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共管理系,北京100089)
当今世界的战争,大多与美国有关。美国要么是战争的发动者,要么是战争的参与者,要么是战争的幕后策划者。美国在国力强大后,无视现代国际法关于战争的规则和国际秩序,任意践踏国际法原则,这对许多中小国家,尤其是那些被美国仇视的中小国家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本文试图对美国的这种行为做简要的梳理。
首先,关于什么是战争,思想家们有过精辟的论述。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认为,“战争并不是一个瞬间性行为,而是一种事态”;“战争被看作是存在于争斗双方间的一种持续状态”[1]。“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我们的生命和身体完整,以及获得或者拥有那些对生活来说是必要的和有用的东西”[2]。关于发动战争的理由,格老秀斯指出:“通常提出可以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有三:防卫(自保)、赔偿和惩罚。”[3]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1748年在《论法的精神》中对战争的目的作了概括: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征服的目的是保全。[4]80年后,德国军事专家克劳塞维茨在《战争论》中,给了战争一个精辟的定义。即“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5]。如果把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最好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景。每一方都企图通过暴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他们的直接目的都是打垮对方,使对方不能再做任何抵抗。因此,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自己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也就是说,战争是一种要比出输或赢的扩大了的搏斗。1999年,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讲授政治学的斯蒂芬·范·埃弗拉教授出版了《战争的原因》一书,也在研究、寻找战争的根源和规则。我国学者黄瑶主编的《国际法》认为,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为推行国家政策而大规模使用武力,并由此形成的法律状态[6]。
其次,战争曾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有效方法。在20世纪以前的数千年间,传统国际法只对战争行为进行规范,但并不禁止战争。当时普遍接受的一个观点是,国家有诉诸战争的不容置疑的权力,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和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是国际法所许可的。在这个阶段,人类社会的争端和冲突一直存在着。据瑞典、印度学者统计,从公元前3200年到公元1964年之中,世界上共发生战争14,513次,平均每年2.6次①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80917.html。战争的时间长短有很大差别,有的几天就结束了。如1967年6月以色列与阿拉伯之间的6日战争;有的长达百年。如1337年~1453年的持续百年的英法战争。20世纪前,战争可以说是人类社会调节矛盾和冲突的常态。
最后,禁止战争是近现代世界文明进步的标志。在世界历史上,从认可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有效途径到禁止战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自20世纪以来,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了重大变化,即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先是受到限制,继而被彻底否定。国家间的战争被禁止,战争法被和平法所取代。
这个变化起始于1899年俄国沙皇尼古拉二世倡议召开的旨在维持普遍和平和尽可能裁减军备的海牙和会,会议倡导各国在解决国际争端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武力。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会通过的《限制用武力索取契约债项公约》则进一步在具体问题上对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作了直接限制。之后,经过国际社会的长期努力,诸如以美国国务卿布莱恩命名的《布莱恩条约》,一战后的《国际联盟条约》,1925年的《洛迦诺公约》,1927年国际联盟大会的决议以及1928年第六届泛美会议的决议等,均明确禁止战争。这些努力终于促成了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订立。该公约明确宣布:谴责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废弃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而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则更为明确地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和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②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一、二、二、五十一条。。“各会员国主权平等”③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一、二、二、五十一条。,“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④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一、二、二、五十一条。。按照《宪章》,只有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才是合法的,即(1)合法自卫;(2)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⑤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一、二、二、五十一条。。这也就是现代战争的规则。
需要明确的是,国际法中的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战争状态的规则,包括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以及战争中的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非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等。说明白些,就是国家间如何进行战争。第二部分是具体的交战法则。即交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合法的交战人员和战场、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对战争的受难者及平民的保护等[7]。一般而言,社会普遍关注的是第二个法则,并由此引出“国际人道法”的概念。
美国得益于战争,也得益于战争的规则。因为有战争,才有美国,所以美国对战争的规则从来都不敢马虎。美国与英国的独立战争从1775年开始,打了8年,1783年9月3日,双方在巴黎签订和约,英国被迫承认美国独立。1812年的第二次英美战争,英国战败,1814年12月英美在比利时签订了《根特和约》,美国终于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美国强大了,1823年提出了“门罗主义”,意在维护美国在整个美洲的权利,但仍能遵守战争的规则和基本的国际法。
