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 坚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 100035)
2011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于11月18—20日在广东佛山召开,主题为“城乡统筹发展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学会理事长王世元同志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广东省政府林木声副省长、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刘兴平副部长等到会并致辞。学会名誉理事长邹玉川及多位副理事长到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刘守英研究员、江苏省农工办主任曲福田教授、美国规划师协会首席执行官保罗·法默先生和主席米奇·希尔沃先生、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马格尔教授等专家学者应邀做大会主题报告。现将重要观点集粹如下:
有专家认为,村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村庄用地是农村人口生产、生活等综合功能的承载体,是农村人地关系的最核心表现。尽管我国城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基数庞大,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村庄仍将是农民聚居的主要形态,村庄用地仍然是城乡建设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目前的土地调查中,村庄用地是作为整体图斑进行统计的,没有对村庄内部用地结构进行划分和调查,也就没有深入揭示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及其特征,因此,目前有关村庄内部用地的研究只是停留在笼统性的描绘上。有专家指出,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的0.5m中科高清遥感影像,是可以对村庄内部宅基地、交通街巷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生活服务用地和农林种植用地等,进行目视解译的。
有专家指出,1996年,我国农村人口为85085×104人(包括进城打工但户籍仍在农村的农民工),农村居民点面积为1636.48×104hm2,乡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92.34m2。到2008年,我国乡村人口数量降为72135×104人,相对于1996年减少15.22%;而在此期间,农村居民点面积却增加到1653.44×104hm2,增幅为1.04%,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增至229.22m2,增幅达19.17%。农村居民点不断扩张占用大量耕地,成为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重要原因。
有专家认为,人们对世界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既不是一无所知,也不是完全了解,仅拥有不完全的知识,由此衍生出普遍意义上的不确定性,也产生了土地利用规划的不确定性。土地利用规划系统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的灰色系统,没有哪类土地利用规划能完全消除不确定性。传统规划理念把规划看成是确定的,设定规划中各项预测参数在规划期限内是不变的,在此种理念指导下编制出的确定性规划显然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之间会产生很大偏差。确定性规划不仅不能正确引导未来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还会产生误导作用。因此,我们应该用不确定性规划取代确定性规划。为了克服不确定性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负面影响,应重视对不确定性的研究,最终依靠不确定性繁荣土地利用规划。
有专家认为,交通活动水平是土地利用水平和交通设施供应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交通承载力归根到底是土地承载力的一种属性,而土地利用状况通常是出行活动的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制定交通规划不能脱离土地利用规划。同时,交通运输系统是土地利用中最具先导性和刚性的部分,离开了交通规划中道路网络和运输体系的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各项内容也将难以全部实现,因此,土地利用规划也应与交通规划密切配合和协调。
有专家认为,征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传统征地模式下,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是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为限,这就绝对地排斥了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这是不公平的,没有让被征地农民切实享受到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成果。当然,也不能将所有土地增值收益归于失地农民,否则会造就一个单纯的土地食利者阶层。这显然与我们的社会性质和发展目的相违背。所以,新的征地制度的关键是合理确定一个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当然,失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具体分享方式是可以多样化的,不必一定要一次性的现金支付,年金或社会保障等方式的支付也是可行的。
有专家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民与土地分离开来,承包经营权转换为具有交换价值的股权,这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效率上看,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的发展。而我国的农业,只有在规模经营条件下,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从公平上看,通过股权设置和红利分配,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土地权益;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通过经营收益与分红增强经济实力,从而为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就业以及养老提供保障。
有专家认为,目前国家平均分配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其直接后果是造成区域之间的苦乐不均。发达地区指标不够用,欠发达地区指标用不完。这种行政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没有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进行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资源配置在空间上的扭曲。以这种方式去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只是实现了表面上的公平,实际上是以极大的效率损失为代价。而地票交易制度,可使政府获得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来建设和经营城市;地票产生地(包括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可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以此分享发达地区的经济成果;地票落地区(包括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征地补偿的增加(可能不能达到理想补偿,但相比现行征地补偿还是有所增加),间接获得地票交易所带来的收益。另通过地票交易制度,还可进一步激发与之相关的其他一系列制度的改革,比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等。
