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北京100089)
随着两极格局的解体,现实主义“均势理论”渐渐失去了解释某些国际问题的说服力,理想主义理论则成为解释国际关系的重要理论之一。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作为冷战后出现的非主流理论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具有鲜明的特色。赫德利·布尔作为英国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以其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多元主义对国际局势和国际关系理论进行探讨,提出了“国际社会”重要假设,为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了解世界局势启开了一扇全新的窗户。
国际无政府状态是国际生活的主要事实,也是布尔“国际社会”假设研究的出发点,但布尔没有局限于“无政府状态”这一命题,而是在分析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时,以国际社会和国际秩序解说了无政府状态,提出了基于无政府状态下的无政府社会。
所谓国际秩序,在布尔看来就是追求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格局。由于概念中涉及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概念,因此,在了解国际秩序之前,应先理解国家、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国际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国家的存在,而国家则是拥有政府、对地球表面特定地区拥有主权以及具有一定数量人口的独立政治共同体(communities)。”[1]在布尔对国家的定义中,国家主权包括了内部主权和外部主权。从内部主权的角度来看,国家拥有对其领土和国民管辖的权利。同时,国家还享有外部主权。在布尔看来,任何国家都不能而且不应该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
在涉及国家体系的问题上,布尔的界定非常明确,简单说来,就是互动并产生影响。布尔认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有足够的交往,而且一个国家可以对其他国家的决策产生足够的影响,从而促成某种行为,那么国家体系或国际体系就出现了。”[2]但是,如果两个国家间只处于同时存在的关系,而并没有产生互动,或者相互影响,那么这两个国家之间并不能构成国家体系。国家间的互动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国家间既可以是竞争对手的关系,也可以是战略伙伴的关系。布尔指出,只有“国际性国家体系”和“基本的国家体系”即主权国家间的互动才属于国家体系的范畴。
在对国家、国家体系界定的基础上,布尔引出了国际社会的概念,他指出,“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某种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3]不难看出,布尔所说的“国际社会”是以某些最基本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观念为基础的,或者至少是建立在共同文明的某些元素的基础之上,这些要素可能包括共同的语言、共同的认识论与世界观、共同的宗教、共同的道德观以及审美观或艺术传统。这些要素一方面可以使国家间的相互理解更为容易,从而促进共同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国家的共同利益观,并接受共同的规则和制度,从而促使国际社会得以形成。
从布尔的界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是国际体系中的基本组成单位,国际社会又以国际体系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条件。国际体系可以在国际社会并没有产生的情况下得以存在,而存在于国际体系中的国家间只有形成了最基本的共同规则和制度才能成为国际社会。换句话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可能通过相互交往与互动关系影响对方的思想与行为,进而形成国际体系,但如果它们没有意识到彼此具有共同利益或价值观念,也不认为彼此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布尔所说的“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并不存在的。
布尔在界定其“国际社会”概念后,将重点转移到对国际社会思想的阐述中。布尔运用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阐述模式,简单明了地勾画出了“国际社会”这一假设产生的思想传统和历史演变过程。布尔从横向上对霍布斯主义传统、康德主义传统或世界主义传统、格劳秀斯主义或者国际主义传统进行了论述。
首先,布尔辩证地批判了霍布斯主义的理论,他指出,霍布斯主义者认为国际关系是处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国家间是敌对和冲突的状态,它类似于纯粹的分配游戏或者零和博弈,国家与国家之间遵循了一个基本定律——国家利益是相互排斥的。布尔对这一观念进行了辩证的批判。他接受了霍布斯的无政府状态,认同国际社会正处于一种无政府的状态下。同时,他指出国际社会虽然是无政府状态的,但却是有秩序的,它虽然是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但各国之间有着基本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及其基础上的规则决定了国家的行为。
其次,布尔否认了康德主义或世界主义“人类共同体”的观念,认为康德主义较之霍布斯主义而言属于另一个极端。康德主义者认为国际政治的基本性质不是霍布斯主义所说的国家间的冲突,而是跨越国界的社会纽带,它们把作为国家臣民或者公民的个人联系在一起。在布尔看来,康德主义者的思想同样存在偏颇,过分强调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超越国家边界的意识形态抹杀了国家的主体地位,以个人作为国际社会基本单位的假设并不成立,国家才是分析国际问题的基本主体。
最后,布尔在批判霍布斯主义和康德主义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只有格劳秀斯主义或者国际主义传统才是介于现实主义传统与世界主义传统之间的,他们是从国家社会或者国际社会的角度来描述国际政治的,而布尔的“国际社会”思想正渊源于此。布尔认为,“国际政治既不是国家间完全的利益对立,也不是纯粹的利益一致,它类似于一种博弈”。国家间最典型的国际行为既不是国家间的战争,也不是超越国家边界的横向冲突,而是贸易,或者更笼统地说,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和社会交往。所有国家在相互交往中,都应该受到它们所组成的社会的规则和制度的约束。
布尔在对“国际社会”进行横向分析的同时,还从历史的角度,纵向阐述了“国际社会”要素的存在。布尔指出,现代国际社会是“欧洲古典文明的放大与延伸”,因为“欧洲是现代国家和国际体系的发源地,欧洲的体制和习惯代表了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类创造的最优秀的文明成果”。在他看来,“国际社会”的要素一直存在于欧洲的国际体系之中。这种观念反映了布尔强烈的欧洲中心主义思想。
