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财产理论及其当代价值评析

2012-01-28 09:53刘长军
中国流通经济 2012年2期
关键词:产权经济学财产

刘长军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市 100048)

在20世纪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进程中,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市场经济和伦理秩序之间表现出一定的矛盾张力,该矛盾张力的实质无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马克思曾经就他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劳资矛盾问题进行过思考,“不难看到,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的运动中,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1]同样笔者选择“财产”这一主题,以人的权利为视角考察马克思财产理论,包括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动态生成过程、内在逻辑线索以及马克思影响下20世纪西方财产理论等,希望对化解当下的财产困境、建构和谐社会有所助益。

一、选题意义

1.系统梳理马克思财产理论,有助于澄清我国财产理论的认识误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打破了公有经济大一统的局面,在经济成分多元化的驱动之下,利益和权利发生了再调整与再配置,财产问题逐渐成为人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目前学界对此问题争论颇多,其中有公有财产、私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等不同财产理论学派之间的纷争,也有到底是以马克思财产理论为指导还是以引进西方财产理论为主的分歧等。究其原因,主要由以下几方面造成:其一,学界对马克思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等概念的理解存在许多误读与误解。如对于马克思“消灭私有财产”的主张,有些学者不加辨析地认为是要立刻消灭全部私有财产,事实上,马克思所说的私有财产分为两类,即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而这两种私有财产有着根本的区别,为私有财产辩护是站在前者的角度上,批判私有财产则是站在后者的角度上,并且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的扬弃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我们可以减短或缓和其痛苦,但不能废止这个发展阶段。其二,对马克思财产理论与西方财产理论关系的定位上存在失误。有学者认为,与西方财产理论相对比,马克思财产理论更多地从宏观意义上分析社会经济形态及其演变规律,微观层面分析相对较少,甚至批判有余,正面阐释不足,但因此就认为马克思财产理论“过时了”,甚至企图取消马克思财产理论的指导地位,就是非常荒谬的了。因此,本选题致力于梳理马克思财产理论,希望有助于澄清我国财产理论认识上的误区。

2.研究马克思财产理论,妥善处理财产收入差距过大所产生的社会矛盾问题,有助于建构和谐社会。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财富极大增长,2011年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但同期衡量我国社会稳定指数的基尼系数也在不断攀升。2001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47,①超过国际公认的0.40的警戒线,目前的基尼系数更是接近0.5。基尼系数的上升表明我国社会财产收入差距正在一步步拉大,究其原因,因公权力对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损害而产生的灰色收入和贪腐问题以及一线劳动者收入过低甚至“血汗工厂”等问题的存在,无疑是导致贫富差距过大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显而易见,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马克思提出过蕴含财产思想的两个解放理论——政治解放和社会解放,前者实现政治与经济的分离,政治权力不再具有经济属性,这对当下公器私用导致的贪腐行为具有一定遏制作用;后者深刻批判资本对失去生产性财产的劳动的非正义剥削行为,主张重建个人所有制,这自然为缩小财产收入差距、创造条件扩大民众财产性收入提供理论基础,有助于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加强对马克思财产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化解社会风险、建构和谐社会。

3.马克思财产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权事业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财富的增加,以人为本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那就是让更多的人在更多方面获得更多的权利,让人们有尊严地、有体面地、幸福地生活、工作与学习。然而,现实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工人职业尘肺病、深圳富士康工人跳楼等事件表明,一部分财产的增长直接是人的权利被损害的结果。马克思曾经就他所面临的时代问题指出,要解决普鲁士的贫困问题,不仅要求助于历史权利——财富的巨大增长,而且还要求助于人的权利——符合人性需要的和社会需要的财产(财富)的生产,也就是说,一方面,财富②的增加要与增进人们的普遍福利之间产生必然的逻辑关系,而不能只是使得资产者的福利增加;同时,要警惕财产的非人性的一面,只以财富增加为社会目标,会导致手段与目的倒置的异化现象,人不是作为人存在,而是作为财产的人格化存在。因此,马克思人权性质的财产(财富)增长理论有助于规避“物的世界的增殖与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的不合理性,真正实现绿色GDP等符合人性的和社会需要的财富增长,从而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研究动态

