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 宾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与征收细化研究
■ 吕 宾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矿产资源补偿费调整与征收细化研究背景是:矿产资源管理处于转型和调整阶段,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亟待加快步伐。部分矿产资源资源补偿费费率研究成果是:参考国外权利金费率和国内规模以上企业平均销售利润,提出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的两种方案,测算分析了对行业和企业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费率调整建议。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征收;测算;影响;研究成果
1.1 矿产资源管理处于转型和调整阶段
21世纪以来,世界矿业形势和矿业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矿业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显著,矿业进入新的发展周期,中国等新兴国家在世界矿业中的引擎作用越来越突出。我国矿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矿产资源供需紧张形势加剧,资源利用总体粗放问题仍然存在,矿政管理仍处于转型和调整阶段,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亟需推进和深化,特别是矿产勘查开采经济调节和利益分配机制亟待完善。
1.2 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亟待加快步伐
财税政策作为反危机的主要宏观调控措施,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凸显。矿产资源税费政策随着各国对资源和环境的日益重视,随着经济形势和矿业发展周期的变化,不断调整变化。许多矿业大国加快了矿业税费政策改革步伐,如南非修订并颁布了《The Minerals and Petroleum Resources Royalty Act》,并于2010年3月1日生效;巴西政府着手研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矿产品价格等实施浮动权利金率;澳大利亚政府近年来也一直酝酿改革现行矿业税收制度。在权利金征收方面,呈现出两种趋势,一是扩大和提高权利金在整个矿业税费中的比重,加大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控力度,如南美一些国家;二是降低矿业公司的总体税费水平,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如俄罗斯和我国周边一些国家。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步伐也逐渐加快,特别是资源税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引起很大反响。2010年6月1日,率先在新疆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由此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当年12月1日,改革扩大至西部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2011年11月1日,石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更改为从价计征;2012年2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全面上调铁矿、锡矿、钼矿、菱镁矿、滑石和硼矿的税率。相对而言,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政策自1994年正式执行和1997年修改后,虽然也在逐步调整和完善,但总体上改革的力度有待加强、进度有待加快。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计征方式和征收管理方面,包括补偿费费率偏低,费率固定不变,费率没有与资源利用水平相结合,征收方式不灵活,收益分配不合理等,导致资源所有者权益不能充分体现,矿山企业成本构成不完善,资源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扭曲,助长资源过度开发和无序竞争,加剧了经济发展的资源与环境压力。
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2010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细化征收研究的函》(国土资储函[2010]14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细化研究工作的函》(国土资储函[2011]5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1]692号)等文件,加快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方式和征收细化的研究和实践,安排部署了11省(区、市)开展21个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细化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2年,又在重点工作安排中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研究开展经济调节手段综合改革试点。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机制,健全矿山三率指标考核体系。”
2010 年以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了保护性矿种和能源矿种的矿产资源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研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2.1 研究思路
参考国外权利金费率和全国规模以上采选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水平,提出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的两种方案,测算分析了费率调整对行业和企业的影响,提出了费率调整建议。
2.2 费率调整测算
方案一:参考国外权利金费率调整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经济与法权性质上与国际通行权利金基本相似,两者在征收宗旨、调整对象、征收依据、征收的经济本质方面基本一致,费率调整可以参照国外权利金。国外权利金费率差异较大,但总体上能源矿种费率较高,多数国家石油、天然气权利金费率在10%~20%之间;有色金属则相对较低,多在4%~8%之间。参照国外实践,建议能源矿产(煤炭、油气)费率调整区间为10%~20%;黄金、稀土、钨、锡、锑、钼等保护性矿种的费率调整区间为5%~10%。
方案二:参考全国规模以上采选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水平调整
这一测算方案的优点在于:体现采选业行业企业的特点,增强了调整的科学性和可比性;用销售利润率来测算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空间,不会直接影响矿山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符合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参与资源收益分配的要求;以超过矿业投资平均报酬的超额部分来测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调整空间,考虑了企业的风险收益,对下游产业和宏观经济影响冲击较小。
2003-2009 年,全国规模以上采选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高于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0.5%~1.15%。(参见表1)
部分矿种费率调整区间建议(见表2):
2.3 费率调整对企业影响分析(以稀土为例)
2.3.1 对轻稀土生产企业
从2012年4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轻稀土60元/吨;中重稀土30元/吨。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资源税调整对北方矿的产品,也就是镧、铈、镨、钕等影响不大,不影响补偿费费率调整(白云鄂博矿稀土矿是铁矿副产品,随铁矿一起开采,对其成本影响不大;对于四川稀土矿,一吨精矿所增加的资源税成本大约为七百多元左右)。
2.3.1.1 对不同经济类型影响