在国际交往中,布尔提出了“国际社会”这个假设,认为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存在“无政府社会”,他既接受了霍布斯主义者“无政府状态”的观点,又继承了格劳秀斯主义的思想传统,向我们展示了一副充满秩序的国际社会画面。
首先,他反驳了现代学者在讨论国际关系时常用的一个观念,即无政府状态导致国家无法一起组成一个国际社会,只有当他们同意服从于一个共同的权威时,这样的目标才可以实现。布尔指出,这种承继了霍布斯主义无政府状态下“混乱、战争”的假设是错误的。布尔对霍布斯主义的观念进行了辩证的分析和继承,他并不否认霍布斯主义提出的“世界是无政府状态的”这一假设,但他指出,无政府状态并不等于国家间只盲目追逐利益和相互斗争,缺少一个世界政府,并不妨碍工业、贸易的发展和人类生活其他方面的改善。他认为,国家并不会因为抵御他人的威胁、维护自身的安全而做出使自己的力量与创造才能耗尽的愚蠢行为。与此相反,国家的武装力量会通过抵御外来的进攻和维护国内的秩序,为国家境内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其次,国内社会中的个人不能同国家相类比。国家与个人不同,个人只有当他们慑服于一个共同的权力时,才能够组成一个有序的社会,人们之间才能遵守规则和秩序。但作为国家而言,惧怕一个最高政府,并不是现代国家内部秩序的唯一条件,相互利益、共同观念或者普遍意志以及习惯或惰性等因素都可以使国家间形成一定的秩序。
最后,国家和个人在遵循秩序的程度上存在差别,由个人无法建立起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推论国家无法在无政府状态中建立起一个国际社会的观点是错误的。国家之间尽管处于无政府状态,缺少一个共同政府,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觉遵循既有秩序,不会出现国际性的混乱,而个人之间则会因为缺乏约束,造成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是维持人与人之间秩序的必要条件。
布尔在接受霍布斯主义国际政治“无政府状态”这一前提的同时,也辩证地批判了霍布斯无政府状态等于无政府社会的思想,认为无政府状态与国际社会的形成并不矛盾。布尔指出,世界的确处于无政府的状态,但有关国家的共同利益、国家遵循的共同规则以及国家所创立的共同制度和观念一直都在起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在绝大多数的时候,都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处原则,并参与共同制度的创建。因此,国家间完全可以在相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并且实际上国际社会的要素也一直存在于现代国际的体系中。
布尔及其国际关系思想对英国学派的重大影响和贡献是无可替代的。布尔秉承了英国学派方法论多元主义、历史主义以及国际体系、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的研究传统,有效地将国际体系中的现实主义因素、国际社会中的理性主义因素以及与世界社会相联系的革命主义因素相连接,他并没有把这些因素看成是相互排斥的,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形成国际体系的现实主义因素和构成国际社会秩序的理性主义因素是联系在一起的。
布尔的国际社会理论继承并发展了格劳秀斯的理性主义思想传统,但同时,布尔并不否认霍布斯主义和康德主义的部分观点。实际上,笔者认为布尔的“国际社会”理论是在综合和借鉴霍布斯主义和康德主义思想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在走一条介于霍布斯主义和康德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这条“中间道路”既不同于“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各国之间的混乱、冲突状态,也无法趋同于康德的“人类共同体”过程中的一个短暂阶段,而是在承认霍布斯主义“主权国家在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提出“主权国家之间的互动是按照最基本的共同规则和价值进行的”的理论假设,这种共同规则和价值能够使国家间形成无政府但有秩序的国际社会。这种国际关系假设继承和扬弃了霍布斯主义和康德主义的部分观点,巩固了英国学派在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学术地位,为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国际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这条基于两个极端理论之间的“中间道路”尽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使布尔既具有霍布斯主义思想,又具有康德主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徘徊于现实主义与革命主义、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间,很难找到思想的平衡点,这就使得他的思想充满着内在紧张[4]。首先,布尔的“国际社会”强调了国家是构成国际社会的唯一主体,认为民族国家是国际政治研究的基本单位,这就否定了“国际社会”的人民性,低估了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个体与非政府组织与日俱增地参与国际社会生活中的现实,这与他所提出的在“世界社会”中,国家、个人和其他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存在秩序的思想充满矛盾。其次,布尔接受了霍布斯主义关于国家间处于“无政府状态”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国际战争和国际冲突,强调主权国家的地位以及均势、战争、大国控制等现实主义者特有的观念,但另一方面,他着重讨论共同利益、共同规则和共同机制,并越来越多地关注普遍性、个人、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在晚年流露出明显的社会连带主义倾向。从两者之间引申开来,其实这是霍布斯主义和康德主义思想在“国际社会”中的冲突和对抗。最后,从总体上看,尽管布尔在分析国际社会问题时比较客观、中立,但是他将“国际社会”置于以西方为中心的环境下进行阐述,过分推崇西方文明,将“国际社会”的三种演化形式归结为基督教国际社会、欧洲国际社会和世界性的国际社会,认为“国际社会”是近代以来形成的,以欧洲国家为主体的权力结构在更大区域和全球范围的放大,这种观念使布尔不自觉地陷入了“西方中心论”的理论怪圈中,从而无法全面地阐述“国际社会”的全球性。
结语:只强调战争和冲突,忽视合作与秩序的观念存在着明显的悖论,但只强调合作与秩序而忽视战争与冲突同样也有明显的问题。布尔的“国际社会”理论以格劳秀斯主义为基点,既结合了霍布斯主义强调战争和权力的传统,同时也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性,为我们理解冷战后的国际关系以及未来人类的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认识和研究视角。随着苏联解体、美苏冷战结束,现实主义式微,布尔的“国际社会”思想使自由主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并指引着人们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无政府但有序的国际社会。
[1][3][4]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6、7、10页。
[2]郭观桥:《国际社会及其机理——赫德利·布尔的国际关系思想》,载《国际政治经济评论》,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