1.国外研究现状

基于马克思在西方非主流地位等原因,直接以马克思财产理论命名的专著比较少见,对马克思财产理论的研究散见于其他财产理论研究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哲学、政治哲学、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等著作中,搜寻主要论著如下:什洛莫·阿维内里:《卡尔·马克思的社会和政治思想》;奥尔曼:《剥削——马克思的资本社会概念》;布坎南:《马克思和正义:自由的激进批判理论》;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约翰·罗默:《一个关于剥削和阶级的基本理论》;伍德:《卡尔·马克思》;斯科特·阿诺德:《关于马克思的最近著述;一个批判性的考察》;乔吉姆·伊斯雷尔:《剥削:从马克思到现代社会学》;约翰·罗默:《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中财产关系与剩余价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话:走向平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芒泽:《财产的法律和政治理论新作集》;凯·尼尔森:《正义的争论:马克思主义的非正义与正义理论》;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埃瑞克·菲吕博顿:《新制度经济学》;拉德布鲁赫:《法哲学》;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柄谷行人:《马克思,其可能性的中心》;路易·阿尔都塞:《读<资本论>》,《西方对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研究》;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约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卡尔·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约翰·格雷:《自由主义》。

国外主要研究的问题集中在:

(1)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存在性问题。尽管与马克思财产概念及其财产理论有所争论,如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认为,马克思“体现在物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财产是物质性物体的所有权”[2]的财产定义不是很令人满意,芒泽《财产理论》认为马克思财产与异化、剥削的逻辑推理值得商榷,但是正如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评价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历史地位时认为,毫无疑问,存在着深受卢梭与兰盖私有财产理论影响的马克思财产理论。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与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等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产权③(财产)理论,马克思第一个断言,对于产权的规范是因为人们要解决他们面临的资源稀缺问题,而且产权结构会以其特定而可能的方式来影响经济行为,高度评价了马克思财产理论的重要贡献。

(2)马克思财产理论对古典财产理论的道德重塑问题。阿尔都塞《读<资本论>》认为,从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政治经济学只是发财致富的经济学,掩盖了物化社会这一非正义的社会事实;另一方面政治经济学只是关注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人,而不是关注现实存在的人,是非人性的经济学,因此发财致富的政治经济学没有存在的权利。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认为,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的价值都与生产商品所需的平均劳动时间成正比,因此,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资本对商品价值的贡献与其损耗相等,这样马克思就揭露了资本性私有财产利润的秘密。芒泽在《财产理论》中写道:“马克思声称,有必要再一次把人看成中心,而把财产看成人的附属物或者变更物,而不是相反。”[3]从而,在经济学与伦理学断裂的地方,马克思从财产的逻辑合理性与道德正当性两个层面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建构起劳动人性论财产理论。

(3)财产关系与经济效率之间的逻辑关系。④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认为,马克思阐释了现存社会制度不能有效地实现技术变革,自然要变革现存的财产关系——社会制度,从而新的产权关系(财产关系的有效界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认为,马克思强调生产方式的变化(技术变迁)与财产关系的变化(制度变迁)之间存在着某种辩证关系,技术为内核的生产力受制于一定的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则通过特定的可预见的方式影响着人类行为,即预期收益明晰化激励着人们积极从事财富生产。

(4)马克思财产理论与人类自由、解放以及社会发展问题。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认为,马克思阐述了两种类型的人类自由与解放,一种是人类在经济中从隶属于自然到控制自然的转变,人类生存本能引起人类与支配人类的自然的持续斗争,最终人类找到更有效的促进物质财富增长的方法,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就会实现这种解放;另一种是人类不断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从而实现社会自由,人类要促进生产的发展,必须发现和利用新工具,要有效地利用新工具,必须规范对这些新工具的使用,这样人们就界定了他们与新工具等财产的关系,而不同的财产关系形成了不同的人类社会制度,因此马克思解释了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约翰·格雷《自由主义》认为,马克思论证了私有财产本身就是对自由的一种制约。

(5)财产与权利问题的研究。杜兹纳《人权的终结》认为,马克思社会公共财产理论的主张,扬弃了资本剥削和压迫的前提条件,那么财产交换规律中所蕴含的自由、平等等真正转化为人的权利。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中写道,马克思认为在一个存在财富差别的社会里讨论权利问题,是天真可笑的。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中写道,马克思认为,真正的自由、平等等权利只存在于对私有财产和市场经济的拒绝当中,因为它们体现的只是人类的异化。

