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工程与军事设施保护对策研究

2012-01-28 19:46高殿森梅全亭
中国储运 2012年7期
关键词:军事设施缓冲区军事

文/高殿森 梅全亭

军事工程与军事设施保护对策研究

文/高殿森 梅全亭

国家安全、军事安全是国家的最基本利益。但也有少数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利益,使部分重要军事工程、军事设施周边社情复杂、通道被挤占,甚至有些重要的阵地工事已经基本丧失作战效能。笔者分析了军事工程与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强化国防意识、完善法规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保护对策措施。

军事工程;军事设施;保护;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军事设施的保护力度,全国军事设施完好率逐年上升。尽管如此,军事设施保护的形势还不容乐观。从2011年度全国军事设施保护执法检查的结果看,也有少数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利益,使部分重要军事设施周边社情复杂、通道被挤占,甚至有些重要的阵地工事已经基本丧失作战效能,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因此,强化国防意识,着力保护军事设施仍是非常必要的。

1.军事工程与设施保护中存在的主要的问题

1.1 军事设施净空空间被压缩,安全得不到保证

军用机场、雷达、技侦阵地等军事设施需要一定净空或电磁保护环境。但近年来,一些军用机场净空和某些雷达、技侦阵地的净空及电磁保护环境所需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如空军郑州机场因郑州市的发展需要,在2005年刚迁址新建,但近年在新机场周边又盖起多座超高建筑,影响了军机起飞,威胁着飞机的安全。据报道, 导致2006年11月14日兰空某飞行团一级飞行员李剑英同志及2010年5月6日济空某部飞行员冯思广同志失事的原因之一就是机场净空区域受到城市扩展,居民饲养飞禽、散发空漂物等原因造成了飞行事故,飞行员为避开居民集中区错失跳伞时机而牺牲的。又如广西北海市的违法超高建筑使某处军事设施的雷达工作效率大幅下降,有效探测距离降低了60%。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

1.2 军事设施被人为破坏,作战效能丧失

从20世纪90年代初《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地区军事设施还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如某军区辖区内军事测量标志每年都因被当地群众视为破坏风水的邪物而移动位置,甚至有的以影响耕地、建房、修路等为由被私自拆掉或深埋而遭到破坏。又如位于某地京广铁路一侧的某国防工程,是为战时扼守这条南北交通大动脉的重要军事设施设置的,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 这条工事被一家采石场一点一点蚕食。当初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构筑起来的永久工事,只剩下了骨架,完全失去作用。

1.3 军港码头及航道受渔船挤压,造成军用舰船航行困难

有些渔民在军用舰船航行的海区、训练区等进行养殖,舰船航道被挤占塞,造成军用舰船航行困难,特别是遇到海产品交易的高峰时节,舰船基本无法通行。对军用舰船执行海上战备行动任务造成很大影响,甚至威胁到潜艇的自身安全。

1.4 在军事设施周边招商引资建厂与开发旅游,造成军事安全隐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地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新建的一些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特色工业园区等越来越多、面积越来越大,造成不少军事设施成片报废,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和单位报批手续不全就“先毁后奏”。更有一些地方招商引资,将部分“三资”企业建在我军事设施的周边,甚至就在部队营区、机场、军港和雷达、技侦、导弹阵地附近,对军事设施的安全和部队行动的保密构成了直接威胁。

随着各地旅游开发的逐步扩大,也有不少处于山区的战略仓库、导弹阵地以及位于海边的海军基地,其周围成了新的旅游热点,并且兴建涉外酒店、酒吧、娱乐场所等。前往旅游观光的中外游客日益增多,增大了保护军事设施和秘密的难度。

2.造成军事工程与设施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2.1 忧患意识淡薄

长期的和平环境,再加上改革开放后,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人们经济利益观增强了,但忧患意识却越来越淡薄了。一些人认为不打仗军事设施没什么用;也有的人认为现在打的是高科技战争,军事设施用处不大;还有一些人觉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间谍卫星那么多、侦察手段又高,我们的军事设施根本无密可保,用不着这么神秘地保护。

2.2 法律知识匮乏

一些地方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有一些人所了解的法律知识甚少,往往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毁坏或损坏国家测量标志或其他军事设施。也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盗用钢材、铜材,便把钢制测量标志、军用通信线路或其它军事设施拆掉盗卖。被抓后也仅仅认为是偷了一些破铜烂铁,根本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甚至对国家安全造成了影响。

2.3 经济利益驱动

1978年改革开发后,一些人或单位片面认为一切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其他的包括军事设施都要为经济发展让道。为了招商引资,外商提出要在哪里建厂,就答应把哪块地划出来。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扩大城市规模,向包括军用机场、军港码头、雷达阵地等在内的军事设施周边扩展,压缩机场净空区和安全区域。还有一些地方同样是为地区经济利益,在军事设施附近开发旅游,任由外籍人员在军事设施周边兴建楼堂馆所及租住。在军港附近及航道上水产养殖更是经济利益驱动的具体表现。

2.4 法规体制不全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21年来,对军事设施的保护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该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有些条款还存在难以操作的情况。如法规中划定的“两区两范围”,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相对较清楚,也容易划分,但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分则较难操作,基本上没划。这些法规对军事设施外多少米范围禁止修建民房和其它设施也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指出: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但由于没有明确地方参与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大多是参加委员会的地方代表不能在城乡规划、项目选址等方面参与决策,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军事设施。

3.加强军事工程与设施保护的对策措施

3.1 加强宣传与普法教育,强化国防意识

必须在全国,特别是军事设施分布较多的地区,广泛而又深入地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宣传与普法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牢牢树立军事设施事关国家安全的思想,努力为军事设施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军事设施与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关系,强化国防意识,提高军民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保护军事设施就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

3.2 完善法规与保护制度,设置“军事管理缓冲区”

从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20多年来的实践看,由于军事管理区一般都是以军事区域的边界来划分的,故仅设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还不能完全解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保护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军事设施保护的法规,如在军事管理区的外围划出一定距离,设置为“军事管理缓冲区”,并对各种军事设施外一定距离范围内禁止修建民房和其它设施的“距离”予以明确。同时,明确“军事管理缓冲区”的范围、边界,特别是对于如机场、雷达阵地、技侦阵地、军港等军事设施,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风险评价或进行专项研究的相关结论来确定。“军事管理缓冲区”应在当地的城乡规划中予以落实,该区域可由地方政府管理、军事部门监督。在该区域内限制社会团体、个人等进行开发或兴建集中居民点活动。若要开展一些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时,应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征得军事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军地双方应联合组织对该区域进行规划,合理控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保证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避免把军事设施范围划得过宽,尽量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利益。同时划定了“军事管理缓冲区”的范围,也可减缓军用机场的噪声、雷达阵地的电磁辐射等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减少军民纠纷。

3.3 健全行政与执法机构,加强规划刚性

完善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成,应将地方政府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行政主管充实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执法机构中来,明确责任和义务。在各级城乡规划中,不仅要明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区域,还要确立军事管理缓冲区的保护地位。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监督,对损坏军事设施、侵占军事管理缓冲区或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的单位或个人决不能手软,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使军事设施得到真正有效地保护。

总之,国家安全、军事安全是国家的最基本利益。军事工程设施又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的建筑物,军事工程的建设与正常运行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也就是说国防建设是国家安全的保障,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经济发展则是国防建设的物质基础,为国防建设提供必要的经济保证。因此,军地双方应共同努力,有效保护,使军事工程设施发挥最佳的效能,捍卫国家安全。

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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