主义者因此开始重新选择战略目标,改变策略方式,呼吁实行性别保护政策。

然而,是否应该实行性别比例政策却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其源于两种不同的女性主义主张: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和国家主义女性主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女性应该和男性一样被视为“自由而平等的存在者”,两性应该享有同样的自由,女性能够决定其自身的社会地位与作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在女性参政上坚持:一是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包括妇女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国家应尽量少地干预个人事务,否认应给予女性特殊的保护。国家主义女性主义则强调,国家应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全面介入,缩小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差异,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男女平等方面,国家应起到更积极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直接促进女性参政,“最低比例制”和给予女性优惠政策等积极举措是通向“结果平等”的必由之路。两种女性主义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主张“机会平等”和强调“结果平等”上,现在女性主义的主张更趋向于后者。

在这两种不同理论的影响下,国内对“最低比例制”也存在着广泛争议。支持者所持的观点为:一是中国女性参政意识较淡薄,只有通过党与政府的政策倾斜,才能在决策进程与实施过程中逐步实现女性参政的主体回归;二是“最低比例制”有助于加强民主,妇女通过参政可以把她们所关注的各种问题带到政治领域;三是实行女性参政最低比例保障,可以优化和重建政治文化。反对意见则集中在:一是“最低比例制”破坏了平等的原则,给予妇女特殊优惠将破坏应给一切人平等机会的原则;二是“最低比例制”破坏了民主的原则,因为选民本身有权利和能力来决定选谁,给妇女优先权意味着剥夺了选民的基本权利;三是“最低比例制”本身就隐含歧视,国家在妇女参政问题上出台保护性政策,本身就是将妇女置于弱势之列。反对者将比例政策说成是“政治怜悯”,认为给予特别照顾本身就是对女性的变相歧视,而且政治家因为其性别当选,将会使更有资格者被排除掉。

这里涉及的是性别平等与性别公正的问题。中国的学界和有识之士倾向于实行适当的性别保护政策,政府也在实践中认同并采用了此种做法。他们认为在中国现有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求得女性解放,实现男女平等,必须采取保护政策,并认为这并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女性参政比例政策不能全部撤销,因为历史已经造成不公平,适当的照顾反而是公平的体现。为保证公平,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妨碍女性和男性在同一起跑线上前进的历史和社会的不利因素。

罗尔斯曾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应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其二是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7]447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第一条是保证所有成员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则是强调在确保机会平等的条件下,正视客观差异,提出对社会不利成员的补偿原则。

把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原则用在社会性别平等分析上,我们发现:性别平等首先意味着男女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其次是男女在他们所共同从属的公职和职位中应该实现机会均等,所有的团体成员都能参与并包含在各种制度和地位中;第三,由于男女客观存在的生理差异和社会不平等,权威部门在进行政策制定和社会分配的过程中应贯彻正义原则,对社会中最不利者作出优惠性的政策补偿,如,同工同酬的立法,面向所有女童和男童的免费义务教育,妇女在地方政府中的比例,等等。这些政策能提供一个积极的结构和正式环境,使男人和妇女起到同样的作用并拥有同样的权利。当然,仅有公平机制有时候并不能达到社会性别平等的目标,这些公平机制只是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法律虽然规定在政府中应配备女性领导,但并不意味着事实上所有政府都会配备,这就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社会性别分析,找出障碍所在。如果不公正的问题出现在一个组织/机构中,那么就需要对组织的“深层文化”进行全面、敏感的社会性别分析。

女性参政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规定女性参政比例是女性参政的一次解放。在一个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度,只有强硬的性别比例政策才能保证女性走上政治舞台,才能打破父权制建构下“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外女内”的不合理结构。只有强硬的性别比例政策才能还男女两性生而平等的自然面目,还女性本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缩小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鸿沟。

三、法律政策认可与实际操作局限的反差

女性参政和性别保护在我国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国家政策的社会性别敏感度也越来越高。性别敏感政策即社会性别意识政策,奈娜·卡比尔将其定义为,考虑到由社会性别所产生的性别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男人和女人在参与发展中的不同利益,认识到男女的不平等以及男女之间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需求和优先关心的问题。[8]性别敏感政策是把社会性别意识渗透到政策内涵中,从社会性别这一视角审视和衡量政策的公平性。它不是帮助女性适应社会环境,而是通过改变那些根深蒂固的传统性别结构来重塑社会秩序。