(6)(资本)财产剥削工人的正义性问题。罗伯特·塔克尔《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想》、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和《马克思的权利和正义》等认为,分配方式是从属于生产方式的,因此,资本的剥削是历史特定阶段的必然现象,自然剥削是正义的。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认为,马克思对资本所作的“侵占”、“掠夺”、“偷窃”、“诈骗”等价值判断,表明马克思对资本剥削持严厉批判态度,自然资本占统治地位下财产的收入与分配是非正义的。

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马克思财产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⑤其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提出,一系列关涉财产问题的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开始颁布实施,⑥与此相对应,学界对马克思财产理论的研究,也从马克思财产理论存在性研究,到界定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内涵并进行专题性研究,最后上升为梳理马克思财产理论,即基础性研究、系统性研究、完整性研究与抽象性研究的统一。

搜集国内马克思财产理论研究成果或者涉及马克思财产理论的著作主要有:陈泰和:《和谐社会的财产权》;刘亚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探析》;岳福斌:《现代产权制度研究》;徐亦让:《人类财产发展史》;刘志国:《政府权力与产权制度变迁——共有产权及其转型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刘伟:《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产权制度解释》;曹天矛主编:《劳动产权与中国模式:当代马克思主义在挑战中发展》;白暴力:《劳动创造价值论》;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程恩富、胡乐明:《经济学方法论——马克思、西方主流与多学科视角》;林岗、张宇:《马克思主义与制度分析》;刘诗白:《产权新论》;刘诗白:《主体产权论》;刘伟、李凤圣:《产权通论》;刘永佶:《劳动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刘元春:《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张宇、孟捷、卢荻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张宇:《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张兴茂:《劳动力产权论》;郭继严、高玲珍:《按劳分配学说的历史和实践》;张作云:《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的理论思考》;李楠:《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刘灿:《马克思的产权思想》;朱春燕:《<资本论>产权思想研究》等。

国内主要研究的问题如下:

(1)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存在性问题。林岗、张宇《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曹钢《产权经济学新论》等认为,侧重于研究社会宏观整体、社会所有制、社会历史衍迁等问题的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实际上就是马克思财产理论。王连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陈建兵《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视域中的马克思产权理论》、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等认为,即使按照现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话语体系、逻辑范式、产权标准来考察,也可以得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包含财产理论的。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刘桂芝《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等认为,早在现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之前的一百多年前,就存在着系统、科学完整的马克思产权(财产)理论,朱春燕《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述评》认为我国学者潜心研究马克思经典著作,尽管马克思财产理论体系框架还在探索之中,但已澄清马克思财产理论的逻辑起点、核心范畴、理论主线等方面的问题。

(2)马克思财产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研究。裴小革《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产权理论》、吴振球《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比较》、王文华《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比较分析》等文章,从方法论、逻辑切入点和核心范畴、分析范式和研究视角以及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效率等方面对两种财产理论进行了多维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两种财产理论的关系,学界提出三种观点:第一,混合财产理论,如苏小方《马克思企业产权结构模式及应用研究》等认为,侧重质的方面、历史规律、经济制度的宏观整体研究的马克思财产理论,应该学习借鉴侧重微观个体层面研究的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两种财产理论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指导中国的实践;第二,存在着科学的马克思财产理论,林岗、张宇《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等认为,两种产权理论是建立在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之上的,西方产权理论存在着重大缺陷,只有坚持马克思产权理论,才能更好地指导我国的改革开放;第三,部分学者认为这两种财产理论差别大于统一,如汪利娜《中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研究》认为,马克思财产理论与现代西方产权(财产)理论在对社会产权制度的切入点、认同度和时代感上都有着很大差别,所以不可能用马克思财产理论来整合西方产权理论。

(3)以马克思财产理论为指导,探讨企业财产权、土地财产权、知识财产权等方面的改革以及创造条件让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李惠斌《谈谈财产性收入问题》认为,让生产者或劳动者拥有财产性收入,同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的构想是一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个人与社会的一种统一,其具体路径即建立股份制企业,实现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私有财产的消极扬弃。李三平《公有制与私有财产辨析——从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说起》认为,创造条件让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是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曹天矛《劳动产权与中国模式》认为,从人性中推导出来的劳动财产权,成为资本财产权的异化性存在,这种财产关系在社会中的普遍化,就成为一种对人权的制度化的侵犯,在资本范畴内只有股份制才能实现劳动财产权的复归。汪利娜《中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研究》认为,依据马克思财产理论,我国土地财产权的改革应该赋予国民更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才会实现竞争激励下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规避强拆等随意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社会风险。鲁照旺《产权制度与企业治理》认为,中国企业财产权改革,只有以转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才能规避公地悲剧,实现企业的高效生产,我们要注意一下这种非马克思财产理论的主张。谢惠加《知识产权合理性再解读——以马克思劳动观、私有财产观和技术观为视角》认为,马克思的劳动创造财产理论以及工具性和目的性二元价值观,实证着知识财产保护和限制的必要性,构成知识财产观的理论基础。谭芝灵《财产、产权与所有权辨析》认为,国企改革导致原有劳动者所有权的权能被打破,而新型劳动者所有权及其结构还未界定并达到新的平衡,以致出现社会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因此,有必要以马克思财产理论为指导,建构新型财产利益均衡模型。