有专家认为,目前实行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的地区,退出的补偿金大多低于征地补偿标准。农民普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即使闲置也不愿意退出宅基地。据典型调查,有71.5%的兼业户和非农户对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否持观望态度,表示只有在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合理时才有可能退出宅基地。另外,宅基地退出补偿金该如何解决,是村集体出,还是地方财政解决,或是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解决,也是一个问题。另外,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工作中,由于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分散、零星,在面积和数量上达不到统一上报的要求,因此,不容易整体统一地退出宅基地,也难以在新农区建设项目实施前落实其具体位置及面积。
自北京首创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公租房之后,上海、郑州等地也开始探索这一模式。有专家认为,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这一政策将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拓宽城市租赁住房建设渠道,以多种方式解决城市外来人员及其他人员居住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和优化城乡接合部环境,因此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专家认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公租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主体、用地性质等也符合相关规定,并且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而小产权房是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商品房,因此,二者之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某些地区正在试点集体土地上建设公租房就认为小产权房会“转正”。
有专家认为,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土地督察制度整体上采用的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监督模式。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是权力的拥有者,就有可能出现“集体腐败”、“官官相护”等现象,由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存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先天缺陷,因此,要实现土地督察的目标,还必须引进其他权力监督模式。有专家认为,从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五年来的情况看,我国的土地督察已逐步建立起“发现-审核-纠正”的工作机制,以及“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审核督察”的核心业务体系,不仅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模式的运用,同时由于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等公共力量的参与,也体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力量制约权力”的监督模式,因此,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实际是三种权力监督模式的结合。
有专家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担当征地冲突风险评估主体存在四个不足:(1)风险评估的前提是要对被征地区域情况的准确把握,要求评估者熟知区域内待征地农民家庭情况、信访诉求、区域社会矛盾及重点难点问题等,而这些都是国土部门难以掌握的;(2)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征地项目的实施者,却又要对项目进行冲突风险评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使得风险评估结果的公正性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3)国土资源部门很难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也很难否定已批准的征地项目,因此,即便评估结果使项目具有冲突风险,仍很难及时有效予以化解;(4)当前要求建设项目进行的评估很多,如环境评估、拆迁评估、社会稳定评估、征地风险评估等,这些评估之间存在很多相似性,由多个主体分别评估是人力物力的浪费,而由一个统一组织进行评估较为适宜。有专家认为,地方政府作为征地冲突风险评估主体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风险评估会延长征地周期,会增加地方政府征地难度,因此,地方政府目前还普遍缺乏主动开展风险评估的动力;二是地方政府同样存在双重身份的困境,风险评估的公正性依然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因此,理想的征地冲突风险评估主体还有待完善。
资料显示,“十一五”时期我国土地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从2005年的5505亿元猛增到2010年的29109.94亿元,增长了4倍多。有专家认为,这是五大因素影响的结果:一是土地出让面积的大幅增加。2010年的土地出让面积是2006年的2倍。二是地价的大幅上涨。无论是综合地价还是居住地价,“十一五”时期都是年年上涨的。2010年的综合地价和居住地价分别是2006年的2.6倍和3.4倍。三是货币超发和年度新增贷款过多。如2010年广义货币供应量是2005年的2.38倍,新增贷款是2005年的2.43倍。四是“招拍挂”出让比例大幅增加。如“十一五”时期头两年,“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数量占当年出让总量的比例分别只有32.45%和42.32%,2008年以后升至80%以上,2010年更是达到了88.27%。五是10大重点城市土地出让收入大增。全国排名前10位城市的土地出让金2009年总计5673.02亿元,2010年大幅增加到8752.41亿元,占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的30.07%,其中,北京、上海、大连三个城市的土地出让金合计达4300亿元,占当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的15%。
有关专家根据典型调查结果认为,目前农户关于对“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的熟悉程度,不熟悉或不知道的占80.09%,非常熟悉的仅占1.12%;关于对“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熟悉程度,不熟悉或不知道的也占到71.88%,非常熟悉的仅占6.03%;关于对“村庄基本农田的认知情况”的调查,竟有77.46%受访者回答“不知道”;关于“耕地保护最主要的责任人”的回答,认为耕地保护最主要的责任人是国务院(中央政府)的比重最高,为41.93%,认为是农户个人的比重其次,为36.10%,认为是地方各级政府为21.97%。这表明,在农村有关土地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宣传还很滞后。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农户加强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宣传普及不应流于形式,应以将农户耕地保护意识转化为耕地保护行动为目标,使农民真正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参与到国家耕地保护的行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