现阶段我国的性别敏感政策主要还停留在对妇女平等的权力参与予以保障上,例如,保证女性在政府、人大、政协等权力机关中的比例,以确保参政女性的数量能够影响决策,使决策能充分体现性别公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各地方党委和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具体规划。例如,2006年年底,湖南省委召开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座谈会,出台了《2006—2010年湖南省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该规划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提出了硬性指标: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至少要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全省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担任市州委书记或市州长,省直厅局领导班子正职中要有10名以上女干部,各市州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担任县(市)区委书记或县(市)区长,各县(市)区一般要有2名以上女干部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市州、县(市)区党政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中的女干部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要有所提高。

然而在实践中,性别敏感政策存在着操作性不强、执行力不足的问题。由于性别比例政策中往往对女性所占比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造成操作上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直接影响了政策的落实,甚至执行时反而导致对女性的限制。首先,表现为制度缝隙大,弹性太强。例如“适当名额”、“要占一定比例”、“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等政策的表达均很含糊,没有明确的数量和比例,不具可操作性,执行时容易打擦边球,留下了较大的制度缝隙。其次,政策的措词不准确,在落实中易被误解。诸如“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常常被操作成“只要有一名女性即可”,“争取配备两名”很容易理解为“最多配备两名”。第三,性别敏感政策属于行政诱导性政策,没有相应的惩戒性法律与之配套并保证其实施,法律的权威性和刚性在现实中受到侵害。第四,中性政策变为性别歧视政策。例如,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这一条立法的本意是考虑到各省市具体情况的差异,授权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录取条件。但有些省级或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则直接利用第二十三条任意设置报考障碍,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条件设置上增加性别限制条件,在面试时更容易出现性别歧视。

尽管在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同等条件下实行“女性优先”的原则,有的地方还特别提出要重视对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甚至在公开招聘时给女性加分,但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性别盲点。在我国现行的任命制、公开招聘招考与任命结合的复合机制、民主选举制等三种妇女干部培养选拔渠道中,除了高层领导的任命制因有中组部的明确规定,其女干部的比例措施能够得以落实外,另外两种制度依然存在显性或隐性的性别歧视。在竞聘制中,因为目前缺乏有关女性比例的全国性统一政策,竞聘只能依据市场原则进行,女性入围难以保证。民主选举中女干部的选拔情况好于公开竞聘,因为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但女性在基层担任正职的比例仍然相当低。通过量化的方式,确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所占比例的下限,是2008年以来新一轮妇女法实施办法的亮点之一,但是仅凭宣示式的原则和导向性的规定,是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女性参政的滞后状况的。

虽然说,在当前社会政治现实中,性别比例政策确保了妇女参政数量,但保护性政策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它客观上形成了妇女对社会的依赖性,复制了传统女性的弱点,使女性参政仍处于被动状态,进一步湮灭或扭曲了女性自身的参政意识。它也使得社会对妇女的参政能力产生了怀疑,降低了对女性参政的信任度,使得人们容易将女性在参政上取得的进步仅仅归结于政策保护,使女性陷入一个无法破解的参政悖论之中。从根本上来看,女性自身才是政治参与的行为主体,在推进女性参政上,女性自身的努力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女性应该不断更新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发掘潜力,以有所为求有其位,克服自我成才的恐惧心理,不断超越自我,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

总之,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际社会的关注下,在广大女性的积极努力下,女性政治参与已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妇女参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更有赖于女性自身的不懈奋斗。

[1]赵小华.女性主体性: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一种新解读[J].妇女研究论丛,2004,(4).

[2]韩贺南.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概论[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2.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刘慧姝.现代性与性别身份——麦克因斯性别理论研究[J].思想战线,2005,(4).

[5]吉利根.不同的声音[M].肖巍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6]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7]约翰·罗尔斯.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8]杜洁.中国培养选拔女干部政策措施评估和社会性别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01,(增刊).

猜你喜欢
参政妇女比例
人体比例知多少
颜回之乐
一株“灵芝”——一位贫困妇女的脱贫自述
组成比例三法
辛亥革命时期知识女性的参政运动研究
美国华人参政问题初析
当代妇女的工作
湖南农村妇女参政问题研究
《妇女法》也要治未病等9则
限制支付比例只是治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