(4)对马克思财产与权利问题的研究。魏小萍《“所有制”与“财产”》探讨了马克思财产理论,区分出个人使用的财产与可以用于增值的财产两种私有财产,认为后者导致了财产的社会分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异化。程恩富《经济学方法论——马克思、西方主流与多学科视角》一书提出马克思定理——商品交换规律中表现出二律背反的两种权利,一种是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权利,即资本的特权与劳动的无权之间的不平等权利,另一种是平等而又相对抗的权利,前一种权利是被动接受的,后一种权利在阶级斗争(一种团结起来的力量)下可以有所改变,它解释了工作日长度、劳动强度和工资水平的劳资谈判问题。苗贵山认为,马克思首先从法哲学层面批判资本社会权利的虚伪性,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只是在政治领域实现了解放,还没有在经济领域实现社会解放,然后作者转向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深入分析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中的“天赋人权”,指出资本社会自由、平等等人权,只是与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相联系并从属于资产阶级的私有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内外学界对马克思财产理论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是相关研究也存在如下不足。第一,对马克思的“财产”、“私有财产”等概念以及马克思财产理论的理解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第二,国内外学者的大量研究往往渗透在其他相关论述中,系统的马克思财产理论体系框架,包括核心范畴、理论主线、前提假设、基本方法等方面,国内外还未见一个成熟的办法。并且,很少有人以人的权利为视角研究马克思财产理论,涉及到马克思财产与权利关系的研究时,只是就某个方面或者具体的某个点的阐发,一个整体的逻辑红线贯穿下来的财产理论体系还没有形成。因此,本选题尝试以劳动人性论或实践人性论假设为前提,以人的权利⑦为视角,系统梳理马克思财产理论体系,阐明马克思的财产概念、财产形态、财产性质、财产本质、财产属性及其基本方法等,仍有其必要性。

三、关于今后的研究方向

1.清晰界定马克思的财产概念。对于马克思的“财产”概念,中外学者或者理解为“物”,或者理解为“关系”,或者理解为“权利”,甚至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这当然不能说是对马克思“财产”概念的准确与全面的理解。因此,笔者认真研读马克思文本,并借鉴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试图全面、系统、深入地界定马克思财产概念:财产的物的概念与财产的关系概念;财产的哲学概念、法学概念与经济学概念;人权属性的财产与法权属性的财产;历史权利属性的财产与终极(自然)权利属性的财产;客体属性的财产与主体的人的权利属性的财产;应然状态的财产与实然状态的财产等,以加深对马克思财产概念的理解,从而为准确理解马克思财产理论提供一定的基础,同时也为现实提供一定的指导。

2.梳理出权利本位意义上的马克思财产理论体系。财产是物,财产更是关系;财产既是客体,更是主体的权利。以往的马克思财产问题研究,或重视马克思财产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或重视对马克思财产权利保护的研究,或重视效率维度上的财产问题研究等,一定程度上缺失了以人的权利为价值维度来反观财产权利与财产自由的研究。同时,国内外对于马克思有没有权利性质的财产理论以及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权利义务本位相统一的理论体系有所争论,并且马克思财产法哲学层面上的权利问题涉及较少。本文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以人的权利为视角分析财产问题,系统梳理出权利本位为核心的马克思财产理论体系,⑧即人的权利既是马克思财产理论的逻辑基点,也是其财产理论的价值归宿,在辩证否定与自我超越的财产理论方法论中,不断推动着偶性的财产历史权利向终极的人的应然权利的转变,逐渐地排除私有财产的副作用,最终实现真正满足人性的和社会的需要的财产(财富)。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 UNU,WIDER(2005),世界银行(2005),转引自《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2005》,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1.