2009 年,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已低于全国规模以上采选业企业平均水平,国有企业则较高。
有限公司虽然销售收入规模较大,但效益一般,若费率调整为8%,导致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的销售利润率接近于零。
2.3.1.2 对不同矿山规模影响
从2009年数据来看,小型矿山数量多,销售收入总额大,且销售利润率较高。当费率调整为8%,小型矿山销售利润率基本与全国规模以上采选业企业平均相当,对行业影响较小。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2月份,中国稀土金属出口价格平均水平已经突破10万美元/吨,与一年前相比飚升了9倍之多。考虑到2010年稀土价格上涨导致企业效益较好,综合费率调整对各种经济类型和不同矿山规模的影响,建议轻稀土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为8%,以加快小矿关闭和中型矿山的技术改造;推进经济效益较差的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兼并和重组。
2.3.2 对重稀土生产企业
从2012年4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中重稀土30元/吨。由于南方离子矿本身价格较高,对南方矿的铽、镝、铕等影响有限。同时,受价格上涨影响,重稀土生产企业普遍生产效益较好。鉴于重稀土的重要战略地位,今后其价格可能会保持在高位运行,企业盈利前景较为乐观。考虑到我国重稀土长期过度开采,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为推动资源保护,将稀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应通过提高稀土资源补偿费费率来保护稀土资源,建议重稀土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为12%。
通过对江西省德兴市铜矿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计征对象、价格计征系数、销售收入、回采率系数计算方式及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对铜精矿折算系数的测算,为德兴地区铜矿资源补偿费计征提供了模式设计,为江西省铜矿资源补偿费征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3.1 江西德兴铜矿铜矿补偿费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采、选、冶一条龙企业铜精矿内部划拨价计价系数核算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是采、选、冶一条龙企业,其下属矿山(德兴铜矿、永平铜矿、武山铜矿、银山铜矿和东乡铜矿)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内部调拨铜精矿给公司旗下的贵溪冶炼厂,实行的是内部调拨价,比市场价格偏低,不能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铜精矿销售收入的计价标准,如何计量当时当地的铜精矿市场平均价是一个难点。
德兴市铜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方式借鉴的是省国税局制定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江西铜业公司内部调拨铜精矿计、扣税价格的通知》(赣国税发[1995]595号)。文件规定:江西铜业公司内部调拨铜精矿,以铜业公司提供的1993年电解铜平均销售价格和各矿调拨的铜精矿平均价格为基准价,从1995年起以后年度按电解铜销售价格比基准价的增减比例,乘以各矿精矿的基准价,计算求出调拨铜精矿的计、扣税价格。如:
1995 年度各矿铜精矿计、扣税价格=该矿铜精矿1993年基准价×
按照公式所计,目前其电解铜和铜精矿的折价系数为:德兴铜矿0.6273、永平铜矿0.6249、银山铜矿0.6127、东乡铜矿0.6236、武山铜矿0.6127。
3.2 补偿费征收细化方案
3.2.1 德兴市铜矿计价系数确定
根据国内外铜精矿产销量与价格形势以及国内其它地区铜精矿价格的分析判断:国内铜精矿(金属)产量在90万吨左右,国内电解铜产量持续走高,消费量出现跨越式增长,现阶段(2007.1~2010.11间)国内电解铜月均价格最高在69625元/吨,最低在26836元/吨,平均在53601元/吨,并且电解铜价格有持续上涨趋势。
借鉴全国部分地区及江西省部分铜矿企业,建议铜精矿的计价系数调整为:0.8。(参见表3)
(1)系数取值合理性分析:我国铜精矿的市场价格与电解铜的价格比值一般在0.8上下波动,范围可以达到5个百分点。考虑因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持相对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促进江西铜产业的协调快速发展。铜精矿的市场价变动大,并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果按市场价运作,会影响甚至改变江铜原料、材料内部调拨的核算方式。
(2)矿山企业税费负担分析:江铜股份公司德兴铜矿2008年主营收入(内部)20.37亿元,计费收入46.76亿元,税费累计7.05亿元,补偿费0.9亿元,税费占计费收入的15%;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18.22亿元,计费收入25.94亿元,税费累计6.29亿元,补偿费0.5亿元,税费占计费收入的24%;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19.84亿元,计费收入60.5亿元,税费累计7.55亿元,补偿费1.16亿元,税费占计费收入的12%;近年来补偿费占总税费比重为17%左右。当江西德兴铜矿铜精矿计价系数调整为0.8时,其总税费占计费收入大约为15%,而补偿费占总税费大约19%,分别比调整前增长了3%和2%;补偿费应缴数量比调整前(0.6273)2004年-2010年间平均增加2001万元左右,说明大型企业税负负担波动较大,但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3)矿山企业成本分析:从统计结果来看,规律性不是很强,但仍可得出:铜精矿品位在大于0.2时,随着精矿品位的提高,精矿平均成本也升高。江西德兴铜矿(0.24)和银山铜矿(0.17)铜精矿品位都高于0.16,在0.16~0.25波动,分别属于三级品和四级品,其铜精矿平均成本分别约为4826.8元/吨和7094元/吨。而上海电解铜2007年1月-2010年11月现货市场平均价格为54538.9元,按新计价系数0.8计算,资源补偿费缴纳的铜精矿平均计征价格为43631.1元/吨,按0.2~0.25铜精矿品位,其销售收入约为8726.2~10907.8元/吨,远远高于铜精矿平均成本(22%~25%)4826.8元/吨和(17%~20%)7094元/吨,利润空间分别为3899.4~6081元/吨和1632.2~3813.8元/吨。
对于开采上规模、国有大型等矿山企业:这类企业通常配备了相应的地测技术人员、建立了采选台帐,每年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的“三率”指标一年一考核,确定其实际开采回采率,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凡应当开展而未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系数取值不得低于1.5。
对于小型、季节性小矿等矿山企业:这类企业通常采选台帐不齐全,
其开采回采率系数确定为100%,以此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于财务账目无法确定或没有账目等矿山企业:一是按采矿权人年动用资源储量计征,年动用资源储量以《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报告》为依据,矿产品价格以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准。(矿产资源补
偿费金额=年动用资源储量×矿产品年平均价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二是定额计征。对规模小,季节性生产的又没有财务、生产、资源储量账目资料的矿山企业,征收部门根据其核定生产规模并结合其实际生产产量进行定额。矿山企业半年度或年度来申报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1]吕宾,干飞,李刚,范振林.矿产资源补偿费细化研究[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01-26(6).
[2]毛志红,王蕾.“税”改了,“费”还等什么?——聚焦矿产资源税费改革[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05-28(7).
F407.1
B
1672-6995(2012)07-0025-03
吕宾(1970-),男,四川省宜宾市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理学博士,主要从事资源经济研究。