后来,美国甚至倡导新的战争规则,这就是减少或禁止战争,以维持永久的世界和平。美国总统威尔逊积极倡导建立“国联”,以寻求世界的永久和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罗斯福总统倡议建立联合国。二战后,美国国力强大后,却不顾自己先前对禁止战争与维持世界和平所做的努力,针对共产主义的中国接连打了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由于战争的非正义性,皆以失败而告终,两场战争分别以1953年7月27日《板门店停战协议》和1973年1月27日《越美巴黎协定》而结束。但与此同时,1968年,美国和前苏联以及英国倡导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签署,其宗旨是竭尽全力避免发生核战争,并采取措施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同时推动核裁军以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这时的美国尽管意欲称霸全球,但在前苏联以及其他国际力量的制约下,某种程度上还有所克制和顾及。回顾这个时期美国的战略,可以说是战争与和平的态势相互交替。
《联合国宪章》是禁止战争的,如果发生了国际争端,首要的是根据《宪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①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四十二、四十六条。这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先决条件。另外,《宪章》第七章也对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其灾难的严重性已达到“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的程度时,可对当事国进行“必要之海陆空行动”②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四十二、四十六条。,但一切国际干预都必须置于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之下,“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③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四十二、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干预至少应满足三项条件:一是该国发生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二是联合国安理会认为应该进行干预;三是由安理会领导下的军事参谋团决定具体军事行动。
然而,《联合国宪章》中该项规定却被西方强权国家解释为“人道主义干预”的理由,他们在条件有利的情况下就通过安理会,在条件不利的情况下就绕过安理会对中小国家进行军事干预。
西方国家进行所谓的“人道主义干预”,除引用《联合国宪章》第七条的规定外,在法理上还寻根溯源,找出格老秀斯对人道主义干预的理论解释。的确,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曾明确指出:如果发生统治者“以闻所未闻的残暴将其人民逼入绝望和反抗的境地时,他们就已经被自然法所抛弃了,失去了作为独立主权者的权利,也就不能再能够要求万国法中赋予的特权”。对这样的统治者人民应该起来反抗,但格老秀斯并未指出这就是必然实行外部干涉的理由[8]。相反,格老秀斯认为,一个国家由于其领导成员的不法行为,就遭受灾祸,或被完全毁灭,是不正确的。因为患病的人仍旧拥有生命,而一个国家即使经受了可怕的灾祸,只要其法律和法庭以及其他必要的构成部分依然存在,并且如同在本国臣民之间相互进行的诉讼一样,也能够运用司法手段为外国人提供救济,那么它仍旧还是一个政治实体[9]。西方国家的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更多的是引用2001年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保护的责任》④2000年9月,加拿大政府会同一批主要基金会在联合国千年大会上宣布建立关于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的国际委员会,并于2001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保护的责任: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报告》。的宣言中的原则,而这个宣言实质是人权高于主权,将维护人权和捍卫西方共同价值观作为行动的目标,使西方国家对中小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行为合法化。
冷战后及新世纪伊始,美国发动了数次战争,的确使美国地缘政治得到了明显的扩张,尤其加强了其在中东和中亚的势力范围。美国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冷战结束,美国欲独霸世界。在冷战时,美苏争霸,各自虎视眈眈,双方都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然而由于双方强大的核武器的存在和竞争,谁也不敢贸然动作。1989年,美苏各自核武器的数量都在万枚以上。前苏联镇守着本土及东欧的大院,美国则除保护本土外,还负责防护欧洲、日本和韩国大院的栅栏。当双方僵持不下时,尼克松总统主动向中国示好,联合中国以抗衡前苏联。1991年12月底,前苏联解体,美苏冷战争霸的局面结束,美国一下子成为独大,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仅在伊拉克战争开始时的2003年,美国的GDP就达到11万亿美元,是世界排名第二的日本的2.3倍。美国在军事、科技和经济等诸多领域拥有超群优势,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确立了以维护美国霸权为总目标的国家安全战略,开始了它的单边主义战略。
其次,以战争为手段,达到输出美式民主的目的。以美国的文化和价值观改变世界,输出美式民主,美国一直乐此不疲。二战后,美国成功地对德国和日本进行了改造,这固然是好事,但美国却把个案当成了普世真理。其实,文明的多样化、文化的差异才使世界丰富多彩。
最后,从地缘政治和经济两方面钳制欧洲、俄罗斯和中国。美国之所以改变战争规则,践踏和平的国际秩序,是因为美国霸权的推行陷入了困境。一是欧元区对美国的金融霸权形成了挑战。1999年欧元区的建立并正常运行,欧元或取代美元,或与美元并驾齐驱成为主要储备货币已指日可待,美元作为“美金”的时代,作为世界主要的储备货币的时代可能会一去不复返,美国心里充满了恐慌。二是俄罗斯作为第二大军事强国,仍对美国的军事霸权构成威胁,在强势领袖普京统治下国力的复苏,时刻对美国构成压力,俄罗斯也是唯一可以和美国硬碰硬的强硬对手。三是中国对美国的经济霸权形成现实的挑战。中国的和平发展,GDP以及综合国力的快速上升,以及对世界事务越来越大的话语权和越来越大的影响,都令美国霸权主义的推行感到担忧。如果按正常规则出牌,这三方绝对不会让美国一意孤行,所以美国只能是按非常规出牌,以反恐的名义,先是占领阿富汗,掐断俄罗斯南下印度洋和太平洋的陆上通道,从而威震俄罗斯,接着再拿下伊拉克,寻找机会颠覆伊朗,从而把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进而钳制欧洲和中国的能源需求,削弱欧洲和中国的经济。
在人类过去几千年的历史上,战争曾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后手段。世界历史进程步入到21世纪,文明是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近一百多年来,众多的国际条约在不断限制以野蛮的战争解决国际争端,《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和平的国际秩序更是所有会员国应该遵守的。如果抛开各种国际条约,无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世界将永远处于一种混乱的、恐怖的状态。眼下的美国,正在随心所欲,任意改变或践踏人类经过几千年、历经无数次灾难才达成的禁止战争的规则与和平的国际秩序,应引起国际社会主持正义的国家和人民的警惕。
[1][2][3][8][9]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5 月版,第28、50、108、352、38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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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91页。
[5]克劳塞维茨:《战争论》,杨南芳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2001年版,第7页。
[6][7]黄 瑶:《国际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3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