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端海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从新加坡土地管理经验谈土地可持续利用
■ 曹端海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新加坡是一岛国,人多地少,其土地管理的主要做法与经验是: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法制建设;宏观层面长远规划,微观层面精细管理;土地灵活供应,重视过程管理。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我国节约集约用地应逐步推动《土地法》的制定,实行弹性的土地供应方式,加强企业用地的过程管理,加强土地差别化管理。
新加坡;土地管理;经验
2010和2011年,连续两年土地日都以“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为主题,紧紧围绕“十二五”发展主线。以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都转变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是缓解当前用地紧张局势和耕地保护压力的根本途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全国第22个土地日到来之际,本文借鉴新加坡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新加坡是一个岛国,典型的人多地少、寸土寸金的城市型国家,由63个小岛组成。全国地形地貌差异小,气候均属热带海洋性气候。大部分土地为低地,这些低地已开发为市区和工业区。2010年,陆地面积为712.4平方公里,其中14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是由围海造地形成的。发展空间受到严重制约,人口高度集中,密度达到7555人/平方公里。节约集约用地,是新加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2010年新加坡地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18亿美元/平方公里。服务业尤其发达,2010年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3.6%。新加坡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都控制在2以上,目前,这一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还在不断提高。
2.1 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法制建设[2],[3]
新加坡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其经济一般以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为原则,但是在土地市场,则是政府主导,政府广泛干预管制土地使用和城市规划。新加坡土地制度采用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形式共存的混合型,但以公有制为主,政府拥有全国90%左右的土地,而且,国有土地(包括法定机构购买)和公有土地(政府部门直接掌控)的比重仍在上升,私人土地的比重还在下降。
新加坡土地资源严重稀缺,节约集约用地是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新加坡是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落实。如征地制度,为了排除私有权对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影响,政府必须严格掌控土地的使用情况,私人土地所有权不具有宪法权利,即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土地私有权的保护是体现在《土地征用法》中,通过这种专门的法律实现有效的法律救济。在土地征收中,法院不改变征地行为,主要是在当事人对土地征收的赔偿或补偿存在异议时,法院可以针对补偿或赔偿的方式、数额以及分配方法等作出最终裁决。在其他不同层面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环节,新加坡都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如《国家土地法》、《土地权属法》、《规划法》、《土地税征收法》、《侵占国有土地法》、《住宅产业法》、《土地改良法》、《土地测量员法》、《边界及测量绘图法》、《滩涂法》、《地契注册法》等,此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管理机构的法案,例如《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法案、市区重建局法案》、《住房发展部法案》等。
2.2 宏观层面长远规划,微观层面精细管理
新加坡重视规划,更重视规划的修订完善,使规划具有前瞻性。新加坡土地规划主要分为概念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概念规划是对40-50年的展望,每10年要检查复核一次;总体规划是对未来10-15年的展望,一般每隔5年就要修订完善;规划可行性研究5-10年,即纳入实施计划。政府将全国土地划分为900多个小区,并在每一个小区内对土地使用进行详细地规划,公共配套设施、交通网络、产业布局都有明晰的标记和详细的预算,对容积率也有详细的规定。按照用途,又将土地分为工业用地、空白用地、居住用地、交通用地、中央商务区用地等五种类型。[4]从概念规划到详细规划的落实,新加坡规划相关部门都是联系沟通协调的,市区重建局、土地管理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合作,综合考虑多方面需求,注重土地利用与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
新加坡土地精细化管理,与宏观目标计划实施紧密结合。如通过推行组屋政策,有效地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目前,除了少数富人购买开发商建设的房屋,其余的中低阶层收入人群全部居住在组屋内,基本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计划。[5]
新加坡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划法》,保障了规划的实施。在未获政府或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土地开发,《规划法》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以经济处罚为主。
2.3 土地灵活供应,重视过程管理
新加坡土地市场私有土地的比重很小,以国有土地为主。产业用地供应主要是通过国有土地租赁和厂房租赁两种方式。土地租赁期一般是30年,期满后可以再续租30年。厂房租赁是由裕廊镇管理局开发的单层或多层标准厂房,根据不同情况租赁给企业,最长也只有60年,租赁期满后厂房无偿归裕廊镇管理局所有。土地和厂房租赁期间,租金每隔几年都要调整一次。这种灵活的供地方式,为产业升级留下了发展空间,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土地的闲置。同时,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单层管理模式,一站式服务和集中审批,也缩短了供地周期。