②财富与财产这对概念的考察。财富,是一个颇多争议的概念,它一方面是客观性的有形财产,另一方面它强调来源于有形财产的主观性快乐或效用,但不是有形财产本身。对于前者来说,问题的难点在于确定计算各种各样物品价值的统一标准,主要确定以货币、土地和劳动等标准。对于后者来说,研究重点不是计算财富,而是如何在给定的资源状况下,使效用最大化。财产与财富概念具有交叉重叠的一面,即财富就是客观性的有形财产,此时,二者常不作区分地加以使用;但同时,二者有所区别,财富强调物及其使用上带给主体的快乐与效用,而财产侧重所有者所具有的排他性的权利。因此,从时间上来看,未来社会财产概念会消失,财富概念仍然会存在(参见《科林斯及经济学辞典》、《经济学百科全书》等辞典和刘伟等学者的用词)。

③对于财产、产权、财产权、财产权利等概念,查询有影响力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牛津法律大辞典》等辞典,并且参照国内外学者涉及这些概念论述,可以得出结论,这几个概念常常是在等同的意义上使用。当然从语义上来看,财产指的是权利的客体即具体的物,而财产权指的是权利,是财产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对财产的认可或确认。但从法律与经济学上来看,财产与财产权是经常混淆在一起使用,未作严格区分,当人们提及财产时,多指财产权,而不是指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某一东西或物质实体,众多辞典将财产与财产权放在一起解释,或者干脆混同使用。鉴于马克思本人财产的定义,认为无产阶级的“财产只是生命、自由、人道以及除自身以外一无所有的公民的称号”(马恩全集第1卷第172页)、“所有权”或者“商品”等等,财产一词就具有了丰富的内涵,即哲学、法学与经济学涵义,同时本人的专业是马克思哲学,所以在本选题中一律用财产,而不用财产权或产权等术语,在具体语境中易混淆的地方会作出相应说明。

④当然,有学者主张,财产、效率与自由三者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即财产关系的明晰化(马克思的生产力与财产关系之间的互相作用)实现了有效率的经济发展与财富增长,解决了资源稀缺的问题,那么人类就从严重依附于自然的关系转化为人类控制自然,从而人与人之间因匮乏引起的纷争也可以得到缓解(参见布坎南:《财产与自由》、汪丁丁:《退出权、财产所有权、自由》中财产、自由与效率三者之间逻辑关系的论证)。

⑤国内发表的有关马克思财产理论的文章,最早的是张实:《国家职能与财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和现代产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研究》,1989年第3期)。当然,如果将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关于财产经济内容的理论看作另一种形式的马克思财产理论,那么情况可能就另当别论。(如魏小萍在《“所有制”与“财产”》中将所有制定义为关系概念,是非实体性的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普遍关系,财产定义为实体性概念,是实体性的事物、东西、物。笔者认为,在现代经济学定义中,财产的客体性物的概念与主体性关系、权利的概念,被魏文分解为财产与所有制来承担。)

⑥我国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反映改革开放实践成果的标志性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有: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建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⑦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马克思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古典意义上人的人格、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是自由、政治权利等消极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参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时代》第6页)。

⑧当然,这里试图梳理出权利本位下的马克思财产理论体系,并不是要否认权利与义务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更不是强调个人权利至上的绝对个人主义,而是相对来说,传统学界对马克思财产理论研究上的更侧重义务性的一面,这自然和我们的传统有关,“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如果发挥义务的观念,是让人合的,如果发挥权利的观念,是让人分的。”(《梁漱溟全集》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第294页。)这样,传统意识中,消灭私有财产,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传统集体所有制,基于最终权力归属于国家,故可以说只存在全民所有制)就成为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唯一解;现代意识中,在我国当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界限还不是很清晰,而公共利益自然占据道德高地,以致多少侵权行为假汝之名而行之,财产侵害行为屡屡发生,而事实上我们没有明晰界定公共利益的相关法律,承认人们的利益和财产主张,维护人们的权利,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自然需要建构权利本位下的财产理论体系。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0-121.

[2]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

[3]芒泽.财产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5.

猜你喜欢
产权经济学财产
移民与健康经济学
简明经济学
财产的五大尺度和五重应对
送餐的巫术经济学 精读
神奇的帽子
恶意与敲诈:产权滥用的司法原则
共有产权房吹响集结号
产权
要不要留财产给孩子
经济学的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