新加坡高度重视土地利用的过程管理。通过源头把关、用途管制、绩效评估,并建立企业推出机制,有力地提高了产业用地的节约集约水平。首先慎重选择入驻企业,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审核制度和标准,重点考察项目本身是否符合园区规划以及与企业间的关联情况。其次,通过经济手段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新加坡实行发展税,相当于我国的增值税,当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时,政府对增值收益征收高额发展税,降低了土地增值的预期,新加坡不存在囤地、炒地的现象。再次,加强土地利用的绩效评估,对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满 3 年进行一次是否符合入园承诺指标的全面评估考核,综合评价土地容积率、投资、增加值、企业运营业绩。最后,建立企业淘汰机制,对企业实行合同管理,根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情况,达不到要求的将被清退出园区。同时,实行差别化的租金调整,对鼓励类产业项目,实行较低的租金;对限制类产业项目,收取较高的租金。通过调高租金、到期不再续租等手段,引导一些不符合本国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从新加坡转移出去。新加坡每年基本上都有几十家企业被淘汰。【6】
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但按照宜居、宜开发土地数量,我国仍属于典型的土地资源稀缺国家。在土地管理模式上,我国与新加坡也有着相通之处,如企业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不能获得所有权,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严格控制。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结合新加坡一些做法和经验,提出几方面的思考和建议。
3.1 逐步推动《土地法》的制定
与新加坡相比,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中最大的缺陷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指导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侧重于行政管理,而具有行政权利和责任的只有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际上,每个公民都应负有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逐步推动《土地法》的制定,使其成为每个社会公民必须遵守的准则。在2012年开展的国土资源部组织的部省联合“百人调研”中,一些调研组在报告中也反映了这一诉求。
3.2 实行弹性的土地供应方式
新加坡普遍是采取土地租赁或厂房租赁的形式向企业供地,租赁期限较短,租金按照市场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允许其再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式主要是出让,按照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高分别为40年、50年和70年,我国普遍的做法是以最高年限出让。而根据对浙江、上海等地的相关调研,我国产业生命周期一般不到30年。与新加坡相比,我国土地供应缺乏弹性。一方面没有考虑产业将来升级或结构调整的需要,可能会出现需要退出的产业占用大量土地,而新兴产业无地可用的情况;另一方面一次性收取企业将来多年的租金,无疑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建议推行更加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地方缩短土地出让年限。我国只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并没有明确指出必须按照最高年限出让土地,根据需要,也可以按非最高年限(如10年、20年、30年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情况允许续期。另外,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推行土地租赁制度,对限制类和鼓励类企业,以及用地节约集约情况,制订差别化的土地租赁价格。
3.3 加强企业用地的过程管理
新加坡对土地利用采取链条式管理,从企业用地准入到退出全程监管。而我国仅对审批环节较为重视,在企业用地过程管理相对薄弱,一些企业借机囤地炒地,导致土地闲置浪费情况时有发生。
可参考新加坡的做法,加强微观管理。一是严格企业用地标准。所有企业应入驻园区,并对园区进行精细规划,充分考虑企业间的关联性,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业,才可以入驻。这样就可以避免企业过于同质化和过度竞争,有利于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二是加强用途监管和管控。不同用途间的转换,在新加坡,是以发展税的名义收取,税收的比例达到土地增值收益的70%以上,大大降低了囤地炒地的动机。我国应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其他保有环节的税费,在降低土地增值预期的同时,增加土地保有成本。三是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在达不到用地要求的企业,可强制其退出;对达到约定的要求,但长期效益不佳的企业,与相关部门协商允许后自愿退出。
3.4 加强土地差别化管理
新加坡土地管理是由中央一统到底的管理模式,并且取得了成功,除了其科学的管理方式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国土面积小,不存在区域差异。我国国土面积幅员辽阔,南北跨近50个纬度,东西跨60多个经度,气候类型和土地资源形态复杂多样,区域差异巨大,在中央集权式管理模式下,容易出现决策不够科学等问题。实行差别化的土地政策,能够克服管理的盲目性。
建议在国家层面,应制定一些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原则性框架和总体目标,在具体管理环节,适当下放权力,允许地方自主探索、因地制宜、因地施策,设计符合当地区域特点的土地管理方案。国家层面着重审查这些方案设计的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总体目标,以及是否偏离原则性框架。强化中央政府对涉及民生问题、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等重大领域的管控,加强对土地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综合利用水平的考核。如允许地方自主结合地方特点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央重点对这些试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加强试点的过程监督。
[1]吕余生,庞汉生.中国-东盟年鉴:2011[M]. 北京:线装书局,2011:29-31.
[2]吕海峰,吕冬娟.看新加坡如何出让土地[J].中国土地,2009(11):48-50.
[3]徐颖.我国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苏州:苏州大学,2007:35-36.
[4]张永兴.新加坡:严格管理土地使用[N]. 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10-20(3).
[5]卢为民.用地政策引领产业转型—新加坡节约集约用地经验启示[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4-6(7).
[6]周静,朱天明.新加坡城市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经验借鉴[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12(1):39-42.
[7]陈立定.新加坡工业用地政策对我国工业用地年租制的启示[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7,7(4):54-57.
[8]李尚杰,张乃贵,潘文灿,杨重光.对工业用地管理的几点建议[J].国土资源情报,2011(5):7-9.
F301.2(339)
C
1672-6995(2012)06-0020-02
2012-06-05
曹端海(1980-),男,山东省曹县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土地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